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大学本科大类培养
与专业分流工作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厚基础、宽口径”人才培养模式要求,推进我校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学校逐步实行按学科类别进行大类招生、培养。为规范大类培养、专业分流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教学管理
第二条 按大类招生的教学组织,前期大类培养期限不得少于一学年,后期按专业及专业方向培养,跨院的大类培养教学管理由学校指定的学院负责。
第三条 学院依据各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安排表,统筹考虑、合理下达教学任务书并编制课程安排表。
第四条 在大类培养期间,原则上按大班组织教学。安排通识教育课和学科基础课程。
第五条 为使学生清晰了解大类专业内涵,在大类培养期间,安排相关专业导论课。
第三章 专业分流
第六条 分流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
(二)严守程序,统一组织,宏观控制;
(三)尊重学生选择,依据学习成绩,择优分流;
(四)充分利用教学资源,合理调配专业分布;
(五)适应经济新常态,满足社会人才需求。
第七条 学生选择专业限定为学生修读的大类所含专业,如申请选择跨类专业,按《延边大学本科生调转专业管理办法》办理。
第 分流依据
(一)学生志愿。学生在大类所含专业内可选择专业(平行志愿),学生可选择专业数由各学院自行决定。如学生未能分流到所选专业,则由学院按学生成绩确定其专业;
(二)学生成绩。以大类学习期间的平均学分绩点为依据;
(三)专业规模。统筹考虑社会需求、教学条件和教学组织等因素确定专业接收人数;
(四)专业要求。有特殊要求的专业,应在学生填写《延边大学大类培养学生专业分流申请表》前,由接收专业予以说明;
(五)确有某方面特长,或某种特殊原因,根据本人书面申请及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
由学院专业分流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提交校分流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九条 分流程序
(一)学院在大类培养结束学期的第十周,向教务处提出分流方案,包括原则、条件、时间安排等内容;
(二)学生填写《延边大学大类培养学生专业分流申请表》,选择大类内专业(平行志愿);
(三)学院在坚持专业分流原则的基础上,统筹考虑学生的志愿、成绩、民族和地区等因素,根据专业接收条件,拟定专业分流学生名单并提交学校审核;
(四)如专业选择学生数不满30人,根据所定专业分流工作实施细则,由学院重新提出学生分流方案,经学校审批后,重新分流学生;
(五)学院将拟定的专业分流学生名单公示一周,如无异议,提交学校审批;
(六)学校对学院上报的专业分流学生名单进行审核批复,并负责将学生的学籍变更情况上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条 专业分流学生确定后,由专业负责配备指导教师,学院负责排课、选课等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学生确定专业后,不得随意变更。如确需变更,按《延边大学本科生调转专业管理办法》办理。
第十二条 大类培养期间的学费,按照《延边大学本科生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因休学、留学、参军等不能参加本年级专业分流的大类招生学生,复学后需由学校按入学年度大类所属专业组织分流。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学院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大类学生培养、专业分流工作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教师教育类学生的专业分流工作,根据专业的教学计划安排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级开始施行,之前颁布的专业分流工作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