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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要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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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要什么条件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36条、第3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时间的员工,不受《劳动法》第41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但企业应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员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工作任务的完成。

一般单位执行的都是标准工时制,也就是每天上班八小时,一周上班不超过40个小时。但实践中,也有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情况存在,但此时必须要满足了规定的条件,那么才能实行。究竟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要什么条件?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要什么条件

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采取的一种工时制。根据《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半年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其他因生产特

点、工作特殊或职责范围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二、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条件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 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根据《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到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经过上文的分析介绍后,相信大家此时已经知道如果单位要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话,此时应该满足哪些条件了吧。原则上,实行的就是八小时工作制,但往往这对一些特殊的生产、工作,就需要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了。此时,可能对劳动者加班时间、工资的计算会比较麻烦。若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请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临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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