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通讯工具管理的规定
(2000)国城蓉设字第40号 关于通讯工具管理的规定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部.省有关清理和加强通讯工具安装.购置.使用和话费管理的规定,并结合我院的具体情况,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1.通讯工具的安装.购置1.1座机电话1.1.1各部门办公室电话根据工作需要,部门申请.院长批准.院办联系.统一安装,产权归院所有;各部门享有使用和管理权限,使用管理不当的,院有权封存或拆除。
1.1.2 职工住宅电话由住户自行安装。
1.1.3由院公费安装的住宅电话全部过户给个人,过户费由个人交纳,院办统一办理。老红军的住宅电话维持现状。
1.2移动电话1.2.1移动电话配备范围:院级领导.院办公室主任.生产经营.分院长(办事处主任).公司(部)经理和因特殊工作需要院长批准的人员。
1.2.2移动电话购置按编制实行总量控制,我院不超过30部。移动电话实行集中管理,按工作需要分配或领用或借用。
1.2.3移动电话配备范围外的各部门因工作需要配备移动电话,由部门申请.院长批准.院办统一购买.部门领用,费用计入本部门成本。
1.2.4工作变动.职务变动应办好所配备的移动电话交接手续,本人愿保留的可折价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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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产权归个人所有。
1.2.5现有移动电话配备不合理(即:未向院申报批准,公费购买不属配用人员)的收回,或折价给个人,产权归个人所有。折价标准:购买使用一年之内按现行价80%计;二年之内按60%计;三年之内按40%计。
1.2.6凡属规定购配使用移动电话的单位或个人,如因使用保管不当遗失的,除有文字报告外,按现行价的50%赔偿。
1.3. 传呼机 因特殊工作需要配备传呼机,由部门申请.院长批准.院办统一购买.部门领用,费用计入本部门成本。
2.话费管理2.1.1住宅电话.办公室电话.移动电话的话费全部取消托收的付费方式,实行谁使用,谁交费,由院办审核,经院长批准后,按话费标准报销。
2.1.2院属各生产部门办公室电话费计入各部门成本;二线各职能部门办公室电话费计入各部门全年包干管理费用中,超支自付。
2.1.3 传呼机按每部每年300元服务费报销,计入各部门成本或全年包干管理费用中,超支自付。
2.1.4各级领导和特殊部门人员的电话费执行限额使用,超支自付,节约归公的原则。分类报销限额如下: 机类 职务.部门 住宅座机 移动电话 在职院级领导100~150元200~300元 享受院级待遇50元 处级干部40元100~200元 享受处级待遇40元 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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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种人员30元2.1.5正常情况下按话费标准下限报销,超过下限标准的话费确系业务联系频繁,并经主管院级领导审核批准后,才能按上限标准报销。不再担任相应职务和享受相应待遇的人员,话费享受标准也相应取消。
2.1.6住宅电话费和移动电话费可按标准每月报销,也可按季度报销。当月超过限额者,可在次月中冲减;按季度结算,超出限额部分由个人支付。
2.1.7 因所在岗位工作需要,确需在下班时间联系工作的,由本人提出申请,部门领导审查,经院长批准后,可按特殊工种人员的话费标准报销。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的次月起执行。
二ООО年三月二九日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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