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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宁夏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
总包方(全称): 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
分包方(全称): 河南省恒昌防水防腐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 工 程 名 称: 湖畔嘉苑Ⅲ期一组团三标段工程 工 程 地 点: 银川市金凤区西南侧,西邻满城街、北邻黄河路、东邻良田路、南邻长城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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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分包协议书
总包方(全称):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 分包方(全称):河南省恒昌防水防腐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部《建筑安装工程总分包实施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分包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湖畔嘉苑Ⅲ期一组团三标段2#楼、7#楼及1#地下车库Ⅱ段工程 工程地点:银川市金凤区西南侧,西邻满城街、北邻黄河路、东邻良田路、南邻长城
路
工程内容:建筑面积 36129m² 结构类型 剪力墙结构 层数 16-18 层 分包方营业执照号: 分包方投入人数 15 人 工程属性 房建 施工类别: 防水 建筑用途 住宅 第二条 分包工程分包方式及范围
分包方式:包工、包料、包质量、包管理、包安全、包进度
分包范围: 2#楼、7#楼及1#地下车库;包工包辅料(水泥、胶水) 第三条 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2013 年 10 月 5 日 竣工日期:2014 年 12 月 31 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452 日历天。 第四条 质量标准
乙方应确保提供的防水材料质量符合设计要求,按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02要求施工,如施工质量问题造成的停工、窝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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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延后。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合同价款
本合同为固定综合单价合同,工程量为暂估量,结算时按宁夏2008定额计算规则及图纸含量计算,不计损耗。
7#楼:平屋面防水两道SBC120聚乙烯丙纶复合防水卷材:17 元/平米;工程量:810 m2(暂估量);不上人屋面防水两道SBC120聚乙烯丙纶复合防水卷材:17 元/平米;工程量:159 m2(暂估量);基础防水两道SBC120聚乙烯丙纶复合防水卷材:17 元/平米;工程量:2622 m2(暂估量);卫生间防水1.2厚聚乙烯丙纶复合防水卷材: 17 元/㎡;工程量:2901㎡(暂估量);凡室外放置洗衣机部位,均应在地漏1米见方范围做2mm高分子涂膜防水层一道:17 元/㎡(人工费);工程量:57 ㎡(暂估量)
2#楼:平屋面防水两道4mmSBS改性沥青防水卷材:17 元/平米;工程量:753m2(暂估量);不上人屋面防水两道SBC120聚乙烯丙纶复合防水卷材:17 元/平米;工程量:187m2(暂估量);基础防水两道SBC120聚乙烯丙纶复合防水卷材:17 元/平米;工程量:2817m2(暂估量);卫生间防水1.2厚聚乙烯丙纶复合防水卷材: 17 元/㎡;工程量:2086㎡(暂估量);凡室外放置洗衣机部位,均应在地漏1米见方范围做1.2mmSBC120复合防水卷材:17 元/㎡(人工费);工程量:49㎡(暂估量)
1#楼:汽车坡道两道SBC120聚乙烯丙纶复合防水卷材:17 元/平米;工程量:271
m2(暂估量);基础两道SBC120聚乙烯丙纶复合防水卷材:17 元/平米;工程量:14990 m2(暂估量);
一、合同价款包含但不限于乙方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检验试验费、企业管理费、现场经费、利润、停工、窝工、零用工、税金、风险费用等。乙方不能因任何原因提出更改合同价款。
二、因不可抗力、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或安排任务不及时等原因造成的停工、由乙方承担,一周以外由乙方进行人员调整,甲方不予补偿,工期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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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 2. 3. 4. 5. 6. 7. 8. 9.
