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安全知识问答题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自何时起施行? 答: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 2.危险化学品包括哪些物品?
答: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和腐蚀品等。
3.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履行何职责?
答:其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6.设立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由何部门批准? 答: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批准。 7.经营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由何部门审查、许可?
答: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综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审查许可。
9.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目的是什么?
答: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 10.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适用于哪些范围?
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必须遵守本条例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其他行规的规定。 11.重大危险源指的是什么?
答:是指生产、运输、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12.危险化学品单位从业人员培训是如何规定的?
答: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1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什么?
答: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扩建的审查、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专业生产企业的审查和定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国内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和协调。 14、门实施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什么?
答: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发放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 15、质检部门实施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什么?
答:负责发放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生产许可证,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16、环境保护部门实施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什么?
答: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调查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有毒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和进口危险化学品的登记。 17、铁路、民航部门实施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什么?
答: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航空运输和危险化学品铁路、民航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及监督检查。交通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
18、卫生行政部门 实施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什么?
答: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毒性鉴定和危险化学品事故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19、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什么?
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批准、许可文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营业执照,并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市场经营活动。 21.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采取哪些管理措施? 答: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采取的管理措施是: (一)应当登记建档;(二)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三)制定应急预案;(四) 告知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五)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22.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答:(一)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二)工厂、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三)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23.设立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是如何规定的? 答:应当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报本级作出批准后。由各级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颁发批准书。申请人凭批准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24.设立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企业应提交哪些资料?
答:(一)可行性研究报告;(二)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燃点、自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标;(三)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四)安全评价报告;(五)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六)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
25.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进行生产活动?
答:必须依法领取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开工生产。
26.国家对危险化学品有什么?
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禁止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 27.危险化学品“一书、一标”指的是什么? 答: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28.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产品包装时必须做到什么?
答:在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内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28.在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应设置哪些相应安全设施和设备?
答:应设置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 2
9.如何做好剧毒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答:应当对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如实记录,并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发现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时,必须立即向当地门报告。
30.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的生产、使用是如何规定的?
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的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质检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31.危险化学品对储存有什么要求?
答: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库存危险化学品应当定期检查。其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
32.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要求是什么?
答: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测。
33.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规定有哪些? 答: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不得留有事故隐患。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同级环境保护部门、门备案。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应当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4.公众上交的危险化学品由哪个部门接收?
答:由门接收。门接收的危险化学品和其他有关部门收缴的危险化学品,交由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专业单位处理。
35.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什么制度?
答: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
36.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答:(一)经营场所和储存设施符合国家标准;(二)主管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37.经营危险化学品不得有哪些行为? 答:(一)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二)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和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三)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38.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记录台帐的内容是什么?
答:应当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记录应当至少保存1年。 39.购买剧毒化学品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答:(一)生产、科研、医疗等单位经常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设区的市级门申请领取购买凭证,凭购买凭证购买; (二)单位临时需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凭本单位出具的证明(注明品名、数量、用途)向设区的市级门申请领取准购证,凭准购证购买;(三)个人不得购买农药、灭鼠药、灭虫药以外的剧毒化学品。
40.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实行什么制度? 答: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不得运输危险化学品。 41.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相关人员有哪些要求?
答:应当对其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进行有关安全知识培训;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必须掌握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知识,并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交通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 42.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应办理什么证件并提供哪些资料?
答:托运人应当向目的地的县级门申请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托运人应当向门提交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运输始发地和目的地、运输路线、运输单位、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经营单位和购买单位资质情况的材料。
43.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应当向承运人说明哪些情况?
答: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应当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托运人交付托运时应当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并告知承运人。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44.剧毒化学品在公路运输途中发生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情况时如何处理? 答:承运人及押运人员必须立即向当地门报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其他有关部门通报情况;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45.国家对哪些危险化学品实行登记制度?
答: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剧毒化学品和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46.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时如何救援?
答:(一)立即组织营救受害人员,组织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二)迅速控制危害源,并对危险化学品造成的危害进行检验、监测,测定事故的危害区域、危险化学品性质及危害程度;(三)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产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等措施;(四)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危害进行监测、处置,直至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47.加油站防静电有哪些主要措施?
答:1)设备接地和跨接;2)避免储罐上部喷溅进油;3)控制流速;4)防止不同油品相混或油品含水和空气;5)禁止往塑料桶内直接灌注汽油;6)禁止穿化纤衣服操作;7)禁止用汽油擦洗设备。 48.什么是危险物品?
答: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49.装卸对人身有毒害及腐蚀性物品时应注意哪些? 答:操作人员应根据危险性穿戴相应的防护用品。
50、生产经营单位在应急救援预案方面要遵守什么样的规定?
