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推动全民创业的决定
全民创业是发展之源、富民之本、和谐之基,是我市应对金融危机,加快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实现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促就业、强基础的迫切要求。推动全民创业就是在全市强力推进新一轮思想大,引导全市人民想创业、敢创业、会创业,勇于在创业中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鼓动广大干部群众积极投身到“干部创事业、能人办企业、百姓创家业”的创业洪流中。通过推动全民创业,进一步带动就业、改善民生、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加快富民强市步伐,加速推进新型工业化、新型城市化、农业产业化进程,构建和谐社会,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努力实现我市经济社会科学跨越发展。 一、创造宽松和谐的创业条件
1. 放宽投资领域。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鼓励、支持各类资本平等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制、改造;鼓励、支持各类资本通过参股、联合、并购、独资等方式,参与水利、交通、能源、供水、供气、道路、桥梁、环保等基础设施和公共项目的投资与经营;鼓励、支持各类资本兴办文化、教育、医疗、养老等社会公共事业;鼓励、支持各类投资创业者参与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除法律、法规明确禁止进入以及国家禁止对外开放的行业和领域外,一律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 2.放宽登记条件。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凭本人身份证直接依法申请登记办理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城乡居民参与连锁经营和配送中心、门店并具备设立条件的,可持总部出
具的合法有效文件材料,直接到门店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3.放宽出资限额。凡自然人申请设立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的,不受注册资本数额。申办有限责任公司的(不含1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注册资本分期到位制,申办人首次出资额达到注册资本20%的,其余部分可在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对出资期限到期且无违法记录的企业,因资金紧张难以按时缴付出资的,依申请允许延长出资期限1年。投资公司可放宽到5年。支持投资人依法以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设立服务企业,非货币财产出资比例最高可达企业注册资本的70%。
4.放宽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未办理产权证的经营场所,可提交房管部门、居委会或村委会、开发区管委会出具的使用证明或房屋购买合同;征用或租赁土地作为经营场所的企业,提交土地使用证明文件或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提交经营场所所在地居委会或村委会、业主委员会的证明文件,允许住宅作为经营场所。
5.放宽经营范围。除涉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国家专营专控的行业、商品,必须按照法定前置条件、程序严格审批外,放开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对其申请的经营项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依法予以核准。
6.放宽税收起征点。按期纳税的个体工商户营业税起征点提高到月营业额5000元。
7.放宽冠名要求。投资主体只要不重名可自行选择规范的企业名称、字号。凡依法申办企业的,冠市名不受注册资本、规模和组织形式。对符合企业设立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转型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申请保留原名称的可予保留。新设注册资本(金)在200万元以上的各类内资企业,新设注册资本(金)符合法律法规最低限额的外商投资企业,只要不重名,均可直接向省工商局申请冠用“湖南省”、“湖南”字样名称登记。企业、事业单位改制为公司、符合名称规范的,允许在原名称后直接后缀“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8.放宽进出口。支持帮助具备开展进出口业务条件的企业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品牌的高新技术产品,优先推荐实施一类管理和出口免检。简化非公有制企业人员出国(境)手续。 二、大力培育壮大创业主体
9.鼓励大中专毕业生自立创业。大中专(含技校)毕业生首次创办个体、私营企业的,自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缴登记类、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人事档案3年内由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免费代管。鼓励归国留学人员和高层次人才创业,加大“领军型”创业人才的引进力度,根据不同情况,可采取无偿资助、贷款贴息、有偿投资、企业租房和市场拓展补贴等方式给予资助。
10.鼓励复退军人再创新业。城乡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及现役军人随军家属首次创业的,按现行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并由所在地的县市区财政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逐月给予生活补贴,补贴期限为1年。
