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式编号:BSEIC/JG0101-B/2
电梯监督检验原始记录(无机房曳引驱动电梯)
记录编号:ZX-DTDTYS
设备品种 制造单位名称 产品编号 施工单位名称 施工单位许可证明文件编号 安装地点 使用单位名称 维护保养单位名称 设备 额定载重量 技术 参数 层站门数 kg 层 站 门 额定速度 控制方式 型号 制造日期 施工类别 使用登记证编号 □安装;□改造; □重大修理 检验日期 m/s 检验主要仪器设备 本次检验使用的工具箱为 __ 号 □万用表 □钳形电流表 □绝缘电阻测量仪 □转速表 □游标卡尺 □钢直尺 □卷尺 □塞尺 □温湿度计 □测力计 □放大镜(20倍) □线锤 □验电器及常用电工工具 □便携式检验灯 □限速器测试设备 □其它 仪器设备 □在计量周期内 □功能良好 □满足检验要求 状态□因( )的原因不能使用 确认 备注 检验人员: 、 校核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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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依据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
含第一号修改单和第二号修改单
检验条件
□1、电梯监督检验是对电梯生产和使用单位执行相关法规标准规定、落实安全责任,开展为保证和自主确认电梯安全的相关工作质量情况的查证性检验,检验应当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实施;
□2、机器设备间的空气温度保持在5℃~40℃之间;
□3、电源输入电压波动在额定电压值±7%的范围内;
□4、环境空气中没有腐蚀性和易燃性气体及导电尘埃; □5、检验现场(主要指机器设备间、井道、轿顶、底坑)清洁,没有与电梯工作无关的物品和设备,基站、相关层站等检验现场放置表明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牌;
□6、对井道进行了必要的封闭。特殊情况下,电梯设计文件对温度、湿度、电压、环境空气条件等进行了专门规定的,检验现场的温度、湿度、电压、环境空气条件等应当符合电梯设计文件的规定。
填写说明
1、“控制方式” 填写用的代号:
手柄开关控制 控制、自方式 动门 代号 动门 控制、手、自动门 、手动门 手柄开关按钮控制 按钮控制 信号控制 集选控制 并联控制 梯群控制 SZ SS AZ AS XH JX BL QK 2、本记录应当有执行当次检验的检验人员、校核人员的签字和检验日期,否则记录无效。 3、A类、B类检验项目的检验结果栏统一规定为:现场检验合格项填写“√”、不合格项填写“×”、无此项填“/”。遇特殊情况导致单项检验项目未检,应在单项检验结果栏注明“未检测”字样,必要时用简单文字描述“序号×项目因……(原因)未检”。对于C类检验项目的备注栏,只在需必要的说明和确认时填写。
4、要求测试数据的项目应填写实测数据,有需要说明的项目,可用简单文字说明。 5、本记录一律采用签字笔或蓝、黑墨水笔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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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类、B类检验项目 项目及类别 检验内容与要求 电梯制造单位提供了以下用中文描述的出厂随机文件: (1)制造许可证明文件,许可范围能够覆盖受检电梯的相应参数; (2)电梯整机型式试验证书,其参数范围和配置表适用于受检电梯; (3)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注有制造许可证明文件编号、产品编号、主要技术参数,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果有)、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如果有)、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如果有)、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驱动主机、控制柜的型号和编号,门锁装置、层门和玻璃轿门(如果有)的型号,以及悬挂装置的名称、型号、主要参数(如直径、数量),并且有电梯整机制造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以及制造日期; (4)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的型式试验证书,包括: ①门锁装置型式试验证书 ②限速器型式试验证书 1.1 制造 资料 A ③安全钳型式试验证书 ④缓冲器型式试验证书 ⑤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果有)型式试验证书 ⑥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如果有)型式试验证书 ⑦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如果有)型式试验证书 ⑧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证书 ⑨驱动主机型式试验证书 1 技术 资料 ⑩控制柜型式试验证书 ⑪层门和玻璃轿门(如果有)型式试验证书 ⑫限速器调试证书 ⑬渐进式安全钳的调试证书 (5)电气原理图,包括动力电路和连接电气安全装置的电路; (6)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包括安装、使用、日常维护保养和应急救援等方面操作说明的内容。 