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医疗机构护理收费规范
附件三
江苏省医疗机构护理收费标准(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护理工作的操作规范和公开透明,进一步规范护理收费行为,根据《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和《国家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江苏省境内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三条本规范所涉及的护理收费项目,是指按照《国家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设定的服务项目,以及医疗机构护理人员为实施住院病人特殊护理服务而根据护理内容收取的费用以及本规范中规定的要求。包括:重症监护、特殊护理、一级护理、二级护理、三级护理、特殊疾病护理、新生儿护理、特殊新生儿护理、精神病护理、气管切开术护理、吸痰护理、瘘管护理、动静脉插管护理等。
第四条护理收费实行指导价,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护理收费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护理收费的基准价按不同地区和医疗机构等级分类制定,医疗机构按照所属地区的基准价,在规定的浮动幅度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第五条护理费用的制定和调整,应以护理服务的平均社会成本、市场供求、社会负担能力和需要考虑的因素为依据。
他因素,并通过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组织的价格听证会,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第二章护理收费基本规范
第六条护理收费项目涉及专业技能操作的,应由具备护士执业资格并经注册的护士进行,实习护士和毕业一年内的护士操作须在注册护士指导下进行。
第七条按照医疗服务价格反映医疗服务成本的原则,对每个护理项目“除外内容”中明确规定的药品和特殊消耗性材料,按照有关规定分别计算收费。
第有关护理收费的计费规定:
(一) 重症监护和特殊护理按“小时”计价。不足一小时的,按一小时计算。
(二)一、二、三级护理、特殊疾病护理、新生儿护理、精神病护理、气管切开护理,以“日”为计价单位。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
(三) 吸痰护理、瘘管护理、动静脉置管护理和新生儿特殊护理按“次”计价。
护理费的计收,以“日”为计价单位的护理费项目,按计入不计出的办法,即病人住院当天计算,出院当天不计算。以“小时”或“次”为计价单位的护理费项目,按实际发
生护理服务(护理记录)的数量计收。
第九条重症监护和特殊护理实施后,气管切开护理、吸痰护理、瘘管护理、动静脉置管护理等不另收费。
第十条病人接受重症监护、特级护理,一、二级护理及特殊疾病护理后,医疗机构应负责或协助病人进食、服
服药、翻身、排便等生活护理,保持患者或引导患者达到“六洁”。
第十一条各护理项目的执行,应视病人病况指征,由主治医生与病人或其家属在告知、协商的基础上所形成的病历记录为准。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在收费场所、病房等醒目位置全面宣传各项护理内容和要求、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认真执行护理程序和收费,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实行护理收费明细清单和病人投诉处理等制度,有效制止乱收费,切实规范收费行为。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不得收取单项费用、超标准费用、重复收费和分项费用。
第三章临床护理指征
第十五条重症监护适应症:能够迅速危及生命、符合大规模抢救范围的各种伤害和情况;各种复杂或新开发的重大业务;各种严重的创伤。
第十六条特级护理指征:病情危重,随时需要抢救者;各种复杂或新开展的大手术后者;各种严重外伤者。
第十七条一级护理适应症:危重病人需要绝对卧床休息,不能自理的;各种大型手术后的早期阶段;各种内出血、外伤、高烧、昏迷、功能衰竭、休克或极度虚弱;瘫痪、抽搐、子痫、晚期癌症和早产儿。
第十二级护理指征:病重期急性症状消失,大手术后病情稳定,及骨牵引、卧石膏床等生活不能自理者;年老体弱或慢性病不宜过多活动者;一般手术后或轻型先兆子痫者等。
第十九条三级护理适应症:轻度疾病、一般慢性疾病、正常孕妇、处于术前检查准备阶段的;患有各种疾病或术后恢复期的患者;能够起床照顾自己的人。
第二十条特殊疾病护理指征:甲类传染病及部分乙类传染病,指气性坏疽、破伤风、艾滋病、非典型性肺炎等特殊传染病者。
第二1条新生儿护理适应症:出生后4周内的婴儿。第22条新生儿特殊护理适应症:
(一)新生儿干预:发生偏离正常或可能偏离正常的新生儿(出生4周以内的婴儿);围产期(生产前28周―产后1周内)高危儿,包括围产期出现窒息、持续低氧、颅内出
血(ⅲ-ⅳ级)、黄疸的早产儿和低体重儿。
(二) 触摸:正常新生儿;正在疗养的新生儿;早产儿。
(三)肛管排气:因肠道功能异常、手术、饮食或药物因素,使胃肠道内有过多的气体不能自主排出,引起腹胀、腹痛等不适的新生儿。
(四) 呼吸道清洁:不能清洁呼吸道的新生儿,包括咳嗽弱或咳嗽反射慢、会厌功能不全、呕吐物意外吸入气管、呼吸道分泌物多且不能及时清洁的新生儿。
(五)药浴:脑损伤或运动功能障碍的新生儿(如踝阵挛、痉挛性脑瘫、肌张力过高等);某些需要药浴治疗的皮肤感染、损伤的新生儿。
第二十三条精神科护理适应症:精神活动异常,缺乏自主性和自控能力的精神病患者。
第二十四条气管切开护理指征:不能自主清理呼吸道的患者,包括上呼吸道梗阻者、气道保护性机制受损者(如
昏迷、麻醉等,气道分泌物(如咳嗽反射损伤、功能衰竭等)机械通气。
第二十五条吸痰护理指征:不能自主清理呼吸道的患者,包括存在人工气道者(如气管切开、气管插管者等)、气道保护性机制受损者(如昏迷、麻醉者等)、气道分泌物潴留者(如咳嗽反射受损、功能衰竭引起清理呼吸道无力者等)。
第二6条瘘管的护理适应症:肠梗阻;远端结肠手术的预防性手术;恶性梗阻伴不能切除的肿瘤;接受紧急分期手术的患者。
第二十七条动静脉置管护理指征:
(一) 静脉置管的护理:需要外周静脉置管的患者;需要经外周静脉行中心静脉置管者;需要进行中心静脉插管。
(二)动脉置管护理:诊疗需要经动脉置管者。
第四章护理内容及要求
第二十重症监护内容与要求:内容:
(一) 设立重症监护室(ICU、CCU等),配备专人24小时护理,根据情况使用各种大型监测和救援设施进行监测,各种急救药品和设备随时待命。
(二)严密观察病情,设特别护理记录单,根据病情变化随时测量记录生命体征;及时准确记录液体出入量。
(三) 做好基础护理,严格预防压疮等并发症,确保患者安全。
(四)根据病种特点、病情需要,负责病人进食、服药、翻身、大小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