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消防水系统检测
一、消防水系统在灭火中的作用、地位:(了解) 本节主要介绍消防灭火中的水灭火系统,水灭火系统是减少火灾损失,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为目的;并在民用建筑中使用最普遍、最经济的灭火系统; 是建筑火灾中最有效的灭火手段之一。
二、系统的范围及组成:(掌握)
消防水灭火系统包括:室内消火栓灭火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和水幕、雨淋灭火系统等。
消防给水系统由消防水池、消防水箱、气压给水装置、消防水泵和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及管道等组成。
室内消火栓灭火系统由消防水池、消火栓泵、稳压装置(高位消防水箱)、室内消火栓箱、消火栓、消防水带、消防水、消防卷盘、室内消火栓手动按钮和消火栓水泵接合器、消火栓灭火系统管网等组成。
室外消火栓系统主要由市政公共供水管网和室外消火栓组成。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由消防水池、喷淋泵、稳压装置(高位消防水箱)、湿式报警阀(干式报警阀、雨淋阀)、水流指示器、末端试水装置、喷头和喷淋水泵接合器、喷淋灭火系统管网等组成。
水喷雾灭火系统由水雾喷头、雨淋阀、过滤器、管道等组成。
水炮系统(喷射水灭火剂的固定消防炮系统)由水源、消防泵组、管道、阀门、水炮、动力源和控制装置等组成。(泡沫炮、干粉炮只是灭火的介质不同、灭火的方式相同,主要解决高而大空间的灭火需求。原理及检测方法可参考气体与泡沫灭火相关规范执行。)
三、系统的启动的方式:(憝悉)
火灾探测器触发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设备、或消火栓按钮、或值班人员的操作均可启动消防水泵;报警阀压力开关、水流指示器、火灾探测器触、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设备均可启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喷淋泵;水喷雾系统的温感、烟感同时报警或紧急按钮启动雨淋阀时均可启动喷淋泵。
四、消防水灭火系统检测的要求:(掌握) (一)、依据: 消防水灭火系统检测应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1995(2005年版)、《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01(2005年版)、《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1-2005、《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219—1995、《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38—200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6—1992、《智能建筑工程检测规程》CECS182:2005年版、《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GA503-2004等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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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消防设施水灭火系统检测抽检数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消防给水系统、消防炮和报警阀组应全数检测;
2、末端试水装置应按每分区安装数量的20%~30%抽检,不足10个时应全数检测。
3、喷头不足100个时应全数检测;多于100个时应按实际安装数量的20%~25%抽验,但不应少于100个;
4、系统联动测试应按报警阀安装数量的20%~30%检测,不足10个时应全数检测;
5、室内消火栓每个供水分区中少于10个时应全数检测;多于10个时按20%抽验,但不应少于10个;
6、室内消火栓手动报警按钮:每个供水分区中少于10个时应全数检测,多于10个时应按20%抽验,但不应少于10个;
7、室外消火栓每个供水分区中少于10个时应全数检测,多于10个时应按20%抽验,但不应少于10个。
8、消火栓给水综合性能应按高、低区分别进行1~3次试验。 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为合格,被检设备合格率应为100%。 (三)、检测项目:检测项目见表6-1
消防水系统检测项目表 表6-1 序号 项 目 检测内容 消防水池 消防水箱 气压给水装置 消防水泵 水泵接合器安装 消火栓箱体 室内消火栓 消火栓给水系统综合性能 湿式报警阀 干式报警阀 雨淋阀 水流指示器 末端试水装置 系统管道连接 喷头 系统联动功能 水雾喷头的外观及安装质量 雨淋阀的安装和功能 过滤器的设置和功能 管道安装质量 检测类别 A A A A B C B A C A A A A B C C A C B B B 2
1 消防给水系统 2 3 室内消火栓系统 室外消火栓系统功能 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 水喷雾灭火系统
消防用水量 6 消防炮、水幕、雨淋系统功能 A A 注:本表中检测类别的划分是依据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要求确定的:严重缺陷项为A类;重缺陷项为B类;轻缺陷项为C类。系统验收合格判定应为:A=0,否则为不合格。
(四)、具体技术要求: 1、消防给水设施:(消防水池、高位消防水箱、气压给水装置、消防水泵房、室外水泵接合器)
(1)、消防水池: 1)、消防水池的一般要求: ①、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应在消防技术规范规定的火灾延续时间内满足室内、室外消防用水总量的要求。消防水池容量如超过1000m3时,应分设成两个。对于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消防水池的总量超过500 m3时,应分成两个使用的消防水池。
②、消防水池应采取自动补水措施,并设置水位指示装置。 ③、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车水池应设取水口,其水深保证消防车的消防水泵吸水高度不超过6.0m。
④、合用水池应采取确保消防用水量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⑤、应按设计要求安装溢流管、泄水管,并不得与生产或生活用水的排水系统直接连接。
2)、消防用水量计算举例:某医院病房楼建筑高度83.9m,地上23层,地下2层。该楼设有自动报警及联动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火栓灭火系统等消防灭火设施。试计算该建筑的室内消防用水量是多少?消防水池容积应为多少?
