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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集装箱运输货损当事人赔偿责任的确定》案例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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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装箱运输货损当事人赔偿责任的确定》案例背景

A 公司(以下称发货人)将装载布料的6个集装箱委托一家国际货运代理公司(以下称货代)拖运到装船去西雅图港,集装箱在西雅图港卸船后再通过铁路运抵交货地(底特律)。

该批出口布料由货代出具全程提单,提单记载装船港、卸船港西雅图、交货地底特律,运输交款CY-CY ,提单同时记载“由货主装载、计数”的批注。集装箱在装船后,船公司又签发了以货代为托运人的海运提单,提单记载装船港、卸船港西雅图,运输条款 CY-CY 。

集装箱在西雅图港卸船时,6个集装箱中有3个外表状况有较严重破损,货代在西雅图港的代理与船方代理对此破损做了记录,并由双方在破损记录上共同签署。三个集装箱在运抵底特律后,收货人开箱时发现外表有破损的集装箱内布料已严重受损,另一集装箱尽管箱子外表状况良好,但箱内布料也有不同程度受损,此后,收货人因货损与发货人、货代船公司发生了争执。

问:发货人、货代公司、船公司各自应承担怎样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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