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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达国家农民教育培训的经验与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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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达国家农民教育培训的经验与启示

来源:《高等函授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0年07期 梁艳萍

摘要:通过对美国、英国和日本等发达国家农民教育培训的比较研究,总结发达国家农民教育培训的特点和经验。针对我国农民教育培训的现状,可从中得到借鉴与启示。一是用立法的形式保障农民教育培训工作;二是建立和完善农民教育培训体系;三是建立以为主导、多渠道筹措农民教育培训经费的新机制;四是创新培训模式,增强培训的实效性。

关键词: 发达国家;农民教育;教育培训;比较研究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历史任务。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对农民素质提出了新的要求。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把农村丰富的人力资源转化为人力资本,是新农村建设不可或缺的条件和基础。然而,我国当前农民受教育培训状况不容乐观,很大程度上不符合新农村建设的要求。据有关资料表明,我国农村劳动力中小学文化程度和文盲半文盲占40.31% ,初中文化程度占48.7% ,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仅占11.62% ,系统接受农业职业培训的农村劳动力不到5% 。在我国平均每万人农村劳动人口中,科技人员不到l0人。普遍存在的低素质农村人口,其结果必然是农业生产力的低下,农业生产发展的滞后。而发达国家,如美国大部分农场主都是农学院毕业生;日本农民中大学生占59%以上;英国目前每年有30%的农业劳动者参加各种不同类型的农业培训活动,并有不少的农学院毕业生加人农业劳动者行列。因此借鉴发达国家现代农民教育培训的经验,加强我国农民的教育培训,对为新农村建设提供强大的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发达国家农民教育培训的特点与经验

(一)美国农民教育培训

1.通过立法大力支持农民教育培训

美国是一个高度法制化的国家,为了保证农民教育培训工作顺利开展,美国一贯都非常重视农业技术与教育的立法,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优惠。从1862年《莫雷尔法案》规定建立赠地学院、培养农业机械技术人才开始,美国就以立法方式支持农业技术与教育。1908~1913年,美国的许多州都通过立法要求公立学校设置农业课程。起初,各州各社区所教授的农业课程内容和质量各不相同。1917年联邦颁布《史密斯休斯教育法案》,要求联邦提供资金,支持公立学校开设农业技术方面的课程,并为各州所教授的农业课程设立了一个统一的标准大纲。在之后的80年时间里,美国先后制定发布了有关职业教育法律法案数十部,形成了完善的农业教育法规体系,很好地保障了美国农民教育培训的顺利实施和发展。各级颁布的法律不仅在法律上肯定了农业教育的作用,还特别在经济上给予农业教育以极大的支持。

2.具有完善的农业教育、科研和推广三位一体的农业科技体系

美国的农业教育有140多年历史,其农业教育的核心体现于其完善的农业科教体系。联

邦及州、县拨款资助各州、县建立推广服务体系,推广工作由农业部和农学院共同领导,农学院具体负责。农学院统管全州的农业教育、农业科研与农技推广工作。州试验站也由农学院管理,并且在全州各地设立分站或分场,结合当地的生产课题进行研究。并在农村开办培训班,利用冬季或农闲对青年农民进行系统培训;还举办农民进修深造班,向成年农民传授新的技术知识。另外,美国各级建立了大量的农业科研机构,并配备了具有相当数量和质量的农业科技人员。美国已经形成了农业教育、研究与推广三位一体、统一管理的格局。这种完善的农业科教体系,以更快的速度将研究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新的研究成果通过教育与推广很快为农民所掌握。美国联邦和州十分重视农业科教体系的建设,集中体现在各级对农业科研和推广公共开支的支出都在不断增加。充足的资金和人才优势推动了美国农民整体素质的提高和农业的发展。

3.形式多样的中等农业教育培训

在重视高等农业教育的同时,美国的中等农业教育也得到迅速发展。其培训模式大体可以分为在公立学校之外开展的培训和在公立学校内开展的培训两种。前者的培训对象是成年农民,一般都是由当地高中教师在夜校进行培训,时间大多安排在秋冬季的农闲时期;后者则是美国农民教育培训的最主要形式,培训对象一般为青年学生和准备务农的青壮年农民。具体培训方式又可以分为4种:①辅助职业经验培训(SOE)。这是正规农民职业培训的一种典型形式,授课者多是一些专家学者,主要教授有关生产管理和农业投融资方面的技巧。②FFA培训。FFA是“未来美国农民”的缩写。这种培训的目的是培养农民的创业能力、领导能力及团队合作能力,给青壮年农民建立自信,拓宽其在农业领域的就业渠道。③辅助农业经验(SAE)培训模式。这是一种“在干中学”,将学到的知识应用于实践的方式,即学生将课堂学到的农业生产经营等技能应用到自家农场或当地社区、企业,教师进行家访并进行指导。④ 课堂指导的农业培训模式。美国公立学校提供的农业教育培训,很大一部分是在农村地区的高中开设农业课程,这种培训方式为未来的农民教授种植养殖技术和农机具的使用方法,以此提高农民的整体科技素质。