本协议书
分包工程中标通知书 招标文件
招标答疑文件、招标文件补充及修改文件 分包合同条件 投标书及其附件 法人责任书 分包合作承诺书 安全文明施工责任书
10.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11. 图纸
12. 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第七条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合同条件》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第 分包方向总包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第九条 分包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债权债务转移至第三方,否则总包方有权扣除其20%工程款作为赔偿。
第十条 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2013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 由双方签字并盖章 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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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包方(公章): 分包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字): 项目经理(签字): 项目经理(签字):
住 所: 住 所: 电 话: 电 话: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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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分包合同条件
合同说明:分包方应在同意并自愿履行招标文件、招标补充文件及合同相关文件的前提下签署本合同,招标文件、招标补充文件及合同相关文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一、词语定义
1.1总包方:指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由总包方下属的 宁夏分公司 代表总包方具体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
1.2分包方:指其投标己被总包方接受,且授予本分包合同的具有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的组织。
1.3总包合同:指建设单位与总包方之间签订的合同文件。
1.4分包合同:指本分包合同条件及分包工程技术说明、规范、分包合同图纸、分包合同工程量表(如有)、总包方发出的中标函及补充条款、分包合同协议书、分包合作承诺书、法人责任书、安全文明施工责任书、来往函件、洽商、变更、会议纪要。
1.5分包合同价格:指总包方按照分包合同的规定,为了该分包工程的实施、完成以及修补其中任何缺陷(含技措费、试验费等所有相关项目)应支付分包方的所有金额(具体按6.1条中相关条款选择)。
1.6分包工程:指分包合同中总包方委托分包方承建、实施的工程内容、工程变更以及因总包工程需要而向分包方追加的任何工作。
1.7分包方的设备:指由分包方提供或租赁的用于实施和完成分包工程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所需要的全部机械、仪器和其它设备(临时工程除外),但不包括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工程设备、材料等其它物品。
1.8工程设备:指将要构成或已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械、仪器或类似设备。
1.9分包方职工:本合同所述分包方职工指分包方实际雇佣和使用的人员,包括分包方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约定办理了合法用工手续或与之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和未办理了合法用工手续和未与之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
1.10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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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变更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变更合同价款的情况,经总包方确认后按合同约定的价款计算方法变更的合同价款。
1.12工期:指总包方、分包方在合同书中约定的,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3开工日期:指总包方、分包方在合同书中约定,分包方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开始的日期。 1.14竣工日期:指总包方、分包方在合同书中约定,分包方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总包方通过银川市质量监督部门验收合格,且取得验收合格报告的日期。
1.15施工场地:指由总包方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总包方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它场所。
