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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基本制度

来源:微智科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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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SZM03—01

Reference No.

会计基本制度

General Accounting Guideline

2006年4月修订

Updated in April, 2006

目录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第十章 第十一章 第十二章 第十三章 第十四章 第十五章 第十六章 附件一

总则

会计核算基本原则 会计核算基本规定 会计科目 会计凭证 帐务组织 帐务核对 帐务结转 利息计算 会计报表 年度决算 财务管理 会计分析 会计监督与检查 会计档案 会计机构和人员

****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存贷款计结息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会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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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规及总行的会计管理规定,结合本分行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会计的主要任务是真实、完整、及时地对本分行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以及存款、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进行核算、反映、管理和监督;向本行和监管部门提供会计信息.

第三條 ****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会计工作,应在行长领导下由会计部门统一负责。

第四条 会计部门的操作规程及其它部门的会计工作,应遵循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会计核算基本原则

第五条 会计核算以持续、正常的经营活动为前提;在各会计期间所采用的会计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确有必要变更,应将变更原因、情况以及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报告总行批准,并在财务报告中说明并报有关监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会计核算遵循真实性原则。正确使用会计科目,真实反映各项业务,如实编制会计报表;不得伪造篡改会计凭证、帐簿,不准在本制度规定之外另设会计账册。

第七条 会计核算应遵循及时性原则。会计凭证的传递、款项的划转不得积压和延误,所有帐务必须当日结平.

第 会计核算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凡应属本期的收入和支出,不论款项是 否在本期收付,都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和支出入帐;凡是不属于本期的收入和支出,即 使款项已在本期收付,也不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和支出处理。

第九条 会计核算应遵循谨慎性原则,合理地确认和核算可能发生的费用和损失.

第十条 各项财产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物价变动时,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调整其账面价值。

第三章 会计核算基本规定

第十一条 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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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会计记帐采用借贷记帐法。以会计科目为主体,以“借 (Dr。)”、“贷( Cr。)”为记帐符号,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

第十三条 人民币业务的会计核算以“元\"为记帐单位,元以下计至分,分以下四舍五入,元以上逗点计数采用三分位制.

第十四条 外汇业务的核算实行分帐制,以原币记帐,以“元”为记帐单位,元以下计至分,分以下四舍五入,元以上逗点计数采用三分位制.

第十五条 会计核算必须换人复核,实行钱帐分管,有帐有据,当时记帐,当日结帐,总分核对,内外对帐。帐帐、帐款、帐据、帐实、帐表、内外帐务必须全部相 符。

第十六条 现金收入,先收款后记帐;现金支出,先记帐后付款;转帐业务,先记借后 记贷,先记帐后签回单;代收他行票据,收妥进帐。

第四章 会计科目

第十七条 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根据业务核算与内部管理的需要设置明细科目。

第十 会计科目包括表内科目、表外科目。表内科目分为资产类、负债类、所有者权益类和损益类,各科目按分类编制科目代号.表外科目核算或有业务和承诺事项等表外项目.本分行的会计科目可根据分行业务需要,经总行批准作适当调整。深圳分行会计科目设置见附表一. 第十九条 会计科目修改变更时应填制传票,通过分录结转.

第五章 会计凭证

第二十条 填制会计凭证必须要素齐全,内容真实,数字正确,字迹清楚. 会计凭证的基本要素一般包括: 年、月、日;

收付款人的开户行、户名和账号; 人民币或外币符号和金额; 用途摘要; 会计分录; 客户签章或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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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及有关人员签章。

受理会计凭证应按规定进行审核。

第二十一条 凭证的传递必须准确及时,手续严密,先外后内,先急后缓,除特殊规定外,一律由内部人员传递。

第二十二条 会计凭证应按日清分,及时装订.

第六章 帐务组织

第二十三条 帐务组织分为明细核算和综合核算。二者应相互核对,数字相符。

第二十四条 登记簿是为了适应某些业务需要而设的辅助性帐簿,起备忘、控制和管理作用。如《账户收支台帐》、《支票登记簿》、《存折登记簿》、《协助查询、冻结、扣划登记簿》、《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台帐》等等。

第二十五条 现金领款缴款登记表(CASH WORKING SUPPLY SUMMARY)是记载 和控制现金收付数字的帐簿,也是现金收、付的明细记录.