当加盖国内代理商的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 安装单位提供了以下安装资料: (1)安装许可证明文件和安装告知书,许可范围能够覆盖受检电梯的相应参数; (2)施工方案,审批手续齐全; (3)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持有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4)用于安装该电梯的机房(机器设备间)、井道的布置图或者土建工程勘测图,有安装单位确认1.2 安装 资料 A 符合要求的声明和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表明其通道、通道门、井道顶部空间、底坑空间、楼层间距、井道内防护、安全距离、井道下方人可以到达的空间等满足安全要求; (5)施工过程记录和由电梯整机制造单位出具或者确认的自检报告,检查和试验项目齐全、内容完整,施工和验收手续齐全; (6)变更设计证明文件(如安装中变更设计时),履行了由使用单位提出、经电梯整机制造单位同意的程序; (7)安装质量证明文件,包括电梯安装合同编号、安装单位安装许可证明文件编号、产品编号、主要技术参数等内容,并且有安装单位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以及竣工日期。 注A-2:上述文件如为复印件则必须经安装单位加盖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 检验结果 注A-1:上述文件如为复印件则必须经电梯整机制造单位加盖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对于进口电梯,则应 3
A类、B类检验项目 项目及类别 1 技术 资料 1.3 改造 、 重大 维修 资料 A (4)拟加装的自动救援操作装置、能量回馈节能装置、IC卡系统的下述资料(属于改造时): ①加装方案(含电气原理图和接线图); ②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标明产品型号、产品编号、主要技术参数,并且有产品制造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以及制造日期; ③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包括安装、使用、日常维护保养以及与应急救援操作方面有关的说明。 (5)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持有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6)符合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420-2007的施工过程记录和自检报告,检查和试验项目齐全、内容完整,施工和验收手续齐全; (7)改造或者重大修理质量证明文件,包括电梯的改造或者重大修理合同编号、改造或者重大修理单位的许可证明文件编号、电梯使用登记编号、主要技术参数等内容,并且有改造或者重大修理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以及竣工日期。 注A-3:上述文件如为复印件则必须经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单位加盖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 使用单位提供了以下资料: (1)使用登记资料,内容与实物相符; (2)安全技术档案应保存完好,至少包括: ①1.1、1.2、1.3所述文件资料[1.2的(3)项和1.3的(5)项除外]; ②监督检验报告(改造、重大修理后监督检验时查验); ③定期检验报告(改造、重大修理后监督检验时查验); 1.4 使用 资料 B ④日常检查与使用状况记录(新安装电梯监督检验时查验记录表格制定情况); ⑤日常维护保养记录(新安装电梯监督检验时查验记录表格制定情况); ⑥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新安装电梯监督检验时查验记录表格制定情况); ⑦应急救援演习记录(新安装电梯监督检验时查验记录表格制定情况); ⑧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新安装电梯监督检验时查验记录表格制定情况); (3)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电梯运行管理规章制度,包括: ①事故与故障的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②电梯钥匙使用管理制度; ③其它档案和制度; (4)与取得相应资格单位签订的日常维护保养合同; 2 机器设备间 及相关设备 2.6 (5)按照规定配备的电梯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1)每台电梯应当单独装设主开关,主开关应当易于接近和操作,无机房电梯主开关的设置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①如果控制柜不是安装在井道内,主开关应当安装在控制柜内,如果控制柜安装在井道内, 主开 主开关应当设置在紧急操作和动态测试装置上; 关 ②如果从控制柜处不容易直接操作主开关,该控制柜应当设置能够分断主电源的断路器; B ③在电梯驱动主机附近1m之内,应当有可以接近的主开关或者符合要求的停止装置,并且 能够方便地进行操作。 检验内容与要求 改造或者重大修理单位提供了以下改造或者重大修理资料: (1)改造或者修理许可证明文件和改造或者重大修理告知书,许可范围能够覆盖受检电梯的相应参数; (2)改造或者重大修理的清单以及施工方案,施工方案的审批手续齐全; (3)加装或者更换的安全保护装置或者主要部件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型式试验证书以及限速器和渐进式安全钳的调试证书(如发生更换); 检验结果 4
