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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服务协议20170816

来源:微智科技网
劳务派遣服务协议

本协议复印本无效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劳务派遣服务协议: 第1条:劳务派遣的定义

1.1 本协议劳务派遣系指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将与之已建立劳动关系并合乎甲方要求的员工派往甲方指

定场所工作,由甲方向乙方支付相关劳务派遣服务管理费用的行为;

1.2 派遣人员指:乙方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当地的相关规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

动关系的人。本协议的签订并不改变乙方与派遣人员的劳动关系,甲方与派遣人员之间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

第2条:协议期限

2.1 本协议有效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协议到期前30日内,双方可就协议是否延期进行协商、确认; 2.2 在上述协议有效期限内,乙方派遣至甲方之派遣人员的派遣用工期限为个月(自派遣人员派遣用工日

起开始计算)。

3.2 劳务提供:乙方有责任履行派遣人员的招募、派遣义务,同时派遣人员应服从甲方的岗位调配,如派遣

人员不服从调配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回或更换该派遣人员。

第3条:派遣人员的数量、条件和提供劳务的方式

3.1 需求订单:甲方依其实际需求要求乙方提供一定数量的派遣人员为甲方提供劳务。甲方需求之具体派

遣人员数量、用工条件、用工期限(派遣期限)、工作内容等,由甲方以《派遣人力目标认养确认函》(本协议之附件一)的方式通知乙方,乙方应于收到需求通知后即三日内对是否接受甲方派遣需求予以回复或提出异议,如乙方提出异议,由甲乙双方就需求单内容进行进一步协商确认。

3.2 劳务提供:乙方有责任按经双方确认的《派遣人力目标认养确认函》履行派遣人员的招募、派遣义务,

同时派遣人员应服从甲方的岗位调配,如派遣人员不服从调配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回或更换该派遣人员。

第4条:派遣人员的招录与更换

4.1 派遣人员由乙方按照本协议附件一中甲方要求的条件组织招录、派遣,但实际招募派遣之人员的人数、

岗位、待遇、派遣期限等以甲方的实际需求以及书面确认通知为准,并由甲乙双方以《劳务派遣人员清单》(本协议之附件二)的方式进行确认。

4.2乙方招聘员工须以乙方自己的名义进行,在任何情形下都不得以甲方或者以和甲方合伙名义进行招募;

4.3乙方在为甲方招募派遣员工时须严格按照甲方招募标准作业,并向甲方提供派遣人员之家庭背景资料、

家族病史等资料;

4.4 乙方提前将拟派遣至甲方之派遣人员,集中至甲方之招募、录用场地,或乙方招募培训基地,比照甲

方正式工招募流程进行招募作业,人员集中过程中所产生所有费用及风险由乙方承担; 4.5 派遣人员体检医院由甲方卫生部指定,派遣人员体检标准参照甲方正式员工作业;

4.6乙方必须参照甲方正式工标准建立劳务派遣人员人事档案,以备查询。乙方必须与派遣人员签订劳动

合同,劳动合同一式三份,派遣人员保留一份,乙方保留一份,甲方保留一份; 4.7 乙方确保派遣至甲方之劳务派遣人员必须与甲方签订保密协议,由甲方留存;

4.8乙方须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将符合甲方要求的派遣人员名单及其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资料提交给甲

方,乙方须保证提供的关于派遣人员之信息真实、准确,派遣人员须经甲方进行安全查核及体检合格,否则甲方有权退回乙方。

第5条:派遣人员的退回和更换

5.1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本协议期限届满前,甲方有权免责要求乙方立即撤回派遣人员或根据甲方需要

更换人员:

(1)派遣人员违反甲方依法制定的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的;

(2)派遣人员失职、营私舞弊或泄露商业秘密,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3)派遣人员同时与其它用人单位或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用工关系的; (4)派遣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乙方提供的派遣人员个人资料或相关证件不真实、不准确或存有误导性的,构成欺诈导致用工合

同关系无效的;

(6)乙方与劳务派遣人员劳动合同终止的;