1.16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17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它法定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小时
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1总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2.1.1总包方作为本工程的总承包商,对工程项目全过程进行管理,设置项目经理部,委派 李国庆 担任项目经理,负责在本工程中行使总承包管理权,对工程实施全面管理及协调工作,承担总包管理责任。
2.1.2 总包方对工程的实施统一管理,并负责与建设单位的联络及总体协调工作。总包方负责就技术问题与设计方、建设单位/监理的协调联络,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审批分包方的施工组织设计。
2.1.3总包方对现场进行统一规划,由分包方负责具体执行。
2.1.4总包方负责审批分包方的进度计划,并检查落实执行情况;随时检查工程质量,对工程质量进行全过程控制;组织生产例会,协调安排整个工程生产;组织对工程的施工验收。
2.1.5工程施工前,总包方应对分包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进行技术、质量、安全交底。 2.1.6按照地方法规、建设单位要求及总包方有关规定,对现场管理、工程质量、工程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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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各项工作进行规范管理。
2.1.7负责办理与建设单位合同履行过程的管理、修订补充、洽商变更签认及造价调整、竣工结算。总包方与分包方的所有工程变更等资料均以建设单位签字确认为准。无建设单位签字确认的洽商无效,仅作为分包方施工依据,不作为经济调整。
2.1.8总包方按分包合同规定办理预、结算及洽商、签证。
2.1.9向分包方提供各建筑(构筑)物的主轴线、控制点、控制线和高程点,并办理签认手续。 2.2分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2.2.1 分包方按总包方的规定组织建立相应的项目管理机关,配合总包方项目经理部的工作,做好施工现场的自身管理工作,服从总包方对施工现场的统一管理和指挥,遵守总包方对施工现场的一切管理规定。分包方委派 曹言诚 担任项目经理,代表分包方在本工程中行使分包方管理权,对分包的工程实施全面管理及协调工作,履行本分包合同规定的分包方义务。
2.2.2 分包方在开工前应认真做好施工准备工作,编制所承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年、季、月度施工计划,报总包方审定后方可实施,每月15日前按要求向总包方上报所完成工程量的月报。
2.2.3分包方 曹言诚 项目经理部所使用的成建制劳务人员共 15 名,其中管理人员2
名,技术工人 13 名。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和岗位技能,必须全部具有真实有效的上岗证书。分包方应认真执行银川市建委关于“实名制”的规定,并应承若因分包方人员的问题影响工期,分包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无条件接受总包方的处罚。
2.2.4分包方应向总包方项目部提供以下真实有效的书面资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上年度《施工队伍作业资格等级证书》复印件、《银川市建筑业企业档案管理手册》复印件、所属省级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企业职工工资支付制度》复印件、《月度职工工资分配单》复印件。
2.2.5分包方委派 担任专职预算员,负责与总包方的预算、结算工作。分包方委派专人负责与总包方办理分包款结算支付工作,并严格按照总包方财务和资金管理的规定,履行相关合法手续,主动加强与总包方的协作配合,做好自身的管理工作。
2.2.6 分包方对本分包工程范围内所有分项工程,必须自始至终完成,不得使用零散工、挂靠的队伍或非法转包。若发生以上行为,除按国家、和总包方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外,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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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或给总包方造成重大影响的,总包方有权终止合同,分包方无条件按总包方要求退场并承担全部责任。
2.2.7分包方不得有违法违规分包(分包给个人或分包又分包)及违法用工行为。分包方必须配备专(兼)职劳务管理人员,做好施工人员的思想工作,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及时了解和主动排查各种矛盾,努力维护好总包方形象,同时协助分包负责人按照部门的有关规定,抓好施工人员生活区的建设和日常生活管理、环境卫生等工作,按分包合同及承诺尽职尽责做好工作。
2.2.8分包方进入施工现场3日内,负责提供本单位所有人员的花名册、身份证复印件、上岗证及合同备案所需的一切基础资料。
