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高山
作者机构: 中国传媒大学文法学部出版物刊名: 中国广播页码: 52-57页年卷期: 2018年 第5期
主题词: 网络游戏;游戏玩家;直播画面;独创性
摘要:网络游戏直播画面是否构成作品以及构成何种作品,理论界说法不一.认定网络游戏直播画面是否构成作品的关键,在于判断相关主体的行为是否达到《著作权法》上的“独创性”,而不同的网络游戏对相关主体留有不同的创造空间,故应坚持个案分析.当网络游戏存在独创空间时,玩家在此独创空间内容易创作出作品;当网络游戏不存在独创空间时,只有玩家的行为超出开发者合理预期时,才有可能创作出作品.网络直播画面分为PGC直播画面和UGC直播画面.在现有法律框架内,PGC直播画面宜认定为“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对于UGC直播画面,当主播的行为达到独创性标准时,应认定为改编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