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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身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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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身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

前言

为了加强全民健身设施建设和管理,鼓励全民积极参与体育锻炼,提高全民身体素质,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的目的是,规范全民健身设施建设和管理,保障全民健身权益。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地方和社会团体,建设和管理全民健身设施。

第三条

全民健身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全民健身设施建设应依据人口、经济、文化和地理条件,确定合理建设规模和布局。全民健身设施管理应引导社会力量和市场机制参与。

第二章 建设

第五条

建设地点应选择在人口密集的地区或交通便利的区域,保证使用方便。全民健身设施要与居民居住区、学校、社区健康中心等公共场所相配套,形成良好的健身环境。

第六条

全民健身设施建设应考虑老年人、残疾人、儿童等特殊群体的需求,具备相应的设施和服务。同时,也应注重环保、节能等方面的考虑,减少对自然环境的影响。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进行全民健身设施建设前,应进行合理规划和设计,充分考虑周边环境、基础设施等因素,确保建设质量,提高设施的使用效益和服务水平。

全民健身设施建设应当实行招投标制度,公正、透明的进行招投标活动,选出质量优良、性价比高的建设单位。

第三章 管理

第九条

全民健身设施管理应当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明确部门职责、管理权限,并严格执行。各级管理机构应加强指导和监督,合理规划全民健身设施的使用和管理,促进全民健身事业的发展。

第十条

全民健身设施管理应当维护设施的完好和安全,避免设施因疏于管理而导致人身、财产损失。同时,设施管理方也应当保障全民健身权益,确保设施的公正、公开、公平的使用。

第十一条

全民健身设施管理应加强服务意识,为广大群众提供方便、周到、贴心的服务,使群众更愿意参与全民健身活动。

第十二条

不得私自挪用全民健身设施的资金和设备,不得将全民健身设施用于其他用途,不得占有、侵吞公共财产。

第四章 监督和检查

第十三条

各级部门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全民健身设施建设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整改,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四条

社会公众也可参与全民健身设施建设和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或组织反映。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全民健身设施的具体建设和管理细则应由各级制定,并不断完善和更新。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果需要修改,应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审议,并在发布正式文件后施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所有。

以上就是全民健身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的全部内容。为鼓励更多的人参加体育锻炼,让全民身体健康发展,我们应当共同落实全民健身设施建设和管理的要求,切实保障全民健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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