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
析
摘要:进入21世纪以来,地理标志的作用越发明显,对其进行全面保护对经济社会的发展有益,对传统文化也有传承作用。随着我国民众商标意识的增强,地理标志资源得到挖掘,地理标志的法律价值、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越发突出,对社会的发展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本文从当前我国地理标志保护为出发点,总结出我国地理标志保护所面临的范围不明确、忽视地理标志知名度和侵权认定难的问题,并提出切实可行的完善建议。通过对总结的问题及对策的深入研究,期待寻找一条适合我国的地理标志保护道路,提高我国地理标志保护水平,助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
关键词:地理标志;知识产权;商标;合理使用 一、地理标志概述
(一)地理标志的概念。为了保护洛克福奶酪,法国人于14世纪创造了地缘标记,从此地缘标记进入了大家的视野。来到工业时代,法国等国签署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从此把地缘标记同专利权、版权置于同一高度。经过多年的发展,地理标志并未有完整公认的概念,但包含《TRIPS》协定在内的国际公约都认为地理标志是表示某种特定商品,能够体现该特定商品质量、原产地等特征的标志。地理标志这一概念进入我国后,也曾有\"货源标记\"等不同的表述,直至2001年我国修订《商标法》并在其中使用\"地理标志\"这一概念后才将地理标志这一概念确定下来。对地理标志定义时,我国的商标法将其表述为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二)地理标志与商标的关系。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利用文字、图形等要素能够将一种商品和他人的商品区分开的标志是商标。通过对比地理标志和商标
的概念,二者均具有帮助特定消费者区分商品、了解商品性能、并挑选商品的作用。但是,二者也有较明显的区别。在权利归属方面,二者本质上军事私权利,地理标志也有一定的公共性,特定区域内该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都有使用的权;而商标则是真正的私权,仅由商标的权利人享有权利。在权利内容方面,地理标志由于具有原产地的,不允许转让;而商标作为一种私权利,与商品无异,在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时刻依据权利人的意思自治自由转让。权利期限方面就业有较大不同,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具有十年的有效期,并且权利人在有需要时可以办理续展手续。但是地理标志原则上并无期限。
2、地理标志的价值
(一)地理标志的法律价值。地理标志最重要的功能体现在指示功能,该功能一方面是指示产品的地理来源,由于特定的气候、降水、光照等条件对商品尤其是农产品的品质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此时,地理标志的地理来源指示功能对产品而言具有重要意义,可以帮助消费者在诸多同类产品中挑选出质美价优的产品,也能够有效的帮助生产者经营者提高销量,提高收入。地理标志还有品质指示和担保功能。地理标志商品往往具有优质的生产工艺、可靠地质量保证、良好的售后服务。因此,消费者在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通过地理标志的品质的指示和担保功能可以挑选到心满意足的产品。
(二)地理标志的经济价值。物以稀为贵,正是因为地理标志产品产地往往有着得天独厚的气候、土壤、光照等自然条件加之独特的生产工艺技术等条件。因此地理标志弄产品往往较同类产品有更强的竞争力,会带来更高的附加价值更高的销量,也会创造更高的经济价值。
(三)地理标志的社会价值。出于地理标志的经济价值和法律价值,一些不法生产者以假乱真、以次充好,未经允许擅自使用地理标志,破坏正当有序的市场秩序,对地理标志产品的信誉及品质有着不同程度的负面影响,严重则会影响地理标志所有人及相关利益主体的经济效益。因此,地理标志的所有人将会尽全力维护地理标志的名誉。同时,对于消费者而言,只有地理标志产品的品质得以保证,才可以充分相信地理标志产品的地理来源和品质,能够做出正确合理的判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推进地理标志品牌建设和保护的过程中,有助于保护当地的
自然环境,贯彻绿色环保理念,着力打造地理标志品牌也有利于带动旅游等产业的发展,以产业促发展,促进乡村振兴的实现。
3、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现状和存在问题 (一)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现状
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根据《巴黎公约》的要求,我国开始通过法律的手段保护地理标志,但那时由于我国立法任务较重,人民群众对对地理标志欠缺基本认知,因此并未构建完整的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制度。自从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后,加入并遵守《TRIPS》协定是加入世贸组织的必要条件,此时我国才将地理标志的高低提高至与版权、商标相同的高度。因此,我国又一次修订商标法,重新界定地理标志的概念,并做出了新的保护规则,充分履行了保护地理标志这一法定义务,我国地理标志得到完善的保护,相关产业快速发展。
结合我国法治实践的经验并借鉴国际经验,我国地理标志出现了多种保护制度共存的情况。即我国存在商标法保护制和地理标志及其相关产品保护的行政保护制度,以及竞争法作为兜底的保护制度。因为地理标志保护规定较多且缺乏相互协调的机制,也出现了规则打架、法律保护缺位、错位的情况。对此,也有必要统一保护规则,健全地理标志保护制度。
(二)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存在的问题