2.2.9分包方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总包方依据分包方提供的人员花名册及身份证复印件进行核查,发现不符的,总包方有权要求进行更换。分包方在施工全过程中,必须做到合法、合规、按要求用工,并随时掌握人员的变动情况。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的调整变动,必须事前书面向总包方进行申请,经总包方同意后方可调换。因分包方私自调换施工人员,总包方有权进行处罚并要求更换,发生工伤事故的未注册人员,一切责任由分包方负责。
2.2.10 分包方应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法律法规的培训教育,保持人员的稳定,采取有效措施化解各类矛盾或纠纷。若因此给总包方造成严重影响的,分包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2.2.11分包方应按照部门和总包方管理的要求,做好施工人员的生活和职业病防治以及日常生活管理和环境卫生工作。
2.2.12分包方必须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消防防护措施进行施工,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产生的各种直接、间接经济损失。
2.2.13分包方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的要求以及总包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施工指令施工,随时接受总包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总包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的要求返工、修改,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全部责任和费用。
2.2.14分包方按总包方要求解决工程现场内外需要的临设,包括人员住宿、交通及材料加工场地等,并符合总包方管理要求。
2.2.15分包方在施工中必须注意保护自己的、或其他分包方的半成品、材料、设备和永久工程,并承担分包方或其雇员对其他分包方的半成品、材料、设备和永久工程的损害责任和修复义务。从工程开工日起直到分包工程签认完工止,分包方应对分包工程以及有关材料和待安装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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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设备的照管负完全责任。
2.2.16分包方在分包合同工期内(包括按规定予以延长的工期),至整体或区段完工为止,自费为分包工程供应所有必要的水、电、照明、安全和监督费用,分包方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持水源干净、卫生和电源安全。
三、材料供应及现场料具管理
3.1本工程所需的材料均由分包方负责供应,若总包方与分包方因现场施工需要等原因双方达成一致,双方可单独签订材料委托采购协议。本工程所需材料在甲方要求供应时间内分两次全部进场,并由实验室取样检测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检测费用由分包方承担;否则甲方有权要求分包方将材料更换成合格产品,一切费用由分包方承担。
3.2分包方采购的材料实行申报制。凡分包方采购的材料、设备的质量、规格、型号必须符合施工图要求,并将拟购材料、设备的相关证实资料报总包方,经总包方报监理确认后分包方方可进行采购定货,其中安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银川市及总包方的有关规定。
3.3屋面防水两道SBC120聚乙烯丙纶复合防水卷材;卫生间防水1.2厚聚乙烯丙纶复合防水卷材;基础防水两道SBC120聚乙烯丙纶复合防水卷材;凡室外放置洗衣机部位,均应在地漏1米见方范围做2mm高分子涂膜防水层一道。分包方采购的材料应在总包方的合格供方名册中选择。如选择非合格供方的材料,经总包方审核批准后方可采购。材料、设备进场后分包方必须按国家及银川市有关规定进行检验、复试,合格后方可使用。
3.4分包方对现场物资(料具)的管理必须符合银川市及总包方《现场物资管理办法》、《现场物资处罚规定》。总包方有权对分包方进行管理和处罚,并从分包工程款中扣除罚款。
3.5分包方应按照现场总平面图及相关管理要求,统筹考虑材料的堆放、码放和标识,及时清理现场内、道路上的垃圾及障碍物,保持现场消防通道畅通。
3.6为保证材料进场质量,分包方采购的屋面防水材料,必须一次进场,并存放在总包指定的库房,采用领用制,每次领用需有总包方签认。
四、工程质量及施工进度管理
4.1分包方须建立工程质量保证体系,设专职质检员,严格控制每道工序,以确保达到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分包方工程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对分包项目的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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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分包方必须严格按照图纸及设计变更洽商等技术文件的要求、国家或行业的有关规范以及总包方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精心组织施工。所完成部分必须由专职施工人员及质检员填写质检单、验收表,交送总包方相关审核部门,总包方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包括隐蔽工程的检验)的施工。分部分项的质量评定及所有技术资料必须和工程同步完成,提供给总包方的技术资料应符合银川市有关竣工、验收规范及城建档案馆的要求,做到及时、准确、同步、完整。
