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平安生产监督检查导则
1 总则
1.1 为规范水利工程建设平安生产监督检查行为,提高监督检查工作绩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建设平安生产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导则。 1.2 本导则用于指导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机构或其托付的平安生产监督机构开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平安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
专项检查和日常检查可参照本导则相关条款执行。
1.3 平安生产监督检查应细致实行国家和水利行业有关平安生产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敬重科学、留意实效的原则。
1.4 平安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全面驾驭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做到依法行政、科学检查、廉洁自律、坚持原则。
1.5 有关单位和人员应主动协作监督检查工作,刚好供应有关文件和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2 监督检查内容
2.1 对项目法人平安生产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平安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状况; 2)平安生产管理机构设立状况; 3)平安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状况; 4)平安生产例会制度执行状况;
5)保证平安生产措施方案的制定、备案和执行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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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平安生产教化培训状况;
7)施工单位平安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下同)平安生产考核合格证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核查状况;
8)平安施工措施费用管理; 9)生产平安事故应急预案管理; 10)平安生产隐患排查和治理;
11)生产平安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等。 检查项目和要求参见附表一。
2.2 对勘察(测)设计单位平安生产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状况;
2)对工程重点部位和环节防范生产平安事故的指导看法或建议; 3)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及特殊结构防范生产平安事故措施建议;
4)勘察(测)设计单位资质、人员资格管理和设计文件管理等。 检查项目和要求参见附表二。
2.3 建设监理单位平安生产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状况;
2)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平安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和监督落实状况;
3)平安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状况;
4)监理例会制度、生产平安事故报告制度等执行状况;
5)监理大纲、监理规划、监理细则中有关平安生产措施执行状况等。
检查项目和要求参见附表三。
2.4 施工单位平安生产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平安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状况; 2)资质等级、平安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性; 3)平安生产管理机构设立及人员配置; 4)平安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状况;
5)平安生产例会制度、隐患排查制度、事故报告制度和培训制度等执行状况;
6)平安生产操作规程制定及执行状况;
7)“三类人员”平安生产考核合格证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状况;
8)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及执行状况; 9)平安费用的提取及运用状况;
10)生产平安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状况; 11)生产平安事故处理状况;
12)紧急源分类、识别管理及应对措施等。 检查项目和要求参见附表四。
2.5 对施工现场平安生产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施工支护、脚手架、爆破、吊装、临时用电、平安防护设施和文明施工等状况;
2)平安生产操作规程执行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状况; 3)个体防护和劳动防护用品运用状况; 4)应急预案中有关救援设备、物资落实状况; 5)特种设备检验和维护状况; 6)消防设施等落实状况。 检查项目和要求参见附表五。 3 监督检查的组织和实施
3.1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机构应依据工程建设实际,适时组织开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平安生产监督检查活动。
3.2 平安生产监督检查由监督检查组织单位成立的平安生产监督检查组实施。监督检查组成员一般由监管部门的领导和人员、相关部门的代表和专家组成。
3.3 监督检查组应依据工程项目具体状况,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项目、内容和要求等。
3.4 监督检查组应在被监督检查单位或施工工地主持召开工作会议,介绍监督检查的内容、方法和要求,听取有关单位平安生产工作状况的介绍。
3.5 监督检查人员应查阅有关资料,针对检查对象的具体状况,对重点场所、关键部位实施现场检查,并记录检查结果。
3.6 监督检查组应现场反馈检查状况,并针对现场检查发觉的平安生产问题、薄弱环节和平安生产事故隐患,提出整改要求。
3.7 监督检查组应编制监督检查报告,经监督检查组负责人签字后报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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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检查组织单位。
3.8 监督检查组织单位依据检查状况,向被检查单位下发整改看法;有关部门和工程各参建单位应细致探讨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尽快完成整改并刚好向监督检查组织单位反馈整改看法落实状况。 4 附则
4.1 平安生产监督检查活动组织单位应留意保存影像资料、重要检查记录、监督检查报告、整改看法以及整改状况反馈看法等有关文件。 4.2 本导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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