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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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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负债业务

个人存款业务可分为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定活两便存款、个人通知存款和教育储蓄存款。 a.计息金额:存款的计息起点为元,元以下角分不计利息。活期存款采用复利计息法,其他类存款一律不计复利。

b.计息时间:2005年9月21日起,我国对活期存款实行按季度结息,每季度月末的20为结息日,次日付息。

c.计息方式:目前,各家银行多采用积数计息法计算活期存款利息,逐笔计息法计算整存整取定期存款的利息。

a.根据不同的存取方式,定期存款分为:整存整取、零存整取、整存零取、存本取息四种,其中,整存整取是定期存款的典型代表。

c.定期存款逾期支取时,超过原定存期的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并全部计人本金。定期存款提前支取时同上 (2)单位存款业务

单位存款又叫对公存款,按存款的支取方式不同,单位存款一般分为单位活期存款、单位定期存款、单位通知存款、单位协定存款等。其中,单位活期存款也称为单位结算账户,包括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 (3)同业存款

同业存款,也称同业存放,是指因支付结算需要和业务合作等的需要,由其他金融机构存放于商业银行的款项。同业存放属于商业银行的负债业务,存放同业属于商业银行的资产业务。 2.外币存款业务 (2)外汇储蓄存款

个人外汇账户按主体类别区分为境内个人外汇账户和境外个人外汇账户;按账户性质区分为外汇结算账户、资本项目账户及外汇储蓄账户。外汇结算账户用于转账汇款等资金清算支付,外汇储蓄账户只能用于外汇存取,不能进行转账。 (3)单位外汇存款。

境内机构原则上只能开立一个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限额统一采用美元核定。单位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包括贷款、专户、还贷专户、发行外币股票专户等。 (二)借款业务

商业银行的借款包括短期借款与长期借款两种。短期借款主要包括同业拆借、证券回购协议和向银行借款等形式。长期借款包括发行普通金融债券、次级金融债券、混合资本债券、可转换债券等。

1.同业拆借具有期限短、金额大、风险低、手续简便等特点,同业拆借利率是货币市场最重要的基准利率之一,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ibor)是我国正在推行的一套人民币货币市场基准利率指标体系。 2.债券回购

债券回购包括质押式回购与买断式回购两种。与同业拆借相比,债券回购的风险要低得多,利率也低于拆借利率,交易量远大于同业拆借。 3.向银行借款

商业银行向银行借款有再贴现与再贷款两种途径,一般商业银行把向银行借款作为融资的最后选择,因此银行被称为“最后贷款人”。 4.金融债券

我国商业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均是在全国银行问债券市场上发行和交易的,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应具备以下条件: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最近三年连续盈利;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充足;风险监管指标符合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最近三年没

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资产业务

商业银行的资产业务主要包括贷款业务、债券投资业务和现金资产业务三大类。 贷款业务流程:贷款申请、贷款调查、贷款审批、贷款发放、贷后管理。

“贷款五级分类法”将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类。其中后三类称为“不良贷款”,不良贷款率是衡量银行资产质量的最重要指标。 1.个人贷款

(1)个人住房贷款包括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二手房贷款、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个人住房转让贷款、个人住房最高额抵押贷款。 (2)个人消费贷款

个人消费贷款一般包括个人汽车贷款、助学贷款、个人消费额度贷款、个人住房装修贷款、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个利质押贷款。自用车贷款的金额不得超过汽车购价的80%,商用车贷款70%,二手车50%;自用车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5年,商用车或二手车不得超过3年。个人消费额度贷款中,质押额度一般不超过借款人提供的质押权利凭证票面价值的90%;抵押额度一般不超过抵押物价值的70%; (3)个人经营贷款 (4)个人信用卡透支 2.公司贷款 (1)流动资金贷款

按期限可分为临时流动资金贷款、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和中期流动资金贷款。其中,临时流动资金贷款期限在3个月(含)以内,主要用于企业一次性进货的临时资金需要和弥补其他支付性资金不足;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期限在3月至1年(不含3个月,含l年),主要用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中周期性、季节性资金的需要;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期限在1年至3年(不含l年,含3年),主要用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中经常占用的、长期流动性资金需要。