(7)派遣人员不能胜任甲方安排的工作任务或因个人原因不能进入甲方工作场所的; (8)派遣人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9)派遣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若患精神疾病或心理疾病,乙方须立即终止派遣,并全权负责患病派

遣人员的善后处理;

(10)派遣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连续旷工三日及以上或三个月内累计旷工达四日及以上; (11)派遣人员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用工条件的;

以上情形,经甲方发出退回派遣通知后,乙方应立即通知该派遣人员并办理退回手续。如甲方需更换人员的,经甲方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在7个工作日内更换符合甲方要求的人员到职上岗;

5.2 甲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甲方须提前以书面通知的方式主张批量退回派遣人员,并与乙方一起处理退回

人员的安排计划,保证人员安全退出。具体提前通知天数为:退回人数在10人(含)以内,提前3日通知;退回人数在10-50人以上的,提前15日通知:退回人数在50人以上的,提前30日通知.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因签订本协议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协议已无法履行的; (4)甲方生产经营发生变化,致使订单或者业务量减少或不足,需减少用工人员的; (5)因生产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需裁减用工人员的。

第6条:派遣劳务费及费用结算

6.1派遣费用:甲方按照15元/小时,不分平时加班、周末加班和法定假,一律按照此价格算计

薪资给乙方,乙方以不低于甲方正式员工的同工同酬标准给派遣人员发放薪资。

6.2派遣人员食宿费用:甲方为乙方派遣人员提供免费住宿及工作日用餐; 6.3派遣费用结算及支付:

(1)乙方每月12号前支付派遣人员薪资,乙方提供正规后,甲方自收到当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费用支付(遇节假日顺延);

(2) 乙方所派遣的人员派遣时间不足一个月的依照14元/小时支付劳务派遣费 6.4驻厂人员津贴:

(1)乙方派遣人员在300人以下,按照100:1配备派驻管理人员,超出部份按照200:1进行配备,

若乙方月末实际在职人数小于等于50人,则无需派驻管理人员;

(2)驻厂人员津贴标准: 3000元/人/月,实际发放金额依据当月驻厂人员实际出勤进行核算; (3)甲方为乙方驻厂人员提供免费住宿。

第7条:派遣人员日常管理

7.1 员工培训:

(1)派遣人员入职甲方前,乙方需对派遣人员针对其派遣内容、地点、期限、福利待遇、工作纪律等

进行培训;

(2)乙方参照甲方正式工培训模式为派遣人员建立培训档案以备甲方稽核; 7.2 工作证及管理:

(1)甲方免费为派遣人员制作并发放专用工作证;

(2)派遣人员专用工作证之日常管理及使用参照甲方正式工模式; 7.3 住宿管理:

(1)如乙方派遣人员入住甲方提供住宿,乙方需协助进行日常管理; (2)如乙方自行安排派遣人员住宿,住宿条件比照甲方正式工标准。 7.4 就餐管理:甲方为派遣人员发放餐票就餐。 7.5 异常管理:

(1)乙方提供之派遣人员在派遣期间,出现精神、身体异常及其它重大事故,由乙方全权负责处理; (2)派遣人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或出现其它异常情况,由乙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

理;

(3)派遣人员发生上述异常状况,乙方需两小时内通知甲方,并及时将异常处理进度及结果告知甲方;

如果因派遣人员事务,乙方未依本条约定承担责任,处置不善,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甲方可以直接从应付管理费用中扣除。

第:甲方的权利

8.1 依甲方的标准、制度、要求,甲方对派遣人员是否胜任工作要求有最终决定权;

8.2 甲方有权依本协议第五条5.1及5.2项将乙方派遣人员退回,甲方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且若发生其

它依据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甲方不能退回之情形但派遣人员无法提供劳动的(如派遣人员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等),派遣人员在此期间依法应享有的薪资及各项待遇,均由乙方负责承担;

8.3甲方有权根据岗位需要要求乙方对被派遣人员进行相关技能培训;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将每月被派遣人 员离职率控制在10%以内;