11.鼓励科技人员带头创业。鼓励各类产业技术人员以自有知识产权、专有技术、专利技术等作价入股,参加企业收益和分配。 12.鼓励就业困难群体自主创业。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和残疾人首次创办个体、私营企业的,均可享受《再就业优惠证》中有关鼓励创业的扶持。初始创业3年内为创业扶持期,在此期间涉及的各类服务性收费有财政拨款的执收单位,按最低标准收取;没有设定最低标准的,按现行标准的50%收取。从2009年1月1日起,不再征收个体工商户年检费,不再购买个体工商户验照印花。工商企业年检按物价部门规定只收取年检费50元。
13.鼓励返乡农民工创业。加强返乡农民工创业的信息服务、职业培训、项目咨询、技术服务以及小额贷款支持。引导有一定技能的返乡农民工在本地或所在城镇创办企业。对依托农家院落创办“农家乐”的,免收地方各项费用。
14.鼓励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分流创业。对辞去公职创办、领办经济实体的,可按支持*州先行先试有关执行,具体办法由组织、纪检和人事部门另行制定。
15.鼓励离*人员和外地客商来*投资创业。继续加大承接沿海产业梯度转移招商引资力度,大力引进战略投资者和科技含量高、发展前景好的企业,带动和促进*州产业调整和产业升级。鼓励、支持外地客商和*州籍外出经商人员带资金、技术、信息来我市创业。所办企业享受我市现行招商引资和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有关优惠。
16.鼓励在工业园区、创业基地和产业集群区创业。在工业园区投资创办企业,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经同级批准,可分期缴纳。在统筹规划后的老工业区创业,提高原工业用地容积率但不改变土地用途的,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对符合规划要求的中小企业入驻园区创业的,2年内减半收取办公用房和生产用房租金。 17.鼓励企业上市和对外贸易。积极鼓励企业境内外上市、依法发行债券、私募基金。对进入上市辅导并验收合格和成功上市的企业,按市《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通知》(*政发〔2008〕10号)第三条第五款的规定给予奖励。对于实现上市或买壳上市,并把上市公司注册地(指税务关系)迁到我市的,同级给予奖励100万元。
18.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市建立企业做大做强台阶奖励机制,对年实缴税金首次超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1.5亿元的企业(或企业集团),授予企业纳税贡献奖,由同级财政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达到上述标准的,再加奖50万元。同时恢复每年的纳税贡献奖,具体规定由市新型工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在原企业纳税贡献奖实施方案的基础上修改完善。
三、建立健全全民创业服务体系
19.加强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市、县市区建立扶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员和经费。对条件成熟的争取纳入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管理,为全民创业和中小企业发展提供组织保障。
20.加强创业基地建设。鼓励和引导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和产业转移园区开辟创业孵化基地。充分利用闲置厂房、场地和设施,增强创业基地吸纳和集聚生产要素的能力。加大标准厂房建设力度,市产业梯度转移资金的60%应用于标准厂房和基础设施建设,以一流的环境和设施吸引转移企业和创业者。
21.加强创业培训和辅导。各级将创业培训纳入教育规划,安排补助经费,通过整合、利用专业院校和社会培训机构培训资源,建立创业培训基地和师资队伍,编辑培训教材,大力培训各类有创业愿望和创业条件的创业者,提高创业者的创业能力。引导有初、高中学历的返乡农民工免试就读职业(技工)院校,并根据国家对中等职业教育的国家助学金,每人每年享受1500元补贴。在此基础上,按照贫困农村劳动力转移技能扶贫培训补贴的标准,根据职业(工种)的不同,给予每人700—1300元的学费补贴。
22.加强公共技术服务。各级积极搭建产学研合作平台,加强研发、试验、检测等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组织共性技术、关键技术攻关和公共技术推广,支持中介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转让等服务,满足初创企业的技术服务需求,提高企业技术水平。 四、构建全民创业促进机制
23.健全金融支持体系。各商业银行应设立中小企业信贷机构,积极探索创立特色金融服务产品,开发适合非公有制企业特别是初创企业特点的融资服务项目和金融产品,稳步推广自然人担保贷款、企业联保互保贷款等业务。支持企业以动产抵押登记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进行
融资,只要申请动产抵押登记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场办结。大力开展个人经营创业贷款。积极争取开展村镇银行、资金互助社和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引导民间资金流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以多种形式支持全民创业。
24.完善信用担保体系。理顺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自收自支公益性事业中介法人职能。整合县市区出资的中小企业担保资金到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增强性担保资金的整体担保功能。鼓励社会资金尤其是民间资金进入担保领域,提高我市信用担保能力。尽快出台《**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监管办法》和《**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风险补偿办法》。尽快建立担保快速追偿机制,落实担保服务的各项。 25.实施税收优惠。按照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内外资企业统一实行25%的所得税税率。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按照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的规定,允许纳税人抵扣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降至3%。