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69R章 商船(安全)(货船构造及检验)(1984年
9月1日之前建造的船舶)规例十
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第369R章 商船(安全)(货船构造及检验)(1984年9月1日之前建造的船舶)规例的主要内容。
第369R章 第51条消防安全
(1)在本节适用的每艘船舶上,每个机舱均须设置符合《商船(安全)(消防装置)(1980年5月25日或之后但1984年9月1日之前建造的船舶)规例》(第369章,附属法例)附表12的规定的火警探测系统,以及至少一个符合该规例附表7、9或10(视何者适用而定)的规定的固定式灭火系统。
(2)在任何该等船舶上所设置的每条燃油及润滑油压力管,均须在有需要时予以屏护或以其他方式适当地保护,以防止该管一旦发生故障时,燃油与热表面接触或进入机械的进气口。压燃式发动机的高压燃须另外设置设施,在一处安全地点收集任何该等燃油,并在警报系统显示该项失误。
(3)在每艘该等船舶上,每个直接供应主要推进机械或其辅助设备,并布置成以自动或遥控方式注油的油类燃料舱,均须设置设施,以防止满溢及漏油。每个该等油类燃料舱及装置了燃油加热装置的沉淀柜,如其内的油类燃料可超逾闪点,则须设置高温警报器。
(4)在每艘该等船舶上,用以制备易燃液体以在锅炉或机械使用的设备(例如燃油净化器),须有防止满溢及漏油的布置,并且在合理切实可行的范围内,须装设于纯粹拨供该等设备及其加热器之用的舱间内。
(5)在每艘该等船舶上,输出功率为2250千瓦特或以上或汽缸内径为300毫米或以上的所有内燃机,均须设置曲轴箱油雾探测器或引擎轴承温度深测器或其他同等设施,一旦有初起危险情况,即在警报系统上发出警报。
(6)在每艘该等船舶上,锅炉的所有供气罩和上风口以及主要推进机的扫气气带,均须设置探测器,于该等供气罩或上风口或扫气气带内一旦有初起火警,即在警报系统上发出警报,除非上述设置的规定获核证当局免除。
第369R章 第52条防止浸水
在本节适用的每艘船舶上,机舱舱底污水井的位置,须使到在正常横倾角及纵倾角时能够探测到液体的积聚,并须备有液位警报器。机舱舱底污水井的容量须足以容纳在无人看管期间的正常排水量。具有自动舱底泵抽装置的船舶须设置设施,以显示舱底污水泵何时较正常操作为频密。如设有自动舱底泵抽装置,则可准许采用较小的污水井。
第369R章 第53条一般规定
第III部
建造─液货船
第I节
(1)本部适用于第1(5)条指明的海域航行液货船。
(2)船体、上层建筑、主构舱壁、甲板及甲板室均须用钢或其他同等物料建造,但A类机舱的顶部及舱棚,以及根据第56(1)条须绝缘至A60标准的上层建筑及甲板室的外部边界,则只可用钢建造。
第369R章 第54条舱间位置
(1)A类机舱须位于液货舱及污水舱之后,并须以空隔舱、泵房或燃油舱而与该等液货舱及污水舱分隔,而且须位于该等空隔舱或泵房之后,但泵房的较低部分可凹入A类机舱以容纳各泵,只要该凹入部分的顶部不超过龙骨之上的型深的三分之一即可;但就载重量不超逾25000公吨的船舶而言,如因管道的出入口与布置而致设置该高度的凹入部分并不切实可行,则凹入部分的高度可增至不超逾龙骨之上的型深的一半。
(2)起居舱须位于所有液货舱及污水舱、泵房及将液货舱、污水舱与A类机舱分隔的空隔舱之后,但如起居舱位于上甲板水平之上,则该等舱间可位于第(1)款提述的泵房凹入部分之上。
