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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司法鉴定业协会《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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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京司鉴协发20094号 北京市司法鉴定业协会关于印发《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相关会员单位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已经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09年12月1日起在办理本市各级人民委托的非职工工伤、非道路交通事故的其他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案件中建议参照本《标准》执行。 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 2 -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2009年8月19日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总则 .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为基础结合北京市法医检案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残疾的鉴定提供依据。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各级人民审理案件中涉及人体损伤的残疾程度鉴定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鉴定原则 鉴定应当结合受伤当时的伤情分析残疾同损伤之间的关系依据人体损伤的后果或结局实事求是进行。 . 鉴定时机 评定时机应以外伤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 . 残疾等级划分 本标准依据伤者治疗后临床症状稳定时的器官损伤、功能障碍日常生活、工作、学习和社会交往能力的丧失程度及其对医疗和护理依赖的程度适当考虑了由于伤残引起的社会心理因素的影响将残疾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一级最轻为十级。 残疾等级划分依据 ..一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⑴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 ⑵存在医疗依赖 ⑶意识消失 ⑷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一级护理依赖 ⑸各种活动严重受限而卧床 ⑹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二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⑴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 ⑵存在医疗依赖 ⑶日常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二级以上护理依赖 ⑷各种活动严重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子上活动 - 3 - ⑸不能工作 ⑹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三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⑴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 ⑵存在医疗依赖 ⑶日常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三级以上护理依赖 ⑷各种活动严重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⑸明显职业受限 ⑹社会交往困难。 ..四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⑴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重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 ⑵存在医疗依赖 ⑶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⑷各种活动严重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⑸职业种类受限 ⑹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五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⑴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度的功能障碍或并发症 ⑵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 ⑶各种活动中度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⑷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⑸社会交往贫乏。 ..六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⑴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 ⑵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⑶各种活动中度受限活动能力降低 ⑷不能胜任原工作 ⑸社会交往狭窄。 ..