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建筑工程中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收取、使用及管理。
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制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方案,并按照方案的要求进行施工。
第二章费用收取
第四条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由建设单位根据实际工程需要进行收取。
第五条基本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应作为建筑工程的直接成本计入工程造价,由建设单位按照相关规定支付给施工单位。
第六条特殊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如临时设施租赁、封闭施工区域的费用等,由施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经建设单位审核后支付。
第三章费用使用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按照规定使用收取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文明。
第施工单位应建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使用管理制度,对使用费用的情况进行记录和统计。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的安全防护设施和材料,并确保其正常使用和维护。
第四章费用管理
第十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建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管理制度,并定期进行审核和评估,确保费用使用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第十一条监理单位应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要求保留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相关记录和凭证,便于监管部门进行检查。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由监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直至停工整改,并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罚款等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监理单位在监督中发现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按照要求使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对失职的人员进行追责。
第十六条监管部门对违反本规定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并可能取消其参与其他建筑工程的资格。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自规定实施后,立即进行相关金融准备和组织工作。
第十其他涉及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具体管理办法,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