4.3随工程部位及时做好工程各种隐预检记录及评定,各分部分项工程经总包方质检部门验收后,如达不到质量标准要求,总包方有权要求分包方返工或停工,分包方应无条件执行,分包方除承担全部的经济责任外,总包方有权对分包方按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处罚,情节性质严重时,有权责令分包方退场。
4.4分包方须服从总包方进度计划,并按期向总包方报送分期进度计划,经总包方批准后按计划施工。分包方应确保施工队伍相对稳定,如因分包方人员更换频繁而影响工程进度,总包方项目经理有权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进行分包范围的调整及劳动力的调整,由此所发生的由总包方确认的费用均由分包方承担,总包方有权在支付工程款时扣除。
4.5当分包方工程分部、分段施工进度因分包方原因达不到要求时,总包方有权责令分包方限期改正,并有权根据合同及有关规定追究其违约责任,如分包方严重违约,总包方有权提出更换施工队伍或终止合同,分包方应无条件退场并承担一切损失。
4.6如果分包工程的实际进度不符合总包方己批准的进度计划时,分包方应根据总包方的要求提供拖期赶工的可信措施和修订的进度计划,保证分包工程按期完工而对原进度计划进行必要修改。由此引发的相关费用均由分包方自行承担。
4.7分包方应根据本工程实际情况及技术说明编制分包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在总包方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总包方审批。经总包方审定后,分包方必须完全遵照“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安排资源投入,未经总包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任何对施工组织设计的修改必须事先征得总包方的同意,且总包方无义务承担任何分包方考虑不周所导致的费用增加。施工组织设计作为分包方施工的依据,不作为双方结算的依据。
4.8分包方应将其在投标中准备任命的项目经理和现场组织机构设置及其主要人员的名单、职称证书及工作简历等详细情况提交总包方以取得同意。分包方不得在未经总包方同意的情况下任意更换上述人员的任命。分包方确需更换其现场人员的,应于更换前7天书面通知总包方。总包方向其分包方代表分布的任何指令,均应被认为已经分给了分包方。且总包方有绝对的权利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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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分包方更换其任何不称职人员。(具体人员安排见分包方项目配备人员要求明细表)
4.9由于工程施工和进度计划安排的需要,分包方在任何节假日期间的劳动力的安排和组织,应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但必须保证满足施工和进度的需要。
4.10分包方应按质量计划配置计量器具,遵守总包方的《现场计量器具管理办法》,总包方有权对分包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并从分包工程款中扣除罚款。
4.11总包方不承担分包方因未达到合同约定而造成分包方拖欠工人工资所发生的一切责任。 4.12施工过程中分包方须向总包方项目部随工程进度同步提交一份准确完整的原件技术资料。分包单位必须保证技术资料真实反映工程实际情况,不得有涂改、伪造、随意抽撤或损毁、丢失等行为,应按专业归类整理;分包单位负责承包范围内的表格购买、填写、整理、归档以及竣工资料整理工作,竣工报验技术资料为一式五份,交总包方项目部验收合格后交监理;如施工过程中分包方有不配合总包方报验及提交技术资料的行为,总包方有权停止其工程报验。
4.13分包方在本合同范围内工程完工前,必须将相关资料全部交送总包方并协助编制、整理,不得拒交资料,否则总包方有权扣除合同价的15%以示处罚。
五、安全及文明施工管理
5.1在进入现场前,分包方向总包方提供一份安全、防火保证书及实施方案,供总包方审查。分包方应遵守总包方制定的各项安全消防规章制度,遵守国家和宁夏地区有关建设工程文明安全消防各项管理规定,确保达到“银川市文明安全工地”的标准。双方另签订安全文明施工责任书,因分包方管理不当造成人身伤亡的各类事故,分包方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5.2分包方须遵守总包方及各级管理部门的安全管理规定,在现场设置满足规定要求数量和素质的安全人员和安全消防设施及器材,及时检查、改进现场安全措施,并严格按照总包方提出的安全改进措施进行整改。分包方承担上述所有安全、防火措施实施的费用。如分包方在总包方就某项安全隐患两次提出整改通知后仍未进行整改或整改结果仍未达到总包方的要求,将对分包方进行罚款。总包方有权对分包方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5.3分包方必须具有合格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其施工人员进行入场安全教育,施工前须分工种、分专业对操作人员进行书面安全交底,安全交底应在总包方备案。 5.4分包方在正常或非正常工作时(分包方有权拒绝总包方要求的非正常工作),如因违反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分包合同有关条款以及总包方依工程具体情况制订的安全规章制度、安全交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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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导致的任何事故及人员伤亡,分包方应对此承担全部责任及费用。同时,一旦发生任何事故,分包方应立即采取一切合理必要的措施保护现场,防止损失的扩大,并立即向总包方报告事故详情。分包方应根据总包方的指令,履行国家和当地规定的有关事故处理程序,并配合总包方及有关部门对事故的调查。