解:按GB50045-95(2005)P27 7.2.2条文要求(查看P28 表7.2.2中知道>50米高度的医院相关要求),因此该建筑室内的消火栓用水量应取:30 L/s,换箅成每小时室内消火栓用水量为;Q108m/h。
按GB50084-2001(2005)P39 附录A中规定:该医院属中危险级I级,再从该规范P10 表5.0.1得知中危险级I级的相关规定;该建筑室内的喷水强度应取:6L/min³㎡,作用面积应取:160㎡。
则:Q喷=6L/min³㎡³160㎡=960L/min=16L/s
若设置通透性吊顶,参照该规范P11 5.03条的规定:则Q
喷大
3
消
=30L/s³3600s/h=108000L/h=
=Q
喷
3
³1.3=20.8 L/s=20.8 L/s³3600s/h=74880L/h=74.88 m3/h
当消火栓灭火系统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同时使用时,室内最大消防用水量为:Q消+Q喷大=30L/s +20.8 L/s =50.8L/s³3600s/h =182.88 m3/h
按GB50045-1995(2005) P29 7.3.3条规定消防水池容积应:
Q消³2h + Q喷大³1h=108 m3/h³2h + 74.88 m3/h³1h=290.88㎡≈291 m3 因此该建筑的室内消防用水量是:182.88 m3/h,消防水池容积应为:大于或等于291 m3。
(2)、高位消防水箱:
1)、消防水箝的一般要求:
①、消防水箱容积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1995(2005)。
②、水箱间的主要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0m;钢板水箱四周检查通道宽度不应小于0.7m;水箱顶至建筑结构最低点的净距不小于0.6m。
③、水箱应安装水位指示装置。
④、应有补水措施(除串联消防给水系统外),当发生火灾时由消防水泵供给的消防用水不应进入消防水箱。
⑤、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合用时,应有确保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⑥、应按设计要求安装进、出水管和溢流管、泄水管,且溢流管、泄水管不得与生产或生活用水的排水系统直接连接。
2)、室内消防水箱、气压水罐、水塔以及各分区的消防水箱(或气压水罐),是储存扑救初期火灾用水量的储水设备,一般考虑10分钟扑救初期火灾的用水量。但对于用水量较大的建筑物,该水量常较大,而初期灭火时的实际出水水数有限。因此,规定消防用水量不超过25L/S时,可采用12m3消防水箱;超过25L/S时;可采用18m3消防水箱。
3)、高位消防水箱的消防储水量,一类公共建筑不应小于18m3;二类公共建筑和一类居住建筑不应小于12m3;二类居住建筑不应小于6.00m3。
4)、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高度应保证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当建筑高度不超过100米时,高层建筑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不应低于0.07MPa,当高位消防水箱不能满足上述静压要求时,应设置增压设施。
5)、没有高位消防水箱的消防给水系统,其增压水泵的出水量,对消火栓给水系统不应大于5L/S;对自动喷水灭水系统不应大于1L/S。气压罐的调节水量宜为450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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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气压给水装置:
1)、气压给水装置的一般要求:
①、气压水罐的容积应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 ②、气压水罐的工作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③、气压水罐与其供水泵应配套,罐上应安装安全阀、压力表、泄水管,安装水位指示器。
④、气压给水装置的进出水、充气管上应安装止回阀和控制阀门,充气管上还应安装安全阀和气压表。
⑤、设有室内消火栓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气压给水装置的调节水量不宜小于450L。
⑥、气压给水装置应采用消防电源。 ⑦、设备周围净空间不应小于0.7m,罐顶至建筑物结构最低点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⑧、气压水罐外观应完整无损,无锈蚀。
2)、消防气压给水设备安装检测的重点:
消防气压给水设备的气压罐,其容积,气压、水位及工作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消防气压给水设备安装位置,进水管及出水管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出水管上应设上回阀,安装时四周应设检修通道,其高度不宜小于0.7米,消防气压给水设备顶部至楼板或梁底的距离不宜小于0.6米。