(二)英国农民教育培训

1.重视农村职业教育与技术培训工作,有相应的法规、机构与计划

英国为加强农村职业教育与技术培训,曾于1982年颁布了《农业培训局法》,1987年又对该法进行了修改和补充。在中,教科部负责院校教育,同时也抓院校的职业培训。就业部的培训局专门负责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的方针与宏观管理,并制订有成人就业培训计划、青年培训计划等。此外,还有由农业部和地方教育部门共同负责实施的“技术与职业教育计划”。农业职业教育的技术培训都是上述计划的组成部分。为了抓好这项工作,还不定期地组织调查研究,针对调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制订改进措施。如为改进农村技术培训工作,于19年成立专门班子开展农业培训调查,随后采取了加强农村技术培训工作的措施,改组了农业培训局,在全国成立了l6个地区培训中心。

2.建立奖励和严格的考核制度

1987年,英国设立了“国家培训奖”。该奖每年评发一次,奖励在技术培训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为保证教育与培训质量,有关部门十分重视承担教学与培训任务的教员或辅导

员的质量。如农业培训,除邀请学院教师和研究咨询部门的科技人员任教外,还请在农业第一线工作的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人任教。但对于后一类教员,一般先由农业培训局组织培训,经考核拿到合格证后才能参加教学工作。另外,对于参训学员,尤其是参加学院各类职业训练班的学员,有严格的考试制度。经考试合格后,发给“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资格共分五级,一级为最基本技能,二级为担任农业工人必需具备的资格,三级为农场顾问必须具备的资格,四、五级为农场经理必须具备的资格。为避免滥发资格证书,还成立了专门的职业资格评审委员会,农业领域的资格评审委员会由农业培训局、教育界、国家职业技能考核委员会、农民协会及部门的代表组成。

3.将高校、科研咨询部门和农业培训网有机地结合起来,开展多层次的教育与培训,适应不同层次人员的需要

英国的农村职业教育与技术培训以农业培训网为主体力量,再辅以高校及科研与咨询机构,因而得以形成一种从高到低、层次分明的教育培训系统。郡级农学院,主要培养有较全面知识的新一代农业劳动者,科研与咨询部门(如农业开发与咨询服务局)的培训是较高层次的专项培训,而绝大部分的农民则是由地区培训中心培训。据农业培训局介绍,英国每年有30% 的农民接受各种不同类型的培训,其比例是相当可观的。农民对地区培训中心的工作给予很高评价,他们认为利用当地有经验的农场主和农民来培训当地的农民,是培训中心成功的原因之一, 因为他们懂得农民的需要,不远离农场,方式灵活多样。效果明显。

(三)日本农民教育培训

1.形成了多种层次的教育培训体系

日本十分注重农民培训工作,其农民培训由国家统筹规划,农业部门与相关部门分工指导和协作,以教育系统为农民培训的主体,农业改良普及事业系统予以配合。目前,日本农业教育已形成了5个层次,由高到低依次为大学本科教育、农业大学校教育、农业高等学校教育、就农准备校教育和农业指导士教育。大学本科教育一般通过综合性大学农学部和高等农业院校来完成,培养目标是造就农业高科技人才和教学人员,毕业生一般不直接从事农业生产和经营;农业大学校教育相当于中国农业大专和中专教育,培训对象是新进的就农者;农业高等学校教育相当于中国农业职业高中,其培训对象是初中毕业生,培养目标是应用型农业人才,这是青年农民培训的重要渠道之一;就农准备校教育是对城市在职人员、失业人员或大学毕业生进行短期的农业技术知识转岗培训,这也是新进就农者教育的一种重要形式。此外,日本还规定,新进就农者在接受完农业大学校教育或就农准备校教育的教育培训之后,还必须根据需要,到当地具备农业指导士资格的农民家中接受指导和研修。

2.开设农业高中

为了适应现代化农业发展的要求,日本专门设立农业高中,培养农业劳动力,普及农业知识和技术教育。日本农业高中教育的培养目标包括自营农以及从事有关农业产业的技术人员,并十分重视两者的兼顾。日本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就提倡全民终身学习、终身教育。因此,不管从事哪个行业的人,都面临一个如何不断学习和不断提高的问题,农民也不例外。在日本,为农民提供继续教育和深造机会的机构主要有农业大学校、农业高等学校,民间团体设置的进修设施以及实施国内外留学制度。

3.建立国内外留学制度

为使务农青年学到广博的知识和科学的经营方法,开阔视野,日本采取了把青年派往国内外先进农家或团体去进修的做法。派遣工作主要由社团法人全国农村青少年教育振兴会和社团法人国际农业者交流协会负责。该团体开展这项事业的经费由补助。

