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法第四⼗五条内容是什么
⼟地法第四⼗五条征收下列⼟地的,由批准:(⼀)基本农⽥
(⼆)基本农⽥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三)其他⼟地超过七⼗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地的,由省、⾃治区、直辖市⼈民批准,并报备案。征收农⽤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四条的规定先⾏办理农⽤地转⽤审批。其中,经批准农⽤地转⽤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续。不再另⾏办理征地审批;经省、⾃治区、直辖市⼈民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地转⽤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续,不再另⾏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款的规定另⾏办理征地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