按照贷款方式,流动资金贷款可分为流动资金整贷整偿贷款、流动资金整贷零偿贷款、流动资金循环贷款和法人账户透支四种形式。 (2)固定资产贷款

固定资产贷款,也称为项目贷款,一般是中长期贷款,但也有用于项目临时周转用途的短期贷款。按照用途划分包括如下四类:基本建设贷款、技术改造贷款、科技开发贷款、商业网点贷款。

(3)房地产贷款主要包括房地产开发贷款、土地储备贷款、商业用房贷款和个人住房贷款四大类。公司业务中的房地产贷款是指前三类。

(4)银团贷款又称辛迪加贷款按照“信息共享、审批、自主决策、风险自担”的原则自主确定各自授信行为,并按实际承诺份额享有银团贷款项下相应的习利、义务。

(5)贸易融资 目前,我国开展的国内贸易融资业务有国内保理、融资、国内信用证、

国内信用证项下打包贷款、国内信用证项下买方融资等产品。 贸易融资中常用的融资工具有: ①信用证

信用证是指银行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即开证银行依照客户(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承诺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情况下,凭规定的单据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人进行付款,或承兑;或授权另一家银行进行该项付款,或承兑;或授权另一家银行议付。

现在银行开立的大多是跟单商业信用证、不可转让信用证且基本上只开不可撤销信用证。 ②押汇

按进出口方的融资用途来分,押汇可分为进口押汇和出口押汇。

出口押汇是指银行凭借获得货运单据质押权利有追索权地对信用证项下或出口托收项下票据进行融资的行为。出口押汇在国际上也叫议付,即给付对价的行为。

进口押汇是指银行应进口申请人的要求,与其达成进口项下单据及货物的所有权归银行所有的协议后,银行以信托收据的方式向其释放单据并先行对外付款的行为。进口押汇包括进口信用证项下押汇和进口代收项下押汇。目前,银行主要办理进口信用证项下的进口押汇业务。 ③保理

保理又称为保付代理、托收保付,是贸易中以托收、赊账方式结算货款时,出口方为了规避收款风险而采用的一种请求第三者(保理商)承担风险的做法。保理业务是一项集贸易融资、商业资信调查、应收账款管理及信用风险担保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与传统结算方式相比,保理的优势主要在于融资功能。国际保理按进出口双方是否都要求银行保理分为单保理和双保理。单保理是只有出口银行与出口商签订保理协议,并对出口商的应收账款承作保理业务。双保理是进出口银行都与进出口商签订保理协议。国内保理主要包括应收账款买断和应收账款收购及代理。 ④福费廷

福费廷也称为包买票据或买断票据,是指银行(或包买人)对国际贸易延期付款方式中出口商持有的远期承兑汇票或本票进行无追索权的贴现(即买断)。

在福费廷业务中,包括出口商卖断票据,即放弃了所出售票据的一切权益;银行买断票据,即放弃追索权。从业务运作实质来看,福费廷就是远期票据贴现,带有长期融资的性质。 (6)票据贴现

票据贴现是银行贷款的重要方式之一,是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在贴付一定利息后,将票据权利转让给商业银行的票据行为,是商业银行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因此,票据贴现是一种票据转让行为,通过贴现,票据持有人卖出票据,提前拿到了现金,而银行则买入了一项资产(即票据),相当于发放了一笔贷款,获得了利息收入。

(二)债券投资业务 1.债券投资的目标

商业银行债券投资的目标,主要是平衡流动性和盈利性,并降低资产组合的风险、提高资本充足率。

2.债券投资的对象

我国商业银行债券投资的对象主要包括国债、金融债券、银行票据、资产支持证券、企业债券和公司债券等。

(1)国债包括凭证式国债和记账式国债两种,有交易所和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两个发行及流通渠道。 (2)金融债券 (3)银行票据

银行票据是指中国人民银行面向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发行的、期限一般在3年以下的中短期债券。中国人民银行于2003年第二季度开始发行银行票据。央行票据具有无风险、流动性高等特点,从而是商业银行债券投资的重要对象。 (4)资产支持证券

资产支持证券是资产证券化产生的资产。资产证券化是指把缺乏流动性,但具有未来现金流的资产汇集起来,通过结构性重组,将其转变为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据以融通资金的机制和过程。2005年12月15日,国家开发银行发行开元证券和中国建设银行发行的建元证券在银行问债券市场公开发行,标志着资产证券化业务正式进入中国。我国资产支持证券只在全国银行问债券市场上发行和交易,其投资者仅限于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参与者,因此,商业银行是其主要投资者。 (5)企业债券和公司债券 3.债券投资的收益