答:(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负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职责。
(2)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
(3)生产经营规模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4)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
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安全生产法》问答题
1、《安全生产法》从何时起开始施行? 答:《安全生产法》从2002年11月1日起开始施行。
2、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安全生产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新特点,集中表现在: (1)是非公有制经济成分增多,相关立法滞后。
(2)是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或不落实,企业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不明确,不能做到预防为主,严格管理,事故隐患大量存在,一触即发。
(3)是安全投入严重不足,企业安全技术装备老化、落后,带病运转,安全性能下降,抗灾能力差,不能及时有效地预防和抗御事故灾害。 (4)是一些地方监管不到位,地方保护主义严重。
(5)是机构改革,我国的安全生产监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管理部门的职能、管理方式和手段也随之变化,缺乏强有力的安全生产监管和行政执法手段。 3、《安全生产法》的颁布实施有哪些重大意义? 答:《安全生产法》对于全面加强我全生产法律建设,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遏制重大、特大事故,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1)《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得于各级加强对安全生产的领导。 (2)《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安全生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管理,依法行政。 (3)《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依法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4)《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 (5)《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制裁各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4、《安全生产法》共有几章几条? 答:共七章九十七条 5、《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答:《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在本法的第一条中明确规定: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主要包含了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为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三)、为了促进经济发展。 6、《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安全生产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了本法的适用范围,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7、《安全生产法》具有丰富的法律内涵和规范作用,主要内容集中体现在哪几项基本法律制度中?
答:七项制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制度;安全中介服务制度;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制度。 8、《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基本方针是什么? 答:《安全生产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9、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如何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方针?
答: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管理方针 ,应当做到以下两点: (一)生产经营单位的领导者必须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深刻领会安全生产管理方针。在思想上要真正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树立人的生命高于一切的价值观,在处理安全工作时,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同时,要依法贯彻实施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具有强烈的法律意识。在安全与效率、效益发生矛盾时,应优先处理安全问题。要保证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各项设备、设施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及时排除各种事故隐患。
(二)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履行国家在安全方面制定的一切法律、法规、标准、规程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10、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可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吗?
答: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本法第十特别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应当对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必需的资金投入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11、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什么责任?
答: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1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具体指那些人?
答: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企业的组织形式不同而有所不同,通常是指在生产经营单位的日常经营活动中负有生产经营指挥权。决策权的领导人,即企业的“第一把手”。
13、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在《安全生产法》中是如何规定的? 答:《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仍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防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16、《安全生产法》第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从业人员享有的安全生产保障权利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安全生产方面有关情况的知情权和建议权。
(二)从业人员有提出批评、检举控、控告、拒绝违章指挥的权利。 (三)从业人员有遇紧急情况时停止作业的权利和紧急撤离的权利。 (四)从业人员享有工伤社会保险权利和获得伤亡赔偿权利。 17、《安全生产法》对于从业人员在安全方面的义务都有哪些规定? 答:《安全生产法》第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从业人员负有的安全生产义务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的义务。 (二)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
(三)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的义务。 (四)及时报告事故隐患的义务。 18、《安全生产法》对于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签订合同都作了哪些规定?如果违反这些规定将会受到什么处罚? 答:《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第八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9、《安全生产法》对工会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有哪些规定? 答:《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一)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二)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
(三)工会在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
(四)工会在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五)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20、《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哪些特别规定? 答:《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
管理服务。
21、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的“三同时”原则在《安全生产法》中是如何规定的? 答:《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22、《安全生产法》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都有什么规定?违反规定如何处罚? 答:《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依照本法第八十二条,有关监督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有关监督部门可以对其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的处罚。
23、依据《安全生产法》,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是否也承担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 答:《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虽然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依法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但这并不能解脱其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应负的责任,所以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这一规定,再一次强调了生产经营单位在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 24、《安全生产法》对于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有哪些规定? 答:《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对于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25、安全评价在《安全生产法》中是如何规定的? 答:《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也称作风险评价,是指对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能否保证投入使用后的安全性能,在分析、研究后,提出结论性意见。安全评价的基本内容包括5个方面:危险的辨识;危险的定量化处理;危险的控制与处理;综合评价。 26、《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在哪些情况下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答:《安全生产法》第二十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27、《安全生产法》对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管理有哪些规定? 答:《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今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 、设备。
28、《安全生产法》赋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权力和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答:《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 ,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业或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同时还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要注意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安全生产法》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部门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如下:
第七十七条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29、《安全生产法》对员工宿舍设置及安全出口的管理具体有哪些规定? 答:《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对员工宿舍设置及安全管理的规定是,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
