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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对劳动者的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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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研究 商品与质量 2010年4月干 司对劳动者的社会责任 口余小琴 赵茜 (北京工商大学北京100048) 摘要:公司社会责任是众多学科领域中的一个重要理论,强调的是公司对非股东的利益相关者的责任。我国新《公司法》第5条明确规定公司的 社会责任,公司对劳动者的社会责任是该制度的重要内容。但该规定过于抽象、原则,建议进行相关的立法完善。 关键词:公司社会责任;职工参与;制度缺陷;立法完善 劳动是人类最基本的实践活动,是人类获取物质与精神财富 的源泉,经历了在历史上仅作为个人谋生的手段,到作为公民的基 本权利在各国法律中加以确认。我国在《》中以根本法的形式 对其加以规定。但这种权利要在实际生活中得以实现,必须 智的根本基点是劳动权得到切实的保障。公司社会责任的强化有 利于推动劳动权的实现,而公司社会责任的践行反过来会为公司 的根本长远利益提供基础保障。公司承担社会责任可能会影响其 短期利益,但如果公司注意改善劳动者的劳动条件,关注劳动者的 建立相应的保障机制。公司作为现代社会最主要的经济组织体, 除为股东获取更大的利益外,与劳动者的关系如何也直接影响到 公司的利益和长足发展。因此现代公司法在强调盈利性的同时, 也注重对于公司社会责任的研究。那么公司对劳动者应当承担哪 些社会责任?立法对该问题的规制又该进行怎样的制度构建?本 文将尝试对此进行探讨。 一.公司社会责任的理论及我国现行公司法的规定 1.公司社会责任的理论演进 公司社会责任是当今各国公司法学者、公司经营者、股东等都 十分关注的一个问题。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的论题出现于自由资本 主义时期,由于过渡放任的自由主义带来了一系列的社会危机,劳 工运动、消费者运动此起彼伏,因此美国学者最早对该现象进行了 探讨。1924年,美国人谢尔顿最早提出了公司社会责任概念,把公 司社会责任与公司经营者满足产业内外各种人类需要的责任联系 起来,关于公司的社会责任在历史发展的不同时期有着不同的涵 义,其内容和对象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不断的发展变化、丰富扩 大,希望公司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是现代社会对公司的普遍期望 和要求。我国学界目前有关公司社会责任的研究基本是以美国的 研究为基础的。其中刘俊海教授(《强化公司社会责任的法理思考 与立法建议》)认为,所谓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不能仅仅以最大 限度地为股东们营利或赚钱作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而应当最 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这种社会利益 包括雇员(职工)利益、消费者利益、债权人利益、中小竞争者利益、 当地社区利益、环境利益、社会弱者利益及整个社会公共利益等内 容。即目前流行的”利益相关者理论”,但”利益相关者”的范围如 何,目前学界认识不一。本文仅讨论该制度冰山之一角一公司对劳 动者的社会责任。 2.我国现行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劳动者社会责任制度的规制及 缺陷 我国新《公司法》第5条虽明确了公司应当承担社会责任,体 现了希望通过成文法的方式落实公司社会责任的一种努力,但该 条款规定在总则中,具有倡导性、原则性,并没有揭示出公司社会 责任的具体内容、相对方、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也没有构建社会 责任制度的立法体系。虽然公司法中涉及有关职工利益的规定, 如职工代表参加监事会或董事会,公司回购的股份应该在一年内 转让给职工的规定,但这些制度的规定从体系设置上与总则没有 形成体系,这些具体机制设计的初衷未必是构建社会责任制度的 需要。 二.强化公司对劳动者的社会责任的意义 1.对劳动权的保护是公司社会责任的重要内容。公司的竞争 归根到底是人才的竞争,劳动者所拥有的高素质的劳动是比物质 资本更为稀缺的资源,拥有知识和技能的劳动者是公司在激烈的 竞争中制胜法宝。但是劳动力作为资源的一种,是潜在的,其发挥 作用的性质和大小受到公司制度的直接影响,因此,恰当的保 障和激励措施,适宜的工作条件和环境是劳动者潜力发挥的不竭 源泉。 2.公司社会责任是实现劳动权的保障和推动力量。公司与劳 动者之间是一种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关系。公司的行为不仅影 响到劳动者,还会通过劳动者的行为影响到顾客及其所接触到的 其他利益相关者,形成连锁反应。公司与顾客、供应商及其他外部 利益相关者进行的合作起始于公司的劳动者,劳动者在促进公司 的成长、利益达成、良好运营,尤其长期成功中担当重要角色,直接 关系到公司的效率,而劳动者能够真正为公司利益贡献自己的才 健康并使其得到切实保障,经济上和生活上的安全感能促使他们 为公司的进一步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同时有利于提升公司自身 的社会形象。 三.公司对劳动者承担社会责任的途径 公司对劳动者的社会责任,首先要求公司应当按照《劳动法》 和《公司法》的规定履行对劳动者的义务。按时足额发放工资报酬, 保证职工的休息休假,帮助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等:加强对职工的劳 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职工的身体健康;重视 职工,给其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与技能的机会;塑造良好的企业文化, 使职工保持积极向上的精神面貌;给予劳动者生活上的关心和照 顾,使其消除后顾之忧,全身心投入工作等。公司研究决定重大事 项须征求工会以及职工的意见等。 四.完善公司对劳动者社会责任的立法建议 保障职工参与权,并完善相关立法。职工参与权是指由公司 法规定的,职工以某种方式参与公司决策机构,进入公司决策程序, 影响公司决策结果,监督公司决策实施的民主管理权利(张燕:《论 职工参与公司决策制度的理论基础》)。