(1)名义收益率,又称票面收益率。名义收益率=票面利息/面值 (2)即期收益率, 即期收益率=票面利息/购买价格

(3)持有期收益率,持有期收益率=(出售价格一购买价格+利息)/购买价格。比较充分地反映了实际收益率。

(4)到期收益率,到期收益率=(收回金额一购买价格十利息)/购买价格。在事前进行决策时就能准确地确定,从而能够作为决策的参考。但到期收益率仅适用于持有到期的债券。 4.债券投资的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价格风险、利率风险、购买力风险、流动性风险、政治风险、操作风险等。 (三)现金资产业务

我国商业银行的现金资产主要包括三项:一是库存现金,二是存放银行款项(一是法定存款准备金,二是超额准备金),三是存放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款项(在其他银行保有存款的目的是在同业之间开展代理业务和结算收付。由于存放同业的存款属于活期存款性质,可以随时支用,因而属于银行现金资产的一部分。)。

三、中间业务 (一)交易业务 1.外汇交易业务

2.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包括远期(包括利率远期合约和远期外汇合约)、期货、掉期(互换)

和期权。最常见的利率互换是在固定利率与浮动利率之间进行转换。当利率看涨时,可将浮动利率债务类金融工具转换成固定利率金融工具,将固定利率资产类金融工具转换成浮动利率金融工具;而当利率看跌时,做相反交易。

(二)清算业务 按地域划分,清算业务可分为国内联行清算和国际清算。

常见的清算模式有实时全额清算、净额批量清算、大额资金转账系统及小额定时清算四种。跨系统往来的资金清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办理。 2.国际清算类型主要分为内部转账型和交换型两种。 (三)支付结算业务

支付结算业务是银行的中间业务。主要收入来源是手续费收入。

传统的结算方式是指“三票一汇”,即汇票、本票、支票和汇款。在银行为国际贸易提供的支付结算及带有贸易融资功能的支付结算方式中,通常是采用汇款、信用证及托收。 1.汇票

银行汇票是由出票银行签发的。 商业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出票人一般是企业。商业汇票又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两种。 2.本票

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用于单位和个人在同一交换区域支付各种款项。银行本票分为定额银行本票和不定额银行本票。银行本票提示付款期限为两个月。没有银行支票账户的客户一般采用银行本票。 3.支票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可用于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结算,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普通支票等。

4.汇款主要有电汇、票汇、信汇三种方式。 5.信用证

信用证是一种有条件的银行付款承诺。信用证业务的主要特点:信用证是一项于贸易合同之外的契约。信用证业务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 6.托收

托收属于商业信用,托收银行与代收银行对托收的款项能否收到不承担责任。

托收根据收款单据、交单方式、服务客户类型等的不同,可以分为许多种类,见下表:

(四)银行卡业务

按清偿方式分为信用卡和借记卡

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信用卡分为准贷记卡和贷记卡两类 (五)代理业务

3.代理证券资金清算业务:

(1)一级清算业务,即各证券公司总部以法人为单位与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

(2)二级清算业务,即法人证券公司与下属证券营业部之间的证券资金汇划业务。 (七)担保业务

我国银行的担保业务分为银行保函业务与备用信用证业务。 1.银行保函业务

根据担保银行承担风险的不同及管理的需要,银行保函可分为融资类保函(借款保函、授信额度保函、有价证券保付保函等)和非融资类保函(投标保函、预付款保函等)。 2.备用信用证业务

备用信用证是在法律开立保函的情况下,出现的保函业务的替代品,其实质也是银行对借款人的一种担保行为。

备用信用证主要分为可撤销的备用信用证与不可撤销的备用信用证业务。

在备用信用证业务中,开证行通常是第二付款人,一般的信用证业务中,银行都承担对受益人的第一付款责任。 (八)承诺业务

承诺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承诺在未来某一日期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向客户提供约定的信用业务,包括贷款承诺等。贷款承诺业务可以分为:项目贷款承诺、开立信贷证明、客户授信额度和票据发行便利四大类。 二、银行资本管理 1.会计资本

会计资本指银行资产负债表中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即所有者权益。我国商业银行的会计资本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一般准备、未分配利润(累计亏损)和外币报表折算差额等六部分。

