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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制度的运行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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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l;J占缸会 2 0 o 9.1 1(下) 人民调解制度的运行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张树天 摘要人民调解制度是我国重要的纠纷解决方式,近年来因自身局限而不能充分发挥解纷作用。本文从人民调解制度的 运行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两个方面对该制度进行了剖析,提出了人民调解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关键词人民调解制度社会纠纷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1 1-389 01 中图分类号:D925 人民调解制度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解决民间纠纷的法 律制度,自其涎生以来,以其优化、迅速、低廉处理纠纷的方式化 解了大量的民间纠纷,它的发展历史充分体现了,它是除诉讼制 度以外,运用得最广泛、最成功,并深受广大群众欢迎的一种纠纷 解决途径和社区服务方式。目前,我国已建立起人民调解委员会 近一百万个,拥有调解人员九百多万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普遍 建立,使人民调解活动得以渗透于城乡基层社会生活,通过采取 灵活多样的方式预防和解决各种民问纠纷,同时分流一部分 主管的民事案件。因此,人民调解被认为是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 机制中的重要一环。 一、人民调解制度的运行现状 在新的历史时期,随着国家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使不同价值观念、利益观念和是非观念相 互碰撞、冲突,各种利益关系的进一步调整使各种社会矛盾大量 增加,矛盾主体日趋多元化,内容愈益复杂化,人民调解工作面临 了各种新矛盾和新问题,给人民调解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人民 调解在90年代中期发展达到高潮后逐渐呈下滑趋势,受理纠纷 数量明显下降。据统计,1995年,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纠纷数 为602.8万件,法眵 一审民事案件受案数为271.8万件,比例为 2.2:1;至2001年,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纠纷数为486.1万件, 一审民事案件受案数为345.9万件,比例为1.4:l:2005年, 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纠纷数为448.7万件,一审民事案件受 案数为436.I万件,比例为I:I。0人民调解受案数量的减少,说 明其解决社会纠纷的功能正弱化。对此,有学者预测:人民调解 制度“随着市场经济建设的进一步发展,人们将会更多地借助法 律来维护自己的利益,而民间调解的作用还会进一步下降。”所 以,从目前看“强诉讼、弱调解”的纠纷解决体系结构特征已经形 成。而这种局面的形成和人民调解制度自身的存在的问题是分 不开的。 二、人民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人民调解制度统一立法的缺失 长期以来,人民调解工作只能靠经验、靠领导的重视程度来 推动,人民调解制度缺乏统一性、规范性立法。目前,有关人民调 解制度的规定散见于《》、《民事诉讼法》、《婚姻法》、《继承法》、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人民调解条例》等 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其中对人民调解制度的规定不够完备,且都 过于原则,而且这些规范性文件分散,协调性不够,有些规定甚至 还存在相互矛盾之处。虽然2oo2年国家发布的三个文件,即最 高人民、司法部《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最高人民 作者简介:张树天,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2009级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关于审理人民调解协议的规定》,司法部的《人民调解规定》, 使情况有所改观,但仍无法适应客观形势的需求。 (二)人民调解员队伍素质不高 调解人员大多没有受过正规的法律专业教育,难以熟练运用 法律法规调解纠纷,而且指导调解的观念陈旧。并且以往的民间 矛盾主要以邻里纠纷、婚姻家庭、遗产继承等纠纷类型为主,这些 纠纷具有单一性、内部性和不易扩散性等特点。伴随着市场经济 改革的进行,经济成分、经济主体、社会组织形式、社会生活 方式等逐渐多样化,使与之相适应的利益格局不断调整变化,新 型民间矛盾不断出现。除传统的纠纷类型,还出现了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村务管理纠纷、土地承包纠纷、征地拆迁纠纷、房屋宅 基地纠纷等类型。。这些纠纷对人民调解组织解决纠纷的能力提 出了新的考验,对人民调解员的业务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不注重对纠纷当事人民事权利的保护 在实践中,为淡化当事利意识而化解纠纷的“和稀泥”式 的调解相当普遍。调解者往往把缓解矛盾、息事宁人作为优先考 虑的目标,不但不鼓励当事人提出正当的权利主张,反而为达成 和解,尽量压抑当事人的权利主张。当事人的权利意识一旦觉 醒,可能会导致矛盾激化。 (四)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弱 长期以来,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问题是制约人民调解制度发 展的瓶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6条第2款规定:“人民调解委员 会依照法律规定,根据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对达成的协 议应当履行: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反悔的,可以向人民起 诉。”这一法律规定被人们戏称为“调解不算数”。由于缺乏法律 约束力,因此在实践中,很多纠纷在经过调解解决后,当事人仍会 反悔而进入诉讼程序。这增加了当事人纠纷解决的成本,也导致 调解的程序利益被抵消了。人民调解协议的权威性,乃至整个人 民调解制度的权威性、有效性都因此而被抹杀了。 三、结语 从我国人民调解制度运行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可以看出,其 应有的纠纷合理分流和有效解决功能受到极大地制约。因此,应 在保持人民调解的民间性质的基础上,对其进行改革,完善其自 身制度建设,从而增强其解决纠纷的效果,使其更充分地发挥解 纷作用,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在有限条件下帮助实现法制建设 的快速发展。 注释: ①罗华.人民调解制度的现状、变化及其价值内涵.理论与改革.2002(6).第l22页 ②徐枫.当前人民调解制度面临的困境及成困.法制与社会.2009(2).第l63页. 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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