1、地理标志农产品条件不明确。划定地理标志农产品的的生产范围是地理标志相较于商标最大的区别,因为气候等条件对农产品品质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如何划定地理标志农产品的生产区域是重要但棘手的一个问题。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关于地理标志的生产区域并未详细的规定,大多是按照行政区划划定生产区域,而忽略气候等因素的影响,这样简单地将行政区域范围当作地理标志农产品生产区域范围缺乏科学性。
同样,地理标志农产品的质量规定也不完善,存在法律规定之间的规则打架问题。我国现行法要求地理标志申请主体提出申请的同时还应当提供质量报告、生产规范、地理环境条件等证明材料。但是由于没有统一的规范和文件要求,给地
理标志申请主体徒增了一些不必要的麻烦,在一定程度上也导致了地理标志农产品质量管理和监督的缺位错位问题。
2、忽视地理标志的知名度问题。虽然地理标志与商标最根本的功能都是表明商品来源的标识,但是地理标志往往适用于声誉好、知名度、特色鲜明的农产品。加强对地理标志的保护的一个重要的原因是特定商品在市场上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得到了广大消费者的认可。但是我国地理标识授予过程中并未重视该问题,其与地理标志的本质要求是有相悖的,因此会导致部分生产者经营者会以不符合标准的农产品申请地理标志以寻求更高的保护,此举可能会出现很多滥竽充数的地理标志,严重者还会损害地理标志的制度价值。
3、侵权认定标准不明确。地理标志在发展的过程中,出现了纷繁复杂的侵权行为,归纳起来分分三大类:仿冒适用;虚假宣传;当做通用名称使用。因此建立完整的救济制度是保障地理标志权利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其第一步是侵权认定。但侵权认定有争论,有观点认为地理标志是与商标的一种,应当按照商标侵权的规则进行认定,凡时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商标即为侵权;也有观点认为,优于地理标志具有一定的公共性,只要该产品来自特定地域范围,达到相应的质量要求,满足上述两个条件,就可以使用地理标志,判定侵权并不考虑是否经过授权。
四、解决地理标志保护的对策
(一)明确地理标志农产品范围。确定地理标志农产品的范围是发挥地理标志作用的前提,通过调研确定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地理来源及质量标准是重中之重,同时应当做好登记、管理、监督等后续工作。对此,可以建立一套以自然环境、人为因素为主,公众评价、市场表现为辅的综合评价体系。首先,必须,明确地理标志农产品生产的地理区域必须考虑气候等自然条件、人文因素和历史因素,而不应仅以行政单位作为区域划分的唯一标准。其次,行政部门可以派出调查组,充分调查特定农产品的市场占有率、社会认可度、知名度及消费者评价等信息作为重要的参考,综合评定是否认定地理标志农产品。此外,还应当建立一套与之相匹配的质量体系,保证地理标志产品的品质。首先,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应当由农业农村部和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制定地理标志农产品质量标准、检查监督体系等规则,安排市场监管和质量检测等部门依法公开调查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各项指标进行检
测。同时,可以设计制作宣传资料介绍产品质量体系,方便消费者行使监督权,也倒逼生产者经营者生产销售符合质量标准的农产品。总之,地理标志农产品范围的确定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准确把握地理标志农产品的生产范围和质量标准,尽最大可能给予其精准保护,充分体现地理标志的价值。
(二)重视地理标志的知名度评价。如前文所述,地理标志申请和审批过程中会忽视地理标志的知名度问题,因此有必要建立地理标志评价体系。本文认为应当在商标行政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专门的调查组对提出申请的地理标志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驳回申请。调查组可以对品牌进行拆解,配合问卷调查、搜索量调查、社交舆情监控等工具,再结合品牌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指标并设置权重,来完成品牌知名度的衡量。
(三)明确侵权认定标准。当侵权行为发生时,必须尽快认定侵权,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遏制侵权这一不正之风。在我国法治实践中地理标志表明农产品的地理来源,担保产品的品质已成为共识。因此在此类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应当着重审查该农产品是否来自于特定的地区、是否符合地理标志农产品的质量要求、是否经地理标志权利人授权许可。本文认为在侵权认定过程中还应当注重行业协会的作用,行业协会对地理标志农产品有着更为专业的了解,能够快速识别农产品的来源并能大致判断其品质。
建立侵权认定标准的同时也要建立合理使用制度。可以在现行地理标志保护制度中添加如下规则。当某种农产品在其包装上注明为地理标志农产品的,若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能够提供证据证明确实来自相关产地,则可倾向于其属于合理使用。同时行为人使用地理标志时应当具有善意。应当指出,此处的善意是指行为人使用地理标志并非有刻意搭便车获取收益的意图,只是误打误撞使用了地理标志。在是否善意的判断过程中,应当考虑使用者的使用目的,第一次使用时间和收益等因素。
参考文献:
[1]韩玉玲,姚瑶,施宇恬,季,张越.我国地理标志农产品研究现状与展望[J].江苏农业科学,2022,50(15):232-239.
[2]陈星.论我国地理标志专门立法保护[J].社会科学家,2022(03):130-137. [3]杜金秋.我国地理标志的商标权保护[D].黑龙江大学,2022.
[4]潘天怡,孔贻朱.地理标志保护的体系化思考[J].河南职业学院学报,2021,19(04):60-.
[5]陈燕翔.论我国地理标志商标侵权认定标准的完善[D].华东理工大学,2021.
[6]许奇.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的权利冲突与制度协调[D].山东大学,2021. [7]危星坤.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研究[D].江西财经大学,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