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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员工请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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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请假制度

日期: 制定: 编号: 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员工请假管理,统一请假,保障正常的生产经营

秩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条 公司综合部归口管理员工请假事宜。

第二章 请假程序

第四条 分公司员工请假应填写请假条,注明请假种类,事由,请假时日

等,经各级管理人员审批并报分公司综合部备案后,方可离岗;

第五条 各级主管在批假时应审核并批注工作交接情况以及是否准假; 第六条 员工超假期休假应通告综合部并报经主管领导批准; 第七条 员工假满回公司,应及时销假,通报综合部调整考勤登记;

第三章 请假标准及审批权限

第 请假标准及审批权限见下表规定:

请假种类 迟到假 早退假 中途假 病假 事假 婚假 产假 工伤假 丧假 公假 请假时限 1小时以内 按国家规定 每月不超过5天,全年累计不超过30天 请假凭证 医院证明 按考勤制度规定 假期待遇 审批权限 班组 车间或部门 √ 0.5天 1天 0.5天 1天 总经理 1天以上 结婚证明 医院证明 按国家规定 医院证明 主管机关证明 按国家规定 √

第四章 请假规定

第九条 员工请假应准确到小时,且均应报公司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员工病事假不得以加班冲抵;

第十一条 员工如因急病、不可抗力等不能自行呈报的特殊情形时,可由

同事或家属代为请假,其他情形均应自行办理请假手续;不假不到或未办妥请假手续先行离岗的,均按旷工论处;

第十二条 员工假满未自行办理续假或续假未获准而不到岗者,除因急病

或不可抗力外,均按旷工论处;

第十三条 员工请假理由不充分,或请假妨碍工作时,各级管理人员可不

准假或缩短假期或令延期请假;

第十四条 员工请假2天及以上或部门主管及以上人员请假,均须报经公

司总经理批准;

第十五条 班组长及以上管理人员请假时应于请假单中注明所辖工作交接

或代管人员,否则不予准假;同时应提供联络方式,并保证联络畅通,以备紧急联络,维持正常生产秩序,如违背该规定影响分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每次扣减当月收入50元;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争议报公司办公

室协调,协调不成报公司总经理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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