8.4由于乙方派遣人员个人原因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可参照管理正式员工的规章制度对乙方派遣人

员进行相应的处罚,并要求赔偿相关损失,乙方应配合处理,并积极协助甲方追讨损失,如由乙方管理不当产生损失未能追回,乙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8.5在被派遣人员派遣期满后,经甲方、乙方和被派遣员工三方协商同意,甲方可以免费挑选优秀的被派

遣员工终止与乙方的劳动关系,并与之建立劳动关系,成为甲方员工; 8.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9条:甲方义务和责任

9.1甲方应按本协议第六条约定支付劳务费用;

9.2依甲方规定确定和调整派遣人员的劳动报酬标准及其它福利待遇,为派遣人员提供必需的劳动条件、

劳动工具,以及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9.3对派遣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工作任务、技能培训、应达到的工作要求、应注意的安全事项、应遵守

的各项规章制度等履行告知、教育、管理督查的义务;

9.4派遣人员因公出差,差旅费用及出差补助参照甲方公司标准执行;

9.5甲方应保障乙方招录人员的工作地点在佛山地区,如甲方经营生产所需而调整派遣人员工作岗位及工

作地点的,需提前与乙方进行协商。

第10条:乙方的权利

10.1依法维护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 10.2获得本协议约定的相关费用;

10.3在派遣人员派遣期满后,经甲方、乙方及派遣人员三方协商一致,乙方有权推荐优秀派遣人员终止与

乙方的劳动关系,并与甲方建立劳动关系; 10.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11条:乙方的义务和责任

11.1乙方必须保证其具有劳务派遣合法经营权,向甲方提供营业执照原件以供查验,并留乙方盖章确认的

复印件于甲方备案;

11.1乙方需为派遣人员购买甲方指定的商业意外险(包含意外医疗、意外残疾、意外死亡),意外医疗保

额大于等于3万元,意外伤亡大于等于50万元;

11.3乙方有义务将甲、乙双方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事实及内容告知派遣人员;

11.4正式派遣前与派遣人员依法签订期限为两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保证劳动合同期限不短于派遣期限,如

劳动合同剩余期限短于派遣期限的,乙方应及时对该劳动合同期限予以延长或与派遣人员续签劳动合同;乙方应于正式派遣之日起三日内将该劳动合同复印件提供于甲方备案;

11.5协助甲方对派遣人员进行劳务用工管理,负责处理派遣人员与甲方产生之各类纠纷,为派遣人员办理

社保、居住证等涉及劳动关系的所有事宜;

11.6派遣人员因个人原因无法正常出勤,由驻厂管理人员协助进行请假作业(请假类别为事假),若派遣

人员未提前进行请假作业擅自缺勤,视为旷工处理;

11.7按本协议约定按时派遣符合条件的劳务人员到甲方工作。对因甲方按本协议约定退回至乙方的派遣人

员,乙方应予接收并负责处理相关事宜;

11.8乙方负责查验或办理派遣人员外出劳务的证明和证件,如身份证、学历证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等,

并保证真实有效;

11.9因乙方未给派遣人员购买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产生的一切纠纷,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若因

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

11.10乙方派驻至甲方驻厂管理人员应及时了解派遣人员的思想动态、工作表现、遵纪情况,根据甲方的

合理要求尽力协助甲方做好派遣人员的管理工作;

11.11乙方应负责对派遣人员进行派遣前的就业指导、行为规范、法律、职业道德、安全等基础教育; 11.12派遣人员在甲方服务期间,乙方不得以任何名目向派遣人员收取或克扣费用;

11.13本协议履行期间,如乙方拟与派遣人员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或乙方预备派遣人员劳动合同即将期满终

止且乙方无意续约者,乙方需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甲方并根据甲方要求更换人员,否则给甲方造成的任何损失由乙方赔偿;

11.14派遣人员应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与管理,因个人原因需要提前结束派遣期的,

