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业委员会、重庆市工商局关于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登记有关问题
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重庆市农业委员会,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公布日期】2009.07.09
• 【字 号】渝农发[2009]230号 • 【施行日期】2009.07.09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重庆市工商局关于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
权入股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农发〔2009〕230号)
各区县(自治县)农业主管部门、工商局:
随着我市农村土地流转的加快,各区县相继出现了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情况。为规范这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注册登记管理,促进其健康发展,根据国发〔2009〕3号文件和三届四次全委会精神,现就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登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义 “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农民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按数量和年限作价出资(或与货币、实物等其他出资形式并存)参与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
从实践效果来看,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对于探索以股份合作形式流转土地的具体途径、推进农村土地适度规模经营、促进农民专业
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一是有利于将农户的生产要素转变为资本要素,将资源性资产转变为资本性资产,增加农村社会资本;二是有利于把分散在农户手中的生产资料集合起来,通过统一规划布局,有效解决小规模分散经营等问题,降低家庭生产经营成本,增加农民收入;三是有利于丰富农村土地流转形式,提高农村土地集约化程度,推进现代农业发展;四是有利于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属性得以充分实现,使农民在外出务工的同时,可以通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获取股权收益,推进农民转市民和农村城镇化,进而加速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各级农业、工商部门要统一认识、高度重视,积极支持和规范农民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
二、坚持三项原则,稳步推进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 由于农村土地具有一定的社会保障功能,在支持和规范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中,必须坚持三项原则,以确保农民利益、维护农村长期稳定。
(一)坚持农民自愿。必须在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坚持入社自愿、出资形式自愿的原则,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和利益诉求。重点鼓励完全进入城市或者已经享有社会保障的农民参与组建此类农民专业合作社。严禁将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意志强加给农民,更不能强迫农民入股,变相收回、调整或侵害农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坚持规范运作。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现行家庭承包经营下,承包方之间股份合作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具体形式,必须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家的规定。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变相让农民失去土地,损害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合作社终止时,应将入股土地退回原承包农户。
(三)坚持民主办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一法一条例一章程一制度”
要求,实行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充分保障成员对股权设置、利润分配、章程制订等各项事务享有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避免出现“少数人控制”的局面。
三、立足积极稳妥,切实做好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注册登记工作
各级工商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和《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的有关要求,认真做好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注册登记工作,重点把握好八个方面内容:
(一)组织形式。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入股只限于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组建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等其他经济组织的,一律不予登记。 (二)合作社成员。以家庭承包方式获取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入股的,应由承包农户以户为单位推荐1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申请登记时,应当提交承包方推荐家庭成员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书面证明。
(三)权属证明。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方可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入股。未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作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出资。
(四)业务范围。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入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应当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并不得从事与农业生产经营无关的业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有属于法律、行规或者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五)出资形式。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单独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也
可与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出资形式一并出资。
(六)申请材料。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入股,申请相关设立、变更登记的,除按《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文件或完善有关内容:
1、全体成员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做出的变更决议)应明确记载“同意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和“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出资的金额已经本社全体成员评估作价”的内容。
2、全体成员签名、盖章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和出资清单中应明确记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入股的数额和比例。
3、提交拟出资入股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复印件。
4、以家庭承包经营方式获取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提交承包方推荐家庭成员作为合作社成员的书面证明。
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的,不得随意降低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条件、简化登记手续。
(七)登记时限。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对不能当场登记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八)登记服务。各工商登记窗口应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服务“绿色通道”,严格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收费、不年检、不罚款等扶持,并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需要,积极采取预约登记、上门服务等工作举措。 四、分类指导,引导“以地入股”公司依法改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以前,我市极少数区县的一些农民群众为解决农业产业发展“融资难”问题,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入股,组建
了一些具有农民专业合作社性质的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以地入股”公司)。为维护农民权益,对这类公司,相关区县农业、工商部门要充分尊重农愿,按照分类指导原则,依法促进其规范运行。一是积极引导“以地入股”的公司采取变更登记的方式,按照“宣传动员-申请改制-清产核资-确定方案-制订章程-注册登记”的程序依法改制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改制过程中,要指导公司妥善处置债权债务,保障市场交易安全。二是对自愿保留原有公司组织形式的,不得强迫改制为农民专业合作社,但其农民股东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再作为公司出资,应引导农民股东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财产形式置换其已出资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指导公司完善章程,办理出资形式等变更登记。对原作价入股公司的农村土地,应改“入股”为“出租”形式流转经营,确保公司合法、规范运行。
五、加强协调,不断完善农业、工商部门的工作联系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以来,各级农业、工商部门密切配合,积极引导和支持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初步建立了紧密的工作联系机制。在今后的具体工作中,还要进一步强化协作配合,建立畅通的信息沟通机制,做好适时统计监测,全面掌握发展情况,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重大经营活动的监督指导,及时发现和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的问题,共同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提供优质服务。各区县(自治县)工商部门应当按季度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情况表》(见附件),向市工商局报送,同时抄送本区县农业主管部门。对此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妥善解决,不能解决的,应及时向当地区县、和市农委、市工商局报告。
附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情况表(略)
二〇〇九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