A类、B类检验项目 项目及类别 (2)主开关不得切断下列供电电路: ①轿厢照明和通风供电电路; 2.6 主开 关 B ②机器设备间照明和电源插座供电电路; ③轿顶与底坑的电源插座供电电路; ④电梯井道照明供电电路; ⑤报警装置的供电电路; (3)主开关应当具有稳定的断开和闭合位置,并且在断开位置时能用挂锁或其他等效装置锁住,能够有效地防止误操作; (1)驱动主机上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编号、技术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的名称或者标志,铭牌和型式试验证书内容相符; 2.7 驱动主机 B 2 机房(机器设备间) 及相关设备 2.8 控制柜、 紧急操作和动态测试装置 B (2)驱动主机工作时无异常噪声和振动; (3)曳引轮轮槽不得有缺损或者不正常磨损;如果轮槽的磨损可能影响曳引能力时,进行曳引能力验证试验。 (4)制动器动作灵活,制动时制动闸瓦(制动钳)紧密、均匀地贴合在制动轮(制动盘)上,电梯运行时制动闸瓦(制动钳)与制动轮(制动盘)不发生摩擦;制动闸瓦(制动钳)以及制动轮(制动盘)工作面上没有油污。 (1)控制柜上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编号、技术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的名称或者标志,铭牌和型式试验证书内容相符。 (2)断相、错相保护功能有效;电梯运行与相序无关时,可以不设错相保护。 (3)电梯正常运行时,切断制动器电流至少用两个的电气装置来实现,当电梯停止时,如果其中一个接触器的主触点未打开,最迟到下一次运行方向改变时,应当防止电梯再运行。 (4)紧急电动运行装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①依靠持续揿压按钮来控制轿厢运行,此按钮有防止误操作的保护,按钮上或其近旁标出相 应的运行方向; ②一旦进入检修运行,紧急电动运行装置控制轿厢运行的功能由检修控制装置所取代; ③进行紧急电动运行操作时,易于观察到轿厢是否在开锁区。 (5)无机房电梯的紧急操作和动态测试装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①在任何情况下均能够安全方便地从井道外接近和操作该装置; ②能够直接或者通过显示装置观察到轿厢的运行方向、速度以及是否位于开锁区; ③装置上设有永久性照明和照明开关; ④装置上设有停止装置或者主开关。 (6)层门和轿门旁路装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①在层门和轿门旁路装置上或者其附近标明“旁路”字样,并且标明旁路装置的“旁路”状态或者“关”状态; ②旁路时取消正常运行(包括动力操作的自动门的任何运行);只有在检修运行或者紧急电动运行状态下,轿厢才能够运行;运行期间,轿厢上的听觉信号和轿底的闪烁灯起作用; ③能够旁路层门关闭触点、层门门锁触点、轿门关闭触点、轿门门锁触点;不能同时旁路层门和轿门的触点;对于手动层门,不能同时旁路层门关闭触点和层门门锁触点; ④提供的监控信号证实轿门处于关闭位置。 (7)应当具有门回路检测功能,当轿厢在开锁区域内、轿门开启并且层门门锁释放时,监测检查轿门关闭位置的电气安全装置、检查层门门锁锁紧位置的电气安全装置和轿门监控信号的正确动作; 如果监测到上述装置的故障,能够防止电梯的正常运行。 (8)应当具有制动器故障保护功能,当监测到制动器的提起(或者释放)失效时,能够防止电梯的正常启动。 检验内容与要求 检验结果 5
A类、B类检验项目 项目及类别 2.8 控制柜、 紧急操作和动态测2 机房(机器设备间) 及相关设备 2.12 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B 2.13 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 B 3.7 轿厢与井3 井 道 及 相 关 设 备 道壁距离 B 3.10 极限开关 B 3.14限速绳张紧装置B (2)当限速器绳断裂或者过分伸长时,应当通过一个电气安全装置的作用,使电梯停止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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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限速器绳应当用张紧轮张紧,张紧轮(或者其配重)应当有导向装置; 井道上下两端应当装设极限开关,该开关在轿厢或者对重(如果有)接触缓冲器前起作用,并且在缓冲器被压缩期间保持其动作状态。 轿厢与面对轿厢入口的井道壁的间距不大于0.15m; 对于局部高度小于0.50m或者采用垂直滑动门的载货电梯,该间距可以增加到0.20m。 如果轿厢装有机械锁紧的门并且门只能在开锁区内打开时,则上述间距不受。 m (2)控制柜或者紧急操作和动态测试装置上标注电梯整机制造单位规定的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动作试验方法,该方法与型式试验证书所标注的方法一致。 (2)控制柜或者紧急操作和动态测试装置上标注电梯整机制造单位规定的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的动作试验方法。 (1)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上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编号、技术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的名称或者标志,铭牌和型式试验证书内容应当相符; (1)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上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编号、技术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的名称或者标志,铭牌和型式试验证书内容应当相符; 2.9 限速 器 B 试装置 B 检验内容与要求 (9)自动救援操作装置(如果有)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①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产品型号、产品编号、主要技术参数,加装的自动救援操作装置的铭牌和该装置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相符; ②在外电网断电至少等待3s后自动投入救援运行,电梯自动平层并且开门; ③当电梯处于检修运行、紧急电动运行、电气安全装置动作或者主开关断开时,不得投入救援运行; ④设有一个非自动复位的开关,当该开关处于关闭状态时,该装置不能启动救援运行。 (10)加装的分体式能量回馈节能装置应当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产品型号、产品编号、主要技术参数,铭牌和该装置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相符。 (11)加装的IC卡系统应当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产品型号、产品编号、主要技术参数, 铭牌和该系统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相符。 (1)限速器上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编号、技术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的名称或者标志,铭牌和型式试验证书、调试证书内容相符;并且铭牌上标注的限速器动作速度与受检电梯相适应; (2)限速器或者其他装置上设有在轿厢上行或者下行速度达到限速器动作速度之前动作的电气安全装置,以及验证限速器复位状态的电气安全装置; (3)限速器各调节部位封记完好,运转时不得出现碰擦、卡阻、转动不灵活等现象,动作正常。 检验结果 A类、B类检验项目 项目及类别 检验内容与要求 (1)轿厢和对重的行程底部极限位置应当设置缓冲器;蓄能型缓冲器只能用于额定速度不大于1m/s的电梯,耗能型缓冲器可以用于任何额定速度的电梯; 3 井 道 及 相 关 设 备 3.16 井道下方空间的防护 B 4.5 对重 (平衡4 轿厢 与 对重(平衡重) 重)块 (2)具有能够快速识别对重(平衡重)块数量的措施(例如标明对重块的数量或者总高度)。 B 4.8紧急照明和报警轿厢内应当装设符合下述要求的紧急报警装置和紧急照明: (1)正常照明电源中断时,能够自动接通紧急照明电源; (2)紧急报警装置采用对讲系统以便与救援服务持续联系,当电梯行程大于30m时,在轿厢和机房(或者紧急操作地点)之间也设置对讲系统,紧急报警装置的供电来自本条(1)所述的紧急 (1)对重(平衡重)块可靠固定; 如果井道下方有人能够到达的空间,应当将对重缓冲器安装于(或者平衡重运行区域下面是)一直延伸到坚固地面上的实心桩墩,或者在对重(平衡重)上装设安全钳。 3.15 缓冲器 B (2)缓冲器上应当设有铭牌或者标签,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编号、技术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的名称或者标志,铭牌或者标签和型式试验证书内容应当相符; (3)缓冲器应当固定可靠、无明显倾斜,并且无断裂、塑性变形、剥落、破损等现象; (4)耗能型缓冲器液位应当正确,有验证柱塞复位的电气安全装置; (5)对重缓冲器附近应当设置永久性的明显标识,标明当轿厢位于顶层端站平层位置时,对重装置撞板与其缓冲器顶面间的最大允许垂直距离;并且该垂直距离不超过最大允许值。 检验结果 装置B 照明电源或者等效电源;在启动对讲系统后,被困乘客不必再做其他操作。 4.11 安全钳B (1)安全钳上应当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编号、技术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的名称或者标志,铭牌和型式试验证书、调试证书内容应当相符; (2)轿厢上应当装设一个在轿厢安全钳动作以前或同时动作的电气安全装置。 5 悬挂装置、 补偿装置 及旋转部件防护 6.5 6 轿门 与 层门 防止门夹人的保护装置B 动力驱动的自动水平滑动门应当设置防止门夹人的保护装置,当人员通过层门入口被正在关闭的门扇撞击或者将被撞击时,该装置应当自动使门重新开启。 5.5 松绳 (链) 保护 B 如果轿厢悬挂在两根钢丝绳或者链条上,则应当设置检查绳(链)松弛的电气安全装置,当其中一根钢 丝绳(链条)发生异常相对伸长时,电梯应当停止运行。 7