消防气压给水设备上的安全阀,压力表,泄水管,水位指示器,压力控制仪表安装位置正确,试验时动作可靠,灵敏。
(4)、消防水泵房: 1)、消防水泵的一般要求:
①、系统使用的水泵(包括备用泵、稳压泵)设备应完整、无损坏及腐蚀;规格、型号、性能指标应符合设计要求。
②、当水泵轴功率大于17KW时,安装时宜采取减震措施;若泵房单独设立,水泵能够正常运行且运动振动不影响环境时,可不采取减震措施。
③、应与动力机械直接连接,并应保证在火警后30s内开始工作。(GB50016-2006 8.6.9)
④、应设置备用电源,当主电源断开时,备用电源应自动投入运行。在自动状态下,主备电源切换后,消防泵应自动保持连续运行。
⑤、消防水泵系统应设消防备用泵,其工作能力不小于其中最大一台消防工作泵。并且工作泵停止运行时,备用泵应能自动切换运行。
⑥、消防泵手动按钮启动后,消防控制室应显示信号并启动消防泵。 ⑦、采用自灌式吸水,或采用其他迅速、可靠的充水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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⑧、吸水阀离水池底的距离不应小于吸水管管径的2倍。
⑨、一组消防水泵吸水管应单独设置且不应少于2条,当其中一条损坏或检修时,其余吸水管应能通过需要供水量。
⑩、吸水管上必须装设控制阀门(喷淋泵或吸水管管径50mm的消火栓泵及其他消防泵不应采用碟阀),且其直径不应小于泵吸水口直径。
11、○出水管上应设实测和检查用的压力表(量程应为工作压力的2~2.5倍)和放水阀门。出水管应安装控制阀门及止回阀。
12、出水管径应符合设计要求。 ○
13、流量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
14、稳压泵应根据管网压力的变化自动启、停。 ○
2)、消防水泵及配管的检测应注意哪些问题:
一组消防水泵安装,吸水管不应少于两条,消防水泵应设不少于两条的供水管与环状管网连接。消防水泵应采用自灌式吸水,其吸水管应设阀门;供水管上应安装单向阀,压力表,DN65毫米的放水阀门。
消防水泵与基础连接时应有减震装置,水泵进出口上应先连接橡胶软接头,吸水管的偏心大小头水平安装时应上平下偏。软接头外侧的管道阀门或弯头处应设置固定支座架。
3)、消防泵房检测应注意哪些问题:
①、消防泵房的建筑防火要求应符合防火规范;
②、消防泵房设备的应急照明,安全出口应符合设计要求; ③、备用电源,自动切换装置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④、应有直通消控中心的消防专用电话。 4)、消防水泵检测时的要点:
①、工作泵,备用泵,吸水管,出水管及出水管上的的泄压阀,水锤消除设施,止回阀,信号阀等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吸水管,出水管上的控制阀应锁定在常开位置,并有明显标识。
②、消防泵应采用自灌式引水或其他可靠的引水措施。
③、应分别开启系统中的每一个未端试水装置或试水阀,试验时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等信号装置的功能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④、打开消防泵出水管上试水阀,当采用主电源启动消防水泵时,消防水泵应启动正常,关掉主电源,备电源应能正常切换。
⑤、消防水泵停泵时,水锤消除设施的压力不应超过水泵出口额定压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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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5倍。
⑥、对消防气压给水设备,当系统气压下降到设计最低压力时,通过压力变化信号应能自动启动稳压泵。
⑦、检测结束后消防水泵的启动控制应置于自动启动档位置。
5)、设置的消防水泵房,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在建筑内设置消防水泵房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隔墙和1.5小时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当消防水泵房设在首层时,其出口宜直通室外。当设在地下室或其它楼层时,其出口应直通安全出口。
6)、消防水泵房应有不少于2条的出水管直接与环状消防给水管连接。一组消防水泵的吸水管不应少于两条。消防泵出水管上应设置试验和检查用的压力表和DN65的试水阀门。当存在超压可能时,出水管上应设置防超压设施。
7)、消防水泵应保证在火警后30秒内启动。消防水泵与动力机械应直接连接。
8)、消防水泵安装时应有减震装置,水泵进出口处应直接连接橡胶软接头,再连接大小头或阀门及管道,在水泵进水水平管上设置大小头时,应采用偏心大小头并应上平下偏进行安装;以防气堵,影响水泵的正常吸水功能。
(5)、室外水泵接合器: 图6—1 消防水泵接合器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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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泵接合器的一般要求:
①、高层建筑消火栓给水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设水泵接合器。设置有消防管网的住宅及超过5层的其他用建筑,其室内消防管网应设水泵接合器。对人防工程,当消防用水量超过10L/s时,应设水泵接合器。
②、水泵接合器应设置在便于与消防车连接的地点,其周围15~40m内应设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
③、水泵接合器应设止回阀、安全阀、闸阀和泄水阀。
④、地下式水泵接合器接合口至地面的距离不宜大于0.4m,且不应小于井盖的半径;应采用铸有“消防水泵接合器”的井盖,并在附近设置标识其位置的固定标志。
⑤、地上式水泵接合器口距地面的距离宜为0.7m。 ⑥、墙壁式水泵接合器与墙面上的门、窗、孔、洞口的近距离不宜小于2米.且不应安装在玻璃幕墙下方;接口至地面的距离宜为0.7m。
2).室外消防水泵接合器检测要点:
①、消防水泵接合器的止回阀方向应使消防用水能从消防水泵接合器进入室内消防灭水系统。
②、消防水泵接合器应安装在便于消防车接近的人行道或非机动车行驶地段,距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的距离为15~40米之间。
③、 消防水泵接合器上应有明显区别自动喷水与消火栓及灭火压域的永久性固定标志。
④、消防水泵接合器安装高度为距地面0.7米,墙壁式消防水泵接合器与墙面上的门,窗、孔、洞的净距离不应小于2米,且不应安装在玻璃幕墙下方。
3)、室外消火栓、阀门、消防水泵接合器等设施地点位置应设置相应的永久性固定标识。
2、室内消火栓及管网:(消火栓箱体、室内消火栓、消火栓管网、消火栓手动按钮、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综合性能测试)
(1)、消火栓箱体: 消火栓箱体应有明显红色标志,结构牢固美观,且开启灵活,有防锈措施。箱门的开启角度不得小于175°。
(2)、室内消火栓:
1)、室内消火栓的一般要求:
①、室内箱式消火栓应设置在位置明显,且易于操作的部位。消火栓组件应有检测合格证。组件应完整、材料符合标准;接口及垫圈无缺陷、无生锈、漏水;开关灵活。消火栓箱体安装的垂直度允许偏差为3毫米。
②、 栓口应朝外,并不应安装在门轴处;栓口中心距地面或操作基面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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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1.1米,允许偏差±20毫米;栓口中心距箱侧面为140毫米,距箱后内表面为100毫米,允许偏差±5毫米;栓口与消火栓箱门框的距离不应影响消防火带的连接。水带的绑扎方法和水带的卷盘形式应符合灭火时使用的要求。
③、消火栓应设在走道、楼梯附近等明显易于取用的地点,消火栓的间距应保证同层任何部位有两只消火栓的水充实水柱同时到达。间距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1997的规定确定,高层建筑不应大于30m,其他单层建筑、裙房和多层建筑室内消火的间距不应超过50m。
单层汽车库和地下车库的室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30m。 ④、消火栓栓口出水方向向下或栓口与墙面成90°。
⑤、消火栓的水带应采用胶衬水带,无腐烂和漏水现象。水带接口和消火栓接口与水接口相匹配。每个水带长度根据保护半径配置,应选用25m或20m,不应超过25m。
⑥、消防水应齐全完好,接口垫圈完整;水接口与水带接口相匹配;水口径应符合规范要求。 、
⑦、与小口径自救式消防卷盘配套的输水软管、水和消火栓的规格型号应相匹配。自救式消防卷盘的栓口直径宜为25mm,配备的胶带内径不小于19mm。喷嘴口径不小于6mm。卷盘位置应方便取用,并保证有一股或几股射流到达同层室内任何部位。
图6—2常见的室内消火栓箱结构形式 2)、消火栓灭火系统检测时的主要部位及内容: ①、消防供水情况:消防水池,屋顶水箱及加压设施; ②、室外消火栓及消防水泵接合器的位置,标识; ③、室内消火栓箱及管道安装情况;
④、屋面消火栓最不利点的静压,动压,充实水柱情况; ⑤、消火栓箱内手动按钮的动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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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箱式消火栓的安装应符合哪些要求:
①、室内箱式消火栓应设置在位置明显且易于操作的部位。
②、栓口应朝外,并不应安装在门轴处;栓口中心距地面或操作基面高度为1.1米,允许偏差±20毫米;栓口中心距箱侧面为140毫米,距箱后内表面为100毫米,允许偏差±5毫米;栓口与消火栓箱门框的距离不应影响消防火带的连接。 ③、消火栓箱体安装的垂直度允许偏差为3毫米。
④、水带的绑扎方法和水带的卷盘形式应符合灭火时使用的要求。
4)、高层建筑的屋顶上设置的消火栓检测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①、有否安装完整的压力显示装置? ②、管道保温时的部位是否完整可靠。