应提前7日向甲、乙双方同时提出书面申请,相关手续由乙方负责办理;派遣人员如未提前通知或未通知即退岗的,乙方应安排驻厂管理人员代为办理离职手续,并对甲方所受损害负连带责任; 11.15在派遣人员派遣期满后,乙方合理安排所有员工就业,以确保平稳过渡。除本协议第七条约定由甲

方向乙方支付劳务费外,乙方不得向甲方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11.16除本协议明确约定由甲方承担的费用及责任外,其它依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

法规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或应向派遣人员支付的各种费用、待遇以及经济补偿金等,均由乙方负责承担。

11.17本协议所述甲方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赔偿金、补偿金、罚款、律师费、鉴定费、评估费、仲裁费、诉

讼费等。

11.18乙方承诺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被派遣人员各项薪资及福利待遇,确保被派遣人员薪资与甲方正式员

工同工同酬,保证被派遣人员稳定性,不克扣被派遣人员任何费用,否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第12条:保密责任

12.1乙方有责任对其所派遣人员、驻厂管理人员进行必要的教育和管理,乙方及其派遣人员、驻厂管理人

员应严格遵守甲方的信息安全制度,严禁将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内容、甲方的业务数据、专业技术数据及其制造专属流程等涉及甲方经营机密的任何数据以任何形式泄漏给甲方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并不得用于本协议约定以外的其它用途;

12.2甲方不得将乙方的数据、流程、合同等涉及商业经营机密的任何数据以任何形式泄漏给乙方及派遣人

员以外的单位和个人。

第13条:违约责任

13.1如发现乙方或其提供的派遣人员提供虚假材料或使用虚假信息(包含但不限于虚假身份证或学历证等

材料)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RMB1000元/人的违约金,乙方应对此承担全部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派遣人员引起的刑事、行政和民事责任。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13.2如乙方所输送之派遣人员有不满16周岁(童工)存在,一经核实,乙方应以RMB5000元/例标准向

甲方支付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全部赔偿,并且乙方应按甲方要求采取如下补救措施:

(1)为童工安排身体检查,确认其健康是否受到工作影响,如有受影响,乙方应负责所有医疗及康

复等事宜及相关费用;

(2)提供童工协助使其完成义务教育,并定期跟踪学习情况;

(3)保持童工基本收入直到法定工作年龄,减少其因停工而产生的经济影响;

(4)立即停工,并应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接给其父母或者其它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等相关费

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5)其它以法律法规规定应采取的补救措施。

13.3一经发现乙方未依法正常提供派遣人员薪酬时,乙方应按RMB1000元/例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且乙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处理妥当,否则甲方就该事件有权依RMB1000元/例两次对乙方进行迭加处罚;若5日内仍未处理完成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送工,若当年度乙方因发薪异常遭派遣人员投诉次数大于等于10次,则甲方有权终止与乙方之合作。

13.4乙方拒绝或怠于处理其与派遣人员之间的相关纠纷(如追索薪酬、意外理赔及处理等)。导致乙方提

供的派遣人员及其它相关人员向甲方索赔,提出仲裁或诉讼的,乙方应: (1)积极处理并确保甲方免于任何仲裁、诉讼或其它形式的主张;

(2)赔偿甲方所遭受的所有损失,在该纠纷处理完毕时,甲方有权斟酌乙方处理情形,决定是否扣

留相应款项或暂停付款。

第14条:其它条款

14.1因本协议产生之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经协商不能解决,则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甲方所在

地管辖裁定;

14.2本协议内容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包括地方法规和规章)相抵触的,以新的法

律、法规、规章和为准。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如需要变更或补充,则甲、乙双方应签订相关变更或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附件,附件系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3本协议履行过程中,若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明确双方不能合作﹐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双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14.4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共三份正本,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

第15条:附件

15.1附件一:《派遣人力目标认养确认函》15.2附件二:《劳务派遣人员清单》 15.3附件三:《劳务费用确认函》

当事人签署

甲方(盖章):佛山普立华科技有限公司

甲方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年月日

乙方(盖章):广州市邦昊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乙方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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