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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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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完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行业信用体系,保障招标代理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机构,是指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从业人员,是指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试合格,持有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专业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第四条 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负责对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企业进行统一管理,并具体负责市南、市北、李沧辖区内从事工程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企业的市场行为的日常考核统计。其他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从事工程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企业的市场行为进行管理及日常考核统计,并按规定报送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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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明确专门部门和人员,具体负责招标代理企业的考核管理工作。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代理机构作出的考核结果及处理决定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须严格执行.

第二章 考核内容与方式

第五条 管理考核实行动态计分、年度考核制度。根据企业的市场行为和业绩情况即时进行分数加减;每年初统一公布上一年度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级,100分(不含100分)以上的,年度考核等级为A级,80—100分(含80分)的,年度考核等级为B级,60—80分(含60分)的,年度考核等级为C级,60分以下的,年度考核等级为D级.

第六条 考核依据下列文书加分、扣分: (一)有关部门表彰或投诉处理决定文件; (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已生效的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

(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责令整改通知书;

(五)其它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经有关部门、机构查证属实的依据。

第七条 考核内容包括:招标代理机构的经营状况、管理、内部管理,招标代理从业人员的执业能力、执业道德、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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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以及其他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等情况。

(一)经营状况:包括工程建设项目代理业绩、开展业务所需设施及办公条件等;

(二)管理:与国家机关、行政机关和所属单位以及有形建筑市场是否存在隶属或者经济利益关系;

(三)内部管理:机构技术负责人是否符合规定,专职人员是否满足数量和等级要求,专职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情况,招标代理业务、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规章制度建设情况等;

(四)执业能力:招标代理从业人员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情况; (五)执业道德: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情况等;

(六)其他需要考核的内容。

第 招标代理机构考核实行动态管理,定期通过“青岛工程建设管理信息网”等向社会公布考核等级。考核等级作为评先评优、资格管理、业务开展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考核计分标准

第九条 在考核年度内具备以下条件给予加分:

(一)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代理工作方面获得国家、省、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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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城市表彰的,分别加25分、15分、10分;获得国家、省、副省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含行业协会)表彰的,分别加20分、10分、8分.同一事项获得多级别表彰的,按最高级别加分一次。

(二)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在招标代理工作方面获得国家、省、副省级城市表彰的,每人次分别对所属企业加15分、10分、8分;获得国家、省、副省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含行业协会)表彰的,每人次分别对所属企业加10分、5分、3分.同一事项获得多级别表彰的,按最高级别加分一次。

(三)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代理工作方面因自有企业品牌、经营管理特色等,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被全国、全省、全市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会议点名表扬、推广做法的,每次分别加10分、8分、6分;被全国、全省、全市其他会议点名表扬、推广做法的,每次分别加5分、4分、3分。本项累计加分最高20分。

(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在青岛市组织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以及应急事件中表现突出,获得国家、省、市表彰的分别加50分,40分,30分;获得国家、省、副省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分别加40分,30分,25分;在上述行动中表现较好的加15分。

(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在青岛市组织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以及应急事件中表现突出,获得国家、省、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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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彰的,每次分别给企业加25分,20分,15分;获得国家、省、副省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每次分别给企业加20分,15分,10分;在上述行动中表现较好的每次分别给企业加5分。

(六)本市企业开拓外埠市场业绩良好,在当地无违法违规及不良行为记录的,代理招标项目每10万元加0。005分(不足10万元不计,下同)。本项累计加分最高40分。本项加分最终值按四舍五入取整数。

(七)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所代理招标的工程项目,无违法违规及不良行为记录的,代理招标项目每10万元加0.008分。本项累计加分最高40分。外地入青招标代理机构,只考核其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代理业绩。本项加分最终值按四舍五入取整数.