③、静压、动压测试的数据是否符合消防验收规范要求。
5)、在同一建筑物内应用统一规格的消火栓、水带和水,便于管理和使用。我国消防使用的水带长度一般为20米,有的也采用25米长的室内消防水带,但消防部门的规定单根水带不应超过25m长度;有利于灭火使用需要。
6)、消火栓栓口处的出水压力超过50米水柱时,水的反作用力大,1人难以操作灭火。为此,消火栓栓口的出水压超过50米水柱时,应采取减压设施,但为确保水有必要的有效射程,减压后的消火栓栓口处的出水压力不应小于25米水柱。减压措施一般可采用设置减压阀或减压孔板等方式。
7)、高层建筑的屋顶应设一个装有压力显示装置的检查用的消火栓,采暖地区可设在屋顶出口处或水箱间内。
8)、消火栓的水充实水柱应通过水力计算确定,且建筑高度不超过100米的高层建筑不应小于10米;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建筑不应小于13米。
(3)、消火栓管网: 1)、消火栓管网的一般要求:
①、室内消防给水的进水管:高层建筑不应少于2根,人防工程的进水管宜采用2根。当其中一根发生故障时,其余的进水管应仍能保证消防用水量和供水压力的要求;低层建筑每根竖管直径应按最不利点消火栓出水量计算。
②、室内消防给水管网:应布置成环状;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应用阀门分成若干个段,对低层建筑如某段损坏时,停止使用的消火栓一次不宜超过5个;高层主体建筑应保证检修管道时关闭的竖管不超过1根,当竖管超过3根时,可关闭2根。阀门应经常开启并应有明显的启闭标志。
③、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应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分开设置。有困难时,可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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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消防泵,但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报警阀前(沿水流方向)必须分开设置。 ④、消防竖管的直径应按通过的流量计算确定,但高层建筑不应小于100mm。 ⑤、消防用水与其他管道合并用水时,当其他用水达到最大流量时应能保证消防用水量。
2)、室内消防水管安装检测要点:
①、竖直安装的消防配水管应在每层距地面或楼面的距离为1.5—1.8米处安装一个固定防晃支架,净空大于5米高度的;在顶板下来1.3—1.5米处再增设一个固定防晃支架。
②、水平安装的消防配水管应在其始端和终端及转弯处、三通处设立防晃固定支架,在二个喷头之间,在直线段不大于3. 6 米处均应设置固定支架且防晃支架的间距不大于15米。
③、管道支架,吊架与喷头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是300毫米;与未端喷头之间距离不宜大于是750毫米。
④、消防配水干管,配水管应做红色或红色环圈标志,色环圈标志,宽度不应小于是20毫米,间隔不宜大于4米,且在一个的单元内环圈不宜少于2处。为区分消火栓与喷淋不同灭火系统,将喷淋管的大红油漆外加刷黄色环圈;同时也可在消防水管上增设文字,箭头标识。
3)、消防竖管的布置,应保证同层相邻两个消火栓的水的充实水柱同时达到被保护范围内的任何部位。每根消防竖管的直径按通过的流量经计算确定,但不应小于100毫米。
4)、以下情况,当设两根消防竖管有困难时,可设一根竖管,但必须采用双阀双出口型消火栓。
①、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的单元或住宅;
②、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m2的塔楼或住宅。
5)、室内消火栓灭火系统应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分开设置,有困难时,可合用消防泵,但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报警阀前(沿水流方向)必须分开设置。
6)、高层建筑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设室外水泵接合器;并应有明显的标志。
(4)、消火栓手动按钮: 1)、要求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每个消火栓处应设置直接启动消防水泵的手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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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钮,且安装应牢固,不得松动(不包括变频调速水泵和市政管网供水)。 2)、手动按钮保护:有保护手动按钮的措施,一般可放在消火栓箱内或带有玻璃的壁龛内,布线应有穿管保护。
3)、启动消火栓箱处手动按钮,应有红色灯指示的确认功能;控制室应收到反馈报警信号,并显示部位;消防水泵应启动。