5.5分包方应按照国家及银川市颁布的有关安全、文明施工及有关施工扰民、噪音控制的规定,采取有效的措施并严格管理。
5.6分包方在施工中必须满足总包方有关企业形象宣传的规定和要求,统一着装并完成总包方关于企业形象宣传要求的有关工作;自备符合总包方安全要求的安全设施及所有防护用品。
5.7在工程施工期间,分包方应保持现场清洁,每日进行现场清理工作,及时清除障碍物,存放并处置好分包方的任何设备和多余的材料,避免有毒气体的产生(如现场临时厕所、沥青块的熬制等)。分包方应按照总包方的要求,自备垃圾箱,并将废料、垃圾及时清运出场,对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对有害危险化学物品必须报总包方备案,并按有关规定管理。现场应达到文明安全施工协议书中约定的文明安全施工标准,否则总包方有权按照文明安全施工协议中约定的规定进行处罚。
5.8分包方应提供符合总包方规定的一切必要的防尘屏风、栅栏、标志牌、通告牌和其它临时保护装置及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保护现场及其附近的环境,并避免因其施工方法不当引起的污染、噪声或其它后果对公众、居民造成人身或财产方面的损害、伤害或妨碍。
5.9总包方有权就上述工作发出指令,如分包方不按照指令执行,总包方有权雇佣其他人执行。为此发生的任何费用支出将由总包方从分包方应得的工程款中扣除。
5.10分包方须遵守总包方制定的安全、消防、文明施工奖罚制度,如不履行总包方签发的处罚决定或拒签处罚决定,总包方有权从工程款中扣除。
5.11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器材、物品不得挪动、拆除,必须改动时,报总包方批准后方可进行。
5.12分包方应提供特殊工种上岗证并保证向总包方提供的各种证件、文件等真实有效。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6.1本合同价款采用下面第 ( 2 ) 种方式确定。 (1)固定总价合同:
分包合同总价和价格计取原则按分包合同约定是固定不变的,在整个分包合同的有效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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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因法律、法规、规定、兑换率的变化和/或市场相关价格浮动引起本分包工程有关材料、设备、人工等价格的浮动而作出调整(双方约定可调除外)。
此合同价款包括该工程招标文件中所有非实体部分费用及合同附件工程量清单中所有实体项目,实体部分和非实体部分的内容详见招标文件。
(2)固定单价合同:
分包合同中的固定平米单价按分包合同约定是固定不变的,在整个分包合同的有效期内,不因法律、法规、规定、兑换率的变化或市场相关价格浮动而作出调整。分包方工程量确定:依据银川市2008预算定额规则及总包合同约定的清单工程量计算工程量,并按图纸进行结算。
(3)暂定价格合同
发包合同价格为暂估价,分包工程管理费取费比例固定,待施工图纸齐全后以施工图纸及银川市2008预算定额计算原则、双方确定的分包工程管理费费率计算合同价款。分包工程管理费取费基数为总包方限定价格后的定额直接费。
6.2合同价款采用分阶段支付方式,按分包工程项目,在工程施工进行中按所完成的验收合格工程量预结一定比例。即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按建设方的工程进度付款节点支付已完工程50%的工程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总造价的80%,予以结算;余款在双方结算确认完毕且总包方与业主方结算完毕后15日内支付至95%保修期满支付尾款。(保修期为5年)。
6.3合同价款的支付必须以银行转帐的形式办理。
6.4办理支付的手续为:分包方应向总包方出据“水泥”作为收款凭证,总包方须将填写齐全的、票据收款人为分包方全称的支票或汇票交付给分包方指定的人员。
6.5分包方的合同价格被认为已经考虑了与分包工程相关的所有税费以及当地机关、街道等规定应缴纳的—切相关费用。
6.6分包工程所在地的机关、街道等摊派所发生的费用,应由分包方承担。 6.7试验、检测费用由分包方承担。
6.8如结算价与合同价发生变化,最终确认以加盖与本合同相同的总包方印章的结算单据为准,其它形式的手续不作为结算认可的依据。
6.9分包方开具的必须加盖与签订合同时相同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否则总包方拒付工程款。
6.10分包方每月按规定时间向总包方提交本月已完工程量报表。总包方不承担施工期间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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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价款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
七、竣工验收与结算
7.1分包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分包方应按国家和当地工程验收的有关规定及总包方的有关要求,向总包方提供足够套数(建设单位要求套数)的完整的验收资料、验收报告,其相关竣工资料的准备费用包含在分包合同价格中。在竣工资料尚未提交总包方之前,总包方有权在应付分包方工程款中合同价款10 %的资金作为竣工资料移交抵押金。分包方未按总包方约定时间上交资料,分包方向总包方支付人民币1000 元/日的处罚金。