第二十六条 总帐按科目设置。每日根据借、贷方发生额合计数结出余额。

第七章 帐务核对

第二十七条 帐务核对包括每日核对,定期核对和不定期核对.

第二十 每日核对的内容包括:

(一)总帐的发生额、余额与该科目下各分户帐发生额、余额合计数核对; (二)总行会计部门与本分行的会计部门核对联行往来账户余额;

(三)现金库存登记表(RESERVE CASH REGISTER)的库存数应与实际库存现金和现金科目总

帐余额核对;

(四)会计凭证与流水帐务核对。

第二十九条 定期或不定期核对的内容必须包括: (一) 各种帐务每月与该科目总帐或有关登记簿核对; (二) 每月核对同业往来账户余额;

(三) 行长每月至少一次核对现金库存登记表的库存数与实际库存现金和现金科目总帐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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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帐簿结转

第三十条 总帐按月结转新帐.计算机记帐,按月打印总帐结转.

第三十一条 总帐、各种分户帐、登记簿等可根据数量按月、季或年装订。各种帐簿的装订顺序按科目、账号、日期排列.

第九章 利息计算

第三十二条 利率分年利率、月利率、日利率。

第三十三条 人民币存、贷款按年计息的,每年12月20日为结息日;按季计息的,每季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按月计息的,每月20日为结息日;人民币活期储蓄存款,按季结息,每季末20日为结息日;利随本清的,存、贷款到期日为结息日;港币、美元存款每月最后一日为结息日;港币、美元贷款按约定日期结息。

第三十四条 计息方式有两种:以账户余额计息,或逐笔以本金计息。 以本金计息的账户满年的按年计算,满月的按月计算。若化为天数计算,则整月的按30天计算;人民币、美元整年的按360天,港币整年的按365天计算,零头天数按实际天数计算。 第三十五条 具体计息方法遵循人民银行和本行的有关规定(见附件一).

第十章 会计报表

第三十六条 会计报表包括本分行的内部报表、向总行报送的报表、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人民银行、外管局和税务机关等监管部门报送的报表. 应根据相关要求按时、准确、完整地报送相关报表。

第三十七条 各种会计报表的编制必须正确、真实、完整、及时,并经会计和主管 人员审核;向外报送的会计报表加盖行章并送主管行长审阅。 第三十 会计报表应定期装订,妥善保管。

第十一章 年度决算

第三十九条 每年12月31日办理年度决算。

第四十条 年度决算应在行长领导下,以会计部门为主,其它有关部门协助进 行。

第四十一条 在年度决算前应做好清理资金、盘点财产、核实帐务、核实损益工 作,并根据各科目总帐编制试算平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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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年度决算日应将当天帐务全部处理完毕并进行全面核对后,将损益 类科目各账户最后余额转入本年利润。

第四十三条 年度决算完毕,应编制、审核和汇总报表.

第四十四条 会计业务在年度决算会计报表中应按决算日汇率折算为人民币及港币反映.

第十二章 财务管理

第四十五条 ****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财务管理工作应遵守和内地监管部门的规章制度及总行的有关规定,严格进行财务管理。要在有效地筹集和运用资金、增 收节支、改善经营管理的基础上,提高经济效益并依法纳税。

第四十六条 会计部门是财务管理的主管部门,其主要任务是报告和监控各项财务指标,管理本分行的收入、成本和费用,管理内部资金和营运资金,监督各项财产的购建、保管和使用、处置,以及缴纳税金等.

第四十七条 要认真做好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做到原始记录准确、完整;要建 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内部各部门的经济核算;要加强财务监督,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财务清查和财务检查.

第四十 应按有关要求向国家税务机关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提供财务报告,并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总结、预测.

