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申请,对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依法证明其真实性与合法性的一种非诉讼活动。通过公证行为形成的公证文书成为特殊的书证,具有法律上的证据效力,甚至在债权明确的特定情况下,还有强制执行效力的证明。 律师见证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或申请,指派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并有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 以律师事务所和见证律师的名义,就有关的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的真实性
和合法性谨慎审查证明的一种律师非诉讼业务活动。
从法律属性上看,在我国律师见证仍属于“私证”,在诉讼中须依法经司法机关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不同于公证的证明力,公证书一般可直接作为证据使用。从制度上看,我国公证业务有着18年的立法实践,而律师见证在我国只有个别几个地区有地方性部门规章加以规范,最近新修订的《律师法》中,对于律师见证业务更是只字不提。从具体范围上看,我国对于相关重要经济生活比较紧密的一些事项必须进行公证,但是公证业务
和见证业务还是有重合区域,就是在这个重合区域,做出选择,是公证好还是律师见证好?
相比公证,我国的律师见证业务存在着制度上的缺憾,而就是这个缺憾,却成了律师见证业务的一个优势,律师见证无法可依,从而就不受法定程序束缚,律师见证采取什么样的
程序进行,
见证什么内容,这个自由度是相当大的。就拿合同见证来说, 有的就仅见证双方是当着律师的面签订合同的,仅是双方签字行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不见证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如此,律师见证对于合同的法律效力就没有任何实际意义。当事人只要进行了签章,要想否认真实意思表示的举证难度也很大,也极易导致当事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甚至个别律师未尽勤勉尽责,谨慎审查义务,甚至利用法律专业优势规避应尽执业责任和义务;也有个别的执业律师或基层法律服务执业者与当事人一方恶意串通,以欺诈手段谋取见证不当利益,甚至诈骗另一方的见证费和定金等财物,这种现象往往被指称是以法律的名义行骗,也
使得律师队伍的整体形象蒙羞。篇二:公证与律师见证区别
公证与律师见证的区别
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法定的遗嘱形式有五种,分别是: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其中最常见的是公证遗嘱和律师见证遗嘱,律师见证遗嘱属于代书遗嘱的一种。
第一,就效力来讲,如果遗嘱人既立有公证遗嘱,也立有律师见证遗嘱并且两者内容相互矛盾的,以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为准。但是如果没有立过公证遗嘱,则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
第二、就服务质量来讲,律师见证遗嘱的服务一般优于公证遗嘱服务公证需要拿着起草好的遗嘱去公证处,公证处没有起草遗嘱的业务和功能。 律师见证则无需事先写好遗嘱,律师可以凭其专业和经验帮当事人起草遗嘱,能有效避免歧义和以后可能发生的纠纷。 并
提供遗嘱、继承等方面法律咨询,帮助当事人充分了解继承法及相关法律规定;
第三,就费用来讲,律师见证遗嘱的收费一般高于公证遗嘱的收费,这主要是由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质量,法律专业化服务高于公证服务质量决定的。 第四,就延伸服务来讲,公证遗嘱的服务比较单一,律师见证遗嘱的延伸服务较多,且具有人性化的特点,比如
遗产的筹划、遗嘱的执行等。
第五,就遗嘱的撤销或者修改来讲,公证遗嘱只能采取单一公证的形式撤销,而律师见证遗嘱可以采取任何一种遗嘱形式。也就是说,律师见证遗嘱更方便遗嘱人的反悔。客户可
根据自己的意愿有随时进行修改和终止保存、索回资料权利。
第六、后续义务:律师见证后,律师可以作为遗嘱执行人,在继承发生的时候公开遗嘱,按遗嘱所指定的分配方案以及份额或数额,将遗产交付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公证遗嘱则无此服务。
另外,律师还可以遗嘱、遗赠管理服务
根据当事人的委托,对当事人所立的遗嘱、遗赠文书代为进行保管、保存,包括对其个人财产、存款资料、债权债务文书、合同文书、公司股权资料、亲属关系、人身关系资料、
委托人dna活体样本等进行保存、保管。
为确保遗嘱文件的安全保密,上述业务的开展采取遗嘱档案签封并与银行保管箱业务的衔接,实行本所和客户双授权启锁制度(国家司法机关裁定调取除外)。篇三:公证和见证的区别
公证和见证的区别 ? 发表时间: 2007年06月11日 19时14分
? 阅读次数: 2547 简要描述: 经常有学生问我“公证与律师见证的区别在哪里”,这个问题简单回答不难,但要想回答的准确完满却不是件容易的事。笔者认为要从法律规定中找到依据。
经常有学生问我“公证与律师见证的区别在哪里”,这个问题简单回答不难,但要想回
答的准确完满却不是件容易的事。笔者认为要从法律规定中找到依据。
首先让我们来看看我国公证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年颁布)规定如下:
第二条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
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第六条 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第十一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
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
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第三十六条 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