七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⑴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或有并发症 ⑵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⑶各种活动中度受限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⑷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 ⑸社会交往能力降低。 ..八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⑴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轻度功能障碍 ⑵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重度受限 ⑶各种活动轻度受限远距离流动受限 - 4 - ⑷断续工作 ⑸社会交往受约束。 ..九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⑴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轻度功能障碍 ⑵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中度受限 ⑶工作、学习能力下降 ⑷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十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⑴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轻度功能障碍 ⑵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⑶工作、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⑷社会交往能力受影响。 . 多处种残疾的评定 被鉴定人

有处种以上的残疾等级者应分别进行评残并以最重的残疾等级作为最终评定结论。相同的最重等级达项以上的可晋升一级。 . 对原有残疾和疾病的处理 受伤器官原有残疾或疾病的应以本次损伤后实际致残后果或结局为依据进行鉴定但须说明原有残疾的等级或伤病参与度。 . 鉴定人 ..鉴定人条件鉴定人应具有法医学鉴定人资格 ..鉴定利和义务鉴定人有权了解与损伤有关的案情调阅案卷和病历及相关资料勘验现场对受伤人员进行体格检查和必要的特殊仪器检查。鉴定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规定保守案件秘密。 1.9 劳动能力丧失与伤残程度的比对 本标准1-4级伤残相当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5-6级相当于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7-10级相当于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2. 分则 2.1 一级残疾 2.1.1 极重度智能减退 2.1.2 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2.1.3 三肢瘫肌力1级 2.1.4 重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2.1.5 植物性生存状态 2.1.6 迁延性昏迷状态 2.1.7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90以上 2.1.8 呼吸困难Ⅳ级 2.1.9小肠切除90以上 - 5 - 2.1.10双肾切除或孤肾切除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2.1.11 三肢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2.2 二级残疾 2.2.1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 2.2.2 三肢瘫肌力2级 2.2.3 截瘫、偏瘫肌力1级 2.2.4 面部明显瘢痕90以上容貌毁损和器官功能障碍 2.2.5 双眼球缺失 2.2.6 双眼盲目5级 2.2.7 双侧上颌骨或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2.2.8 一侧上颌骨及下颌骨对侧完全缺损 2.2.9 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呼吸困难Ⅲ级 2.2.10 肺功能重度损伤 2.2.11 心功能不全三级 2.2.12 食管闭锁或切除后摄食依赖胃造瘘者 2.2.13 肝损伤致重度肝功能损害 2.2.14 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udd-Chiari综合征 2.2.15 胆道损伤致重度肝功能损害 2.2.16 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2.2.17 双上肢在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2.2.18 二肢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2.3 三级残疾 2.3.1 重度智能减退 2.3.2 三肢瘫或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 2.3.3 截瘫、偏瘫肌力2级 2.3.4 完全性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2.3.5 重度器质性精神障碍 2.3.6 面部明显瘢痕75以上容貌毁损和器官功能障碍 2.3.7 面部重度毁容 2.3.8 双眼盲目4级 2.3.9 一眼球缺失或盲目5级另一眼盲目3级 2.3.10 双眼视野≤8或半径≤5° 2.3.11 一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或下颌骨一侧完全性缺损 2.3.12 咽喉损伤致呼吸困难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2.3.13 气管损伤致呼吸困难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2.3.14 