30、《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容器、运输工具有什么要求? 答:《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违反上述要求,将会受到“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罚。
3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有什么要求? 答:《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32、《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原则及内容是什么? 答:《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根据本法规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原则是: (一)实事求是的原则。(二)尊重科学的原则。 根据本法规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内容是:
(一)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发生原因。查清事故发生的原因,是进行事故调查处理的第一步工作也是时行下面调查工作的基础。查清事故原因重点在于要及时、准确。
(二)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事故性质是指要辨别事故类别,确定是人为事故还是自然事故,是责任事故还是非责任事故。
(三)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整改措施,这是事故调查处理的重点内容,对于预防类似事故发生,具有重要意义。
(四)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这是我国实行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的具体体现。 33、《安全生产法》规定了各级在安全生产方面有哪些基本职责? 答:《安全生产法》第规定了各级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基本职责:
(一)和地方各级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二)县级以上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34、《安全生产法》对于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质有什么规定? 答:《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并同时规定考核不得收费用。
35、为了规范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执业行为,《安全生产法》作了哪些专门的规定? 答:《安全生产法》第十二条规定: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 36、《安全生产法》对制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求援预案和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是否作了有关规定? 答:《安全生产法》第六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求援体系。
第六十九条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求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求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求援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求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37、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后,各有关方面如何依据《安全生产法》进行组织抢救并保护事故现场? 答:《安全生产法》第七十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七十一条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地方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第七十二条规定,有关地方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负责人按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以上三条的规定是对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各有关方面进行应急求援和事故抢救工作的法律约束。 为保护好事故现场,《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规定:
(一)特大事故发生地的门应立即派人赶赴事故现场,负责事故现场的保护和收集证据的工作。 (二)特大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地方负责组织由有关部门参加的特大事故现场勘查工作。
(三)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散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四)特大事故发生后,特大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地方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特大事故的有关情况通报当地驻军,请驻军参加事故的抢救或者给予必要的支援。 38、《安全生产法》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都有哪些规定?违反规定如何处罚? 答:《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规定是: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二)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三)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四)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广阔可投入生产和使用,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 。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处罚是: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9、《安全生产法》中哪些条款专门对租赁承包过程中的安全管理进行了规定? 答:《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专门对租赁承包过程中的安全管理作了明确的规定: (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过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二)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40、《安全生产法》对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交叉作业中的安全管理做了哪些规定? 答:《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规定: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于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41、《安全生产法》对从事爆破、吊装作业的安全管理有哪些专门规定? 答;《安全生法》第三十五条对进行爆破、吊装作业的安全管理作了特别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措施的落实。 42、《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的规定?包括哪些内容? 答:《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作了规定。其内容包括: (一)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应当登记建档;
(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 (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应急措施;
(四)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43、《安全生产法》是否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并缴纳保险费? 答:《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44、《安全生产法》对有关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都作了哪些规定? 答;《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对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规定是: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45、生产经营单位如何依据《安全生产法》进行经常性安全检查? 答:《安全生产法》第三十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进行经常性检查的内容主要概括为:查思想、查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查防护措施、查危险设备设施、查安全教育、查工作场所环境、查从业人员的操作行为、查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查伤亡事故的处理等。 46、《安全生产法》规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遵守的义务有哪些?
答: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五十的规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遵守义务是: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47、《安全生产法》中对新闻、出版等媒体的义务和权利作了哪些规定? 答:《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七规定: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义务,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利。
48、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时,依据《安全生产法》应如何处理? 答:《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49、依据《安全生产法》,谁有权利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答: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50、《安全生产法》对于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有什么规定? 答:《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51、关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在《安全生产法》中是如何规定的? 答:《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以上经费属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52、《安全生产法》规定各种社会力量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都包括哪些方面? 答:《安全生产法》规定社会力量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主要有四个方面:
(一)社会公众的监督。第六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权利举报事故隐患。
(二)中介机构的监督。第三十条规定,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安全中介机构有对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特种设备 ,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进行检测、检验的权利。
(三)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的监督。第六十五条规定,居民委员会等组织发现事故隐患后可以向当地有关部门报告。
(四)新闻媒体的监督。第六十七条规定,新闻、出版、广播等宣传媒体有监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权利。
53、为了调动单位和个人报告事故隐患、举报安全 生产违法行为的积极性,《安全生产法》都作了哪些规定? 答:《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54、《安全生产法》的法律责任的实施都由哪些部门机关执行?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规定:
(一)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二)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请县级以上按照规定的权限决定;
(三)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 (四)有关法律、行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五)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依法强制执行;
(六)生产安全事故和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人民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应当继续履行赔偿义务;受害人发现责任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执行。
(注:可编辑下载,若有不当之处,请指正,谢谢!)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7swz.com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8号-8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