通过行使参与权,在一定 程度上对公司决策产生影响。职工参与权的实现模式,纵观国外 立法,大致有以德国为代表的欧洲模式(职工通过参加公司监事会、 董事会或通过劳资协议的方式确定行使的范围和方式)和以美国、 曰本为代表的模式(职工集体谈判、职工持股计划、设立职工董事 会的方式)。我国2005新修订的《公司法》对职工参与制度作了进 一步的完善,总体而言有利于职工利益的保护,但存在一些问题。 1.关于职工监事、董事的任免 新《公司法》第45、52、109、l18 条对职工董事、监事任免作了相关规定,但仅仅对职工董事、监事 的产生机关作了规定,即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 主选举产生。缺少对职工董事、监事的任职条件和罢免条件、程序 的规定。职工董事、监事是代表职工利益行使参与权的职工代表, 为实现更好地维护、促进职工权益的目的,法律应对其任职条件, 即资格作出规定。比如要求其应具备相应的经营管理、财务、法律 知识等业务素质。另外,就职工董事、监事的罢免而言,笔者认为, 法律应规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是唯一拥有罢免权的主体。 同时对罢免程序也应作出具体可具操作性的设计(包括正常情形 的换届选举时的罢免和意外情形下的特殊罢免程序)。 2.关于职工董事的人数比例。关于职工监事的人数比例,不 同于旧《公司法》,新《公司法》中立法者直接将其最低比例限定为 l/3,但对职工董事在董事会中的所占比例并未作出法定要求,而是 授权公司章程根据公司自治原则自主确定。根据新《公司法》第45 条第2款规定,对于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 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立法强制要求董事会中必 须有职工代表,但是如果职工比例很小,自然就没有了话语权,无 异于形同虚设(依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一般是3-13人,股 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一般是5.19人的规定,如果公司只设置1 到2名职工董事是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的)。而其他有限责任公 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中(公司法109条第2款)是否有职工代表,立 法者本着鼓励但不强制的原则,如此一来更易使职工参与计划流 于形式,因此建议参照监事会中关于职工监事的比例规定,对董事 会中的职工董事作出最低比例。 3.对职工代表的特殊法律保护 职工代表,在公司中作为弱 势群体,在代表职工利益,行使相关权利的时候,很可能因为担心 股东或管理人员的打击报复而不敢尽责的去维护职工利益,为了 确保职工代表法律地位的有效性,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有必要对职 工代表给予相应的特殊法律保护。笔者建议《公司法》增加条款以 2010正4 驾驶员持记分满1 2分的机动车驾驶证发生交通事故, 保险公司能否拒赔? 口王罗杰 (上海市中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基本案情: 原告驾驶员(甲)驾驶标的车辆致第三人(乙)死亡。经交警部 门认定”甲持记分达十一:分的机动车驾驶证违规驾驶,负事故的今 部责任,乙无责”。 经查,甲持有的驾驶证从o7到08年底已持续累计达90分, 被罚款2刀兀。 一、对那些违章记分累计处于12分之临界点的驾驶员给与提醒、警示 之作用;若驾驶员明知自己违章积分已满12分的,则毋须再公告 其停止使用。明知而故犯的,在性质上即属于驾驶资格中止后的 无证驾驶行为。 本案中,驾驶员的驾驶证持续累计积分已达9O分,违法行为 甲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责任限 额为100万的第三者商业险。事故后,乙的家属向甲索赔成功65 万余元。随即,甲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拒赔,遂诉讼至。 二、争议焦点: 驾驶员持记分满l2分的机动车驾驶证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 司能否拒赔? 三、法律分析: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8 条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在机动车驾驶证记分达到l2分后不得再驾 驶机动车。 该条例第28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 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 不得驾驶机动车。” 从法理学的角度来看,该条款属于禁止性的行为规范。禁止 性行为规范是指规定人们不得做某种行为的规范。因此,机动车 驾驶员在机动车驾驶证记分达到l2分后,不论机关交通管理 部门扣留机动车驾驶证与否,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 育,让其重新考试与否,其都不应该再上路行驶,这是驾驶员应具 备的基本常识。 第二、驾驶员持积分满l2分的驾驶证上路,实质是无证驾驶, 属于涉案保险条款责任免除范围。 根据涉案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责任免除”项下第七条载明:”下 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 不负责赔偿: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l、无驾驶证,驾驶证失效 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期间;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属于无 效驾驶资格的情况”可知,”无证驾驶”或”无效驾驶资格”的情形都 属于保险条款的责任免除范围,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根据法制办公室对《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 安伞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法律条文的理解适用问题的函》的答复: 多达3O余次,并被罚款2万余元,足可见,该驾驶员的违法之主观 性有多恶劣——可明确推测其明知或应知自己是无证驾驶。 