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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一九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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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3 附件2 .............................................6 附件3 2019年成都市社会组织发展专项基金资助流程指南..................................17
附件4 2019年成都市社会组织发展专项基金扶持项目财务管理指引.............. ....24
附件1
2019年成都市社会组织发展 专项资金安排方案
一、资金渠道
成都市社会组织发展基金中安排3500万元作为2019年专项资金。 二、资金的使用管理
按照《成都市社会组织发展专项基金使用管理办法》,明确资金使用原则、适用对象、使用范围、项目评审立项、绩效评估、监督管理等具体内容。
三、资金安排方案
资金分为资助资金和管理运行资金。 (一)资助资金(3150万元,占比90%)
以项目的方式支持社会组织创造性解决社会问题、提升社会组织发展能力(品牌建设)、支持公益人才干事创业、营造公益生态环境。按照“一干多支”发展战略推进协同发展工作要求,支持相关城市社会组织实施项目。
一是社会服务项目资助(1525万元),包括社会组织党建、乡村振兴、精准扶贫、社会救助、城乡融合、扶老救孤、扶贫济困、居家养老、特殊群体儿童关爱保护、精神障碍患者社区康复、社区发展治理、国际
化社区营造等公益项目,单个项目资金不超过20万元;支持社会组织参与履职所需辅助性和技术性事务、社会组织服务管理、媒体宣传等项目,单个项目资金不超过30万元。
二是公益生态营造项目资助(1325万元),包括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基地、社会服务实训基地、社工人才培育基地、社会组织服务平台、社会组织信息平台建设,培育发展枢纽型、平台性、品牌性社会组织,公益联盟建设,大手拉小手支持草根社会组织成长,社会组织国际交流、服务中小企业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助力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开展行业研讨,优秀项目成果展示交流,单个项目资金不超过30万元;支持公益领域相关课题研究项目,单个项目资金不超过8万元。
三是公益人才培育项目资助(300万元),包括社会组织党建人才培育、社会组织管理人才培育、社工人才培育、国际志愿服务人才培育等各类公益人才培育项目。单个项目资金不超过30万元。 (二)管理运行资金(350万元,占比10%)
包括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运营管理以及评审、评估、审计等经费。
1.专项基金管理团队人员经费、办公经费; 2.第三方机构项目管理费用; 3.第三方机构项目绩效评估费用; 4.第三方机构项目财务评估及审计费用。
四、资金分配方式及监管
资助资金采取竞争立项的方式实施,管理运行资金项目采取据实据效的方式结算。
成都市慈善总会成立专项基金管理小组,负责专项基金的统筹协调、方案制定、规划安排及总体监管;各区(市)县民政部门负责当地专项基金项目的初筛以及项目实施过程监管;第三方机构负责项目运营管理、项目评审、绩效评估、财务评估及审计服务;成都市民政局机关纪委及相关业务处室参与现场评审监督指导;社会组织要向社会公开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增强透明度,主动接受部门及社会监督。
附件2
成都市社会组织发展专项基金
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市社会组织发展专项基金使用(以下简称专项基金)管理,保障专项基金使用安全及充分发挥使用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民政部有关基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基金项目用于促进社会组织建设发展,支持社会组织开展公益服务、参与社会治理。
第三条 成都市慈善总会成立专项基金管理小组,负责专项基金的统筹协调、方案制定、规划安排及总体监管。
专项基金设立在成都市慈善总会,不具有法人资格,其内部管理机构无权以自身名义对外签约;如需签约,需经专项基金管理小组同意后,由成都市慈善总会负责对外签约。
第四条 专项基金在社会服务项目资助、公益生态营造、公益人才培养等方面进行支持,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改变用途。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合法社会组织。
第二章 专项基金使用
第六条 使用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坚持结合实际、注重效益的原则。
(三)坚持突出重点、鼓励发展的原则。 (四)坚持分类扶持、树立品牌的原则。 (五)坚持评审立项、严格考评的原则。 第七条 专项基金分为资助资金和管理运行资金: (一)资助资金
社会服务项目资助资金。以项目的方式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在建设全面体现新发展理念的城市中发挥积极作用。其中,按照“一干多支”发展战略推进协同发展工作要求,发挥成都“主干”引领带动作用,支持相关城市社会组织实施项目。