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 - 6 - 2.3.15 小肠切除3/4以上未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2.3.16 肝切除3/4以上 2.3.17 全胰切除 2.3.18 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2.3.19 双上肢在腕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2.3.20 双下肢在膝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2.3.21 二肢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2.4 四级残疾 2.4.1三肢瘫或四肢瘫二肢肌力3级 2.4.2 截瘫、偏瘫肌力3级 2.4.3 中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2.4.4 重度外伤性癫痫 2.4.5 面部明显瘢痕50以上容貌毁损和器官功能障碍 2.4.6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0以上 2.4.7 双眼盲目3级 2.4.8 一眼球缺失或盲目5级另一眼低视力2级或视野≤24或半径≤15° 2.4.9 双眼视野≤16或半径≤10° 2.4.10 双耳听力损失≥91dBHL 2.4.11 一侧上颌骨缺损1/2以上 2.4.12 下颌骨缺损6cm以上 2.4.13 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 2.4.14 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

2.4.15 一侧全肺切除 2.4.16 一侧胸廓成形切除6根肋骨以上 2.4.17 双侧肺叶切除 2.4.18 心功能不全二级 2.4.19 小肠切除3/4以上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2.4.20 全结肠、直肠、肛门切除回肠造瘘 2.4.21 肝切除2/3以上 2.4.22 肝损伤致中度肝功能损害

2.4.23 胆道损伤致中度肝功能损害 2.4.24 胰次全切除胰岛素依赖 2.4.25 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2.4.26 双侧输尿管损伤致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2.4.27 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 2.4.28 膀胱全切除 2.4.29 双侧肾上腺缺失 - 7 - 2.4.30 阴茎完全缺失、萎缩或严重畸形完全丧失功能 2.4.31 双侧睾丸缺失、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2.4.32 双侧卵巢缺失、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2.4.33 枢椎齿突骨折或环椎骨折脱位遗有脊髓受压或椎基底动脉供血不足 2.4.34 双手十指完全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2.4.35 双手掌缺失90以上 2.4.36 一上肢在肘关节以上缺失 2.4.37 双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缺失 2.4.38 阴茎勃起功能完全丧失。 2.5 五级残疾 2.5.1 单肢瘫肌力1级 2.5.2 完全性运动性失语 2.5.3 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 2.5.4 脑脊液漏不能修补 2.5.5 双侧面神经完全麻痹 2.5.6 重度尿崩症 2.5.7 面部明显瘢痕25以上容貌毁损和器官功能障碍 2.5.8 面部中度毁容 2.5.9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0以上 2.5.10 双眼低视力2级 2.5.11 一眼球缺失或盲目5级另一眼低视力1级 2.5.12 双眼视野≤32或半径≤20° 2.5.13 双耳听力损失≥81dBHL 2.5.14 唇缺损累计长度大于上或下唇长度 2.5.15 呼吸困难Ⅱ级 2.5.16 两肺叶切除 2.5.17 肺叶切除后并胸廓成形 2.5.18 肺功能中度损伤 2.5.19 心脏瓣膜置换 2.5.20 Ⅲ度房室传导阻滞安装起搏器后 2.5.21 食管狭窄仅能进流质 2.5.22 全胃切除 2.5.23 小肠包括回盲部切除2/3以上 2.5.24 肝损伤致轻度肝功能损害 2.5.25 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2.5.26 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2.5.27 永久性膀胱造瘘 - 8 - 2.5.28 重度排尿障碍 2.5.29 神经源性膀胱残余尿大于或等于50毫升 2.5.30 阴茎大部分缺失或畸形 2.5.31 脊柱骨折畸形愈合并发或继发椎管狭窄遗有脊髓或脊神经根受压 2.5.32 双手十指缺失90以上 2.5.33 双手掌缺失70以上 2.5.34 一上肢在腕关节以上缺失 2.5.35 双足在跖跗关节以上完全缺失 2.5.36 一下肢在膝关节以上缺失。 