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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占用租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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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占用租赁协议 甲方: 乙方: 为了繁荣社会主义新农村经济,充分地合理利用及开发德安县车桥镇昆山村四组的石村资源,提高当地的百姓生活,由昆山村四组将该组荒山林地租赁给乙方有偿使用。现通过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共同达成如下协议,内容如下: 1、甲方将车桥镇昆山村四组的集体荒山林地(桐子林)有偿租赁给乙方使用,租赁期限三十年(即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至二0四一年七月二十七日)乙方享有该石材资源的开采权、拥有上述林地经营使用权(不包括其它矿产资源开采)。 2、乙方租赁费用为:第一年及第二年租赁费用为每年人民币12000元(壹万贰仟元整),第三年为人民币23000元(贰万叁仟元整),以后为每年人民币23000元(贰万叁仟元整),直到终止为止。 3、乙方在租赁期间,每一年的租赁费用在当年七月二十七日一次性支付给甲方(每年支付一次),甲方同时出具收条。 4、甲方所提供的石材资源林地范围为:昆山村四组桐子林,东起晒谷场西水坑凹为地界,至西200米,南北为200米之内。同时甲方须无偿提供若干土地给乙方作为石材废料的堆放和使用,就近解决。如乙方在开采期间还须有偿征用其它土地时,甲方必须提供乙方用地,用地价格双方共同协商,在有第二方参与租地情况发生时,乙方享有优先租赁权,不得违约。须征得乙方同意方可租赁。 5、甲、乙双方在协议期间,甲方须有偿提供一条开往矿山的公路给乙方使用,该公路使用费用为每年 元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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