4.加强农业技术普及教育

对农民进行农业技术知识普及也是日本农民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除日本和地方有关行政部门主要负责这项工作之外。农业改良普及中心、农协和农业青年俱乐部等几个农业组织和团体也有对农民开展农业技术知识普及的义务。其中农协功能最强,在日本,每个基层农协都配备了营农指导员,并在一个或几个基层农协设一个农业管理中心,在生产技术、经营管理和生活方面对农家进行指导。各县农协几乎都有进修设施,且大部分设施均提供食宿,并配备有现代化的视听设备,如电视、录音机、录像机、计算机、幻灯机等。因此,农协在组织农业技术指导、普及农业科学知识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对我国农民教育培训的借鉴与启示

发达国家农民教育培训尽管类型多样、方式各异,甚至具体目标也有一定的差别,但其加强农民教育培训的成功经验,促进了本国农业和农村的发展,解决了农民问题,其经验可以给我们提供许多有益的启示和借鉴。

1.以立法的形式保障农民教育培训工作

美国、英国和日本都通过立法措施支持农民的教育和培训,明确农业职业教育的地位、培训内容和资金投入,规定各参与单位、个人的责任和义务,以此作为协调农民培训过程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依据,甚至对扶持农民培训的相关机构建设、经费来源和运作及相关奖励措施都做出了法律规定,并要求确保严格执行。但是,我国农民教育培训的专门立法工作在总体上尚未启动,甚至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国家农业部发布的《全国新型农民科技培训规划(2003~2010)》把“加强立法工作,积极推进农民科技培训工作的法制化建设”作为加强新型农民科技培训的有力保障措施之一。应加快建立、地方各级关于新型农民培训的、法规,以法律、法规形式建立相应的管理新型农民培训的工作制度体系,依法推进农民教育培训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2.建立和完善农民教育培训体系

发达国家以为农民提供更好的培训服务,提高培训效果为目的,形成和建立了完善的农民教育培训体系。我国参与农民培训的机构很多,但始终没有形成协调统一完善的培训体系。首先,应该作为农民教育培训的主体,统筹规划和制定农民教育培训的相关、法规,加大对农民教育培训的宏观管理力度。部门,主要是农业主管部门主管农民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农民培训工作的协调管理,对培训机构进行管理、考核与认定,建立和管理统一的农民培训师资队伍,对培训师资进行培训与评估。其次,应该建立农业科研、农业教育与农业推广为一体的农民教育培训服务体系。我国在计划经济下形成的农业科研、农业教育

与农业推广脱离的情况,已严重影响到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必须对现有的农业科研、农业教育与农业推广机构的资源进行整合,形成合力。要建立以农业院校、科研院所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为依托,县、乡、村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和各类培训机构为基础的农民科技教育培训网络。再者,要借鉴美国、日本开设农业中专、农业高中的经验,积极探索在中学期间增设农业技能培训课程的新途径,使我国的农业教育从中学生抓起,充分培养学生对农业的兴趣,普及农业知识,培养农业劳动后备人才。第四,不仅要发挥社会团体积极组织教育培训,而且还要广泛发动和依靠农业产业协会、农民合作组织和农业企业等社会力量积极兴办农民教育培训事业,推动我国农民教育培训的开展。

3.建立以为主导、多渠道筹措农民教育培训经费的新机制

据资料显示,美国财政每年用于农民教育的经费达600亿美元,英国70% 的农民培训经费由财政提供。从农村培训投资渠道来说,各发达国家在注重发挥拨款主渠道作用的同时,也十分注意多方面筹集经费。如五六十年代,英国在农村普及农业教育过程中曾采用集资的方式解决教育经费的问题。日本在战后对农业实行直接投资和长期低息贷款,特别是在农业教育上投入了大量的人力与物力。长期以来,我国教育经费总体投入水平低下,受此影响和制约,农民教育培训投入严重不足。因此,加大农民教育培训的投入就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要多方筹措经费,逐步建立、用人单位、受教育培训者和社会共同分担、多种机制并存、多渠道筹措农民教育培训经费的新机制,不断增加农民教育培训投入。

4.创新培训模式,增强培训的实效性

随着农业与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各国农民教育培训模式不断发展变化,呈现出多样化趋势。我国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培育新型农民目标的提出,在实践中因地制宜地探索出了许多新的培训模式,如“项目式”培训模式、“示范基地式”培训模式、“校企合作式”培训模式、“超市式”培训模式、“中介式”培训模式、“订单式”培训模式、“创业式”培训模式、“校校联办式”培训模式、“新农民学校”培训模式、农业远程教育培训模式及社区工作培训模式。这些实践探索虽然已经取得了显著成效,但由于缺乏对农民教育培训的规律性研究,大多数培训模式仅仅局限在经验和案例层面,缺乏推广性。在社会主义新农村背景下,要不断优化农民教育培训模式,加强新模式的理论研究,大力推广新模式的研究成果,加快推进培训新型农民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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