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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重要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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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民法重要知识点在考试中很容易发生混淆,弄清楚其间的区别,对于通过司法考试有决定作用。具体如下: 1.代理与委托的区别:

(1)行使权利的名义不同。前者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活动,包括显名代理和隐名代理,在隐名代理情形,相对人亦可知代理人是在为被代理人从事法律行为;在后者,受托人既可以以委托人名义活动,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活动。

(2)从事的行为性质不同。代理人的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受托人的行为可以是民事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

(3)涉及的当事人不同。代理涉及三方当事人,即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第三人;委托则属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民法通则》第63条第2款,《合同法》第396条) 注意:代理权授予行为是单方法律行为,而委托合同则是双方法律行为。 2.代理与代表:

(1)性不同。代理人在代理行为中表现出自己的人格,有自己的意思表示;代表人在行为时不表现自己的人格,只是法人意思机关的代表,代表人与法人是民事主体间的法律关系,是一个民事主体。

(2)从事的行为性质不同。代理人的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代表人的行为可以是民事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甚至是侵权行为。

(3)归属机制上的不同。代理人从事的法律行为不是被代理人的法律行为,但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代表人实施的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因此不存在效力归属问题。(《民法通则》第3) 3.代理与行纪:

(1)行使权利的名义不同。在前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活动;在后者,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活动。

(2)归属机制上的不同。代理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被代理人;行纪的法律效果先由行纪人承受,然后通过内部法律关系,转移给委托人。

(3)是否有偿不同。代理既可为有偿,亦可为无偿;行纪只能是有偿。(《合同法》第414条)

4.代理与代位权行使:

(1)代理权和代位权产生的原因不同。代理权一般因被代理人授权而产生,也可以因法律规定而产生,如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权;代位权因法律规定而产生,其条件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 (2)制度目的不同。代理制度的目的在于方便权利主体从事法律生活或者弥补权利主体行为能力的不足;代位权制度设计的目的在于保全债权人的债权。

(3)行使权利的名义不同。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法律行为;而代位权人即债权人以自己名义行使代位权。

(4)行使权利的方式不同。代理权的行使无方式上的;代位权行使的方式为的判决方式。

(5)法律效果的归属不同。代理人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由被代理人直接承担;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结果是使债权人直接获得清偿,亦即次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为给付,并不是次债务人向债务人为给付。(《合同法》第73条,《合同法解释(一)》第20条)

5 委托代理、法定代理与指定代理的区别

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是基于被代理法定代理 指定代理 指定代理是指基人的授权而发生的代理,法定代理是基于法律于或有关机又称意定代理。《民法通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关的指定行为而概则》第65条规定:“民代理,法定代理人依产生的代理。有关念 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机关指依法对被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理权。 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必代理益负有保护义务的组织,须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如未成年人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 法定代理主要适用被委托代理是最常见、最广代理人无行为能力或泛适用的一种代理形式,为失踪人的行为能力的情适只要是不违反强行法或财产指定代管人,形。如《民法通则》用者是非身份性质行为,当为民事诉讼中的第14条规定:“无民范事人均可以委托他人,包原告、被告指定诉事行为能力人、围 括民事法律行为、申请行讼代理人等均属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为、申报行为及诉讼行于指定代理。 护人是他们的法定代为。 理人。” 法定代理限非常广泛,依《民法通则》指定代理人的代委托代理中代理人的权第1关于监护职权理权限根据法律限根据被代理人的授权责的规定,凡及于被限 规定和指定机关而定。 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的指定来确定。 其他合法权益均可代理。 6.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的区别

概权所实施的代理行为。无权代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无权代念 包括根本未经授权的代理,超越理人具有代理权,基于此项信无权代理 表见代理 无权代理是指代理人不具有代理表见代理是指被代理人的行为代理权的代理及代理权已终止的赖与无权代理人进行交易,由代理,广义无权代理包括表见代此造成的法律效果强行由被代理,此处采狭义。 理人承担的代理。 1.行为人所实施的法律行为符合1.客观上存在使善意第三人相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即代理人信无权代理人拥有代理权的理构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意思表由; 2.第三人善意且无过成示; 2.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失,即第三人无从知道无权代要即属于自始无代理权、超越代理理人不具有代理权; 3.无权件 权或代理权已终止三种情况; 3.代理人与第三人所为的法律行行为人与第三人所为行为不是违为,符合法律行为的一般有效法行为。 1.无权代理发生法律效力的情1.如第三人主张表见代理,则形: (1)本人追认。《民法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通则》第66条规定:“没有代理于被代理人,被代理人承担该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法律后果后,有权向代理人主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法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律 (2)视为本人同意。《民法效代理权这一实质特征上同于无通则》第66条规定:“本人知道果 权代理,按照有关无效民事行他人以自己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为的规则来处理。注意领会第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三人主张表见代理,本人予以 2.无权代理不发生法律效力否认的,由本人举证,如举证的情形在不存在本人追认或不存不能,表见代理成立。 在视为本人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张无权代理,表见代理在没有张损害赔偿。 2.如第三人主要件和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 代理为无效民事行为,应当按有关无效民事行为的规则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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