第三、退一步讲,即使交通管理部门存在不作为行为,也 不构成被保险人驾驶员无证驾驶的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4条:”机关交通 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 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机关交通管理部 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 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机 ”三、关于对驾驶证被公告停止使用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的处 罚问题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 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驾驶证被公告停止使 用后,驾驶人仍继续驾驶机动车的,在性质上属于驾驶资格中止后 的无证驾驶行为;在适用处罚上,依据过罚相当的原则,可以按照 未取得驾驶证而驾驶机动车的处罚规定适当从轻处罚”可知:在”驾 驶证被公告停止使用后,驾驶人仍继续驾驶机动车的,在性质上属 于驾驶资格中止后的无证驾驶行为”。 此处,”公告”的目的,在于让驾驶员意识到自身违章的记分值, 动车驾驶人记分达到12分,拒不参加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 的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 驾驶证停止使用。” 上述法律、法规对机动车驾驶人违章积分达到l2分,似乎都 需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其扣留驾驶证,让其参加学习、考试, 否则将公告其驾驶证停止使用。从字面上被误解为:被扣积分达 12分的驾驶员,只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或公告其驾驶证 停止使用才真正停止使用,若未让其停止使用则不构成违法一造成 该现象的原因之一是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疏忽导致该扣留的 未扣留,该收缴的未收缴。 原因之二,不排除被保险人的驾驶员存在一人拥有数个驾驶 证的”套证”等恶意违法之嫌疑,逃避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 查,致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即使采取暂扣、收缴、通知和公告等 措施,驾驶员仍可持有积分达l2分的驾驶证驾驶。 第四、根据上海市高院《关于处理交通事故纠纷若干问题的解 答》(沪高法民一2009第9号)“四、被保险机动车无证驾驶或醉酒 驾驶发生交通事故时,交强险责任的承担”表明,无证驾驶,若保险 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已予以赔付,则可对加害人追偿;对商业三者 险则无需赔偿。这是举轻以明重的体现。 ”根据《条例》第21条规定,除交通事故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 以外,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事故,包括无证驾驶或醉酒驾驶等情 形,由保险公司首先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对受害人承担除财产损 失外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加害人追偿。 在保险公司理赔前,加害人在交强险限额内向受害人支付了赔偿 金之后,要求保险公司就此部分予以理赔的,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驾驶员持积分满12分的驾驶证上路,实质是无证 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其后果是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保护职工代表的身份和地位不得被随意剥夺或终止,不能因为履 行职务而在公司内部受到歧视或被解雇或强迫辞职等其他不公正 待遇,保证职工无后顾之忧,才能保证更好的发挥代表的职责,真 正的代表职工们的利益。 总之,劳动是财富之源,劳动者是源源不断的财富的缔造者, 在劳资关系中,劳动者往往处于弱势的地位。公司应积极主动的 践行对劳动者的社会责任,提升自己的形象,增强自己的综合竞争 力和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同时,劳资关系的和谐也是构建社会主义 和谐社会的应有之意。 参考文献: 【1】《新公司法的制度创新:立法争点与解释难点》刘俊海著法 律出版社2006年版 [21《公司法的展开与评判一方法・判例・制度》蒋大兴法律 出版社2001年版 【3】《公司社会责任背景下的职工参与权问题》曾培芳中国民 商法律网 [41《公司社会责任与劳动权保障》扈春海郑尚元中国民商 法律网 【5】《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的若干问题》刘俊海中国民商法律网 【6】《关于推动和完善公司社会责任制度的构想》丁婷载于《商 业时代》2010年第8期 [71张燕:《论职工参与公司决策制度的理论基础》,载《经济师》 2OO1年第3期 【8】刘俊海《强化公司社会责任的法理思考与立法建议》中国 民商法律网 作者简介:第一作者:余小琴,女,汉族,北京工商大学O9级民 商法学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公司法方向。第二作者:赵茜,女,汉 族,北京工商大学09级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商法方向。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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