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加强公务车辆管理,根据《公务车辆管理办法》和《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配备使用车辆有关规定的通知》,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车辆的管理
(一)办公室负责公务车辆的调配和管理,办公室主任负责调派车辆,监督车辆运行和司机履责情况;负责对司机的日常教育、监督与管理,并指定1人负责做好车辆的维修和保养。全部车辆的保险及年审由办公室指定专人向保险公司及修理厂统一办理。
(二)要充分利用和有效整合车辆资源,统筹安排好工作用车。上班期间,副处级(含副处)以下干部的工作用车要交办公室,实行统一管理,科学调配使用,保证一线工作用车和开展业务工作的需要,切实做到公车公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要求,车辆一般应停放在停车场。
(三)公务车辆发生事故后,驾驶人员必须立即抢救伤者,保护现场,及时拨打“122”报警,并通知办公室。凡发生交通事故都必须经过交管部门处理,未经交管部门处理造成的损失和经济纠纷,由当事司机负责。
未经批准,驾驶公务车辆外出办私事发生交通事故的,所有损失由当事人负责赔偿。
(四)干部职工不得用公务车辆学习驾驶技术。未经领导批
准,驾驶人员不准将车辆借给外单位的人员驾驶。擅自将公务车辆外借他人使用发生交通事故的,所有损失由借车人承担。
(五)公务车辆发生损坏或被盗,驾驶人员应当立即向门和保险公司报案,同时向主管领导报告。
凡违反车辆管理规定,不按规定停放或公务车私用期间发生损坏或被盗,当事人负责赔偿保险公司理赔不足部分。
三、车辆的使用
(一)公务用车需提前向办公室申请,司机按办公室通知执行出车任务;非因特殊或紧急情况,任何人不得自找司机直接出车。
(二)办公室主任根据申请次序、任务轻重缓急,合理调配使用,首先保证领导用车,合理安排业务工作用车。
(三)下班时间和节假日,一般不准将公务车辆开离深圳市范围;如有极特殊情况,需报主管领导批准,途中发生的一切费用自负。
四、车辆维修、保养及加油
(一)车辆维修、内饰的更换实行定点审批。
1、由司机提出修换建议,定点维修厂估价签字(400元以上),定点维修是办公室确认无误后填报车辆维修(内饰更新)审批单,经领导批准后,司机凭单到指定地点修换。
2、车辆在行驶途中发生故障或者因其他损耗急需修理更换零件时,应及时与办公室取得联系,经办公室主任核准后方可进行;用款额大的需报领导批准。
3、经批准更换汽车零配件、工具及其他附属品的,更换掉的大件或价值较高的废部件,经办人员必须将旧件交回办公室备查。
4、对擅自购买、更换汽车配件、工具及其他附属品,或未经许可自行增加或扩大修换项目的,产生费用一律自负。
(二)驾驶人员应定时做好车辆的保养工作,及时更换机油,清理部件,修理配件。
(三)实行定点加油,驾驶人员一车一卡(油卡)到指定地点为指定的车辆加油。
五、司机管理
(一)司机要切实加强安全驾驶意识,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在为用车人员提供优质服务的同时,全力确保自身和公务车辆的安全。
(二)司机应认真做好车辆的日常养护,及时清洗、维修,保持车辆整洁,发现故障或隐患要提前妥善处理。
(三)司机应将车辆停放在海关大厦内或其它规定区停车场,锁好防盗锁,行驶证与车分离。
(四)司机应严格按照车辆维修和燃理制度,实行定点维修和加油,节省开支。
(五)司机上班时间不得擅自离开办公室,不出车时协助完成收发文、勤杂等临时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