7.2总包方收到分包方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3天内组织进行预验,内容包括工程实体验收、质量保证资料及质量评定资料的检查,并提出预检发现的问题交分包方自费整改。全部符合工程完工验收条件后,总包方将质量保证资料、质量评定资料、观感评定表和综合评定表一起报送监理单位,并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分包方应注意,任何总包方已经批准的验收记录均不能解除分包方按照建设单位或监理的指示再次整改的义务,也不排除分包方对潜在的缺陷所应承担的责任。
7.3分包方应在分包工程全部竣工且总包方对工程验收合格后的二个月内办理工程结算。总包方审核确认后的结算单作为支付除5%保修款以外的剩余工程款的依据。
7.4工程保修金按工程结算款总额的 5 %扣除,在工程保修期满后支付分包方。保修期为五年。
7.5分包方必须对已完的分包工程负责保修,并承担保修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损失及相关责任,各种验收程序的履行并不能作为分包方据此免除保修义务的依据,若分包方未履行其保修义务,总包方有权自行或委托他人维修,所发生的费用将从分包方保修金中无条件扣除。
7.6分包方工程范围内工程完工,应接到总包方书面通知后3日内撤场。
7.7分包方必须配合总包方项目经理部作好总包方的结算认价工作,并作好本工程的现场清理等其他用工、现场的零工不得向总包方计取费用。
八、违约、索赔与争议及解除
8.1分包方应严格按本合同约定完成本工程,若分包方工程施工质量达不到本合同约定标准 ,则应承担由此给总包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并支付总包方 50000元 违约金。
8.2分包方一次验收合格率未达到90%,分包方向总包方支付工程结算款总额 3 %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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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8.3分包方不履行审批手续,擅自修改方案、施组、交底,并不按方案执行或无方案、交底自行施工,一经发现,分包方向总包方支付人民币 1000 元以上的处罚金,不设上限。
8.4分包方不得随意撤换人员,如撤换人员须书面申请,须经总包方签字确认同意。擅自撤换未达到投标文件中约定的人员岗位、数量、资格、能力等要求,一经发现,分包方按总包方约定的时间执行,否则分包方向总包方支付人民币 100 元/日的处罚金。
8.5施工过程中,总包方对分包方开具的质量问题处罚单,待每次对分包方拨款或结算时扣除处罚金。
8.6若分包方不能按本合同约定的工期竣工,因分包方原因造成的,每拖延一天分包方向总包方支付人民币 1000 元的违约金,实际工期的确认以建设单位及监理确认签字为准。
8.7除非双方协议将合同终止,或因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因国家或当地的法律、法规、的变化或不可抗力导致分包合同某些部分继续履行成为不可能时,分包合同的其它部分仍然保持其有效性。
8.8如果在总包方和分包方之间产生起因于分包工程施工的任何争端,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当协商不成时,可选择以下(2)方式之解决:
1、向银川仲裁委申请仲裁并依其规则裁决 2、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提起诉讼。 8.9与总包合同有关或由总包合同引起的涉及分包工程的争端,分包方应按照总包方的要求提供总包方合理要求的与上述争端有关的资料信息,并在有相应安排时出席有关会议,否则由此给总包方造成的损失由分包方承担。
九、其他
9.1本工程分包合同是在总包方根据其与建设单位签定的本工程文明、安全管理协议书、招投标文件及分包方签署的法人责任书、分包合作承诺书的基础上与分包方签定。双方应严格遵守并执行本协议内容,如遇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但就本工程的工期、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工程造价等方面,如本合同规定不明时,分包方参照总包方与建设单位订立的协议和承诺向总包方履行。
9.2分包方建议使用专利技术和特殊工艺,应报总包方批准后方可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分包方提出的合理化建议,要有技术保证和可行性分析。涉及到工程图纸、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原材料、设备的换用,必须经过总包方的批准。分包方应使总包方免于任何由于分包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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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行为而造成对总包方的任何损害、费用、索赔及诉讼。
9.3根据市375号令规定,分包方应为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9.4根据市安监局(2003)49号文规定,劳务分包单位劳动组织不合理,使用不合格劳务人员的,导致安全事故发生,劳务单位负主要或全部责任。
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分包单位必须与所使用的全体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分包单位漏签和不签的,分包单位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
9.5施工现场的所有有关经济性签认等必须经过总包方项目经理部主任经济师及项目经理共同签字确认,此部分签认可作为双方结算依据,其他任何签认仅作为乙方用工的签证,不作为结算依据.
