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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黄金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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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黄金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交易风险管理,规范交易行为,维护市场参与者 的合法权益,保证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交易正常进行, 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的 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易所风险管理实行涨跌幅度制度、限仓制度、大 户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和风险警示制度。

第三条 交易所、会员和客户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价格涨跌幅度制度

第四条 为防止非正常因素对交易价格的干扰,交易所根据交易 的实际情

况确定不同上市品种价格的涨跌最大幅度, 实行价格涨跌幅 度制度[简称涨(跌)停板],全额交易暂定为士 10%。Au(T+5)和 延期交收交易暂定为± 5%。

第五条 当交易以涨(跌)停板价格成交时,成交撮合实行平仓 优先和时间优先的原则。

第六条 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简称单边市)是指在某 交易日收盘前 5 分钟内出现只有涨(跌)停板价位的买入(卖出)申 报,没有涨(跌)停板价位的卖出(买入)申报,或者一有卖出(买 入)申报就成交,但未打开涨(跌)停板价位的情况。

连续两个交易日出现同一方向的涨 (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的 情况,称为同方向单边市。

在出现单边市之后的一个交易日出现反方向的涨 (跌)停板单边 无连续报价的情况称为反方向单边市。

第七条 对于 Au(T+5) 和延期交收交易,在某一交易日(该交易 日记为 D1 交易日,以下几个交易日分别记为 D2、D3、 D4 交易日) 出现单边市,则 D1 交易日清算时,交易首付款比例从 10%提高到 15%。 D2 交易日的涨(跌)停板由 5%提高到 8%。

第 若 D2 交易日未出现单边市, 则 D3 交易日涨(跌)停板、 交易首付款恢复到正常水平。

若 D2 交易日出现同方向单边市,则 D2 交易日收盘清算时,交 易首付款比例由 15% 提高到 20%,D3 交易日的涨(跌)停板由 8% 提高到 10% 。

若 D2 交易日出现反方向单边市,则视作新一轮单边市开始,该 日即被视为 D1 交易日。当日收盘清算时,交易首付款比例为 15% , D3 交易日的涨(跌)停板为 8% 。

第九条 若 D3 交易日未出现单边市, 则 D4 交易日的涨 (跌)停 板、交易首付款恢复到正常水平。

若 D3 交易日出现反方向单边市,则视作新一轮单边市开始,该 日即被视为 D1 交易日。当日收盘清算时,交易首付款比例为 15% , D4 交易日的涨(跌)停板为 8% 。

若 D3 交易日出现同方向单边市 [ 即连续三天达到涨(跌)停板 ], 交易所将按有关规定采取风险控制措施。若风险化解,则 D4 交易日 的涨(跌)停板恢复到正常水平 5%;若还未化解风险,则 D4 交易 日暂停交易一天。

第十条 交易所在 D4 交易日根据市场情况有权决定实施下列两 种措施中的任意一种:

措施一: D4 交易日交易所决定并公告是否采取单边或双边,同 比例或不同比例, 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提高交易首付款, 暂停部分会 员或全部会员开新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部分或全部会员 提取资金、限期平仓、强行平仓、停市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化解市 场风险。

措施二:在 D4 交易日,交易所按照 D2 交易日的结算价进行协 议平仓,折价清盘。

第十一条 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必要时根据理事 会的决定暂停该品种的交易。

第三章 限仓与大户报告制度

第十二条 交易所实行限仓制度。限仓是指交易所规定会员或客 户可以持有的按单边计算的最大交易数额。 交易所对会员及客户进行 综合评估,根据评定结果确定其最大交易限额。

第十三条 对会员自营限仓数额的规定:

(一)交易所根据会员的类型、资信评定和经营情况确定限仓 数额。会员的自营限仓数额分别由基本额度、 信用额度和业务额度三 部分组成;

(二)基本额度:是会员总的限仓额度中相对固定的部分,也 是其限仓数额的最低水平, 按照不同的会员类型由交易所分别确定基 本额度,金融类会员: 10 吨,综合类会员: 4 吨,自营类会员: 2 吨;

(三)信用额度:交易所对会员进行资信评定,确定其信用系 数。初期,根据会员注册资本情况确定系数。注册资本小于 5000 万 元,信用系数为 0;注册资本大于等于 5000 万元而小于 1 亿元,信 用系数为 0.5;注册资本大于等于 1 亿元,信用系数为 1。