公益生态营造项目资助资金。搭建社会组织同伴学习、以老带新的有效平台,打造多层次的社会组织、社会服务、社工人才培育发展基地(平台),培育发展枢纽型、平台性、品牌性社会组织,支持社会组织国际交流、服务中小企业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助力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展示优秀项目成果、开展行业研讨,支持专家学者就公益领域某一课题进行研究(需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文章或出版书籍),助力成都公益生态环境营造,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公益人才培育项目资助资金。加强各类公益人才能力建设,支持开展社会组织党建人才培育、社会组织管理人才培育、社工人才培育、国际志愿服务人才培育等各类公益人才培育等项目。
此资金采取竞争立项的方式进行。 (二)管理运行资金
资金控制在当年专项基金使用总额的10%以内,主要包括专项基金管理团队人员经费、办公经费,以及第三方机构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评审、督导、绩效评估、财务评估及审计等管理费用。此资金采取据实据效的方法结算。
第 专项基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非项目执行所需的各种奖金、津贴、福利补助等工资性支出。 (二)弥补社会组织亏损和偿还债务、缴纳罚款罚金。 (三)固定资产购买、维修办公场所。 (四)对外投资。
(五)其他与项目资金使用不相符的支出。
第三章 扶持项目资金支持对象
第九条 专项基金扶持项目支持对象分类如下:
(一)社会服务项目资助资金支持对象
1.社区公共服务项目
社区就业服务项目; 社区社会保障服务项目;
社区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服务项目; 社区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项目; 社区安全服务; 社区互助和自助服务;
社区志愿服务;
2.儿童关爱保护服务项目
农村留守儿童服务项目; 困境儿童服务项目;
儿童、青少年教育支持类项目; 儿童、青少年心理健康干预项目; 儿童、青少年生理健康关爱项目; 儿童、青少年法制宣传类项目;
3.妇女服务项目
妇女权益保障类项目; 妇女就业支持类项目; 妇女健康关怀类项目; 留守妇女服务项目;
4.养老服务项目
临终关怀服务项目; 居家养老服务项目; 老年人健康关爱类项目; 法律咨询服务;
5.社会救助服务类项目
城乡低保人员帮扶、调查项目; 特困人员帮扶、调查项目; 其他困难群众救助帮扶项目;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帮扶项目;
6.助残服务项目
残障人士社会融合类项目; 残障/精障患者社区康复项目; 残障人士便利服务类项目; 残障人士就业服务项目; 残障人士心理健康关爱服务项目;
7.乡村振兴类项目
乡村扶贫济困项目; 农村社会治理模式探索项目; 乡村创业服务项目; 基层民主自治创新建设项目; 农村社区建设与管理项目;
8.社会可持续发展类项目
人文关怀与社会心理服务项目; 少数民族语言交流障碍服务项目; 专业社工服务项目; 社会志愿服务项目; 推动创新创业服务项目; 社会组织创新创业服务项目; 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治理项目;
9.社区营造类项目
平安社区建设类项目; 协商治理促进类项目; 公共空间治理类项目; 社区营造支持中心打造类项目; 社区产业类项目; 国际化社区营造项目;
(二)公益生态营造项目资助资金支持对象 10、基础建设类项目
社会组织培育基地项目; 社会服务实训基地项目; 社工人才培育基地项目; 社会组织平台建设项目; 社会组织信息平台建设项目; 社会组织诚信自律建设项目;
枢纽型平台性品牌性社会组织培育发展项目;
11、环境建设类项目
公益理念传播项目; 公益联盟建设项目;
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和服务管理项目; 社会组织公益领域课题研究项目; 服务中小企业促进民营经济发展项目; 助力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项目;
12、行业交流类项目
社会组织对外交流项目;
社会组织优秀项目成果展示交流项目; 社会组织发展先进经验推广项目; 社会组织行业研讨项目; 社会组织发展媒体宣传项目;
(三)公益人才培育项目资助资金支持对象 13.社会组织党建人才培育项目 14.社会组织管理人才培育项目 15.社工人才培育项目
16.国际志愿服务人才培育项目
第四章 扶持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
第十条 由成都市慈善总会委托第三方机构承接项目评审、立项、督导等全流程管理服务。
第十一条 扶持项目资金申报、评审及立项方式: (一)项目初筛
社会组织自愿提出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信息系统报送申请材料。市级社会组织申报项目由成都市慈善总会初筛,区(市)县级社会组织申报项目由所在地民政部门初筛。
(二)项目初审
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依据初审指标对项目申报书进行线上初审,按得分高低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的项目。
