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徐州工程学院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调动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保障教学、科研与人才培养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关于印发<徐州市事业单位岗位任职条件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徐人社发〔2013〕251号)、《徐州工程学院岗位设置与聘用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岗位设置 (一)设置范围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教师工作以外的其他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的工作岗位,主要包括实验、工程技术、图书资料、档案、编辑出版、会计审计、医疗卫生等专业技术岗位。
1.学校各级实验室设置实验岗位。
2.信息化中心、后勤管理处、基建处等单位根据需要设置工程技术等专技岗位。
3.图书馆设置图书资料岗位,档案馆、人事处档案科等单位设置档案专技岗位。
4.学报编辑部、宣传部校报编辑部门、院长办公室校史编辑部门等单位设置编辑出版岗位。
5.财务处、审计处等单位设置会计、审计岗位。 6.校医院设置医疗卫生岗位。 7. 其他特殊岗位。 (二)设置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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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高质量、服务教学。以岗位设置与聘用为基础,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提供服务保障。
2.总量控制、分类管理。学校在上级部门核准的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结构比例范围内,制定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实施细则。学校根据其他专业技术工作的特点和实际需要,对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3.按需设岗、优化结构。根据学校整体事业发展的客观需要,科学合理设置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优化队伍结构,促进其他专业技术队伍全面协调发展。
4.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岗位设置要统筹兼顾、重点倾斜,要有利于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有利于调动广大教职员工的积极性。
(三)设置方法
根据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的分布特点,按实验、工程技术、图书资料、档案、编辑出版、会计、审计、医疗卫生等类别进行岗位设置,岗位数由学校在上级批准的控制数内,由各单位推荐学校统一组织评聘。
(四)岗位等级与结构比例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正高级岗位、副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和初级岗位的控制比例为5:25:55:15。
正高级岗位设三、四级,副高级岗位设五、六、七级,中级岗位设八、九、十级,初级岗位设十一、十二级。正高级岗位中三级和四级岗位的控制比例为20:80;副高级岗位中五级、六级、七级岗位的控制比例为20:35:45;中级岗位中八级、九级、十级岗位的控制比例为20:40:40;初级岗位中十一级、十二级岗位的控制比例为50:50。
二、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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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职责 1.正高级岗位
(1)掌握国内外本专业的发展动态,对专业发展进行规划、设计,并组织实施,取得标志性成果;
(2)主持工作研究和学术交流,解决关键性技术问题,在本学科(行业)权威性刊物上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出版著作;
(3)对本单位的改革与发展提出建设性意见,指导副高级和中级技术人员;
(4)聘期内,完成岗位业务工作量。 2.副高级岗位
(1)了解本专业国内外发展动态,参与专业规划并协助实施,取得建设性成果;
(2)作为技术骨干积极开展工作研究和学术交流,解决工作中的技术难题,在本学科(行业)核心刊物上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编写技术指导书,指导和培养中级以下技术人员;
(3)聘期内,完成岗位业务工作量。 3.中级岗位
(1)积极参与专业规划的实施,取得较好的成果;
(2)积极开展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的技术问题,在本学科(行业)核心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或参与编写技术指导书,指导初级技术人员;
(3)聘期内,完成岗位业务工作量。 4.初级岗位
(1)积极开展工作研究,处理工作中的技术问题; (2)聘期内,完成岗位业务工作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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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体岗位职责由各用人单位根据岗位性质和承担的任务制定,报学校岗位聘用与考核领导小组备案。
三、聘用条件 (一)三级岗位
按照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定的条件执行。符合条件名额超过学校控制名额,从申报者中好中选优。
(二)四级岗位
在正高级岗位上任职,并较好地完成了本岗位工作任务。 (三)五级岗位
1.上一轮岗位聘用时,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五级岗位,且聘期考核基本合格及以上,可以继续推荐聘用五级岗位;
2.聘用在专业技术六级岗位3年及以上,上一轮岗位聘用聘期考核合格,且任现职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推荐申报五级岗位。
(1)被评为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2)入选江苏省“六大人才高峰”、“333高层次人才工程”、 “青蓝工程”等人才工程;
(3)被评为市优秀专家;
(4)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或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获得者;