第十三章 会计分析

第四十九条 本分行应在进行日常会计核算以及办理年度决算的基础上开展会计分析。 第五十条 会计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以及收入、成本 、费用的结构及其变化情况;资金状况和资产质量,支付与清算业务状况;会计核算方式和会计内部管理以及其它对本行有较大影响的情况.

第五十一条 应系统积累数据,积极应用电子手段建立会计分析数据库。

第五十二条 要建立会计分析报告制度,按照本分行内部管理需要进行全面或专题的会计分析,为本分行经营决策提供依据.每年制定会计预算案。每月按会计预算指针与实际业务情况作对比分析.

第十四章 会计监督与检查

第五十三条 会计监督分为事中和事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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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总行会计部根据需要配备专职会计检查辅导员,每年两次以上派员对本分行进行会计检查。 总行稽核部门每年派员对本分行进行会计检查。本分行每年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分行进行全面审查.

第五十五条 会计检查工作要以各项、法规、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为依据, 检查制度执行情况,解决和处理存在的问题,提高核算质量和管理水平。

第十五章 会计档案

第五十六条 计算机打印输出和手工核算形成的会计数据信息、凭证、帐表档 均为有效档,作为会计档案妥善保管。

第五十七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保管和定期保管两类。具体规定如下: (一)永久保管的会计档案: 1.年终决算报表;

2。实收资本帐、拨入资金帐、公积金帐;

3。客户挂失申请书、挂失登记簿和补发的凭证收据; 4.验资报告;

5。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6.存、贷款开销户登记簿; 7。其它。

(二)保管期15年的会计档案: 1。凭证及附件;

2。总帐和明细分类核算的各种帐簿或账卡; 3。 其它。

(三) 按照监管部门的规定,为了做好反洗钱工作,应按照以下期限保管相关资料: 1. 账户资料,自销户之日起至少十年; 2. 交易纪录,自交易记账之日起至少十年;

3. 反洗钱调查档案及其它相关档案,自档案设立之日起至少六年。

4. 如果记录是与进行中的调查有关,或与已经披露予有关当局的交易有关,则需加以保留,直至证实该宗调查已经结束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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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管期5年的会计档案: 1. 月计表、季度报表和半年报; 2。 其它。

第五十 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做到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

第五十九条 会计档案不得外借,不得随意拆封。银行内部调阅会计档案,应由 行长批准,并指定专人协同查阅。司法部门及由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部门因特殊需要查阅会计档案时,须持有县以上主管部门的正式公函,经行长批准,并指定专人负责陪同查阅.

第六十条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应由本分行会计部门进行鉴定,行长审查,报总行批准,指定专人监销,登记《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第十六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六十一条 本分行的会计部门负责管理本分行的会计工作。 第六十二条 会计人员必须持会计证上岗并实行岗位培训。

第六十三条 会计人员因工作调动或其它原因离职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会计主管人员调动,应由行长或其指定人员监交;一般会计人员调动,应由会计主管人员或其指定人员监交。监交人员对交接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六十四条 其它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行部门操作规程办理。 附件一:

*****深圳分行存贷款计结息规则

为规范和公示存贷款的计息办法和结息方式,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利率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本行会计系统的安排,特制订本规则.本规则仅适用于深圳分行。

第一章 存贷款业务利率换算公式及基本计息方法

第一条 存贷款业务利率换算公式 日利率(‰0)= 月利率(‰)÷30 月利率(‰) = 年利率(%)÷12 日利率(‰0)= 年利率(%)÷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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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说明:港币日利率(‰0)= 港币年利率(%)÷365)

第二条 存贷款业务计息方法采用逐笔计息法。 逐笔计息法按照实际天数计算利息.即每年为365天(闰年366天),每月为当月公历实际天数,计息公式为:利息=本金×实际天数×日利率。

第三条 各种存款采用“算头不算尾”的办法计算计息天数。即从存款当天算至取款的前一天为止。

第四条 各类存贷款业务采用的计息方法详见本规则、相关的产品说明以及双方签订的协议。

第二章 存款业务计结息规则

第五条 人民币存款利率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利率执行.

