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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毕业生就业的具体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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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毕业生就业的具体类型

一、市场规制

毕业生就业市场是在国家有关方针的指导下,运用市场机制和必要的客观手段,通过双向选择、自主择业等途径,优化毕业生人才资源配置的一种方式。广义地讲,就业市场是利用市场规律调节高等学校毕业生人才供求的一种机制,它由毕业生、用人单位及其服务机构、交流洽谈场所、社会保障制度等等组成。狭义上来讲,是指毕业生供求双方直接进行见面洽谈、相互选择的场所,即人才交流会、招聘洽谈会等等。

毕业生就业市场是如此的重要,国家自然需要出台一系列法规来维护和支持。从总的情况来看,毕业生就业市场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劳动人事制度的改革而发展起来的,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规章和劳动人事制度改革的精神都适用于毕业生就业市场。就业市场规制从性质上大致可以分成三个层次:

一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法规和根据法律制定的一些规定:最重要的有《劳动法》、《合同法》、《公司法》、《职业介绍暂行规定》、《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人才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等等。

二是各部门在遵守法律的情况下制定的部门规章、重要通知等。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后调整办法》、《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等。

三是各地区或者各学校出台的地方性规定:如《北京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北京市人才信息网络市场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才招聘洽谈会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 二、权利维护

权利维护是指在就业过程中对就业者本人和就业单位权利维护的一系列原则、规范。对于就业者本人,主要是维护其平等的就业权,对于用人单位主要是保护用人单位的一系列利益,权利维护有利于就业过程的规范化和秩序化。

权利维护最主要的是对毕业生的保护。毕业生作为毕业生就业的一个重要主体,在就业过程中享有多方面的权益,根据目前就业规范的有关规定,毕业生主要获取信息权、接受就业指导权、被推荐权、选择单位权、公平待遇权、违约及求偿权等。 三、宏观

宏观最主要的是指为了促进我国人才结构的平衡而出台的一系列关于毕业生到基层、到中小城市企业、到农村、到西部等地区去就业的鼓励性措施。比如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支教、支农、支医、扶贫等工作,经过两三年锻炼,根据工作需要从中选拔优秀人员到县、乡(镇)机关和学校或企业事业单位担任领导工作,或充实到基层金融、工商、税务、审计、、司法、质检等部门。组织部、人事部、团、机构编制办公室、教育部联合发布的《2003年关于选拔高校毕业生到西部基层工作的通知》,团、教育部、财政部和人事部《关于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通知》,北京市《关于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工作的通知》等等都属于宏观。

四、指导服务

就业指导也可称“择业指导”或“职业指导”,它是为求职者选择职业、准备就业以及在职业中求进步、求发展而提供知识、经验和技能的指导。通俗地讲,它是给求职者传递信息,帮助求职择业,为其与职业结合牵线搭桥当“红娘”。

就业指导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就业指导是给求职择业的劳动者传递就业信息,帮助其求职和择业,为其与职业的结合牵线搭桥。广义的就业指导就是为劳动者选择职业、准备就业以及在职业中求发展、求进步等提供知识、经验和

技能。它包括预测就业市场,汇集、传就业信息,培养劳动技能,组织劳动力市场,以及推荐介绍和组织招聘等与就业有关的综合性社会咨询服务活动。在我国,就业指导还应包括就业导向和与之相适应的思想工作,就业指导的目的是使无业者有业,有业者敬业,敬业者乐业,乐业者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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