2.6 六级残疾 2.6.1 中度智能减退 2.6.2 四肢瘫肌力4级 2.6.3 单肢瘫肌力2级 2.6.4 不完全性失语 2.6.5 中度外伤性癫痫 2.6.6 中度器质性精神障碍 2.6.7 面部明显瘢痕10以上容貌毁损和器官功能障碍 2.6.8 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75以上容貌毁损 2.6.9 外鼻部缺损2/3以上或严重畸形容貌毁损 2.6.10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的50以上 2.6.11 一眼低视力1级另一眼低视力2级 2.6.12 一眼球缺失伴另一眼视力≤0.5或伴另一眼上睑下垂遮盖瞳孔1/2以上或眼睑严重畸形 2.6.13一眼球缺失伴另一侧眼睑严重畸形或伴另一眼上睑下垂遮盖瞳孔1/2以上 2.6.14双侧耳廓完全缺失或严重畸形 2.6.15 上、下颌骨部分缺损致牙齿脱落12枚以上 2.6.16 下颌骨缺损4cm以上 2.6.17 甲状腺功能中度损害 2.6.18 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害 2.6.19 肺叶切除并肺段楔形切除 2.6.20 冠状动脉旁路移植 2.6.21食管狭窄仅能进半流质 2.6.22 排便重度障碍 2.6.23 肝切除1/2以上 2.6.24 胆道损伤致轻度肝功能损害 2.6.25 胰切除1/2以上 - 9 - 2.6.26 腹壁缺损大于腹壁的1/4 2.6.27 肾功能中度障碍 2.6.28 尿道狭窄需定期扩张 2.6.29 尿道瘘不能修复 2.6.30 睾丸损伤后萎缩血睾酮低于正常值 2.6.31 脊柱骨折畸形愈合遗有颈部或腰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2.6.32 骨盆环三处以上骨折遗有髋臼向盆腔内突 2.6.33 双手十指缺失70以上或功能丧失80以上 2.6.34 双手掌缺失50以上 2.6.35 一手缺失 2.6.36 肩、肘、腕关节中二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6.37 一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缺失 2.6.38 一下肢髋、膝、踝关节中二个关节以上功能完全丧失 2.6.39 阴茎勃起功能严重障碍。 2.7 七级残疾 2.7.1 三肢瘫肌力4级 2.7.2 单肢瘫肌力3级 2.7.3 轻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2.7.4 不完全性失用、失读、

失写、失认等 2.7.5 半身或偏身型完全性感觉缺失 2.7.6 一侧面神经完全性麻痹 2.7.7 中度尿崩症 2.7.8 面部明显瘢痕30cm2以上容貌毁损和器官功能障碍 2.7.9 面部轻度毁容 2.7.10 外鼻部缺损1/3以上或严重畸形严重影响容貌 2.7.11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0以上 2.7.12 一眼球缺失或一眼球明显萎缩有眼球摘除适应证者 2.7.13双眼低视力1级 2.7.14 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 2.7.15 耳廓缺失或明显畸形达两侧耳廓总面积的75以上 2.7.16双耳听力损失≥71dBHL 2.7.17 舌缺损1/2以上 2.7.18 张口度1cm以下 2.7.19 颞下颌关节强直关节成形术后 2.7.20 器质性失音 2.7.21 限局性脓胸部分胸廓成形术后 2.7.22 一肺叶切除 - 10 - 2.7.23 肺功能轻度损伤 2.7.24 心功能不全一级 2.7.25 食管重建术后并返流食管炎 2.7.26 小肠包括回盲部切除1/2以上 2.7.27 肝切除1/3以上 2.7.28 胰切除1/3以上 2.7.29 一侧肾切除 2.7.30 青年脾摘除 2.7.31 肾损伤致高血压 2.7.32 膀胱大部分切除

2.7.33 女性双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 2.7.34 子宫切除 2.7.35 脊柱骨折畸形愈合遗有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80以上 2.7.36 骨盆环、髋臼骨折遗有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8cm以上 2.7.37 双手十指缺失50以上或功能丧失60以上 2.7.38 双手掌缺失30以上 2.7.39 肩、肘、腕关节中一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7.40 双足十趾缺失75以上或十趾功能完全丧失 2.7.41 一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2.7.42 股骨、胫骨干骨折遗有畸形成角gt40°或旋转gt40° 2.7.43 下肢骨折遗有8cm以上短缩畸形 2.7.44 髋、膝关节中一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8 八级残疾 2.8.1 轻度智能减退 2.8.2 截瘫、偏瘫肌力4级 2.8.3 轻度器质性精神障碍 2.8.4 第III对颅神经麻痹 2.8.5 双侧面神经不完全性麻痹 2.8.6 面部瘢痕30cm2以上影响容貌和器官功能障碍 2.8.7 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50以上影响容貌 2.8.8 鼻尖及一侧鼻翼缺失或畸形影响容貌 2.8.9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30以上 2.8.10双侧眼睑下垂遮盖全部瞳孔或双侧眼睑严重畸形影响容貌 2.8.11 一眼盲目4级或视野半径≤5° 2.8.12 双眼视野≤48或半径≤30° 2.8.13 一侧耳廓缺失伴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2.8.14 双耳听力损失≥56dBHL - 11 - 2.8.15 一耳听力损失≥91dBHL 2.8.16 牙齿脱落或折断14枚以上 2.8.17 上唇或下唇缺损1/3以上或上下唇缺损累计1/2以上 2.8.18 甲状腺功能轻度损害 2.8.19 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害 2.8.20 肺段切除 2.8.21 心脏异物滞留 2.8.22 血管代用品重建血管 2.8.23 胃大部分切除 2.8.24 小肠切除1/2以上 2.8.25 结肠切除1/2以上 2.8.26 胆道损伤胆肠吻合 2.8.27 胰切除1/3以下 2.8.28 成年脾摘除