第六条 个人人民币活期存款按季结息,按结息日挂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计息期间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每季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所结利息在结息日后的下一工作日转入存款人账户.未到结息日清户时,按清户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至清户前一日止。 第七条 单位人民币活期存款按季结息,计息期间遇利率调整分段计息。每季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所结利息在结息日后的下一工作日转入存款人账户.未到结息日清户时,按利率调整情况分段计息.

第 人民币定期存款以现行的居民储蓄整存整取定期存款的六个期限档次(三个月、半年、一年、二年、三年、五年)和利率水平为标准,统一个人存款、单位存款的定期存款期限档次。

第九条 外币存款利率由总行统一厘定。但等值300万美元以下的港币、日元、欧元和美元存款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币种同档次利率.

第十条 外币活期存款(包括单位和个人外币活期存款)按月结息,计息期间遇利率调整分段计息.每月最末一日为结息日。所结利息在结息日后的下一工作日转入存款人账户。未到结息日清户时,按利率调整情况分段计息,利息计至清户前一日为止. 第十一条 计息. 第十二条

整存整取定期存款本金一次存入,可以全部提前支取,但不得部分提前支取。全定期存款按存入日挂牌公告的相应档次利率计息,利随本清,遇利率调整不分段

部提前支取则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第十三条

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到期没有转存又不支取(因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而无法转存/

支取的除外),如为个人人民币整存整取定期存款,逾期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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率计付利息至支取前一日止,不分段计息;如为其它整存整取定期存款,逾期部分按活期利率调整情况分段计息,利息计付至支取前一日止。 第十四条

定期存款若逢非本行营业日到期,造成客户不能按期支取时,本行应调整到期日

(提前至非营业日之前一营业日日顺延至非营业日之后第一营业日),并通知客户,利息按存入日挂牌公告的相应档次定期存款利率,根据存入日至实际支取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第十五条

定期存款到期日按对年对月对日的方法确定。例如:5月10日存入定期半年,

到期日应为11月10日;如遇到期日为该月没有的日期,以月底为到期日,例:5月31日存入定期半年,到期日应为11月30日;8月31日、30日、29日存入的定期半年,到期日都是次年2月28日(闰年29日).但三笔存款的计息日(次年为平年)分别是181天、182天和183天. 第十六条 息. 第十七条

票据融资(再贴现、转贴现),按合同利率计息,计付贴息后,还应按权责发生单位保证金存款根据相关业务合同的约定,按照单位存款的相关规定办理计、结

制原则按月确认当期资金成本. 第十

保险公司一般存款,按单位存款的相关规定办理计、结息;保险公司协议存款由

双方协商确定利率以及计、结息方式。 第十九条

被冻结的款项,不属于赃款的,冻结期间应计付利息,在扣划时其利息应付给债

权单位;属于赃款的,冻结期间不计付利息。对不属于赃款但因司法机关冻结而逾期的款项,逾期期间按活期存款的相关规定计付利息.

第三章 贷款业务计结息规则

第二十条 人民币贷款利率实行浮动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贷款利率的90%,不设上限.

第二十一条 外币贷款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二条 贷款按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和计结息方法办理计结息. 第二十三条 有关术语的解释:

复利——对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贷款合同利率按月/季/年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改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逾期贷款利息——贷款逾期期间,应按贷款的逾期罚息率计收逾期贷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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挤占挪用贷款利息——贷款被挤占挪用期间,应按贷款的挤占挪用罚息率计收挤占挪用贷款利息.

第二十四条 如贷款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因我深圳分行暂停营业而无法办理还款手续,借款人应提前在法定节假日前的最后一工作日还款,归还利息应包括实际还款日至到期日之间的利息,但不另收提前还款费用。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在无法实现计算机自动计结息的特殊情况下,深圳分行的手工计结息以本规则为准。

第二十六条 规则为准。

第二十七条 规定为准。

第二十 第二十九条

本行职员若针对深圳分行的存贷款计结息问题对外做出任何解释或回复,应以本如遇人民银行计结息规定调整,导致本规则与其相抵触时,应以人民银行的相关其它未尽事宜,请参见总行及人民银行有关规定。 本规则于2005年9月修订,自2005年9月21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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