会员的信用额度二会员的基本额度X信用系数。

(四)业务额度:是会员限额中依据会员的业务经营情况作变 动的部分。交易所根据会员自营业务情况,规定会员的业务系数。按 会员自营业务年交易量在交易所总量的权重排名,前 10 名,业务系 数为 1;第 11 到 20 名,业务系数为 0.5;第 21 到30 名,业务系数 为 0.2 。

会员的业务额度二会员的基本额度X业务系数。

第十四条 对客户限仓的规定:

(一)对于金融类会员和综合类会员,由于其可以进行代理业

务,因此对所有客户持仓总额规定为代理业务额度;

(二)代理业务额度根据会员的客户数量确定,初期暂定为每 一个客户的交易

额度为1吨,会员所有客户的交易额度之和为该会员 的代理业务额度。

会员类别 基本额度 金融类 10吨 综合类 4吨 自营类 2吨 按照注册资本规定信用系数 C,信用额度=cx基本额度 注册资本<5000万,C=0 5000万W注册资本<1亿,C=0.5 1亿W注册资本,C=1.0 信用额度 根据会员交易量权重的排名,确定业务额度系数 业务额度 排名在前10名,V=1 排名在11-20名,V=0.5 排名在21-30名,V=0.2 自营业务额度 V业务额度=vx基本额度 自营业务额度=基本额度X( 1+C+V 第十五条 会员的限仓额度由交易所每年审定一次

会员须在当年1月15日前向交易所提供上一年度期末注册资本 金额的证明文件和客户账户的统计材料。交易所统计去年1月1日至

12月31日会员交易量,核定限仓数额后于 1月20日前通知会员并 公布;该限仓数

额适用于当年 1 月 21 日至次年 1 月 20 日(含起、 止日)的交易。

第十六条 对限仓额度的管理:

(一)到期未提供证明文件、统计材料或所提供证明文件、统计 材料属于无效的,则会员的限仓额度为其基本额度;

(二)会员或客户的持仓数量不能超过交易所规定的限仓额度。 对超过限额的客户或会员,交易所有权按照有关规定强行平仓;

(三)客户实行一户一码制度, 如果客户在多个会员处设多个交 易编码, 其持仓量按照在不同会员的持仓量合计计算; 对于这样的客 户,交易所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并指定有关会员对该客户超额 持仓执行强行平仓。

第十七条 交易所实行大户报告制度。当会员或者客户的持仓达 到交易所对其规定的限仓额度的 80% 时,会员或者客户应向交易所 报告其资金情况、头寸情况,客户须通过会员报告。交易所根据监测 系统分析市场风险,调整限仓额度。同时根据实际情况,会员或客户 可以向交易所提出申请,经交易所审核后调整会员或客户的限仓额 度。

第十 报告时间:会员和客户的持仓达到交易所报告界限, 应主动在当日 15:00 以前向交易所报告, 如果需要再次报告或补充报

告的,交易所将通知会员。

第十九条 报告内容:根据不同的会员类型和客户,向交易所提 供以下材料: (一)填写完整的 《会员大户报告表》 或者《客户大户报告表》 内容包括会员名称、客户名称、会员或客户代码、现有持仓、持仓保 证金、可动用资金、预交割数量等;

(二)资金来源说明; (三)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 会员应对其客户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然后送交交 易所,并保证客户提供材料的真实性。

第四章 强行平仓制度

第二十一条 当会员、客户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交易所对其实 行强行平仓:

(一)未在规定时间内将追加的资金转入交易所账户, 清算准备 金余额小于零;

(二)因违规受到交易所强行平仓处罚的; (三)根据交易所紧急措施应进行强行平仓的; (四)其他应予强行平仓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强行平仓的执行原则:

强行平仓前先由会员自行平仓, 若在规定时间内, 会员没有执行 完毕,则由交易所强制执行。

(一)强行平仓由会员单位自行平仓:

1、属于第二十一条第(一)项情况的,会员单位自行决定强行 平仓头寸,只要

强行平仓结果符合交易所规则即可;

2、属于第二十一条第(二)、(三)、(四)项情况的,由交 易所根据会员和

客户的具体情况确定强行平仓头寸。

(二)由交易所执行的强行平仓:

1、交易所按照会员提供的平仓名单进行强行平仓;