(5)、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综合性能测试: 1)、最不利点消火栓性能
①、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高度应保证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当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高层建筑最不利消火栓静水压力不应低于0.07MPa;当建筑高度超过100m时,高层建筑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不低于0.15MPa。当高位消防水箱不能满足上述静压要求时,应设增压设施。
②、水流量应根据不同的充实水柱要求而确定,充实水柱为10~13m,每支水的流量为4.6~5.7L/s。
③、消火栓的水充实水柱在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24m时不得小于7m;在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时不应小于10m;在建筑高度超过100m时不应小于13m。
2)、在泵房、控制室等区域手动启、停消防水泵,应灵敏,且运行正常,显示正确。
3)、消防水泵实际工作电流不得高于额定值(设备铭牌上标称的电流额定值)。
4)、室内消火栓消防用水量应满足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5)、室内消火栓灭火系统的静水压力不应大于1.0MPa,当大于1.0MPa时应采取分区给水系统。
6)、消火栓栓口的出水压力大于0.50MPa时,消火栓应设减压装置。 7)、高层建筑屋顶应设一个带压力表的检查用屋顶消火栓,采暖地区应设在顶层出口处或水箱间内。
3、室外消火栓: (1)、室外消火栓外观及组件的涂覆层应无锈蚀、脱落,放水阀、闷盖等组件应齐全。
(2)、室外消火栓至少应配置2套装有水、水带的消防箱。 (3)、室外消火栓给水管道的压力,不应低于0.10MPa,或水充实水柱长度不小于10m。 (4)、室外地上式消火栓应有一个直径为150mm或l00mm和两个直径为65mm的栓口。
(5)、室外地下式消火栓应有明显固定标志。 (6)、供消防车取水的室外地下式消火栓应设有100mm、65mm的栓口各一个。 (7)、室外消火栓的间距不应超过120m。 (8)、室外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超过120m;在市政消火栓保护半径150m以内,如消防用水量不超过15L/s时,可不设室外消火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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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室外消火栓应沿高层建筑外墙均匀布置,且消火栓距离建筑外墙的距离不宜小于5米,并不宜大于40米;距路边的距离不应大于2米。40m范围内的市政消火栓可计入室外消火栓的数量。
图6-3 地下式消火栓 图6-4 地上式消火栓
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概述: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是一种灭火效果良好的固定灭火设备,从国内外普遍应用该系统的情况看,它的灭火成功率是很高的。据统计,凡安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场所,火灾扑灭率可达99%左右。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所以能在消防安全领域取得突出的地位,是由于它具备对付火灾的最基本的两个功能:一是能在火灾发生后自动喷水进行灭火,二是能在喷水灭火的同时发出警报,提醒人们采取相应措施扑救火灾。
因此要求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时除按设计规范要求外,还必须同时遵守国家基本建设和消防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并在设计中密切结合保护对象的使用功能、内部物品燃烧时的发热发烟规律,以及建筑物内部空间条件对火灾热咽气流流动规律的影响,做到使系统的设计,既能为保证安全而可靠的启动操作,又要力求技术上的先进性和经济上的合理性。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类型较多,基本类型包括湿式、干式、与作用及雨淋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水幕系统等。用量最多的是湿式系统。在已安装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中,有70%以上为湿式系统。