A类、B类检验项目 项目及类别 6.6 门的运行和导向B 6.7 自动关闭层门装置B 6.8 紧急开锁装置B (1)每个层门都应当设有符合下述要求的门锁装置: ①门锁装置上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和型式试验机构的名称或者标志,铭牌和6 轿门 与 层门 6.9 门的锁紧 B 型式试验证书内容相符; ②锁紧动作由重力、永久磁铁或者弹簧来产生和保持,即使永久磁铁或者弹簧失效,重力亦不能导致开锁; ③轿厢在锁紧元件啮合不小于7mm时才能启动; ④门的锁紧应当由一个电气安全装置来验证,该装置由锁紧元件强制操作而没有任何中间机构,并且能够防止误动作; (2)如果轿门采用了门锁装置,该装置应当符合本条(1)的要求。 (1)正常运行时应当不能打开层门,除非轿厢在该层门的开锁区域内停止或者停站;如果一个层6.10 门的 闭合 B 门或者轿门(或者多扇门中的任何一扇门)开着,在正常操作情况下,应当不能启动电梯或者不能保持继续运行; (2)每个层门和轿门的闭合都应当由电气安全装置来验证,如果滑动门是由数个间接机械连接的门扇组成,则未被锁住的门扇上也应当设置电气安全装置以验证其闭合状态。 (1)应当设置轿门开门装置,当轿厢停在开锁区域外时,能够防止轿厢内的人员打开轿门离开轿厢; 每个层门均应当能够被一把符合要求的钥匙从外面开启;紧急开锁后,在层门闭合时门锁装置不应当保持开锁位置。 在轿门驱动层门的情况下,当轿厢在开锁区域之外时,如果层门开启(无论何种原因),应当有一种装置能够确保该层门自动关闭。自动关闭装置采用重块时,应当有防止重块坠落的措施。 层门和轿门正常运行时不得出现脱轨、机械卡阻或者在行程终端时错位;如果磨损、锈蚀或者火灾可能造成层门导向装置失效时,应当设置应急导向装置,使层门保持在原有位置。 检验内容与要求 检验结果 6.11 轿门开门装置及轿门的开启 B (2)在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允许的最大制停距离范围内,打开对应的层门后,能够不用工具 (三角钥匙或者永久性设置在现场的工具除外)从层站处打开轿门。 8
A类、B类检验项目 项目及类别 8.1 平衡系数试验 B 8.3 轿厢意外保护装置试验 B 8.4 轿厢限速器-安全钳联动试8 试验 验B 8.5 对重(平衡重)限速器-安全钳联动试验 B 8.7 应急救援试验 B 8.9 空载曳引检查 B 当对重压在缓冲器上而曳引机按电梯上行方向旋转时,应当不能提升空载轿厢。 (2)建筑物内的救援通道保持通畅,以便相关人员无阻碍地抵达实施紧急操作的位置和层站等处; (3)在各种载荷工况下,按照本条(1)所述的应急救援程序实施操作,能够安全、及时地解救被困人员。 (1)在机房内或者紧急操作和动态测试装置上设有明晰的应急救援程序; 轿厢空载,以检修速度上行,进行限速器-安全钳联动试验,限速器、安全钳动作应当可靠。 ②渐进式安全钳:轿厢装载125%额定载重量;对于轿厢面积超出规定的载货电梯,取125% 额定载重量与轿厢实际面积按规定所对应的额定载重量两者中的较大值作为试验载荷;对于额定载重量按照单位轿厢有效面积不小于200kg/m计算的汽车电梯,轿厢装载150%额定载重量。 2检验内容与要求 检验结果 曳引电梯的平衡系数应当在0.40~0.50之间,或者符合制造(改造)单位的设计值。 (1)轿厢在井道上部空载,以型式试验证书所给出的试验速度上行并触发制停部件,仅使用制停部件能够使电梯停止,轿厢的移动距离在型式试验证书给出的范围内; (2)如果电梯采用存在内部冗余的制动器作为制停部件,则当制动器提起(或者释放)失效,或者制动力不足时,应当关闭轿门和层门,并且防止电梯的正常启动。 (1)施工监督检验:轿厢装载下述载荷,以检修速度下行,进行限速器-安全钳联动试验,限速器、安全钳动作应当可靠: ①瞬时式安全钳:轿厢装载额定载重量,对于轿厢面积超出规定的载货电梯,以轿厢实际面 积按规定所对应的额定载重量作为试验载荷; 9
A类、B类检验项目 项目及类别 8.10 上行制动工况曳引检查B 8.11 下行制动8 试验 工况曳引检查 A 8.12 静态曳引试验 A 8.13 制动试验 A 轿厢装载125%额定载重量,以正常运行速度下行时,切断电动机与制动器供电,制动器应当能够使驱动主机停止运转,试验后轿厢应无明显变形和损坏。 对于轿厢面积超过规定的载货电梯,以轿厢实际面积所对应的125%额定载重量进行静态曳引检查;对于额定载重量按照单位轿厢有效面积不小于200kg/m计算的汽车电梯,以150%额定载重量进行静态曳引检查;历时10min,曳引绳应当没有打滑现象。 2检验内容与要求 检验结果 轿厢空载以正常运行速度上行至行程上部时,切断电动机与制动器供电,轿厢应当完全停止。 轿厢装载125%额定载重量,以正常运行速度下行至行程下部,切断电动机与制动器供电,轿厢应当完全停止。 10
C类检验项目 项目及类别 检验内容与要求 (1)应当在任何情况下均能够安全方便地使用通道。 采用梯子作为通道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2.1 通道与通道门 C ①通往机房(机器设备间)的通道不应当高出楼梯所到平面4m; ②梯子必须固定在通道上而不能被移动; ③梯子高度超过1.50m时,其与水平方向的夹角应当在65°~75°之间,并且不易滑动或者翻转; ④靠近梯子顶端应当设置容易握到的把手。 (2)通道应当设置永久性电气照明; 2.2 机器2 机器设备间 及相关设备 设备间专用 C 2.3 安全 空间 C 2.5 照明与插座 C 2.10 接地 C (2)所有电气设备及线管、线槽的外露可以导电部分应当与保护线(PE)可靠连接。 动力电路、照明电路和电气安全装置电路的绝缘电阻应当符合下述要求: 2.11 电气 绝缘 C 标称电压/V 安全电压 ≤500 >500 3 井 道 及 相 关 设 备 3.1 井道 封闭 C 除必要的开口外井道应当完全封闭;当建筑物中不要求井道在火灾情况下具有防止火焰蔓延的功能时,允许采用部分封闭井道,但在人员可正常接近电梯处应当设置无孔的高度足够的围壁, 以防止人员遭受电梯运动部件直接危害,或者用手持物体触及井道中的电梯设备。 测试电压(直流)/V 250 500 1000 绝缘电阻/MΩ ≥0.25 ≥0.50 ≥1.00 (3)应当在主开关旁设置控制井道照明、轿厢照明和插座电路电源的开关。 (1)供电电源自进入机器设备间起,中性线(N)与保护线(PE)应当始终分开; (1)在控制柜前有一块净空面积,其深度不小于0.70m,宽度为0.50m或者控制柜全宽(两者中的大值),净高度不小于2m; (2)对运动部件进行维修和检查以及紧急操作的地方有一块不小于0.50m×0.60m的水平净空面积,其净高度不小于2m; (1)机器设备间设有永久性电气照明;在靠近入口(或多个入口)处的适当高度设置一个开关,控制机器设备间照明; (2)机房应当至少设置一个2P+PE型电源插座; 机器设备间应当专用,不得用于电梯以外的其他用途。 备注 11
