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的通知
(2016)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财税[2016]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16.08.11 【实施日期】2016.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的通知
(财税〔20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批准,现就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以下简称孵化器)有关税收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在营业税改征试点期间,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 1 / 2
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
二、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的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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