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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分制实施方案(试行)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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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分制实施方案(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建立灵活富有弹性的教学管理制度,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在职业学校进行学分制试点工作的原则意见》、《江苏省职业学校教学管理规范》的规定,进一步提高我校的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适应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对职业教育的要求,决定试行弹性学年学分制,为规范管理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本实施方案适合有正式学籍的学生。 二、课程设置

第三条 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1、必修课是指为保证专业人才培养的基本规格和质量,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必须开设、学生必须修习的课程,包括文化基础课程、主干专业课程和实践课程。

2、任意选修课是指学生根据个人兴趣和实际需要选择的扩大知识面、拓宽与专业相关的知识和技能的课程或课程组(包括跨专业选修课)。 三、学制与学习期限

第四条 学生在校学习年限实行弹性学年制,获得毕业证书的基本学制为三年,在相应的学习期限内,允许同学多选读课程,提前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和环节,提前就业。经申请批准的部分同学可自主安排学习进程,延长学习时间。 四、学分的确定和取得

第五条 学分是衡量学生学习份量,学习成效的单位,是学生获得毕业证书的主要依据,也是学校组织教学的依据。计算学分以课程(含实践课程)在教学计划中的课时数为主要依据。理论课与实验课以16-20 学时为1个学分,公益劳动4学分、军训1学分、职业资格鉴定10学分。必修课的学分约占95% ,任选课的学分约占5%。根据专业培养目标需要,各专业均有最低学分要求。

第六条 采用学期课程成绩来评价学生学习情况,成绩合格者取得相应学分,成绩不合格者,可通过补考,或申请重修,在成绩合格之后才能获得相应学分。 第七条 学生取得规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获得10 分,可累计加分,不封顶。

第 学生参加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各种知识、技能和文艺、体育竞赛并取得个人名次,可获得奖励学分。国家级竞赛:一等奖10学分,二等奖8学分,三等奖6学分;省级竞赛:一等奖8学分,二等奖6学分,三等奖4学分;市级竞赛:一等奖6学分,二等奖4学分,三等奖2学分;同类竞赛不累计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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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最高级别。

第九条 学生在思想品德、组织纪律、行为规范等方面所获得的各级表彰及学校的考核评比,学校可实行操行评分,但不计入总学分。

第十条 学生年修课均应参加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类。必修课、选修课一般采用考试方式,实行考教分离,统一命题和阅卷,以提高学分的信度。 第十一条 一些难度较大,有相当部分学生难以达到统一教学要求的基础和少数专业课,可采用降低评价标准进行分层次教学和考核。

第十二条 为鼓励学生取得更好的成绩,实行绩点制的考核方法。绩点是一门课程的成绩系数。是衡量学生学习成绩优劣的主要指标,绩点与考核成绩的对应关系是:考试成绩( Y ),则绩点为以下标准 90 ≤ Y ≤ 100 优1.4;80 ≤ Y ≤ 良 1.3;70 ≤ Y ≤ 79 中 1.2;60 ≤ Y ≤ 69 及格 1.0;Y < 60 待及格 0;平均学分= 课程的学分× 绩点;小数位保留两位四舍五入。 五、课程的免修、选修、重修

第十三条 免修:(1)学校所规定的课程学生在校期间没有相应的学习经历,必须参加正常教学活动,不得申请免修。(2)允许学生根据已有的学习经历和成绩,或根据自身情况,申请免修相应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者方可取得相应学分,学校教学计划安排课程尚未结束,学校可根据专业对课程知识量的需求和学生的能力情况,允许学生申请免修该剩余课程,免修所失的学分,要指导学生选修其它课程补上。(3)学生通过高一层次的自学考试、夜校、远程教育等学习方式获得的相关课程有效学习成绩证明和社会认可的技能证书、从业证书,可向学校提出免修相关课程申请,经学校审核认可,可取得相应学分。

第十四条 选修:(1)学校制定的选修课程,确定选修课程模块,合理、科学安排任选课的开课时间和课程顺序,学生选修课程总计不少于三门(一般每学期一门课程)。(2)学生在学习完规定的所有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并考试合格,取得的学分超过总学分的60%,在学习一个专业的同时或之后,经学校批准,也可以选修另一个专业的课程,取得相应学分后并满足两个专业毕业条件可获双专业毕业证书。(3)要加强选修的课程的管理,学生选课经批准后实行编班授课,执行考核制度。

第十五条 选修课开设时间穿插在正常教学过程中,以每天下午第三、四节课为主。选修课于每学期第一周公布,第二周确定选课安排表,第三周开始上课。凡属必修课、学生选修课经批准后的课程,经补考仍不及格者,必须重修;(1)凡需要重修的学生,应在每学期开学后第二周向教务科提交重修申请,经教务科审批后方可重修,否则不予参加重修考试,不给学分。(2)重修以跟下一年级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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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上课、组织重修班集中上课和个别辅导等形式进行。同一课程重修人数20人以上者可组织重修班,重修班开课时数不低于该课程原课时的三分之一,重修班开课原则上安排在规定工作日之外,重修人数未达到20人的课程,宜安排跟下一年级同专业该课程开课时重修或个别辅导,个别辅导以学生自学为主由指定教师指导一定课时。(3)重修不及格者可办理手续再次重修,在规定学习年限内重修次数不限。 六、编班与学籍管理

第十六条 实行学分制后,学生们按专业、年级编班,形成自然班,学生选课后,按选课人员形成教学班。

第十七条 毕业条件:(1)有正式学籍的学生。(2)通过思想品德(组织纪律、行为规范)等方面的综合考核合格或操行评分达到学校要求。(3)获得一种(含一种)以上相应有效的职业资格、职业技术等级证书。(4)修读完规定的所有必修课程和任选课程(含获准免修的课程),并考试合格获得相应学分。(5)修满本专业要求的该学制规定的最低总学分。满足以上所有五项毕业条件者,准予毕业。

第十 满足毕业条件提前毕业的学生,经审核并报教务科批准后,可提前推荐就业。

第十九条 实行学分制后,不采用留级制度,必修课程、选修课程不及格的,允许在校期间参加下一年级的补考。学生在校期间学完规定的课程,尚不具备毕业条件者,可先颁发结业证书或相应证书,在三年内重修补考合格达到毕业条件者,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条 对于从其他职业学校、其他专业转入的学生,可承认其取得的相关的学分。对于从高中阶段其他类型学校或教育培训机构转入的学生以及具备相当学历的社会青年,可承认其相应的学习经历和学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和教师要指导学生根据社会需要和个人兴趣、条件,按照实施性教学计划和学期授课计划进行选课。教务科应事先向学生公布实施性教学计划的课程及相应学分,公布毕业的最低总学分以供学生选择。指导学生制定课程学习计划(获取学分计划)。

第二十二条 未涉及的事项按现行的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七、附则

第二十三条 全体教职员工要认真学习有关,切实更新教育观念,充分发挥学分制在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职业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中的作用。要注意研究和正确处理实行学分制给学校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要不断加强和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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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学校的各项工作以适应学分制的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未尽事宜,由教学业务部门负责解释。本方案在实施过程中尚待进一步修正和完善。

第二十五条 本方案自2006年开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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