(3)服务舱、控制站、货物控制站、不属A类机舱的机舱以及泵房均须位于所有液货舱及污水舱之前或之后,并须以空隔舱、泵房或燃油舱而与该等液货舱及污水舱分隔,但以下情况则属例外─
(a)如该等舱间位于上甲板水平之上,则可位于第(1)款提述的泵房凹入部分之上;
(b)如驾驶舱只作驾驶之用,并以高度不小于2米的开敞空间而与上甲板分隔,则可位于液货舱之上。(4)凡起居舱、不属A类机舱的机舱、控制站及货物控制站均设于燃油舱某部分的对上之处,则该等舱间与液货舱及污水舱的横向分隔不得小于600毫米。
第369R章 第55条溢油的预防措施
须设置设施,将上甲板的溢油与起居舱及服务舱隔离,并须顾及船尾货物处理设施(如有设置的话)。
第369R章 第56条上层建筑及甲板室的外部边界
(1)围绕起居舱及服务舱、控制站及货物控制站的上层建筑及甲板室的外部边界,以及支承该等舱间的任何悬架甲板,均须在该等边界的面向货油舱部分,以及在该等边界的各侧面,由每层甲板水平的前边界起,作水平方向并与该船舶的中线作平行量度的3米距离之内,绝缘至A60标准,但该等绝缘物无须在以下地方安装─
(a)操舵室的外舱壁及悬架甲板;及
(b)装有第(2)(a)款提述的门的舱间的外部边界。(2)如上层建筑及甲板室是围绕起居舱及服务舱的,则面向该等上层建筑及甲板室的货油舱的外部隔舱壁─
(a)不得装门,但如为了提供通道,通往该等无通道前往起居舱及服务舱而内部限边界绝缘至A60标准的舱间,则属例外;
(b)舷窗以及并非操舵室窗的窗均须属不能开启的类型;
(c)不得在上甲板的该等上层建筑及甲板室的第一层装窗,而在该层所装的舷窗须在内部装有永久附设的钢盖;
(d)在该等上层建筑及甲板室第一层以上的各层所装的舷窗及窗,均须在内部装有永久附设的钢罩或备有可移动的钢罩,而可移动的钢罩须贮存在拟使用该罩的舱间内。(3)第(2)款的条文适用于在围绕起居舱及服务舱的上层建筑及甲板室各侧面的外部隔舱壁,距离为由每层甲板水平的前外部隔舱壁作水平方向并与该船舶的中线作平行量度的5米,一如该等条文适用于面向货油舱的外部隔舱壁,但第(2)(a)款并不适用于操舵室的外部隔舱壁。
第369R章 第57条将货泵房与A类机舱分隔
(1)将货泵房与A类机舱分隔的舱壁及甲板须为A0标准的‘A’级隔板。
(2)如为货泵房照明的目的而在第(1)款提述的舱壁及甲板上安装照明灯围罩,则该等照明灯围罩须不使该等舱壁及甲板的‘A’级完整性及气密性受损。
第369R章 第5A类机舱及货泵房的隔舱壁及甲板
(1)A类机舱及货泵房的内部或外部隔舱壁或甲板不得装窗及舷窗,包括该等舱位的天窗,但该等窗及舷窗可装于A类机舱与位于该舱间边界内的机械控制室之间的舱壁。
(2)A类机舱及货泵房的天窗须能在使用该等天窗的舱间外面关闭和开启。
第369R章 第59条将起居舱及服务舱与A类机舱及货泵房分隔
(1)将起居舱及服务舱与A类机舱及货泵房分隔的舱壁及甲板须为A60标准的‘A’级隔板。
(2)如为货泵房照明的目的而在第(1)款提述的舱壁上安装照明灯围罩,则该等照明灯围罩须不使该等隔板的‘A’级完整性、绝缘标准及气密性受损。
第369R章 第60条将起居舱与厨房、贮物室及相类舱间分隔
将起居舱与厨房、油漆房、灯具房或水手长仓库分隔的隔舱壁须用钢或其他同等物料建造。
第369R章 第61条将控制站与其他围封舱间分隔以作保护
(1)将控制站与其他围封舱间分隔的舱壁及甲板须为具有符合附表1所列表1及2的绝缘标准的‘A’级隔板。
(2)将驾驶舱与第54(3)(b)条提述的开敞空间分隔的甲板须为A60标准的‘A’级隔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