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
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执行。
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 第三十 法律、行规规定未经公证的事项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依照
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与公证机构因赔偿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
根据以上的法律规定,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的结论:1、公证是公证机构的证明活动;2、
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证明机构;3、公证机构办理的公证事项是由法律法规规定的;4、可公证的事项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法律文书;5、申请办理公证要向特定的公证机构提出;6、经公证的事项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7、公证机构及
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次来看看我国有关律师见证的相关规定。
实际上,笔者查阅了我国很多的法律法规,没有发现与律师见证有关的规定。最后只找到了上海市司法局1989年3月13日印发的《上海市律师国内见证工作暂行规定》,这
只是个规范性文件,连规章都算不上。
《上海市律师国内见证工作暂行规定》如下:
第二条 律师见证是律师根据当事人(包括法人、公民下同)的委托,对一定范围的民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作出证明的法律行为。通过律师见证,使当事人诚实守信,增强履
约责任,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安定。
第四条 见证书是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见证书可以作为当事人享受民事权利,履行义务的依据。如果双方当事人对见证的内容发生争议,在有关部门进行调解、仲裁、诉讼时,
见证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第五条 律师见证的主要业务范围如下:
(一)各种经济、技术合同、章程、协议的见证;
(二)各种代理、委托关系的见证;
(三)财产继承、赠与、分割、转让的见证;
(四)遗嘱与执行遗嘱的见证;
(五)招标、投标、开标、拍卖的见证;
(六)文件原本同副本、译本、影印件是否相符的见证;
(七)当事人委托办理的其他见证事务。
凡是法律规定必须由公证机关公证、机关处理或人民裁决的事项,律师事务所
和律师应当说服当事人到有关主管机关办理。
第十 律师事务所和见证律师因工作不负责任发生差错而造成当事人损失的应负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上海市律师国内见证工作暂行规定》的上述规定,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的结论:1、律师见证是律师的证明活动;2、律师见证基于当事人的委托而存在;3、律师见证的事项是一定范围的民事行为;4、律师证明的是一定范围的民事行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5、律师见证书是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既可以作为当事人享受民事权利履行义务的依据,又可以
在调解、仲裁、诉讼时作为证据使用。
比较公证和律师见证各自的特征,我们可以发现其主要区别所在:1、行为的主体不同,前者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证明机构,后者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律师事务所。2、行为的依据不
同,前者是基于法律的
规定和当事人的申请(二者缺一不可),而后者是基于当事人的委托和双方的自愿(二者缺一不可);
3、适用的范围不同,前者适用的范围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而后者适用的范围没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一般来说只要是法律法规没有禁止的事项都是可以见证的。4、效力
不同,尽管两者都是起证明作用的,但前者的证明效力比后者强。
当然公证和律师见证也有共同点,如都是起证明作用的,无论是公证书还是律师见证书具有法律效力,公证或见证错误给当事人带来损害都要承担赔偿责任等。公证和律师见证有各自的长处和短处,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案件性质的不同而选择公证或者律师见证。篇四:
律师见证书的效力及律师见证书的书写
律师见证书的效力及律师见证书的书写
律师见证及律师见证书的书写,律师见证,对双方当事人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因为双方当事人既然自愿申请见证,而且双方之间的法律行为也业已见证,并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当事人就不得对已见证的事项随意变更、修改或废止,而应自觉履行。 律师见证的效力
1.约束效力:律师见证,对双方当事人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因为双方当事人既然自愿申请见证,而且双方之间的法律行为也业已见证,并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当事人就不得对已
见证的事项随意变更、修改或废止,而应自觉履行。
2.证据效力:律师见证,是律师以自己特殊的身份,较为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并以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作为见证人,从第三者的角度,客观公正地证明当事人所为的一定