C类检验项目 项目及类别 检验内容与要求 (1)当对重完全压在缓冲器上时,应当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①轿厢导轨提供不小于0.1+0.035v(m)的进一步制导行程; 3.2 曳引驱动电梯顶部空间 C ②轿顶可以站人的最高面积的水平面与位于轿厢投影部分井道顶最低部件的水平面之间的2自由垂直距离不小于1.0+0.035v(m); ③井道顶的最低部件与轿顶设备的最高部件之间的间距(不包括导靴、钢丝绳附件等)不小2于0.3+0.035v(m),与导靴或滚轮、曳引绳附件、垂直滑动门的横梁或部件的最高部分之间的2间距不小于0.1+0.035v(m); ④ 轿顶上方有一个不小于0.5m×0.6m×0.8m的空间(任意平面朝下即可)。 注A-4:当采用减行程缓冲器并且对电梯驱动主机正常减速进行有效监控时,0.035v可以用下值代替: ①电梯额定速度不大于4m/s时,可以减少到1/2,但是不小于0.25m; ②电梯额定速度大于4m/s时,可以减少到1/3,但是不小于0.28m。 (2)当轿厢完全压在缓冲器上时,对重导轨有不小于0.1+0.035v(m)的进一步制导行程。 3.4 井道安全门 3 井 道 及 相 关 设 备 3.5 井道 检修门 C C (1)当相邻两层门地坎的间距大于11m时,其间应当设置高度不小于1.80m、宽度不小于0.35m的井道安全门(使用轿厢安全门时除外); (2)不得向井道内开启; (3)门上应当装设用钥匙开启的锁,当门开启后不用钥匙能够将其关闭和锁住,在门锁住后,不用钥匙能够从井道内将门打开; (4)应当设置电气安全装置以验证门的关闭状态。 (1)高度不小于1.40m,宽度不小于0.60m; (2)不得向井道内开启; (3)应当装设用钥匙开启的锁,当门开启后不用钥匙能够将其关闭和锁住,在门锁住后,不用钥匙也能够从井道内将门打开; (4)应当设置电气安全装置以验证门的关闭状态。 (1)每根导轨应当至少有2个导轨支架,其间距一般不大于2.50m(如果间距大于2.50m应当有计算依据),安装于井道上、下端部的非标准长度导轨的支架数量应当满足设计要求; 3.6 导轨 C (2)导轨支架应当安装牢固,焊接支架的焊缝满足设计要求,锚栓(如膨胀螺栓)固定只能在井道壁的混凝土构件上使用; (3)每列导轨工作面每5m铅垂线测量值间的相对最大偏差,轿厢导轨和设有安全钳的T型对重导轨不大于1.2mm,不设安全钳的T型对重导轨不大于2.0mm; (4)两列导轨顶面的距离偏差,轿厢导轨为0~+2mm,对重导轨为0~+3mm。 3.8 层门地坎下端的井道壁C 3.9 井道内防护 C (1)对重(平衡重)的运行区域应当采用刚性隔障保护,该隔障从底坑地面上不大于0.30m处,向上延伸到离底坑地面至少2.5m的高度,宽度应当至少等于对重(平衡重)宽度两边各加0.10m; (2)其高度不小于开锁区域的一半加上50mm,宽度不小于门入口的净宽度两边各加25mm。 (1)形成一个与层门地坎直接连接的连续垂直表面,由光滑而坚硬的材料构成(如金属薄板); 每个层门地坎下的井道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222备注 12
C类检验项目 项目及类别 3.9 井道内防护 C 3.11 3 井 道 及 相 关 设 备 井道 照明C (1)底坑底部应当平整,不得渗水、漏水; 3.12 底坑设施与装置C (2)如果没有其他通道,应当在底坑内设置一个从层门进入底坑的永久性装置(如梯子),该装置不得凸入电梯的运行空间; (3)底坑内应当设置在进入底坑时和底坑地面上均能方便操作的停止装置,停止装置的操作装置为双稳态、红色、标以“停止”字样,并且有防止误操作的保护; (4)底坑内应当设置2P+PE型电源插座,以及在进入底坑时方便操作的井道灯开关。 轿厢完全压在缓冲器上时,底坑空间尺寸应当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3.13 底坑空间 C (1)底坑中有一个不小于0.50m×0.60m×1.0m的空间(任一面朝下即可); (2)底坑底面与轿厢最低部件的自由垂直距离不小于0.50m,当垂直滑动门的部件、护脚板和相邻井道壁之间,轿厢最低部件和导轨之间的水平距离在0.15m之内时,此垂直距离允许减少到0.10m;当轿厢最低部件和导轨之间的水平距离大于0.15m但不大于0.5m时,此垂直距离可按线性关系增加至0.5m; (3)底坑中固定的最高部件和轿厢最低部件之间自由垂直距离不小于0.30m。 (1)轿顶应当装设一个易于接近的检修运行控制装置,并且符合以下要求: ① 由一个符合电气安全装置要求,能够防止误操作的双稳态开关(检修开关)进行操作; ② 一经进入检修运行时,即取消正常运行(包括任何自动门操作)、紧急电动运行、对接操作运行,只有再一次操作检修开关,才能使电梯恢复正常工作; 4.1 轿顶电气4 轿厢与对重 装置 C ③ 依靠持续揿压按钮来控制轿厢运行,此按钮有防止误操作的保护,按钮上或其近旁标出相应的运行方向; ④ 该装置上设有一个停止装置,停止装置的操作装置为双稳态、红色并标以“停止”字样,并且有防止误操作的保护; ⑤ 检修运行时,安全装置仍然起作用; (2)轿顶应当装设一个从入口处易于接近的停止装置,停止装置的操作装置为双稳态、红色、并标以“停止”字样,并且有防止误操作的保护。如果检修运行控制装置设在从入口处易于接近的位置,该停止装置也可以设在检修运行控制装置上; (3)轿顶应当装设2P+PE型电源插座。 (1)由扶手、0.10m高的护脚板和位于护栏高度一半处的中间栏杆组成; 4.2 轿顶 (2)当护栏扶手外缘与井道壁的自由距离不大于0.85m时,扶手高度不小于0.70m;当该自由距离大于0.85m时,扶手高度不小于1.10m; 距离不小于0.10m; (4)护栏上有关于俯伏或斜靠护栏危险的警示符号或者须知。 检验内容与要求 (2)在装有多台电梯的井道中,隔障应满足下列要求: ①不同电梯的运动部件之间应当设置隔障,隔障应当至少从轿厢、对重(平衡重)行程的最低点延伸到最低层站楼面以上2.50m高度,并且有足够的宽度以防止人员从一个底坑通往另一个底坑。 ②如果轿厢顶部边缘和相邻电梯的运动部件之间的水平距离小于0.5m,隔障应当贯穿整个井道,宽度至少等于运动部件或者运动部件的需要保护部分的宽度每边各加0.10m。 井道应当装设永久性电气照明。对于部分封闭井道,如果井道附近有足够的电气照明,井道内可以不设照明。 备注 井道壁离轿顶外侧边缘水平方向自由距离超过0.3m时,轿顶应当装设护栏,并且满足以下要求: 护栏C (3)护栏装设在距轿顶边缘最大为0.15m之内,并且其扶手外缘和井道中的任何部件之间的水平 13
C类检验项目 项目及类别 4.3 安全窗(门) C 检验内容与要求 如果轿厢设有安全窗(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设有手动上锁装置,能够不用钥匙从轿厢外开启,用规定的三角钥匙从轿厢内开启; (2)轿厢安全窗不得向轿厢内开启,并且开启位置不超出轿厢的边缘,轿厢安全门不得向轿厢外开启,并且出入路径没有对重(平衡重)或者固定障碍物; (3)其锁紧由电气安全装置予以验证。 4.4 轿厢和对重(平衡重)间距C (1) 轿厢有效面积应当符合下述规定。下述各额定载重量对应的轿厢最大有效面积允许增加不大于所列值5%的面积。 轿厢及关联部件与对重(平衡重)之间的距离应当不小于50mm。 备注 Q① 100④ 180225 300 375 400 450 ③ S② 0.37 0.58 0.70 0.90 1.10 1.17 1.30 Q① 525 600 630 675 750 800 825 S② 1.45 1.60 1.66 1.75 1.90 2.00 2.05 Q① 900 975 1000 1050 1125 1200 1250 S② 2.20 2.35 2.40 2.50 2.65 2.80 2.90 Q① 1275 1350 1425 1500 1600 2000 ⑤2500 S② 2.95 3.10 3.25 3.40 3.56 4.20 5.00 4 轿厢与对重 4.6 轿厢面积 C 对于汽车电梯,额定载重量应当按照单位轿厢有效面积不小于200kg/m2计算。 注A-5:①额定载重量,kg;②轿厢最大有效面积,m2;③一人电梯的最小值;④二人电梯的最小值;⑤额定载重量超过2500kg时,每增加100kg,面积增加0.16m2。对中间的载重量,其面积由线性插入法确定。 (2)对于为了满足使用要求而轿厢面积超出上述规定的载货电梯,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①在从层站装卸区域总可看见的位置上设置标志,表明该载货电梯的额定载重量; ②该电梯专用于运送特定轻质货物,其体积可保证在装满轿厢情况下,该货物的总质量不 会超过额定载重量; ③该电梯由专职司机操作,并且严格人员进入。 4.7 轿厢铭牌和标识C 4.9 地坎护脚板C 4.10 超载保护(1)轿厢内应当设置铭牌,标明额定载重量及乘客人数(载货电梯只标载重量)、制造单位名称或者商标; 改造后的电梯,铭牌上应当标明额定载重量及乘客人数(载货电梯只标载重量)、改造单位名称、改造竣工日期等; (2)设有IC卡系统的电梯,轿厢内的出口层选层按钮应当采用凸起的星形图案予以标识,或者采用比其他按钮明显凸起的绿色按钮。 轿厢地坎下应当装设护脚板,其垂直部分的高度不小于0.75m,宽度不小于层站入口宽度。 设置当轿厢内的载荷超过额定载重量时,能够发出警示信号,并且使轿厢不能运行的超载保护装置。该装置最迟在轿厢内的载荷达到110%额定载重量(对于额定载重量小于750kg的电梯,最迟在超载量达到75kg)时动作,防止电梯正常启动及再平层,并且轿内有音响或者发光信号 装置C 提示,动力驱动的自动门完全打开,手动门保持在未锁状态。 14 C类检验项目 项目及类别 检验内容与要求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悬挂钢丝绳和补偿钢丝绳应当报废: ①出现笼状畸变、绳股挤出、扭结、部分压扁、弯折; ②一个捻距内出现的断丝数大于下表列出的数值时: 5.1 悬挂装置、补5 悬挂装置 、 补偿装置及旋转部件防护 5.2 端部 固定C 5.3 补偿 装置 C 5.6 旋转部件的防护 C 6.1 门地坎距6 轿门 与 层门 离C 6.2 门标识C 6.3 门间隙 C 门关闭后,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门扇之间及门扇与立柱、门楣和地坎之间的间隙,对于乘客电梯不大于6mm;对于载货电梯不大于8mm,使用过程中由于磨损,允许达到10mm; (2)在水平移动门和折叠门主动门扇的开启方向,以150N的人力施加在一个最不利的点,前条所述的间隙允许增大,但对于旁开门不大于30mm,对于中分门其总和不大于45mm。 层门和玻璃轿门上设有标识,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并且与型式试验证书内容相符。 轿厢地坎与层门地坎的水平距离不得大于35mm。 偿装置的磨损、断丝、变形等情况 C 备注 断丝的形式 均布在外层绳股上 集中在一或者两根外层绳股上 一根外层绳股上相邻的断丝 股谷(缝)断丝 6×19 24 钢丝绳类型 8×19 30 9×19 34 8 4 1 10 4 1 11 4 1 注:上述断丝数的参考长度为一个捻距,约为 6d(d 表示钢丝绳的公称直径,mm) ③钢丝绳直径小于其公称直径的90%; ④钢丝绳严重锈蚀,铁锈填满绳股间隙。 采用其他类型悬挂装置的,悬挂装置的磨损、变形等不得超过制造单位设定的报废指标。 悬挂钢丝绳绳端固定应当可靠,弹簧、螺母、开口销等连接部件无缺损。 采用其他类型悬挂装置的,其端部固定应当符合制造单位的规定。 (1)补偿绳(链)端固定应当可靠; (2)应当使用电气安全装置来检查补偿绳的最小张紧位置; (3)当电梯的额定速度大于3.5m/s时,还应当设置补偿绳防跳装置,该装置动作时应当有一个电气安全装置使电梯驱动主机停止运转。 与钢丝绳、链条形成传动的各旋转部件,均应当设置防护装置,以避免人身伤害、钢丝绳或链条因松弛而脱离绳槽或链轮、异物进入绳与绳槽或者链与链轮之间,包括: (1)机器设备间内的曳引轮、滑轮、链轮、限速器处设置防护装置; (2)在井道内的曳引轮、滑轮、链轮、限速器及张紧轮、补偿绳张紧轮处设置防护装置; (3)在轿厢上的滑轮、链轮等处设置防护装置。 15