⑪、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是最早发明、最简单、且应用最广泛的一种自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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喷水灭火系统。湿式系统由闭式洒水喷头、水流指示器、湿式报警阀组,以及管道和供水设施等组成,并且管道内始终充满有压水;故称为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湿管系统。
湿式系统必须安装在全年不结冰及不会出现过热危险的场所内,该系统在喷头动作后立即喷水,其灭火成功率高于干式系统。
工作原理:火灾发生时,高温火焰或高温气温使闭式喷头的热敏感温元件动作,喷水灭火。此时,管网中的水由静止变为流动,则水流指示器就会动作送出信号至消防控制中心,在消防控制中心的控制器上则会显示某一层或某一区域内有的喷头已经工作(开始喷水)。随着喷头喷出水量的增大造成湿式报警阀的上部水压低于下部水压,这种压力差达到一定值时,原来处于关闭状态的阀片就自动开启。此时,压力水通过湿式报警阀,流向干管和配水管,连续不断的向喷头供水,同时水流通过细管进入延时器,随着水喷头喷水时间的延长,水流进入延时器的数量就越多 ,当达到一定值时,水力警铃受水流的冲击就自动敲响,发出报警声响。此外,根据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的信号或消防水箱的水位信号,控制器能够自动启动消防水泵向管网加压供水,达到持续自动喷水灭火的目的。
其工作原理流程图:
启动消防水泵 报告或传达命令 压力开关动作 水力警铃报警 湿式报警阀动作 水流指示器动作 水喷头动作喷水 火灾的温度达到一定程度 人为启动末端试水装置 消防控制中心 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工作原理流程图
适用范围:
由于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具有结构简单、使用可靠、灭火速度快、控火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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率高、管理维护方便等优点,但由于其管网内始终充满水,水喷头的动作温度,通常适用于室内温度不低于4℃且不高于20℃的建筑物、构筑物。
水喷头的安装要求:
水喷头的形式和品种比较多,可根据安装场所的不同可以选择吊顶型喷头、边样型喷头、带集热板的喷头等。但对于在易被碰撞或损坏的场所应向上布置。
干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处于戒备状态时配水管道内充有压气体,因此使用场所不受环境温度的。与湿式系统的区别在于:采用干式报警阀组,并设置保持配水管道内气压的充气设施。该系统适用于有冰冻危险的与环境温度有可能超过70℃、使管道内的充水汽化升压的场所。
⑫、干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组成:
干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是由闭式喷头、管道系统、干式报警阀、充气设备、排气设备、报警装置和供水设备组成。由于其管网和喷头处总是充以干的压缩空气,故称为干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工作原理:
平时,干式报警阀前的管网与水源相连并充满水,干式报警阀后的管网内充有压缩空气,报警阀处于关闭状态。发生火灾时,闭式喷头的热敏感元件动作,喷头首先喷出来的是空气,由于排气量远远大于充气量,管网内的气压逐渐下降;当降低到某一气压值时,干式报警阀的下部水压大于上部气压,干式报警阀自动打开,压力水进入管网,将剩余的压缩空气从已打开的喷头处赶出去,然后再喷水灭火。干式报警阀内的另一股水则进入信号通道,通过延时推动水力警铃和压力开关报警,并启动消防水泵加压供水,可见,干式系统的主要工作过程与湿式系统从本质上并无区别。所不同的是在喷头动作后有一个排气过程,这个过程会延长水流进入火灾现场的时间。对一个较大的干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来说,这种影响是较大的。因此,对于可能发生蔓延速度较快火灾的场所,还适合采用此种系统。
⑬、干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工作原理流程: 发生火灾、温度达到一定15 喷头开启排气
干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工作原理流程
预作用系统采用预作用报警阀组,并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启动。系统的配水管道内平时不充水,发生火灾时,由比闭式喷头更灵敏的火灾报警系统联动雨淋阀和供水泵,在闭式喷开放前完成管道充水过程,转换为湿式系统,湿喷头能在开放后立即喷水。预作用系统既兼有湿式、干式系统的优点,又避免了湿式、干式系统的缺点,在不允许出现误喷或管道漏水的重要场所,可替代湿式系统使用;在低温或高温场所中替代干式系统使用,可避免喷头开启后延迟喷水的缺点。
干式系统的缺点是:发生火灾时,配水管道必须经过排水充气过程,因此推迟了开始喷水的时间,对于可能发生蔓延速度较快火灾的场所,不适合采用此种系统。