9.6分包单位施工期间进度满足不了施工要求,总包可调换其他队伍进场施工,其所完成的工作量从分包单位扣除.
9.7本合同正本 两 份具有同等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9.8本合同副本 四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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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合作承诺书 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
贵司发包的湖畔嘉苑Ⅲ期一组团三标段工程施工任务如能由我司承接,我司本着诚实守信、精诚合作的原则做出如下承诺:
一、工期和质量
1、 根据贵司对该工程的工期要求,我司将采取措施确保按期完工。如因我司原因连续2个月不能完成贵司既定的施工进度计划,贵司有权对我司进行经济处罚或终止合同,有关损失由我方承担,并于接到贵司退场通知书后三日内无条件退出施工现场。
2、 我司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程、技术规范组织施工,确保本工程质量达到贵司确定的项目工程质量目标,具体为合格 。若达不到此标准,由我司承担造成的经济损失并接受贵司给予的经济处罚,处罚额为合同金额20% 。
3、 我司严格按照贵司向建设单位承诺的工期完成,若工期每延误一天,处罚额为 10000元/天。
二、
施工管理
1、 我司委派具有_ 二 __级以上资质的项目经理和具有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负责人对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实行全方位管理,并保证以上负责人具有与本工程类似的工作业绩及经验,并按贵司要求配备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2、 我司在规定时间内向贵司提供:企业进宁施工许可证;企业资质证书(红章);营业执照(副本,红章);安全施工认可证;并于开工后及时办理其他相关证件。
3、 我司保证项目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100%持证上岗,并自行及时办理《就业证》、《暂住证》、《健康证》(炊事人员办《健康证》)和交纳相关费用。
我司严格执行贵司的各项规章管理制度,自觉服从贵司的指挥和各项施工部署,不称职的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贵司有权责令其退场。我司按贵司统一要求进行CI形象宣传,按贵司确定和审批的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严格执行银川市和贵司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服从贵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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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我司管理不当造成人身伤亡的各类事故,我司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4、当我司施工至一定部位时,由贵司技术质量部、及有关部门对我司的施工工程进行评审,若我司的施工工期质量及现场配合等未达到建设单位及贵司要求时,我司甘愿接受贵司处罚。若贵司清退我司出场,我司不向贵司提出任何索赔并在贵司下发退场通知3日内无条件退场,若我司不能及时退场将接受贵司的任何处罚并在工程款中扣除。 三、工程款拨付
我司同意贵司的付款方式,当贵司资金紧张而暂时无法按合同支付工程款时,我司安抚好施工人员,保证不发生任何非正常事件,不以任何理由聚众和发生影响贵司生产经营管理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贵司的形象。如发生上述影响社会治安、损坏贵司企业形象的事件,我司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并同时接受合同总价 1 %的罚款。我司承诺遵守国家、有关劳务管理的规定,承诺按月足额发放职工工资并将工资发放表报贵司备存,如违反此承诺贵司可停止支付工程款,直至我司完全履行此承诺。
四、我司同意贵司与我司商定的合同价格,绝不因物价上涨、考虑不周等原因在施工中要求涨价,或以停工等手段要求涨价。若出现上述情况,我司愿接受任何处罚并在贵司下发退场通知3日内无条件退场。
分包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字):
项目经理(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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