(三)现场评审
第三方机构将初审通过的项目汇总,组织专家按照专项基金使用原则、扶持项目支持对象和鼓励发展方向等要求,对申报扶持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创新性和实效性等进行现场评审,根据得分情况形成拟立项名单和资金分配建议。
(四)项目优化
对已通过项目现场评审的拟立项项目,第三方机构根据立项资金分配建议,在7个工作日之内完成项目及预算优化,之后进行公示。 (五)立项及公示
拟立项名单和资金分配建议报专项基金管理小组审批。审批通过的拟立项结果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六)签约及拨款
成都市慈善总会按相关程序立项、签订协议、拨付资金。 (七)专项基金管理小组对专项基金申报、评审及立项进行全程监督。
第十二条 如有需临时支持的重大项目,经专项基金管理小组审定并进行公示后由成都市慈善总会按相关程序拨付资金。
第五章 专项基金使用项目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 成都市慈善总会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执行过程进行督导和绩效评估。
督导工作通过线上咨询解答、线下互动交流、点位实地督导等形式进行,促进基金项目规范有效开展。
项目绩效评估工作通过项目自评、实地走访、现场评估等方式进行,评估结果作为社会组织再次申请专项基金项目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四条 项目资金申报、评审结果、资金拨付等信息须及时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部门、成都市慈善总会监事委员会及社会的监督。社会组织应当向社会公开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增强透明度,主动接受部门及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项目执行单位应当于项目协议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项目的50%,并向成都市慈善总会和专项基金管理小组报送中期报告;应当于项目协议签订之日起11个月内完成结项,并报送末期报告。项目需提前结项的,由项目承接方向成都市慈善总会提交提前结项申请,经专项基金管理小组审批同意后,方可提前结项。
为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提供长期、稳定、优质的社会服务,对实施内容相对固定、连续性强、经费来源稳定、价格变化较小的服务项目,2019年专项基金管理小组将甄选部分养老服务、社会救助、儿童保护项目纳入长期资助范围,社会组织制定服务期为三年的项目计划,协议一年一签。
第十六条 成都市慈善总会监事委员会具有对项目资金所支持项目的评审、项目进展及资金管理情况进行随机监督检查的权利。发现下列
情况的,终止向实施该项目的社会组织拨付剩余款项,并视情追回违规使用的项目资金,取消该社会组织三年内申请专项基金使用管理项目的资格:
(一)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无特殊理由执行进度严重滞后的。 (二)项目资金被用于与项目无关或者严重超出规定范围开支的。 (三)项目资金财务管理混乱,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四)有弄虚作假以及挤占、截留或挪用项目资金等行为的。 (五)项目申报时所承诺的配套资金实际到位不足60%的。 (六)其他违反项目资金使用原则和规定的。
第十七条 专项基金的使用必须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专项基金依法接受有关部门监督,对违反规定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套取骗取专项基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 本办法由成都市社会组织发展专项基金管理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每年可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和工作需要予以修订。
附件3
2019年成都市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
资助流程指南
2019年成都市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委托第三方专业社会组织承接项目评审、立项、督导、绩效评估等全流程管理服务。流程如下:
一、项目申报 (一)申报对象
1.社会服务项目的申报对象为在成都市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成都、德阳、眉山、资阳)内圈四市同城化和(成都、德阳、绵阳、乐山、眉山、资阳、遂宁、雅安)成都平原经济区8市整体一体
化发展的项目,由在当地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与成都市社会组织联合申报。
2.公益生态营造项目的申报对象为:1)在成都市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2)从事社会组织相关领域研究的高等院校、党校(行政学院)和研究院所。