的法律行为,这在客观上使被见证对象具有真实性和合法性,同时还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因而在双方当事人发生纠纷引起诉讼时,通常可作为认定事实、确定双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证据效力。
律师见证的范围
1.律师见证的主要是法律行为,而不是法律**
所谓法律行为,是指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能够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它包括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共同法律行为、有偿法律行为等。例如,遗嘱、声明、契约、合同、买卖赠与等。但是,对于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如出生、死亡、
结婚、学历和经历等同样涉及民事、经济法律关系的**,则不属于律
师见证的范围。这些**的发生,一般是由或职能部门出具相应的文件确认,而律师在这些法律**发生时,一般也难亲身所见,因此,这些法律事实以及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关系,
都属于公证的业务范围,而不属于律师见证的业务范围。
2.律师见证应该是法律规定的强制公证之外的法律行为我国公证原实行自愿原则,但近年来,由于国家调整规范民事经济活动的需要,不少行规规定有些法律行为必须经过公证才具有法律效力。故我国公证也由自愿公证原则,改为自愿公证与强制公证相结合的原则。如明确规定收养子女必须经过公证机关公证。这些强制性规定,使公证成为该法律行为生效的要件之一,行为主体必须履行。在这个范围之内,律师见证是无效力的,即使当事
人请求律师见证,律师也应告知当事人履行公证程序。
律师见证的程序
1.接受当事人的委托,签订委托见证合同。当事人委托律师进行见证时,律师应请当事人首先提交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并说明委托见证的事项,提交有关文件、材料和证据。律师对委托见证的当事人应认真接待,并作笔录,然后根据当事人所提供的要求和材料,审查见证是否属于见证范围。符合见证条件的,应由律师事务所和当事人签订委托见证合同。合同的内容一般应包括:(1)申请见证的事项;(2)合同双方的责任;(3)申请方支付的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4)合同双方签名、盖章,注明日期。对不符合律师见证条件或不属于律师见证
范围,以及见证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则不予见证,律师事务所应作
出不予见证的书面说明送交委托人。
2.审查。律师接受委托后,就应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认真地进行审查分析。这是见证真实性、合法性的保障,是见证的必经程序。审查的内容包括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可信,有关文件的内容是否合法,如果律师认为不完善或者有疑义,应让当事人作必要的补充,并根据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和材料。律师还应审查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法律资格。
3.见证。见证行为发生时,见证律师应监督法律文件的制作、复制,证明它们的真实性、合法性。需要注意的是,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实施特定的法律行为时,接受聘请的见证律师必须亲临现场,目睹该项法律行为的完成。律师见证仅是就其亲自经历某一**过程中的所见所闻进行客观的证明,不需要进行分析研究、判断推理。因此,律师见证时,必须尊重客观
事实,防止个人主观臆断。
4.出具见证意见。对经律师见证,见证事项真实、合法,律师应在委托见证合同约定的
期限内出具律师见证书,律师应当在见证书上签名,律师事务所应在见证书上盖章。
律师见证书的书写
律师见证书是律师开展见证业务所使用的法律文书,其内容结构主要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
1.首部 包括标题、文书编号、委托见证人的身份情况等。
(1)标题。应当写明“律师见证书”。
(2)文书编号。文书编号应当写在标题的右下方,按年度、律师事
务所简称、文书简称以及编号的顺序排列。如(2010)豫高见字第xx号,即指2010
年度河南高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书第xx号。
(3)委托见证人的身份情况。委托见证人是公民的,应当写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及住址等身份情况;如果委托见证人是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写出单位全称和所
在地址,并另起一行,写出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
2.正文 这是见证书的主体部分,可依次写清见证事项、见证过程、见证结论和法律依据等四项内容。
见证事项,是指委托见证人就何事要求律师见证,相当于行政公文中的“事由”,要写
得简明扼要,一目了然。如“委托律师就《遗嘱》进行见证”。
见证过程,要概述从接受委托至如何办理见证的全过程,为确认见证书具有真实性、合
法性做了哪些工作,从而可顺理成章地过渡到见证结论。
见证结论,这一部分是见证书的核心部分,指律师对有关见证事项的各种材料进行审查后,作出的结论。见证结论可以与见证事项的法律依据结合在一起写,也可以分开写。如某一自书遗嘱的见证书的见证结论,就是与法律依据合并在一起写的,具体叙述如下:“兹证明鲁xx在书写自书遗嘱时神志正常,思维敏捷,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该遗嘱是由鲁xx亲笔书写,在见证律师面前签名盖章,并注明书立遗嘱的年月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继承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遗嘱内容出于鲁xx本人的真实意思,符合《继承法》
