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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来登酒店员工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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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来登酒店员工纪律守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员工日常行为,加强员工队伍建设,维护正常生产、工作秩序,树立公司良好形象,确保企业健康、稳定、快速发展,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饭店所有工作人员;

第二章行为规范

第三条 工作态度:

一按酒店操作规程,准确及时地完成各项工作;

二员工在工作期间,应讲文明礼貌,对待上级采用职务称呼,同事之间应用敬称;

三工作认真,待客热情,站立服务,使用礼貌语言、谦虚谨慎,举止稳重;

四对待顾客的投诉和批评时应冷静倾听,耐心解释,任何情况下都不得与客人争论, 解决不了的问题应及时告直属上司;

五员工应在规定上班时间的基础上适当提前到达岗位作好准备工作;工作时间不得擅离职守或早退;在下一班员工尚未前当班员工不得离岗;员工下班后,无公事,应在30分钟内离开酒店;

六严禁工作时间会客,有要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到传达室会客,时间不超过10分钟,未经公司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准带外来人员进入工作岗位;

七上班时严禁串岗、闲聊、吃零食;禁止在餐厅、厨房、更衣室等公共场所吸烟,不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

八严禁收看、收听、传播淫秽内容的视频、音频以及书籍;

九未经部门经理批准,员工一律不准在餐厅做客,各级管理人员不准利用职权给亲友以各种特殊优惠;

第四条制服及工作牌:

一员工制服由酒店发放,员工有责任保管好自己的制服,员工在工作场所及饭店内部范围时,必须穿着饭店制服;

二所有员工应佩戴作为工作服一部分的工作牌,不戴工作牌扣人民币20元,员工遗失或损坏工作牌需要补发者应付人民币20元;

三员工离职时须把工作服和工作牌交回到主管部门,如不交回或工作服破损,须交付服装成本费;

第五条 仪表、仪容、仪态及个人卫生:

一员工的精神面貌应表情自然,面带微笑,端庄稳重;

二员工的工作衣应随时保持干净、整洁;

三男员工应修面,头发不能过耳和衣领;

四女员工应梳理好头发,使用发夹网罩;

五男员工应穿皮鞋,禁穿拖鞋或凉鞋;女员工应穿黒鞋,肉色统补袜其端不得露于裙外;

六手指应无烟熏色,女员工只能使用无色指甲油;

七 只允许戴手表、婚戒以及无坠耳环;厨房员工上班时不得戴戒指;

八 工作时间内,不剪指甲、抠鼻、剔牙,打哈欠、喷嚏应用手遮掩;

九 工作时间内保持安静,禁止大声喧哗;做到说话轻、走路轻、操作轻;

第六条 拾遗:

一在酒店任何场所拾到钱或遗留物品应立即上缴前台作好详细的记录 ,再由前台负责联系客人;

二如物品保管三个月无人认领,则由酒店最高管理者决定处理方法;

三拾遗不报将被视为从偷窃处理;

第七条 酒店财产:

爱护公物,注意节约水、电、油、气及其消耗用品,酒店物品包括发给员工使用的物品均为酒店财产,无论疏忽或有意损坏,当事人 都必须酌情赔偿,员工如犯有盗窃行为,酒店将立即予以开除,并视情节轻重交由门处理;

第 因不遵守交通规则发生事故者,一切后果自负,且致伤养病期间按事假处理;

第三章劳动纪律

第九条 考勤制度

一饭店员工必须每天按时到岗,迟到、早退半小时之内者每次扣薪20元,超过半小时每次扣薪50元,超过一小时者视为旷工,旷工一天扣薪100元;每月迟到、早退累计达三次以上者加扣100元;

二员工必须依照部门主管安排的班次上班,需要变更班次,须先征得部门主管允许;

三员工如有急事不能按时上班,应电话通知征得部门主管认可,上班后补办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四员工在工作时间未经批准不得离店,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十条 在工作中不服从分配,不听从指挥,拒绝接受任务的,每次扣薪50元,情节严重者将解除劳动合同;不服从组织调动的,自调令下达之日起按旷工处理,旷工一天扣薪100元;

第四章 酒店安全;