3.公益人才培育项目的申报对象为在成都市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
(二)申报条件
社会组织申报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按时参加年度检查并合格(新成立的社会组织不需要提供年检资料);
2.具备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 3.具有的银行账号;
4.具有健全的项目团队和较好的执行能力; 5.具有良好的信誉。
高等院校、党校(行政学院)和研究院所申报课题研究类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教育部(厅)授予办学权的高职、全日制高考统招的国家正规高
等院校。
2. 高等院校、党校(行政学院)和研究院所课题研究申报人必须提
供单位同意申报授权。 二、立项原则
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2.立项项目实施地域须在成都范围(协同发展项目可落地在当地),且在申报机构的业务范围之内。
3.在同一资助类型中,同一个机构原则上只能有一个项目获得立项。 三、项目征集
在成都市民政局官网及成都市慈善总会官网发布申报通知,社会组织通过信息系统申报项目,项目征集期间举办集中的项目设计培训会,征集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
四、项目初筛
项目初筛是对社会组织注册信息与资助计划等内容进行初步筛选。市级社会组织申报项目由成都市慈善总会组织初筛,区(市)县级社会组织申报项目由所在地民政部门初筛。
五、专家组成 (一)评审专家的产生
1.专家库成员包括:社会组织实务专家、社会组织理论专家、社会组织管理专家,以及社会组织财务专家;
2.专家库成员名单由成都市社会组织发展专项基金管理小组审核确定;
3.项目评审之前,根据项目评审需要,随机抽选相应数量专家参与项目评审。
(二)现场评审专家组的构成
每个小组的评审专家共5人,社会组织实务专家2人、社会组织理论专家1人、社会组织管理专家1人、社会组织财务专家1人。 六、项目初审
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根据初审指标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进行线上初审并出具评审意见,评审结果提交专项基金管理小组确定入围现场评审项目。 七、现场评审
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第三方机构组织现场评审,成都市民政局机关纪委及相关业务处室参与现场评审监督指导。 1.参评项目按其类别进行分组;
2.项目评审前一个小时内,在监督员的监督下抽签,确定专家参评小组;
3.参评项目负责人现场抽签确定组内答辩顺序;
4.每个参评的项目限时5分钟围绕实施申报项目进行路演; 5.评审小组专家限时5分钟进行提问;
6.评审小组专家依据评审指标进行打分,限时2分钟;
7.为促进区域平衡发展,需确保每个区(市)县均有项目入选。若某区(市)县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所申报项目入选数为0,则该区(市)县得分最高的项目作为第一候选项目纳入拟立项名单;
8.评审小组依据资金量及评审结果,择优提出具体拟立项名单和资金分配建议,报送专项基金管理小组审批。
八、项目优化、公示
第三方机构将从项目可行性、合理性、系统性、风险性和可评估性等五个方面对拟立项项目方案内容及预算进行优化。最终确定拟立项的项目,将通过成都市民政局官网和成都市慈善总会官网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九、项目签约
成都市慈善总会和公示结果无异议且完成项目优化的申报单位签订项目资助协议。
为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提供长期、稳定、优质的社会服务,对实施内容相对固定、连续性强、经费来源稳定、价格变化较小的服务项目,2019年专项基金管理小组将甄选部分养老服务、社会救助、儿童保护项目纳入长期资助范围,社会组织制定服务期为三年的项目计划,协议一年一签。
十、资金拨付
项目立项后成都市慈善总会根据协议,向项目承接方拨付首期40%资金,项目中期评估通过后,拨付第二次40%的资金,项目末期评估通过后拨付剩余20%资金。
特殊拨款:高等院校、党校(行政学院)和研究所承接本扶持资金课题研究类项目,可按不高于项目总金额5%的比例列支管理费;资金拨付方式为首款拨付40%,末期结项拨付60%;扶持资金的使用按各院校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末期付款项目承接单位应提供盖章确认的财务支出依据。
项目执行结束,评估合格后有资金结余,或因其他不可抗力导致项目执行提前终止的,剩余资金退回成都市慈善总会社会组织发展专项基
金账户。
十一、项目监测
第三方机构对项目承接方进行项目监测及能力建设。
项目监测分为项目常态监测与项目活动现场监测两种方式,应覆盖所有项目。常态监测主要为线上形式。在项目执行阶段,采用信息系统对所开展的项目进行监测,项目承接方通过系统上传项目实施进度及资金使用情况,实时反应项目进展。现场监测是对项目承接方提供的项目实施进度进行实地监测,并检查资金使用情况。如果有任何变动,项目承接方应该提前和第三方机构项目跟进人报备,并且更新当月进度表。现场监测的频次一般为2-3月一次。
第三方机构制订项目监测过程管理规范,对监测过程可能出现的调整、整改及终止情况进行处理。
十二、中期评估