第16条第2款的规定,也不违反其他、法律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法律依据,主要是为了说明见证事项的合法性。
3.结尾 应在右下方按序分行写出律师事务所的全称,由两名见证律师签名盖章,并
在见证书的年、月、日上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篇五:律 师 见 证 书
律 师 见 证 书
附:《律师见证工作细则》
律师见证工作细则》
《律师见证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
规定,结合见证工作实务,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律师见证是指律师应客户的申请,根据见证律师本人亲身所见,以律师事务所
的名义依法对具体的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一种活动。
第三条 律师见证的时间应当是被见证的法律行为发生之时。
第四条 律师见证的空间应当是律师本人在见证时视眼所能见到的范围。
第五条 从事见证工作的律师必须具备律师资格,并持有律师执业证。
第二章 见证业务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自愿原则,即根据客户的申请就客户申请的事项进行见证。
第七条 直接原则,即仅能就律师本人视眼所见范围内发生的具体法律事实进行证明。
第 公平原则,即真实的反映客户的意思表示,客观的确认正在发生的法律行为。
第九条 回避原则,即律师不得办理与本人、配偶或本人、配偶的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业务。
第十条 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第十一条 律师对客户申请办理见证的事务,应当保守秘密。
第三章 见证业务的范围
第十二条 律师可以承办下列见证业务:
(一)各类经济合同的签订与履行行为;
(二)企业章程、董事会决议、转股协议等法律文书;
(三)继承、赠与、转让、侵害等民事行为;
(四)各种委托代理关系;
第十三条 凡是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不应由律师见证的不得见证。
第四章 见证的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律师与申请见证的当事人谈话,应当制作笔录;
第十五条 律师同意受理的应当与客户签订见证委托合同,重大疑难见证业务必须经所主任审批。
合同中应明确载明客户与见证律师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六条 接受客户委托后,所里应指派两名律师进行见证工作;
第十七条 律师办理业务的收费标准:
(一)涉及财产的见证,按非诉讼业务的收费标准收取;
(二)非财产的见证收费,由双方协商收取。
第十 承办律师在出具《律师见证书》前应先审查以下主要内容:
1、客户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客户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3、客户所要求见证的事项是否合法;
4、客户提供的证明材料和其他文件是否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十九条 承办律师按前条规定审查无误后,应填写《律师见证书审批表》,由业务主管审批后,出具《律师见证书》。
第二十条 《律师见证书》主要内容包括:
1、客户委托见证事项;
2、律师见证的过程;
3、律师见证的法律依据;
4、律师见证的结论;
5、见证律师的签字,并由律师事务所盖章;
6、律师见证的时间。
第二十一条 《律师见证书》的份数可按客户的需要进行制作,并可增发若干副本。
第二十一条 《律师见证书》由所统一编号后打印、盖章。
第二十三条 见证业务办理完毕后,承办律师应按档案管理的要求立卷归档,送办公室
统一保管。
第五章 工作责任
第二十四条 如发现客户有违法动机或内容,承办律师应予以制止并拒绝见证。 第二十
五条 重大见证和疑难见证应提交主任办公会集体讨论研究决定。
律师见证书
见证委托人:张某某,男,汉族,19xx年x月出生,住xx市x号。 卢 某,
女,汉族,19xx年x月出生,住xx市x号。 见证事项:协议签署见证。
见证过程:2008年10月8日,xx律师事务所接受见证委托人的委托,根据与其签订
的《委托协议》,指派xxx、xxx律师为见证律师。具体见证过程如下:
一、要求张某某、卢某出示身份证,核对二人身份真实性。张某某身份证号:
3701xxxxxxxxxxxxxx;卢某身份证号:3701xxxxxxxxxxxxxx。二人身份证均在有效期限内。
二、询问张某某、卢某是否清楚为张某做担保的《学费津贴协议》(moe tuition grant
agreement)内容及明白所承担的义务及可能会出现的责任。二人对该学费担保协议的内
容和自己承担的义务及可能会出现的责任清楚明白。
三、询问张某某、卢某是否是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二人均称没有受到欺诈、胁迫等意
思表示不自由的情形,二人自愿签署该协议。
四、在上午10时20分,张某某、卢某分别在该协议相应位置签署姓名。见证律师xxx在相应位置签署姓名,表示对张某某、卢某二人签署该协议真实性的见证。整个过程在上午10时35分结束。
见证结论:见证律师经见证认为:张某某、卢某签署《学费津贴协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见证声明:
一、委托人张某某、卢某应对其提构相应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责任。
二、本所律师见证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进行。
三、本律师见证书仅作为见证委托人签署《学费津贴协议》的合法性予以见证,不享有
《学费津贴协议》的任何权利,不承担该协议任何义务。
四、本所对该《学费津贴协议》复印件予以留档保存。
附:身份证复印件两份。
xx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xx
2008年x月x日
二手房屋贷款律师见证相关
用贷款买二手房,律师在二手房抵押贷款中主要做如下一些工作:
一、需要对贷款资格进行初审,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借款人主体资格的审查,即借款
