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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司法救助制度的现状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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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I}lJ占轧会 201 0年7月(上) 嚣@司法赧肋种痿的玖;瞧J;I完善 程德刚摘要刘欣 司法救助不同于社会救助,也不同于国家赔偿。虽然目前我国对于司法救助制度已经有了初步的相对较为可行 司法救助救助制度国家赔偿 的规定,但作为新生的中国司法救助制度还亟待完善。为此,本文就我国司法救助制度的现状、困境及完善进行了论述。 关键词中图分类号:D9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7.139.OI “衙门口朝南开,有理没钱别进来”,这句古语是对金钱操纵 下司法不公、贪赃枉法、枉法裁判的愤怒、控诉与无奈,也隐含着 另一层的无奈、担忧间或有一些愤怒——对于无力或难于衙门的 “入门费”(诉讼费用)因而无法获得或者不能及时有效地获得作 为国家公权力的司法救济的保护的无奈与担忧。长远来看,因为 经济贫困而不能得到司法救济的有效保护,不仅侵犯了公民的基 本权利,而且将使司法作为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的功能受到 弱化,最终将对整个社会的正常运行和发展进步带来不可估量的 负面影响。 司法救助不同于社会救助,也不同于国家赔偿。现行法律法 规关于司法救助的规定对于保障公民的基本,维护社会公平 正义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司法救助制度在运行中,还存在许多不 足和缺陷,主要表现在: 第一,缺乏统一完整的立法规定。目前我国有关司法救助、 刑事被害人救助、法律援助、特困当事人执行救助的规定散见于 相关的司法解释或行规,没有制定统一的司法救助法,难以 全面对司法救助制度进行规范和设汁,在实践中不能得到有效的 运行。 第二,司法救助与利益之间存在内在的冲突。从现有法 律规定来看,司法救助的形式是要求人民通过间接的方式向 当事人提供金钱,杖¨通过缓、减、免其应当收取的费用来履行其司 法救助义务。故现行的收费、管理下,诉讼费用的缓、减、免 交会导致收入的减少,进而损害的利益,不利于开 展审判活动。 第三,司法救助的案件范围存在明 “盲区”。目前,我国司 法救助涉及案件基本上限于民事和行政案件,还存在两个被长期 忽略了的“盲区”:一是在刑事审判中,忽略了被害人及其家属的 司法救助。二是在执行工作中,忽略了对经济特困的申请执 行人的司法救助。 第四,司法救助的方式过于单一。现行规定所确定的方式就 是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这无疑是不全面的,不仅同被救助者 的需求之间有一定差距,而且公平理念也是有一定距离的。而 且,随着人民审判任务的JJu大,各项审判设施需要更新换代, 这必然导致办公经费与司法救助之间的矛盾,使得的办公经 费更JJu紧缺。 司法救助制度是贯彻我国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原则和实现司法公正终极目标的必然要求。司法救助在实 际运行中也暴露了缺陷和不足,制约了该制度的发展,有必要JJu 作者简介:程德刚、刘欣,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 以探讨和完善。 第五,JJu快司法救助立法工作。国家权力机关应尽快制定出 台统一的《司法救助法》,将目前散见于各个法律、法规和最高人 民相关规定中的内容集中起来,对司法救助的指导思想、工 作原则、救助对象、救助范围、救助标准、经费保障等重要问题』Ju 以明文规定。可考虑将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结合起来,制订统一 的《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法》。 第六,拓宽司法救助案件范围。目前我国司法救助的条件和 范围并无统一标准。理论界比较一致的观点是,当事人接受司法 救助的条件主要有两个:其一,主体条件必须是经济贫困者:其 二,内容条件应是维护被救助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七,统一、拓宽司法救助经费来源。在国家财政承担不能 满足本地区司法救助开展的需求时,还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来获得 救助基金:一是刑事犯罪案件中追缴的违法所得、赃款赃物、罚金、 没收的财产等资金按照一定的比例提取。二是慈善机构募集的 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款、捐献。三是被告人服刑期间的劳动所 得。四是社会保障部门按一定比例提取的社保基金。 第八,完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和的救助对象 应该有所区分,的救助对象为案件起诉到后,符合救助 条件的刑事被害人。即因他人犯罪行为遭受重大人身伤害或重 大财产损失,并无法及时得到其他社会救助从而导致生活陷入困 境的铍害人。但其中下列人员不得申请救助:1.家庭暴力JJu害行 为造成损失的:2.由于被害人诱发犯罪行为造成损失的:3.互相侵 害的;4.在侦查过程中提供虚假言词的:5.其他不得申请国家救助 的情形。 第九,健全执行救助制度。司法执行救助是指在民事执行案 件中,对申请执行人因遭受侵害而不能维持当地最低生活标准, 或因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缺乏必要的生活及医疗费用、生 活难以维持,或因受害致死给家庭生活造成巨大苦难的,根据申 清执行人的申请,由案件执行给予适当补助的司法救助行 为。 司法救助的原则是“救急不救贫”,不是由国家“大包大揽”, 只能量力而行,稳步推进。同时,司法救助的价值目标本身就是 追求公正与平等,司法救助制度的完善是切实遵循“法律面前人 人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是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减压 扳,做好对 势群体、案件当事人的司法救助对F和谐社会的建 设,健康社会经济发展环境的构建。 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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