2、会员没有提供平仓名单的,属于第二十一条第(一)项情况 的强行平仓,其

需要强行平仓的头寸由交易所按照上一交易日总持仓

量由大到小顺序, 先选择持仓量大的平仓, 再按照该会员或客户的净 持仓亏损由大

到小确定。 若多个会员需要强行平仓的, 按追加保证金 由大到小的顺序,先平需要追加保证金大的会员;

3、会员没有提供平仓名单的,属第二十一条第(二)、 (三)、

(四)项情况的强行平仓, 强行平仓头寸由交易所根据会员和客户的 具体情况而定。 由于市场原因交易所无法执行上述原则的, 交易所有 权择机强平。

第二十三条 强行平仓的时间:强行平仓由会员自己执行,时限 除交易所特别规定外,为每个交易日 10:00 —— 11:00 。如果在该时 限内,会员没有执行完毕,则由交易所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因受价格涨(跌)停板或其他市场原因制约无 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强行平仓的, 其剩余持仓头寸可以顺延至下一交 易日进行,直至平仓完毕,由此产生的亏损仍由直接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 强行平仓的价格按市场交易价格执行。 第二十六条 强行平仓的执行:

(一)通知:交易所以通知书的形式向有关会员下达强行平仓要 求。通知书除交易所特别送达外,由会员服务系统实时发送,通知书 一经发送,即为送达。

(二)执行及确认:

开盘后,有关会员必须首先自行平仓,直至达到平仓要求,执行 结果由交易所审核;

超过会员自行强行平仓时限而没有执行完毕的, 剩余部分由交易 所直接执行;

强行平仓执行完毕后,由交易所记录执行结果,并存档; 强行平仓结果随当日成交记录发送。 第二十七条强行平仓的责任归属:

(一) 由会员单位执行的强行平仓产生的盈利归直接责任人;

由交易所执行的强行平仓盈利归交易所风险基金;因强行平仓产生的 亏损由直接责任人承担;

(二) 直接责任人是客户的,强行平仓后发生的亏损,由该 客户所在会员

先行承担,然后自行向客户追索。

第五章风险警示制度

第二十交易所实行风险警示制度。当交易所认为必要时, 可以分别采取或同时采取要求报告情况、谈话提醒、书面警示、公开 谴责、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 以警示和化解风险

第二十九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约见指定的会员 或客户的高管人员谈话提醒风险,或要求会员或客户报告情况:

(一) 价格出现异常; (二) 会员或客户交易异常;

(三) 会员或客户持有合约的数量异常; (四) 会员或客户资金异常; (五) 会员或客户涉嫌违规、违约; (六) 交易所接到投诉涉及到会员或客户; (七) 会员或客户涉及司法调查; (八) 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条交易所实施谈话提醒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交易所发出书面通知,约见指定的会员或客户的高管人员 谈话。客户的高管人员应当由会员指定人员陪同;

(二) 交易所安排谈话提醒时,应将谈话时间、地点、要求等以 书面形式提前一天通知会员,客户由会员通知;

(三) 谈话对象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应事先报告交易所,经 交易所同意后可书面委托有关人员代理;

(四) 谈话对象应如实陈述、不得故意隐瞒事实; (五) 交易所工作人员应对谈话的有关信息予以保密。

交易所要求会员或客户报告情况的,有关报告方式和报告内容参 照大户报告制度。

第三十一条通过情况报告和谈话,发现会员或客户有违规嫌疑、 交易头寸有较大风险的,交易所可以对会员或客户发出书面的“风险 警示函”。

第三十二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在指定的有关媒 体上对有关会员和客户进行公开谴责:

(一) 不按交易所要求报告情况和谈话的;

(二) 故意隐瞒事实,瞒报、错报、漏报重要信息的;

(三) 故意销毁违规违约证明材料,不配合交易所调查的; (四)经查实存在欺诈行为的;

(五)经查实参与操纵市场行为的; (六)交易所认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交易所对相关会员或客户进行公开谴责的同时,对其违规行为, 按《上海黄金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发出风险警示公 告,向全体会员或客户警示风险:

(一) 价格出现异常;

(二) 各交易品种之间价格出现较大差距; (三) 国内价格与国际价格出现较大差距; (四) 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况。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交易所按照《上海黄金交易所 违规违约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交易所。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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