第三方机构进行中期评估工作,一方面对项目前期执行情况和成效进行综合评判,对项目模式和经验进行梳理总结;另一方面对项目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进行集中收集。具体流程如下:
评估说明会:第三方机构在项目中期节点前制作《中期自评估报告》模板以及评估指标,报专项基金管理小组确认。期间召开中期评估说明会,对《自评估报告》撰写要求、项目台账准备、评估指标等内容进行解读。
项目自评:项目承接方对项目完成情况、项目成效、财务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影响等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并完成《自评估报告》,报第三方机
构审核。
绩效评估:第三方机构先期到所有项目点位进行督导,点位督导后分组对立项项目进行中期绩效评估,通过一对一指导、交流会等方式,针对项目的受益人和利益相关方,检验项目进度、成效及财务管理情况,出具中期拨款建议及项目评估报告。
评估信息反馈:第三方机构在项目评估结束后一个月内,将评估结论反馈各项目承接方。 十三、项目结项评估
项目结项评估,包括项目监测、绩效评价等具体服务与评估工作。第三方机构先期到所有项目点位进行督导验收,为项目承接方提供模式梳理专题辅导及课程,协助项目方进行工作总结和经验提炼,梳理出有效的、可复制推广的项目模式。通过点位实地走访,收集项目的服务评估、过程监测、满意度回访和服务抽检等数据,形成对应项目和机构的信用评价结果,出具成都市社会组织发展专项基金项目的信用评价报告,将不诚信机构列入黑名单。最后出具末期项目评估子报告、项目分类评估报告、项目评估总报告以及财务审计报告。对项目整体执行情况、取得的成效、社会影响力进行全方面复盘总结,编写优秀案例。
附件4
2019年成都市社会组织发展专项基金扶持项目财务管理指引
为规范成都市社会组织发展专项基金扶持项目的资金管理,确保资金运行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依据《》以及相关、法规制定本指引,项目执行单位应严格执行。
一、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2019年成都市社会组织发展专项基金扶持项目 二、管理原则
项目执行单位在资金使用和管理上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项目资金的使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扶持项目资助协议书》的要求和规定。
(二)专款专用:项目资金使用应以《扶持项目资助申请书》确定的工作目标和承诺为依据,全部用于《扶持项目资助申请书》所规定的受益对象和服务活动,不得挪作他用。
(三)真实合理:项目资金使用符合扶持项目资金导向,真实合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按照本指引规定的开支标准执行。
(四)核算:执行单位应按申报项目名称进行核算,核算是指为每个项目设立的收支会计科目,核算项目收入、支出和结余。
三、预算管理 (一)预算编制原则
项目立项单位应当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充分考虑项目可能发生的支出,据实编制项目资金预算,以保证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合理性和有效性;明确费用种类、预计受益人数、次(天)数和标准;项目资金不得预算金额超过2000元、使用年限超过1年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支出。
(二)预算编制的方法
立项单位应根据项目资金的用途按项目执行成本、机构发展金两大类进行明细列报。项目预算编制具体要求如下:
1.项目执行成本
项目执行成本是指直接向受益对象提供社会服务的支出。包括开展公益服务活动的支出、用于受益对象的款物。
(1)工资性支出
工资性支出是指项目执行人员的工资性支出,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社保、公积金等。预算编制时应列明项目执行人员姓名、人数、职能、项目执行期、工资标准。项目兼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应按其投入项目工作量、时间等合理比率分摊入项目执行费用中。
项目兼职人员是指:本机构员工兼任本项目执行人员。 (2)培训费
培训费是指培训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因培训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劳务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包括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以及授课教师交通、食宿等)。编制预算时应列明培训的次数、预计人数和天数,并按类别列明培训所需费用的金额,培训费用应控制在每人每天400元以内;对于不安排住宿的培训,培训费用应控制在每人每天200元以内;住宿标准最高不超过550元/天.人;因特殊情况费用超过以上标准的。
(3)劳务费:
劳务费是指项目执行过程中,向提供劳务的个人支付的劳务报酬,包括专家劳务费、授课费、及临时聘请的社工劳务费。编制预算时,应列明服务时长、服务内容、人数、标准。项目执行单位不得向参与项目执行的本组织工作人员支付劳务费。执行单位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①专家咨询费:包括评估、评审、研讨会等聘请的外部专家。 具体标准为:每人每天不超过1500元;半天不超过800元。 ②授课费: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小时不超过1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小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副高级技术职称及以下专业人员每小时最高不超过800元;每半天最多按4小时计算。
③专业社工服务人员
项目执行过程中需要临时聘请本单位以外专业社工的,按初级社工不超过200元/天/人,中级社工不超过300元/天 /人的标准执行。本单位的专职社工人员按工资性支出列支。
(4)志愿者补贴:支付给志愿者的交通和餐费补贴。 志愿者补贴支付标准不超过100元/天。 (5)交通差旅费
交通差旅费是指项目执行人员执行项目时发生的交通差旅费。报销应符合经济节约原则,并与执行项目相关,乘坐公用交通工具在预算范围内报实报销,住宿费不超过350元/天。私车公用补贴,每百公里油耗及损耗不超过120元;用外出当月加油票报销(抬头开具执行单位)。
(6)会议费
会议费是执行项目必须发生的会议费用,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嘉宾费用等。
编制预算时列明会议的用途、次数、规模,按费用类型列明金额,全部费用控制在每人每天400元以内;不含住宿的会议费控制在每人每天200元以内;住宿标准最高不超过550元/天·人。
(7)印刷、宣传费
印刷、宣传费是项目执行中必须发生的费用,列明费用的种类、标准和金额。
(8)物料费
因开展各项公益活动使用的必要物资,应列明物资的种类、用途、数量和金额。因活动需要向受益人发放的物资金额不超过200元/人。
扶持资金不支持向受益人直接发放现金或物资救助。 2、机构发展金
机构发展金是指用于扶持项目执行机构发展的资金。可用于执行机构管理人员的工资、差旅费、办公场地租金、办公费、咨询费等非限定性支出。
(1)机构发展金不超过项目扶持资金总额的20%; (2)机构发展金在项目末期评审合格后确认;
(3)高等院校、党校(行政学院)、研究所等非社会组织承接本扶持项目,不得列支机构发展金;
(4)若项目终期评审不合格或出现本指引第六条所规定违规行为,则取消机构发展金的扶持。
3、配套资金
配套资金是指执行单位自筹用于本扶持项目开展,能纳入本项目统一核算的资金。执行机构从其他单位取得的有专项用途的资金不作为本项目配套资金。
(三)项目预算的调整
项目执行单位应严格按照审核批准的预算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项目资金,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资金使用范围。因方案不合理、或内容不详尽的,可进行项目预算调整。预算调整分为项目优化预算调整、项目变更预算调整,具体要求如下:
1. 项目优化预算调整
(1)项目优化预算调整的情形:
①项目申报资料经专家评审,需要对申报项目的内容进行优化的;
②项目申报资料经专家评审,发现预算编制不符合本指引规定,或项目支出不详尽的,要求对项目预算进行调整或完善。
(2)项目优化预算调整程序
①项目申报单位按要求在项目管理系统中填报预算,经专项基金管理小组审核;
②项目优化预算调整在《扶持项目资助协议书》签订前进行。 2. 项目变更预算调整
(1)发生下列情形时可申请项目变更预算调整:
①为能有效地实现原有公益目的,在项目内容、实施范围、实施区域、服务类型、受益人群、预算金额等方面发生重大变化的,应提起项目变更及预算变更调整。
(2)申请项目变更预算调整的具体要求及流程如下:
①需要申请调整预算的,应在项目开展后3个月内、中期报告前提出申请;申请单位填制纸质《申请预算调整审批表》报送给专项基金管理小组;
②专项基金管理小组审核通过调整申请后,在项目管理系统发布变更通知,申请单位按变更通知进行线上预算调整;
③项目执行末期(中期款拔付后)原则上不再接受调整申请。 3.不需要申请预算调整的情形
(1)项目实际执行中,项目主要内容未发生重大变化,并能保证原有公益目的可以实现的前提下,项目预算总额不变,单项费用之间实际支
出金额与预算金额上下浮动不超过原预算金额15%的,不需要申请预算调整。
(2)项目执行单位配套资金补充用于项目执行成本支出,不需要申请预算调整。
(3)其他不产生原则性影响的情况。 四、项目资金的拨付 (一)、首款拨付40%:
1.拨付时间:《扶持项目资助申请书》签定后10个工作日内 2.拨付依据:《扶持项目资助申请书》、《扶持项目资助协议书》、专家组审核意见
(二)中期款拨付40%:
1.拨付时间:中期评估(6个月后)合格后 10个工作日内 2.拨付依据:项目中期自评报告、第三方评估意见 (三)末期款拨付20%
1.拨付时间:末期评估(11个月后)合格后15个工作日 2.拨付依据:项目结项报告、第三方评估报告、财务专项审核报告 (四)项目结余资金的处理:
1.执行机构完成了扶持项目所有内容,但遵循节约原则,扶持资金 尚有结余的,在末期款拨付时扣除结余资金。
2.因各种原因致使扶持项目内容未能全部或部份完成的,对未拨付的资金停止拨付;已拨付资金仍有结余的,执行机构应主动退回成都市慈善总会社会组织发展专项基金专户。
(五)特殊拨款
高等院校、党校(行政学院)和研究所承接本扶持资金课题研究类项目,可按不高于项目总金额5%的比例列支管理费。资金拨付方式:首款拨付40%,末期结项拨付60%。扶持资金的使用按各院校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末期付款项目承接单位应提供盖章确认的财务支出依据。 五、项目实施管理