第十一条 保证安全是每位员工的责任,员工应严格执行各岗位的安全职责,确保饭店财产及自

身的安全;如发现危及安全的隐患,应及时上报领导,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防止盗窃、破坏及恶性事故的发生,维护饭店内部秩序,保障客人人身安全及财产安全;下班前将所属区域检查一遍,门窗锁闭;发现形迹可疑人员,及时密切关注,杜绝问题发生;

第十三条 当电路出现故障时,通知维修人员,立即采取应急措施,不要擅自处理;

第十四条 每一位员工都必须熟悉并了解正确使用火器和消防设备,熟记酒店消防楼梯和疏散通道;

第十五条 厨师上班前必须检查燃道、燃烧器、开关等设施的安全状况;发现泄漏,应该关闭阀门,报告维修部门; 厨师下班前必须检查所有厨房设备,关掉所有阀门的开关;

第五章奖惩条例

第十六条 优秀员工:

一酒店每月按照各员工的岗位职责进行考核,年终进行评比,被评为优秀员工者,将受到酒店的荣誉及物质奖励;

二嘉奖、晋升:

酒店对改进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经济效益有突出贡献,或者在酒店日常的工作中,创造出优异成绩者将进行嘉奖或晋升;

第十七条 纪律处分

(一) 轻微过失

1、 上班迟到无故迟到、早退,下班后无故逗留饭店;

2、 2、 工作散漫,粗心大意;

3、 3、 仪容仪表不整,上班不穿工作服,不佩戴工号牌;

4、 4、 擅离工作岗位或到其它部门闲荡;

5、 5、 不遵守饭店印发电子产品使用规定通知的,随意打电话的;

6、 6、 工作时听收音机、录音机或看电视休息或工作需要例外,上班做私事,看书报和杂志;

7、 7、未经领导批准,擅自调班、调休或擅离职守;

8、 8、 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或在客人可以看到和听到的地方作不雅的习惯动作;

9、 9、 在公共场所和酒店其它地方聚众讨论个人事情;

凡有上述过失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50-100元经济处罚;

(二) 严重过失

(三) 1、 上下班不签到或唆使别人为自己签到和替别人签到;

(四) 2、 对客人和同事不礼貌,与客人争辩或侮辱客人;

(五) 3、 不按操作规程,损坏公物或客人物品;

(六) 4、 当值时间睡觉;

(七) 5、 经常迟到、早退或中途停工,无正当理由,不服从领导或不服从分配, 旷 工三天以内含三天;

(八) 6、 私自向外界提供饭店机密,包括人事、经营财务、设备等资料;

(九) 7、 在酒店内喝酒;

(十) 8、 搬弄是非,诽谤他人,弄虚作假,影响团结和集体荣誉;

(十一) 9、 超过工作范围与客人过分亲近;

(十二) 10、 在除了指定位置以外的其它场所吸烟;

(十三) 11、 不报告财产短缺,拾遗不报;

(十四) 12、 不遵守消防规定,故意损坏消防设备,损坏公物;

(十五) 13、或变相;

(十六) 14、 擅自配置酒店范围内任何钥匙;

(十七) 15、 在酒店内危害任何人员;殴打他人或互相打架;

(十八) 16、 向顾客索取小费或其它报酬;作不道理交易;

(十九) 17、 偷窃酒店、客人或其他人的财物或拿用酒店、客人的食物、饮料;

(二十) 18、 因工作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当值期间在责任区内发生较大事故;

(二十一) 凡有上述过失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100-200元、降职、降薪、记过、书面警告或以上各项并处;

(二十二) 重大过失

1、 贪污、盗窃、索贿、受贿、行贿和收取回扣;

2、 侮辱、谩骂、恐吓、威胁他人,与客人吵架;

3、 向客人索取小费、物品或其他报酬;

4、 收藏或使用禁品,传播淫秽报刊、音像,乱搞男女关系;

5、 酗酒、或打架;

6、 恶意破坏饭店、他人物品或客人物品;

7、 利用职权营私舞弊,谋取私利,假公济私;

8、 涂改、假造单据及证明,私用饭店公章;

9、 玩忽职守,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严重后果;

10、 经常性违反饭店规定,屡教不改;

11、 连续旷工三天以上;

12、 严重破坏饭店声誉和造成饭店严重经济损失的;

13、 扬中违反外事纪律,泄露和饭店机密、资料、情报;

14、 触犯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

凡是上述过失之一者,视情节予以留店查看,即时辞退或开除处理,并辅以经济处罚;

第十 本制度由饭店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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