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仓库存货损失赔偿工作,明确责任,保障公司财产安全,提高仓库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仓库的存货损失赔偿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遵循公平、合理、及时、有效的原则。 第二章 损失赔偿范围
第四条 以下情况属于仓库存货损失赔偿范围:
1. 由于仓库管理不善、操作失误、人为破坏等原因导致的存货损失; 2. 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存货损失; 3. 由于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导致的存货损失; 4. 其他经公司认定为损失的情况。 第三章 损失赔偿程序
第五条 损失发生时,仓库保管员应立即上报相关部门,并做好损失情况的记录。 第六条 相关部门接到损失报告后,应立即进行调查,核实损失情况。
第七条 确认损失后,仓库保管员应填写《仓库存货损失赔偿申请表》,提交相关部门审批。
第 相关部门对《仓库存货损失赔偿申请表》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给予答复。
第九条 经审批同意的损失赔偿申请,由财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赔偿。 第四章 赔偿标准
第十条 仓库存货损失赔偿标准如下:
1. 因仓库管理不善、操作失误、人为破坏等原因导致的损失,按实际损失价值赔偿;
2. 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损失,根据保险合同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3. 因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失,由供应商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责任;
4. 其他损失赔偿标准,参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对于故意破坏、盗窃等违法行为导致的损失,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仓库保管员因玩忽职守、违规操作等原因导致存货损失的,按以下标准进行责任追究:
1. 轻微损失:由仓库保管员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 一般损失:由仓库保管员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公司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3. 重大损失:由仓库保管员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公司可对仓库保管员进行辞退或降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 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