2.监管资本是银行监管当局为满足监管要求、促进银行审慎经营、维持金融体系稳定而规定的银行必须持有的资本。 3.经济资本

经济资本也称风险资本,是银行内部管理人员根据银行所承担的风险计算的、银行需要保有的最低资本量。它用于衡量和防御银行实际承担的损失超出预计损失的那部分损失,是防止银行倒闭的最后防线,在银行实践中越来越重要,成为现代银行经营管理的重要手段。 (三)《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1.巴塞尔委员会与《巴塞尔资本协议》主要有四部分内容:银行的资本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大类,且附属资本规模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l00%;根据资产信用风险的大小,将资产分为0、20%、50%、l00%四个风险档次;通过设定一些转换系数,将表外授信业务也纳入资本监管;规定银行的资本与风险加权总资产之比不得低于8%,其中核心资本与风险加权总资产之比不得低于4%。 2.《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巴塞尔委员会于2004年6月正式发表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在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的基础上,新增了对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在最低资本要求的基础上,提出了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和市场约束的新规定,形成了资本监管的“三大支柱”。

资本充足率一(资本一扣除项)/(风险加权资产+12.5倍的市场风险资本+12.5倍的操作风险资本)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特别强调提高银行的信息披露水平,加大透明度,要求银行披露资本充足率、资本构成、风险敞口及风险管理策略、盈利能力、管理水平及过程等。 3.我国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安排

2007年2月28日,中国银监会发布了《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标志着我国正式启动了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工程。

(1)分类实施的原则。中国银监会规定,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含、澳门等)设有业务活跃的经营性机构、国际业务占相当比重的大型商业银行,应自2010年底起开始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如果届时不能达到中国银监会规定的最低要求,经批准可暂缓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但不得迟于2013年底。

这些银行因此也称为新资本协议银行。而其他商业银行可以自2011年起自愿申请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2)分层推进的原则。 (3)分步达标的原则。先开发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的计量模型;就信用风险而言,现阶段应以信贷业务(包括公司风险暴露、零售风险暴露)为重点推进内部评级体系建设。

(四)我国监管资本的构成 1.核心资本

核心资本是商业银行资本中最稳定、质量最高的部分,我国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包括以下五部分:(1)实收资本;(2)资本公积;(3)盈余公积;(4)未分配利润;(5)少数股权。 2.附属资本

附属资本包括重估储备、一般准备、优先股、可转换债券、混合资本债券和长期次级债务六部分。依据《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商业银行的附属资本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100%,计入附属资本的长期次级债务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50%。

混合资本债券对银行收益和净资产的请求权次于长期次级债务和其他债务,优于股权投资。 3.扣除项

我国商业银行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应从资本中扣除以下项目:(1)商誉;(2)商业银行对未并表金融机构的资本投资;(3)商业银行对非自用不动产和企业的资本投资。在计算核心资本充足率时,应从核心资本中扣除以下项目:(1)商誉;(2)商业银行对未并表金融机构资本投资的50%;(3)商业银行对非自用不动产和企业资本投资的50%。 (五)中国银监会的资本干预措施

1995年发布并实施的《商业银行法》中引进了《巴塞尔资本协议》对资本的最低要求,规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我国根据资本充足率的状况,将商业银行分为三类:(1)资本充足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2)资本不足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足8%,或核心资本充足率不足

4%;(3)资本严重不足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足4%,或核心资本充足率不足2%。对上述三类银行,

中国银监会可采取不同的干预措施。 1.对资本充足银行的干预措施

(1)要求商业银行完善风险管理规章制度; (2)要求商业银行提高风险控制能力;

(3)要求商业银行加强对资本充足率的分析及预测;

(4)要求商业银行制定切实可行的资本维持计划,并商业银行介入部分高风险业务。 2.对资本不足银行的干预措施 (1)下发监管意见书;

(2)要求商业银行在接到银监会监管意见书的两个月内,制定切实可行的资本补充计划; (3)要求商业银行资产增长速度; (4)要求商业银行降低风险资产的规模; (5)要求商业银行固定资产购置;

(6)严格审批或商业银行增设新机构、开办新业务。

3.对资本严重不足银行的干预措施 (1)要求商业银行调整高级管理人员;

(2)依法对商业银行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直至予以撤销。

在处置此类商业银行时,银监会还将综合考虑外部因素,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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