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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碎锤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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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租赁合同

甲方(承租方):中铁一局太中银第一项目部 乙方(出租方):

根据《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现达成如下协议:

一、 租赁机械名称及规格型号:

乙方向甲方提供挖掘机(带破碎锤)一台,挖掘机型号:大宇220,用于甲方承建太中银铁路仰拱破碎工程。

二、 双方的义务:

1、甲方负责安排乙方出车;

2、乙方应遵守甲方及业主规定的各项管理制度和规范; 3、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统一安排,持证上岗,保证甲方用车。行车安全、第三者安全责任险由乙方负责;

4、乙方自带的随车司机,搞好机械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保证车辆的完好。

5、甲、乙双方应做好各自的安全防护和管理,因乙方所派司机驾驶不当或违章作业造成损坏和事故的由出租人自负,如果致使甲方不能按合同规定正常使用租赁车辆,甲方不负担此期间的租金,甲方负责设备的停放。

6、乙方必须保证24小时随叫随到,保证甲方用车。 三、 租赁期限:

乙方车辆进场后按月租赁,从乙方设备进场之日起计算,即自2009年4月25日至2009年6月24日止。

四、 设备施工内容、地点:由甲方统一安排。如果因机械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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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不到破碎效果,甲方有权退租,甲方只承担进场运费。

五、 租赁费用:租金47000元/月台(肆万柒仟元/月台),进场后付一个月租金,以后月初付租金。租期不足 3个月进出场费用由甲方承担(进出场费为12000元),超过3个月甲方只承担一半;燃油由甲方承担,其它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六、 违约责任:

1、 乙方不服从甲方统一安排,违章操作造成甲方损失的,须照价进行赔偿;

2、 乙方月维修时间如累计超过三天,每超过一天扣一天的租金,影响甲方使用的,甲方可终止合同,通知乙方退场;

3、 乙方不得擅自将车掉回,否则不付租赁费。

4、 设备每月累计工作时间不超过300小时,如果超出300小时,超出部分则按每小时100元计费。

七、 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合同法规定办理,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提出诉讼。

八、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两份,乙方一份,其他未进事宜,由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 乙 方: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日 期: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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