(一)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项目执行单位应依据《扶持项目资助申请书》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按《本指引》要求建立项目管理制度,明确项目执行的程序、进度、责任,对项目执行中的重大事项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并做好记录。
在项目资金使用方面,应健全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受益对象和社会服务活动的确定原则和程序、项目财务管理原则和会计核算方法、资金的使用与监督等,将项目资金纳入执行单位统一核算和管理。
(二)规范受益对象的选择
受益对象的选择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建立受益对象选择的制度,明确受益对象的范围、标准和确定程序。项目执行单位应按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确定受益对象,妥善保管受益对象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必要时需履行公示程序,以确保所选择的受益对象符合项目申报书的要求。
(三)加强项目执行的管理
项目执行单位应加强自身项目执行能力的建设,不得将项目转包、分包给其他组织实施,并严格区分购买服务与转包分包的界限。
项目执行单位应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程序,加强款物发放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款物用于规定的受益对象或社会服务活动。
(四)规范物资或服务的购买
购买物资或服务应履行必要的比价、比选或招标程序以保证购买价格的公允。项目执行单位应保存比价、比选或招标的过程资料,这些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服务(供应)商的基本资料、服务内容或物资的品质要求、报价资料、决策过程资料等。购买服务或物资应签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中必须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做到经济、合理、高效。
1.对使用项目资金向同一供应商单次或累计采购金额达到5-10万元的需进行比价,比价不低于三家(三家以上供应商盖章的有效报价单);
2.金额达到10-30万元的进行比选,比选不低于三家;
3.特殊物品的单一来源采购应在项目方案中进行说明,或提供资料进行补充说明;
4.通过公开网络平台(如:淘宝、京东等)购买,视同已比价,需附网购物品页面截图;
5.比选及公开招标指定信息发布平台:成都市慈善总会官网。 (五)关联交易披露
项目执行单位向与社会组织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员工有直接利益关系的组织或个人购买服务或物资,应严格按照以上物资或服务采购程序执行,关联交易金额不得超过项目执行成本的50%;
对明显不合理的、不符合程序要求的采购,专项基金管理小组有否决权。
执行单位应在项目方案中披露关联关系;在自评报告中披露关联交易采购流程、价格确认依据和合同等。
(六)严格管理资金拨付 1.严格资金使用的审批
项目执行单位应建立项目支出审批制度,明确支出的授权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明确经办人、审批人的职责和工作要求。项目执行中应严格遵守所建立的审批制度,经办人、项目负责人、授权批准人、财务人员应按规定履行职责。
2.按进度使用和拨付资金
项目执行单位应对资金的使用进行严格的管理,项目资金应据实列支,按项目进度使用和拨付。
3.限定现金的使用范围
项目资金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现金和银行结算的管理规定,除志愿者补贴以及单笔低于1000元的零星支出外,工资性支出、劳务费支出、采购支出、费用报销等必须使用银行转账支付,不得出现大额支付现金、超范围支付现金、私存等行为;
4.规范资金拨付和使用程序
项目执行单位应不得将项目资金拨付中间人或由中间人转付,杜绝不必要的中间环节,不得将项目资金转移到个人留存。
(七)规范会计核算及财务附件
项目执行单位应按照国家统一《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根据《扶持项目资助协议书》、《项目预算表》设置项目辅助核
算。以项目预算为依据,严格按照预算所明确的受益对象或服务活动的范围、数量、费用标准,使用真实、合法、相关联(注:参考国税总局2018年28号公告的票据据实列支,不得使用不合规票据作为支出凭据。
1.项目支出应提供的财务附件具体要求如下: 类别 需提交财务附件资料 1.工资:制作工资表,注明本项目分摊金额; 2.劳务费、补贴发放明细表: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码、服务时间、服务内容、应发金额、代扣个税、工资、志愿者补贴、专家、老师、社工等劳务费 公益活动 实发金额等内容; 3.劳务费应有身份证、资格证复印件(或资格证明); 4.单位固定员工及志愿者身份证信息可作为项目档案管理,备查。 5 .银行转账回单;现金发放的,应在发放表上签名确认。 1.会议议程或培训课程; 2.会议签到表或培训签到表(会议或培训名称、时会议费或培训费 训受益人签到表内容还应包括监护人姓名、联系方式、授课老师签名等。 3.相关场地租金; 4.住宿餐饮费; 间、参与人姓名、单位、联系方式等);特殊教育培5.其他支出增 值税; 6.授课费或专家咨询费支出比照劳务费相关要求,并提供专家相关身份及能力证明材料; 1.差旅费报销(注明时间、事由、目的地、金额、差旅费及车费 车票、机票票据原件、合理的住宿费); 2.报销汽油费,抬头为执行机构(需注明时间、事由,人数、起止地、公里数,汽油票原件)。 1.单一或批量商品超过200元的必须取得; 外购物品及外购服务 2.批量、金额大或存在后续安装和服务的,签订购销合同并取得;外购服务 需签订服务合同; 3.批量或金额大的物品须开具验收单; 4、比价、比选确认依据(相关档案保存备查) 1. 发放表应注明项目名称、发放单位、日期、受益人姓名、联系方式及身份证号码、物品名称、规格发放物资 型号、计量单位、数量、领用人签字,两名以上经手人签字。 2.通过相关组织发放的物资,需由相关组织盖章确认(如:受助人所在的村社、福利院、学校等)。 (八)按规定缴纳各项税费
