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与保管制度
一、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存放要设立专库或专柜,专库和专柜要设有防盗设施,并安装报警装置。
二、专柜要使用保险柜,专库和专柜要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三、储存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对进出专库(柜)的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帐册,进出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人签字,做到帐、物、批号相符。
四、医疗机构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在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置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库(柜),库存不得超过本机构规定的数量。周转库(柜)应当每天结算。
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报损与销毁制度
一、医疗机构对存放在本单位的过期、损坏品和精神药品,应当登记造册,并向上级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上级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监督销毁。 二、收回的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瓿、废贴由专人负责计数、监督销毁,并作记录。
三、患者无偿交回的不再使用的剩余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由医疗机构按照上述规定销毁处理。
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管理和值班巡查制度
一、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专库或者专柜储存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门窗有防盗设施。专库应当设有防盗设施并安装报警装置;专柜应当使用保险柜。专库和专柜应当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二、门诊、急诊和住院等药房设品、第一精神药品周转柜的,应配备保险柜并安装必要的防盗设施。
三、保卫人员值班期间要加强对重点部位、重点环节进行巡查,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和处理,确保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安全。
四、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各环节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交有记录。 五、对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入、储存、发放、调配、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
必要时可以及时查找或追回。
六、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统一编号、计数管理,处方保管、发放、回收、销毁由专人负责。
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值班与交制度
一、品、第一精神药品实行交制度,并进行24小时值班。
二、值班人员之间要做好交接手续,交时要清点数量,做好登记,确保账物相符、账账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