(八)社会评价结果:采取对服务对象问卷调查的方式进行社会评价,评价结果前1—3名的,加10分;4—6名的,加5分;7—9名的,加3分。评价结果后1-3名的,扣10分;4-6名的,扣5分;7—9名的,扣3分。每个招标代理机构的得分由调查评价的平均分得出.本项加分最终值按四舍五入取整数。

(九)注重企业文化建设,企业文化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成果等经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在全国、全省、全市级会议上被观摩、推广或作经验介绍的分别加8分、6分、4分,获得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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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省级、市级部门书面肯定的分别加6分、4分、2分;在国家、省、市级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组织的文化建设主题活动中(经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上报)获奖的,一等奖分别加6分、5分、4分,二等奖分别加5分、4分、3分,三等奖分别加4分、3分、2分,优秀奖分别加3分、2分、1分。

(十)年度营业收入在500万元以上的招标代理机构,该经济指标较去年同比增长达到10%、15%、20%和30%的,分别加5分、10分、15分和20分.

(十一)年度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的招标代理机构,该经济指标较去年同比增长达到10%、15%、20%和30%的,分别在企业年度信用考核中加10分、15分、20分和30分。

(十二)年度税收达到50万元(以税务部门提供数据为准)以上的招标代理机构,较上一年度税收同比增长达到10%及以上加5分;年度税收达到500万元(以税务部门提供数据为准),较上一年度税收同比增长达到10%及以上加10分.

(十三)年度税收达到100万元(以税务部门提供数据为准)以上的招标代理机构,税收额度较去年同比增长达到10%、15%、20%和30%的,分别在企业年度信用考核中加10分、15分、20分和30分。

(十四)外地招标代理机构将企业总部迁入我市并在我市缴纳税收的,给予信用考核加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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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年度完成外埠市场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上的,外埠市场经济指标较去年同比增长达到10%、15%、20%和30%的,分别在企业年度信用考核中加5分、10分、15分和20分。

(十六)年度完成外埠市场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外埠市场经济指标较去年同比增长达到10%、15%、20%和30%的,分别在企业年度信用考核中加10分、15分、20分和30分.

第十条 考核扣分项目及分值: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40分: 1。在办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升级、延续、重新核准时,提供虚假资料或采取欺骗、贿赂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

2。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格证书的; 3。超越资格承揽业务的;

4。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 5.代理的工程建设项目未按规定进入有形建筑市场交易的; 6.代理的工程建设项目逃避招投标监督部门监管,或因代理机构的原因存在虚假招标、串通招标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7.与所代理工程投标单位存在隶属关系或其它利益关系的; 8.未按规定程序组织招标投标活动、擅自更改评标办法,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擅自发布招标文件等招标资料的;

9。伪造招标代理业务资料,虚报业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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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决定拒不执行,或者弄虚作假、隐瞒的;

11.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的;

12.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20分: 1。所上报代理项目现场勘查情况与实际不符的; 2。为所代理项目的投标人提供项目信息、投标文件制作等服务的;

3。因工作失误给招标人、投标人造成损失,情节严重的; 4.所代理项目因招标代理原因引起投诉,情节严重的; 5.代理过程中代理行为和上报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等材料中的内容,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地方性招投标管理制度中明确规定的;

6.在办理相关手续时提供虚假资料的;

7。 调查取证时恶意阻挠、拒不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 8.外地招标代理机构未按相关要求办理信用信息登记承揽业务的;

9。其他较重违法、违规行为。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10分:

1。利用工作之便向中标单位介绍分包队伍、建筑材料和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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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的;

2。转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

3。未对所代理工程的有关情况和资料严格保密的; 4。直接或间接干预潜在投标人资格预审,干预评标委员会评标、定标的;

5.代替招标人收取投标保证金时,不按规定收取保证金,或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无正当理由不返还或拖延返还投标保证金的;

6。代理过程中代理行为和上报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等材料中的内容,有因概念理解不准等原因造成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或地方性招投标、计价管理制度中规定的;

7.所代理的项目因招标代理原因引起投诉的; 8。不积极配合招投标管理部门处理投诉的;

9.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多次督促,仍以各种理由拒绝领取告知书或处罚决定书的;

10.受建设单位委托发放招标控制价,但招标控制价未按规定公布的;

11.其他违规违章行为。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5分: 1。企业基本情况、专职人员情况发生变化,不及时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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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变更手续的;

2。法定代表人或技术负责人有不良行为记录的; 3。对主管部门布置的工作未及时贯彻落实的;