C类检验项目 项目及类别 6.4 玻璃门防拖曳措施 C 6.12 门刀、门锁滚轮与地坎间隙C 检查、维修驱动主机、控制柜的作业场地设在轿顶上或轿内时,应当具有以下安全措施: (1)设置防止轿厢移动的机械锁定装置; 7.1 轿顶上或轿厢内的作C (2)设置检查机械锁定装置工作位置的电气安全装置,当该机械锁定装置处于非停放位置时,能防止轿厢的所有运行; (3)若在轿厢壁上设置检修门(窗),则该门(窗)不得向轿厢外打开,并且装有用钥匙开启的锁,不用钥匙能够关闭和锁住,同时设置检查检修门(窗)锁定位置的电气安全装置; 轿门门刀与层门地坎,层门锁滚轮与轿厢地坎的间隙应当不小于5mm;电梯运行时不得互相碰擦。 层门和轿门采用玻璃门时,应当有防止儿童的手被拖曳的措施。 检验内容与要求 备注 业场地 (4)在检修门(窗)开启的情况下需要从轿内移动轿厢时,在检修门(窗)的附近设置轿内检修控制装置,轿内检修控制装置能够使检查门(窗)锁定位置的电气安全装置失效,人员站在轿顶时,不能使用该装置来移动轿厢;如果检修门(窗)的尺寸中较小的一个尺寸超过0.20m,则井道内安装的设备与该检修门(窗)外边缘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0.30m。 7 无机房电梯附加检验项目 7.2 底坑内的作业场地 C 检查、维修驱动主机、控制柜的作业场地设在底坑时,如果检查、维修工作需要移动轿厢或可能导致轿厢的失控和意外移动,应当具有以下安全措施: (1)设置停止轿厢运动的机械制停装置,使作业场地内的地面与轿厢最低部件之间的距离不小于2m; (2)设置检查机械制停装置工作位置的电气安全装置,当机械制停装置处于非停放位置且未进入工作位置时,能防止轿厢的所有运行,当机械制停装置进入工作位置后,仅能通过检修装置来控制轿厢的电动移动; (3)在井道外设置电气复位装置,只有通过操纵该装置才能使电梯恢复到正常工作状态,该装置只能由工作人员操作。 检查、维修机器设备的作业场地设在平台上时,如果该平台位于轿厢或者对重的运行通道中,则应当具有以下安全措施: (1)平台是永久性装置,有足够的机械强度,并且设置护栏; (2)设有可以使平台进入(退出)工作位置的装置,该装置只能由工作人员在底坑或者在井道7.3 平台上的作业场地 C 外操作,由一个电气安全装置确认平台完全缩回后电梯才能运行; (3)如果检查、维修作业不需要移动轿厢,则设置防止轿厢移动的机械锁定装置和检查机械锁定装置工作位置的电气安全装置,当机械锁定装置处于非停放位置时,能防止轿厢的所有运行; (4)如果检查(维修)作业需要移动轿厢,则设置活动式机械止挡装置来轿厢的运行区间,当轿厢位于平台上方时,该装置能够使轿厢停在上方距平台至少2m处,当轿厢位于平台下方时,该装置能够使轿厢停在平台下方符合3.2井道顶部空间要求的位置; (5)设置检查机械止挡装置工作位置的电气安全装置,只有机械止挡装置处于完全缩回位置时才允许轿厢移动,只有机械止挡装置处于完全伸出位置时才允许轿厢在前条所限定的区域内移动。 如果该平台不位于轿厢或者对重的运行通道中,则应当满足上述(1)的要求。 16
C类检验项目 7 无机房电梯附加检验项目 8.2 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试验8 试验 8.6 运行试验C 8.8 电梯速度C C (1)轿厢分别空载、满载,以正常运行速度上、下运行,呼梯、楼层显示等信号系统功能有效、指示正确、动作无误,轿厢平层良好,无异常现象发生。 (2)对于设有IC卡系统的电梯,轿厢内的人员无需通过IC卡系统即可到达建筑物的出口层,并且在电梯退出正常服务时,自动退出IC卡功能。 当电源为额定频率,电动机施以额定电压时,轿厢装载50%额定载重量,向下运行至行程中段 (除去加速和减速段)时的速度,不得大于额定速度的105%,不宜小于额定速度的92%。 当轿厢上行速度失控时,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应当动作,使轿厢制停或者至少使其速度降低至对重缓冲器的设计范围;该装置动作时,应当使一个电气安全装置动作。 7.4 附加检修控制装置 C (2)如果一个检修控制装置被转换到“检修”,则通过持续按压该控制装置上的按钮能够移动轿厢;如果两个检修控制装置均被转换到“检修”位置,则从任何一个检修控制装置都不可能移动轿厢,或者当同时按压两个检修控制装置上相同方向的按钮时,才能够移动轿厢。 如果需要在轿厢内、底坑或者平台上移动轿厢,则应当在相应位置上设置附加检修控制装置,并且符合以下要求: (1)每台电梯只能设置1个附加检修装置;附加检修控制装置的型式要求与轿顶检修控制装置相同; C类项目检验结果 □ 经对施工单位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确认施工单位自检记录或报告等文件和资料完整、有效,对自检结果无质疑,确认C类项目检验合格。 □ 因文件和资料欠缺、无效或对自检结果有质疑,对该类项目进行检验,并与自检结果进行对比,判定第 项共计 项C类检验项目不合格,对不合格项目已出具《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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