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服务指南(市政类)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限城、镇规划区内建设项目) 2、办理单位:蒲江县规划管理局
3、办理窗口:县政务服务中心规划管理局窗口 4、承诺时限:8个工作日 5、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6、窗口电话:88555779 7、投诉电话:88522299
二、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七十四号(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七条、三十、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
2、《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2011年9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通过)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四十三条、四十四条、四十五条、五十五条、五十六条
3、《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2017年6月3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第四十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
4、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5、《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三、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县政务中心规划管理局窗口提交申请资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予以受理后,窗口工作人员将资料移交规划管理局市政科经办人审查办理。 3、在承诺期限内,经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经审查不同意的,予以书面回复。
四、申请材料
1、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市政类)申请(1份,盖鲜章)。
2、具有地籍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用地界址测绘成果纸质和电子版(光盘形式)各1套。成果上标明测绘单位承诺对测绘资料数据的准确性负责,自愿承担数据不准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3、土地权属文件(复印件)1份(已办理选址不需要再提交)。
4、发改批准、核准、备案材料一份。
5、项目主管部门意见(复印件1份,核原件);涉及相关部门、乡镇意见(原件1份)。 6、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或军官证复印件1份,核原件)及建设单位委托函(原件1份)。
五、温馨提示
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内,请及时办理下一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