4。代理合同委托内容及代理取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5.向投标人收取不合理费用,或收取费用不开具的; 6。开展某项招标代理业务少于2 人,或开展工程预算价在3000万元及以上代理业务的代理人员少于3人,或开展工程预算价在8000万元及以上代理业务的代理人员少于4人的;

7。代理过程中上报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等材料中内容,有5项(含)及以上文字性错误、标点符号错误的;

8.因工作失误给招标人、投标人等造成损失的;

9。在确定中标人15日内,未向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情况报告的;

10. 中标通知书备案后半年内无故未进行业绩备案的; 11。未按规定办理中标通知书、合同备案的; 12。未按规定填写信用档案信息的;

13。招投标工程及其它内部档案资料不齐全,管理混乱的; 14。内部各项规章制度不健全,职责不清的; 15。本机构从业人员被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16.未与员工签定正式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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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未按照业主委托合同内容开展工作,受到业主投诉的; 18.已领取《罚款缴纳通知书》,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罚款的;

19. 招标代理机构相关信息发生变更未于变更后15日内按规定完成市招标代理管理系统中的信息变更上报的;

20.项目招标代理合同、《招标代理业务手册》中配备的从业人员与网上提报项目及实际负责项目的从业人员不符的;

21.B、C、D级企业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招标代理从业人员未按要求参加专项培训或考试不合格的;

22.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约定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的; 23.其他违规违章行为。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2分:

1.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开展业务时未统一佩戴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作的上岗证的;

2。代理过程中上报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等材料中的内容,有2项(含)至5项文字性错误、标点符号错误的;

3.人员调出后无故扣押证件的;

4。招标代理从业人员为非工程类专业的; 5.不积极、认真组织有关人员参加培训学习的; 6。上报的代理项目资料不符合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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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所代理项目存在投诉现象的;

8.企业相关人员无故不参加主管部门组织活动与会议的; 9.已接受处罚,但仍以各种理由拒不整改或已接受处罚并进行了整改,但未按要求及时提供整改材料的;

10。 未于每月5日前通过市招标代理管理系统上报上月的经营月报信息;

11.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布置事项未及时落实的; 12.从业人员每停业一人的;

13.中标通知书备案后两个月内无故未进行业绩备案的; 14.其他违规违章行为.

(六)其他加分、扣分项目和分值:

1.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的项目每季度平均退件次数为0的,加2分;每季度平均退件次数为1次的,扣2分;高于1次的,每增加一次扣3分(企业每季度平均退件次数为当季度本企业上报项目总退件次数除以上报项目个数所得的商,商按四舍五入取整。统计期内无代理项目的不参与本条考核).

2.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每年将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动态核查,对于核查一次性通过的,加10分;核查未通过且按期未整改完成的,扣10分.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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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年度考核等级为A级的,在评先评优时优先考虑,在资格升级时优先扶持。

年度考核等级为B、C、D级的,取消年度各项评先评优资格. 第十二条 年度考核等级为B级的,企业主要负责人须接受专项强化培训并考试合格。

第十三条 年度考核等级为C级的,企业主要负责人须接受专项强化培训并考试合格;属本地企业年度内不受理企业资质升级,属外地企业半年内生产经营活动仅限已承接工程,半年后重新办理市场主体信用考核登记,并将有关情况通报企业资质审批部门及企业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年度考核等级为D级的,列入“失信企业\"名单。除按照C级企业考核规定执行外,属本地企业重新审查其企业资质;属外地企业一年内生产经营活动仅限于已承接工程,一年后重新办理市场主体信用考核登记,并将有关情况通报企业资质审批部门及企业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在对招标代理机构实施考核扣分时,应签发《青岛市建筑市场违规行为扣分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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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对扣分有异议的,应在收到《青岛市建筑市场违规行为扣分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扣分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经查实属不当扣分的,应予以纠正。争议无法解决的,招标代理机构可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第十七条 违规扣分与对招标代理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纠正、行政处罚同步执行.

第十 招标代理机构未按相关要求将信息录入信用考核管理系统,导致企业无法进行市场主体信用考核的,按无考核分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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