人身份证明材料的核实和信用水平审查,二是对抵押物的审查即房屋产权情况的审查;
二、作为见证方,见证或代签房地产买卖合同,保证双方交易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三、当买方必须抵押贷款时,此时卖方还没有收到全部售房款的情况下,就必须将房产
证同意变更到买方名下,以便买方申请抵押贷款,即二手房抵押贷款中的“先抵押,后放款。”
律师此时的作用是: 1、办理变更手续,将房产证变更为买方; 2、进行他项权利登记,将房产抵押给贷款银行; 3、将房产证或他项权利证交给贷款银行或律师事务所保存;
4、在银行取得他项权利证后,保证卖方将房产交给买方;
5、代买方将银行抵押贷款交给卖方以完成交易。
四、设立专项账户,以便代买方支付各种首期购房款及其他费用,并督促交易各方履约。
五、律师还可以接受委托代为办理文书公证、房屋保险等手续
在二手房屋贷款具体的见证中,律师往往做以下工作:审核卖家是否为房屋合法产权人;是否拥有处分房屋的权利,包括是否还有其他共有人,是否与售房单位有产权份额划分,单位员工是否有先购买权,其房改购房合同中是否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出卖该房屋;是否有欠缴物业管理费、水电气暖等应缴费用之情形;审核房屋是否已被出租、抵押、转让、赠与、出卖给他人或改变房屋使用性质而使本转让行为无效;审核该房屋是否存在欠缴房改售房价
款情形,取得原售房单位同意卖家售房的书面意见。
由于在二手房屋交易过程中,往往存在以下法律风险点:
(1)来自交易主体方面原风险。具体说来也就是出卖人并非房屋所有权人,未获得房屋所有权人的有效授权。比如说,夫妻双方的一方瞒着对方把房出售;不通知房屋产权共有
人就私自将房屋卖掉;职工不告知单位便把单位拥有部分产权的公房出售等。
(2)来自交易房屋方面的风险。这包括多种情况:用于交易的房屋为非法建筑或已被列人拆迁范围;房屋权属有争议;房屋已出租他人,出卖人未依规定通知承租人,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益的;房屋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已购公有住房或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后会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被依法查封或者被依法以其他形式房屋所有权属
转让的;用于交易的房屋存在质量瑕疵。
(3)来自交易手续方面的风险。房屋属于不动产,其交易规则有别于一般动产的交易规则。房屋产权及相关权利的发生、变更等均需到有关部门进行登记。出卖人仅将房屋
交付买受人使用并不足以产生房屋所有权变动的法律效果。
(4)来自交易合同方面的风险。这是跟买卖其他房屋一样会遇到的问题,如果双方对
权利义务约定不明而引发争议,那么一方的权益就会受到损害。
(5)产权风险。购买二手房也要认准产权,以免房屋今后不能出手。按规定,买卖双
方要交纳相关税费,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房管局才会核发过户后的产权证。
所以作为法律工作者的律师在见证中 如何规避见证风险,做到防患于未然?
首先,律师见证应当严格核查当事人的资格。见证律师在对合同各方当事人的身份进行调查和认证时,不能仅依赖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材料,而应当对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材料进行全面核实。就当事人的资格来说,应当查明自然人或法人的真实身份,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代理人的代理资格、代理权限;当事人的资信状况、履约能力以及合同履行的可行性。对企业来说,应当调查企业的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外贸许可、特许经营、产品标准、专利商标
等等,对相关证据和材料,还应当到有关部门进行必要的核实。
其次,律师见证应当谨慎审查见证事项的合法性。律师见证的目标之一就是见证某一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的合法性,因此律师见证必须对见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如果律师所做的见证只是行为见证,只对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字及盖章的真实性做见证,并不对所签合同的内容作见证。那么律师做为法律人士的专业属性就不能得到体现。律师见证之所以不同于
一般人的的作证,就在于见证律师还担负着对见证事项合法性审查的义务。
第三、律师见证应当严格审查见证事项的真实性。在从事合同见证业务时,律师除了要查明当事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外,还应当确定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明确,是否存在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违背真实意思的表示的情况,当事人是否存在重大误解的情况等。 第四、见证律师在出具律师见证书之前,应当逐一核查见证材料是否
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
律师见证讲稿
一、律师见证:是指律师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以律师身份在场,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对
具体的法律行为或法律事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活动。
二、律师能进行见证业务的法律依据:
1、律师见证业务最早是从基层法律服务所开展见证业务后,才慢慢发展起来的。所以最早依据就是1992年司法部《关于基层法律服务所有地开展见证工作的通知》中说到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可以开展见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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