凡符合国家产业、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就业的企业,按实际招用人数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在规定期限内,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6.加大小额担保贷款支持力度。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银发〔2008〕238号)的规定,将小额贷款的额度提高到5万元。建立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目标责任制,开展小额担保贷款回收考核奖励工作,按照当年实际贷款发放额和到期回收率,分别对经办银行、担保机构或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机构给予一定额度的奖励,用于工作经费。
27.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各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逐年增加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中小企业项目支持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市财政今年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500万元,以后逐年增加。市产业引导资金安排部分资金用于全民创业的贷款担保、贷款贴息、创业补贴、创业奖励、创业培训以及创业服务体系建设。对符合产业的新办工业企业实行3年创业扶持期,新建项目各项行政事业报建规费经批准可按最低标准减半征收,自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内所缴纳税收地方所得部分全部用于扶持创业。对在园区内新建的创业基地,各项报建规费按综合费率不超过40元/平方米征收;对利用闲置场所改造的创业基地,免征各项报建规费。 28.加强信用社区建设。各县市区认真贯彻落实银发〔2008〕238号文件规定,凡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在信用社区内从事创业活动,经信用社区推荐,可取消反担保。对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创业项目
经县市区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开业指导专家论证通过的,可取消反担保。
29.加快配套改革步伐。各级行政事业单位进一步转变职能,将各项后勤服务职能剥离出来推向市场。加快部门所属、所办企业改革改制步伐,广泛吸引社会资金参与经营。鼓励国有大型骨干企业将各项非主导业务剥离,以外包形式交由中小企业承担。对为市重点骨干企业提供配套的中小型企业,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
30.强化全民创业管理职能。各级和经济主管部门、劳动保障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加大工作力度,认真制定创业指导规划和目标管理考核方案,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全民创业的行政管理、、指导促进和考核考评工作。
五、优化全民创业发展环境
31.切实加强对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要把全民创业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各级和有关部门的年度工作考核。成立**县全民创业领导小组(与**县非公有制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加强部门之间的配合与协作,为推动全民创业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建立全民创业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加大考核奖惩力度(与非公有制经济考核捆绑进行),确保各项和措施落到实处.
32.部门联动,通力协作。各部门要把为全民创业服务作为效能建设的重要内容,为全民创业提供“零障碍、低成本、高效率”服务。继
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减少审批项目,实行“限时办结制”和“一站式”服务。实行企业对有关行政部门服务质量评议评价制度,评议结果在媒体公布,作为考核评价有关行政部门工作的重要依据。 33.坚决制止对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行为。进一步清理收费项目,切实减轻创业者负担,减轻企业营商成本,凡未经省以上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任何部门不得收取,符合省以上规定的收费一律按收费标准的下限收取。
34.严厉查处破坏全民创业、影响企业发展的违纪违法行为。对阻碍全民创业、影响企业发展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要严肃批评,依纪查处;对敲诈、损害、破坏创业者利益的行为和强买强卖、强揽工程、阻工、偷摸盗窃等违法犯罪行为,要依法从严从快打击。
35.提高创业标兵和优秀企业家的社会政治待遇。逐步提高创业标兵和优秀企业家在市、县市区、政协委员中的比例。加大对优秀企业、创业标兵和优秀企业家的宣传表彰力度。对年销售收入10亿元以上,且年缴纳税金在5000万元以上,社会责任感强、社会贡献大、社会公认的创业标兵、优秀企业家,可受聘为市、县市区经济发展顾问。
36.大张旗鼓地宣传在全民创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和事。新闻媒体要设立专栏大力宣传党和国家推动全民创业、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和法律法规,宣传全民创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在发展*州中的地位和作用,宣传在全民创业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创业能手、优秀企业家和职能部门。
六、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今后,国家、省里对推动全民创业有新的和本市先行先试有新的举措出台,按新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