(5)主持完成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课题。
(6)获得其他同等奖项和荣誉的,由市门认定后,可以申报竞聘五级岗位。
(四)六级岗位
1.上一轮岗位聘用时,聘用在专业技术岗六级岗,且聘期考核基本合格及以上,可以继续推荐聘用六级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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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聘用在专业技术七级岗位3年及以上,上一轮岗位聘用聘期考核合格,且任现职以来符合下例条件之一,可以推荐申报六级岗位,推荐名额超过学校控制指标时,从申报者中好中选优。
(1)评为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2)入选江苏省“六大人才高峰”、“333高层次人才工程”、 “青蓝工程”等人才工程;
(3)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或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获得者; (4)参与完成省级及以上科研项目、课题(排名前3,以结项证书为准);
(5)主持完成市厅级及以上科研项目、课题; (6)被评为市级各类优秀科技人才的。
(7)获得其他同等奖项和荣誉的,由市门认定后,可以申报竞聘六级岗位。
(五)七级岗位
受聘副高级岗位,并较好地完成了本岗位工作任务。 (六)八级岗位
1.首轮岗位聘用时,聘用在其他专业技术八级岗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并发挥重要作用,聘期考核基本合格及以上,可以继续推荐聘用八级岗位;
2.首轮岗位聘用时,聘用在其他专业技术九级岗位3年及以上,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并发挥重要作用,聘期考核合格,并在任现职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推荐八级岗位,推荐名额超过学校控制指标时,根据任现职以来的年度考核及科研情况,从申报者中好中选优。
(1)被评为市级及以上各类优秀科技人才;
(2)获得市级科技进步一等奖、二等奖(含同等奖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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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参与完成省级及以上科研项目、课题(排名前5,以结项证书为准);
(4)主持完成市厅级及以上科研项目、课题。 (七)九级岗位
1.首轮岗位聘用时,聘用在其他专业技术岗九级岗,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并发挥重要作用,聘期考核基本合格及以上,可以继续推荐聘用九级岗位;
2.首轮岗位聘用时,聘用在其他专业技术十级岗位3年及以上,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并发挥重要作用,聘期考核合格,并在任现职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推荐九级岗位,推荐名额超过学校控制指标时,根据任现职以来的年度考核及科研情况,从申报者中好中选优。
(1)参与完成市厅级及以上科研项目、课题; (2)主持完成校级科研课题;
(3)获市级科技进步奖及以上(含同等奖项)。 (八)十级岗位
受聘中级岗位,并较好地完成了本岗位工作任务。 (九)十一级岗位
1.首轮岗位聘用时,聘用在其他专业技术十一级岗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并发挥重要作用,聘期考核基本合格及以上,可以继续推荐聘用十一级岗位;
2.首轮岗位聘用时,在其他专业技术十二级岗位任职3年以上,聘期考核合格,并在任现职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完成市厅级或校级科研项目、课题、工程以及技术推广项目者;
(2)获市级科技进步奖(含同等奖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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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十二级岗位
受聘初级岗位,并较好地完成了本岗位工作任务。 四、聘用程序
(一)公布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岗位职责和聘用条件; (二)应聘者提交申请;
(三)用人单位进行基本条件审查,二级学院对实验岗人员提出拟聘人选或各部门对其他专技岗人选提出推荐意见,且在学院(部门)予以公示;
(四)学校岗位聘用与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确定拟聘人选; (五)公示拟聘人选;
(六)公布聘用名单,签订聘用合同。 五、聘期管理与考核
(一)聘期内,晋升聘用至高一级其他专业技术职务中基础级岗位(四级、七级、十级、十二级),须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晋升条例规定。
(二)出现重大工作失误,或给学校的声誉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使学校蒙受重大经济损失的人员,视其情节,低聘或解聘其现有岗位,且3年内不得参加高一级岗位的聘用。
(三)在聘用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违背聘用程序的,一经查实即为无效聘用,并追究相应的责任。
(四)聘用在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上兼任处级领导职务的人员,对其专业技术岗位应完成的学术科研成果进行考核,管理工作按照目标任务进行考核。
(五)转聘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的,一般只能先转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所对应的基础级岗位,具有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可参与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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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
(六)新入校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工作量考核。上半年入校的,当年科研工作量按所享受的校内奖励性绩效对应岗位工作量标准减半考核,下半年入校的,当年不要求科研工作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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