项目执行单位应将项目收入全部纳入本组织合法账簿进行核算和管理;属于应税收入的,应按规定缴纳税费,对发放的工资、讲课费、专家劳务费及其他劳务费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依法上缴。
(九)受益对象确认
为保证项目实施的有效性,项目执行过程中,必须对开展社会服务(活动)履行受益对象确认程序,确认过程中的事项要求如下:
1.人员培训类项目可依据培训人员签到表,结合培训工作质量评估表和培训意见反馈表等作为受益确认依据。签到表必须体现项目名称、项目执行单位、受益对象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对于采用电子信息系统进行报名和签到管理的项目,应保留履行报到手续的相关信息和记录。
2.项目执行过程中发放的物资,应有受益对象的签收单;但属于项目执行费用的支出,不需要受益对象确认,如:纳入预算的宣传资料、会议培训所用纸、笔等。
3.开展群体性服务,可由所在单位签字盖章确认,如:村委会、福利院、养老院、学校等,联系方式填写盖章机构的联系方式,并拍照进行佐证。
(十)受益对象回访
项目执行单位应加强对受益对象的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对社会服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的机制,由执行单位的其他人员选择一部分受益对象进行回访,回访的内容包括是否接受服务、服务质量和受益方式等,以确保社会服务工作质量。
专项基金管理小组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在项目执行单位回访的基础上,使用电话方式对受益对象就是否接受服务、服务方式、资助方式、服务质量等内容进行回访。
(十一)项目档案的管理
项目执行单位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规范项目资料的管理,建立健全项目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及时将项目立项、执行、财务、受益对象确认、监督、评估等资料汇集整理,保证项目资料的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项目执行单位应保存的资料如下:
1.项目申报过程中的资料
项目申报过程中的资料包括:扶持项目资助申请书、扶持项目资助协议书、项目预算表等。
2.项目执行过程中的资料
项目实施过程中用于受益对象和社会服务活动的,开展服务及支付款项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规定的财务附件和其他项目佐证资料:
3.项目评估和后续监督资料
项目执行完毕后,应按要求及时编制并报送项目总结报告,具体包括:项目评估报告、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宣传推广情况、项目收支明细表。项目执行单位应及时将项目资料整理并归档。
六、违规行为及处罚
项目执行单位应按《扶持项目资助协议书》和本指引的规定进行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不得挤占、截留、挪用、侵吞项目资金;不得分包、转包项目;不得用于购买或修建楼堂馆所、缴纳罚款罚金、偿还债务、对外投资、购买汽车等;不得列支与项目无关的捐赠、赞助支出;不得形成账外资产;不得提供虚假项目资料和财务会计资料;不得列支与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和发生其他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市慈善总会、专项基金管理小组具有对扶持项目的评审、项目进展及资金管理情况进行随机监督检查的权利。发现下列情况的:终止向实施该项目的社会组织拨付剩余款项;视情追回违规使用的项目资金;取消该社会组织三年内申请专项基金使用管理项目的资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一)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无特殊理由执行进度严重滞后的。 (二)项目资金被用于与项目无关或者严重超出规定范围开支的。
(三)项目资金财务管理混乱,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四)有弄虚作假以及挤占、截留或挪用、贪污项目资金等行为的。
(五)承诺配套资金实际到位不足预算60%的。 (六)其他违反项目资金使用原则和规定的。
七、本《指引》适用于2019年成都市社会组织发展专项基金扶持项目。 八、本《指引》解释权归成都市社会组织发展专项基金管理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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