2.8.29 轻度排尿障碍 2.8.30 双侧输精管缺失不能修复 2.8.31 阴茎部分缺失或畸形 2.8.32 一侧肾上腺缺失 2.8.33 阴道狭窄 2.8.34 双侧乳头缺失 2.8.35双侧输卵管切除 2.8.36 一侧卵巢切除 2.8.37 脊柱骨折畸形愈合遗有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60以上 2.8.38 骨盆环、髋臼骨折遗有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6cm以上 2.8.39 双手十指缺失25以上或功能丧失40以上 2.8.40 双手掌缺失20以上 2.8.41 肩、肘、腕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75以上 2.8.42 双足十趾缺失50以上或功能丧失75以上 2.8.43 双侧足弓结构破坏 2.8.44 股骨、胫骨干骨折遗有畸形成角gt30°或旋转gt30° 2.8.45 一下肢骨折遗有6cm以上短缩畸形 2.8.46 髋、膝、踝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75以上 2.8.47 股骨头缺血坏死 2.8.48 四肢长管骨骨折不愈合 2.8.49 四肢大关节人工关节置换术后遗留功能障碍 2.8.50 四肢长管骨骨折并发慢性骨髓炎 2.8.51 阴茎勃起功能障碍。 - 12 - 2.9 九级残疾 2.9.1 单肢瘫肌力4级 2.9.2 颅骨缺损25cm2以上伴脑膨出 2.9.3 轻度外伤性癫痫 2.9.4 脑叶切除 2.9.5 颅内异物 2.9.6 第IV、Ⅴ、Ⅵ对颅神

经麻痹 2.9.7 轻度尿崩症 2.9.8 面部瘢痕18cm2以上影响容貌和器官功能障碍 2.9.9 面部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 25以上影响容貌 2.9.10 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它部位秃发50 2.9.11 一侧鼻翼缺失或畸形影响容貌 2.9.12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20以上 2.9.13 一侧眼睑下垂遮盖全部瞳孔或眼睑严重畸形影响容貌 2.9.14 双眼睑下垂遮盖瞳孔1/2以上或双眼睑畸形 2.9.15 复视伴有眼球运动明显障碍 2.9.16一眼盲目3级或视野半径≤10° 2.9.17 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药物控制 2.9.18双眼睑球粘连明显影响眼球运动 2.9.19 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2.9.20 耳廓缺失或畸形达两侧耳廓总面积50以上 2.9.21 一耳听力损失≥71dBHL双耳听力损失≥41dBHL 2.9.22 牙齿脱落或折断7枚以上 2.9.23 舌缺损1/3以上 2.9.24 支气管成形术后 2.9.25 八肋以上骨折畸形愈合 2.9.26 肺内异物滞留 2.9.27 呼吸困难Ⅰ级 2.9.28 心脏、大血管修补 2.9.29 心脏异物摘除 2.9.30 食管切除不影响进食 2.9.31 胃部分切除 2.9.32 小肠切除小于1/2 2.9.33 排便轻度障碍 2.9.34 肝切除小于1/3 2.9.35 胆道修补 2.9.36 胰修补 2.9.37 脾部分切除 - 13 - 2.9.38 腹壁缺损10cm2以上 2.9.39 一侧肾部分切除 2.9.40 膀胱部分切除 2.9.41 输尿管修补 2.9.42 尿道修补 2.9.43 一侧睾丸、附睾切除 2.9.44 一侧输精管缺失不能修复 2.9.45 女性一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 2.9.46 一侧输卵管切除 2.9.47 子宫部分切除 2.9.48 脊柱骨折、脱位遗有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40以上 2.9.49 颈椎骨折、脱位遗有颈椎失稳线片示有椎体水平位移gt3.5mm、角度位移gt11° 2.9.50 腰椎骨折、脱位遗有腰椎失稳椎体水平位移gt3mm、角度位移gt10 °或第五腰椎与骶椎发生水平位移gt4mm、角度位移gt12° 2.9.51 脊椎压缩性骨折前缘高度减少2/3以上 2.9.52 骨盆环、髋臼骨折遗有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4cm以上 2.9.53 骨盆骨折、脱位遗有耻骨联合分离及两侧骶髂关节脱位或骨盆严重畸形愈合 2.9.54 双手指缺失10或功能丧失20以上 2.9.55 双手掌缺失10以上 2.9.56 上肢骨折遗有6cm以上短缩畸形 2.9.57 肩、肘、腕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 2.9.58 前臂旋转功能丧失75以上 2.9.59 双足十趾缺失25或功能丧失50以上 2.9.60 一侧足弓结构破坏 2.9.61 股骨、胫骨干骨折遗有畸形成角gt20°或旋转gt20° 2.9.62 下肢骨折遗有4cm以上短缩畸形 2.9.63 髋、膝、踝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 2.9. 四肢大关节人工关节置换术后无功能障碍 2.9.65 创伤性关节炎 2.9.66 阴茎外伤导致阴茎严重畸形。 2.10 十级残疾 2.10.1 边缘智能状态 2.10.2 颅脑损伤开颅术后 2.10.3 颅骨凹陷性骨折20cm2深度0.5cm以上 2.10.4 脑脊液漏修补 - 14 - 2.10.5 人格改变 2.10.6 一侧面神经不完全性麻痹 2.10.7 面部瘢痕4cm2以上影响容貌 2.10.8 面部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30cm2以上影响容貌 2.10.9 头皮损伤疤痕形成或头皮无毛发40cm2以上 2.10.10 鼻尖缺损或畸形最长径线1cm以上影响容貌 2.10.11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以上 2.10.12 一侧上睑下垂遮盖瞳孔1/2以上或眼睑畸形影响容貌 2.10.13 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善溢泪 2.10.14 一侧人工晶体植入或外伤后无晶体 2.10.15 外伤性青光眼术后无功能障碍 2.10.16睫状体脱离术后 2.10.17玻璃体切割术后 2.10.18一眼角膜移植术后 2.10.19一眼睑球粘连明显影响眼球运动 2.10.20 单纯性复视 2.10.21 一眼低视力1级 2.10.22 耳廓缺失或畸形达两侧耳廓总面积的15以上 2.10.23 一耳听力损失≥56dBHL双侧前庭功能完全丧失 2.10.24 牙齿脱落或折断4枚以上 2.10.25 舌尖部分缺损畸形影响进食、语言功能 2.10.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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