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诈行为与惩罚性赔偿
摘要:消费者要知法懂法,要明确认识欺诈行为的概念,搞清楚商家进行惩罚性赔偿的具体条件,对消费者权益保49条有一个清晰的认知。作为消费者,我们不能盲从,要正确看待以打假为目的的盈利手段,深思法律的意义是什么,正确看待法律与社会公正发展的问题。
关键词:消法49条 欺诈行为 惩罚性赔偿 社会公正发展
正文:随着经济的发展市场的繁荣,“消费”这个词在人们心中的地位日益加深。俗话说“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消费的多了市场上的真货假货也越来越叫人分辨不清了。那么问题来了,买到假货我们要如何索赔?寻常消费者也就算了,确实分辨不出真假货物,权益受损自然应该索要赔偿。偏偏还有一些消费者知道它
是假货却买了许多然后要求赔偿,那么该不该赔就成了一个问题。
知假买假这种行为的出现和《消费者保》的49条脱不了关系。《消费者权益保》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或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我们看到这条法律的规定中最后一句明确说明了赔偿金额应为购买时的一倍,这也难怪有心人通过知假买假来发财致富了。要搞清楚赔偿问题我们首先要清晰的解读这条法律,再次之前我们先来看一个鲜明的案例:王海案。
1998年9月,王海起诉至一审称:其在华联商厦购得电话台灯40 个,电话部分无入网证,灯具部分有四项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故要求华联商厦
向其赔礼道歉,并双倍返还购灯价款,共40480 元,电话台灯由予以收缴。一审经审理查明,1998 年6 月11日,王海在华联商厦购买TL- 200型电话台灯40 个, 每个单价56元,总价款为20240 元。该电话台灯电话部分无入网标志;台灯部分经他人于1998 年3月25日在国家电光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 其中标志、外部线路及连接方式、内部线路、耐热项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王海购灯当日即持国家电光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92)量认(国)字(C0781)号N098035 检测报告,要求华联商厦双倍赔偿其经济损失。华联商厦提出: 王海购买电话台灯十分钟后便手持检测报告及来索赔,其行为不是为了生活消费。王海提供的检测报告只说明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双倍返还的有关规定,故不同意王海之诉讼请求,只同意退货还款。 一审及二审
均认为,华联商厦作为商品销售者,应依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现华联商厦所售电话台灯,电话部分无入网标志,台灯部分不符合标准, 对此华联商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将王海购灯款予以返还。因王海是在得知有关部门对电话台灯的检测结果后,即其明知该产品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禁止生产和销售的情况下而购买, 随后要求华联商厦双倍赔偿其损失, 依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之规定,本法所保护的对象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故王海之行为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据此对王海之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上述案例中王海没有获得双倍索赔的理由是他不属于消费者,那么消法49条的使用条件是什么?(一)《消法》第49条的适用条件 对此,学者间有不同的
认识。有的学者认为有三个条件:(1)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服务有欺诈行为;(2)消费者受到损害;(3)消费者要求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有的学者认为只有一个条件,即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服务有欺诈行为。我认为“一条件说”忽略了惩罚性赔偿的对象问题就如王海,他并不符合消费者这个角色,不适用于消法的保护范围。按照最高人民的解释,“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据此可见,完整意义上理解的《消法》中的欺诈行为应具备以下条件:(1)经营者故意欺诈;(2)经营者故意实施了欺诈行为;(3)消费者因经营者的欺诈陷于错误认识;(4)消费者因受欺诈陷于错误意思表示,即消费者的错误意思表示与经营者的欺诈有因果关系。显然王海并不满足3 4条,所以也不应该被认定
构成欺诈行为。
或许作为消费者我们认为王海的行为好似赏金猎人一样潇洒侠义,有效的打击了商家的贩假行为还为自己获取了一定的赏金。但这真的有助于社会公正的实现吗?我们在看一种行为的时候不能只看它的结果还要看到引发这种行为的原因以及意义。王海知道商品是假的然后大量购买进行索赔,这在某种程度上不是一种敲诈的行为吗?他的出发点不是为公众打假,而是为自己获取财富,否则他直接去举报就可以了完全不用采取这样的方式。他这种行为的起因就是一种贪婪的体现,又怎能有助于社会公平公正的实现。我们常说有付出就会有回报,一分耕耘一分收获。王海寻找假货是一种付出,但他的付出明显与他的回报不相符合,这本身就是一种不公正。商家损害的是消费者的利益,但王海的做法是把商家欺诈消费者的不良
利益转到了自己身上,这不是为消费者争取权益的正确做法。作为消费者我们绝不能盲从,要从本质出发正确看待问题。
我常想法律是什么?结合自然中的规律我认为法律是人类仿照自然规律给自己添加的一种规则,一种定律,自然规律让自然循环不息不断发展,法律也应该达到让社会和谐发展的目标。王海的索赔失败并不说明法律的判决与社会公平冲突,相反我认为这正是法律进步的一个体现,只有对事物更加清晰细化的认识,才能保证公正的裁决。王海案中对王海的准确定位以及对欺诈行为的正确标定恰恰说明了法律的公正。它是一视同仁的无论过错方还是非过错方。法律的公正,以及公正的执行才是保护我们权益的真正武器,我们期待着中国法律进程的持续推进,早日实现社会公平公正。
参考文献:
1《也谈王海现象与惩罚性赔偿的运用》人民出版社2000年8月第1版
2《人民案例选——民事卷(中)》,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
3《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2册,中国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