⑭、干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干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组成及其工作原理与干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基本相同,所不同的就是:
报警阀不同:干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报警阀是干式报警阀,而干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报警阀为干湿式报警阀。
干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在冬季可以将干湿式报警阀后与喷头之间充满压缩空气形成干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在夏季将空气排出,使系统内充满水形成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3.干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与干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在报警阀上下的压力不同。
适用范围:
干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适用于室内温度低于4℃或高于20℃的建筑物、构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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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内。干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适用于冬季可能冰冻但不采暖的建筑物、构筑物内。其喷水管网中冬季充气(形成干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在夏季转换成充水(形成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雨淋系统的特点,是采用开式洒水喷头和雨淋报警阀组,并由火灾报警系统或传动管联动雨淋阀和供水泵,使与雨淋阀连接的开式喷头同时喷水。雨淋系统应安装在发生火灾时火势发展迅猛、蔓延迅速的场所,如舞台等。
水幕系统用于挡烟阻火和冷却分隔物。系统组成的特点是采用开式酒水喷头或水幕喷头,控制供水通断的阀门,可根据防火需要采用雨淋报警阀组或人工操作的通用阀门,小型水幕可用感温雨淋阀控制。水幕系统包括防火分隔水幕和防护冷却水幕两种类型。利用密集喷洒形成的水墙或水帘阻火挡姻|、起防火分隔作用的,为防火分隔水幕;防护冷却水幕则利用水的冷却作用,配合防火卷帘等分隔物进行防火分隔。
⑮、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组成及工作原理:
这是一种组合了火灾自动报警技术和自动喷水灭火技术的系统,它兼容了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干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优点。系统平时呈干式系统,在火灾发生时能实现对火灾的初期报警,并立即使用管网冲水将系统转换为湿系统,不延误灭活速度。系统的这种转变过程包含着预备动作的功能,故称为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这种系统由于具有明显的功能特点,因而有取代干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趋势和在一些要求较高场所推广应用的前途。它的组成:闭式喷头,管道系统,预作用阀,火灾探测系统,报警装置,充气设备,控制设备和供水设施等。
工作原理:系统在预作用阀之后的管道内,平时充以压缩气体(空气或氮气),也可以是空管。当发生火灾时,与喷头一起安装在现场的火灾探测器在发出声光报警信号的同时,联动开启预作用阀,使水进入管路,并在很短的时间内完成充水过程,这样使原来呈干式的系统迅速自动转换变为湿式系统,既完成了预作用程序,这个过程要求在水喷头动作前完成,一般希望在3min 完成,其最终与湿式系统一样,即:只有闭式喷头动作后才会喷水更大。
当火灾探测器发出火灾信号后,人们如果及时赶到报警现场,将火灾扑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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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预作用已经动作,也不会喷水。因而广泛的应用在要求较高的场所。
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在管网中充低压空气主要是为监视管网的完好性,在正常情况下其气体可以由压力开关、控制器和微型空气压缩机组成的自动充气装置来维持,而当管网有破损时,微型空气压缩机的充气能力已维持不了原定空气压力值,管网空气的不断下降最终会使压力开关送出报警信号,实现故障自动监控的目的,如果管网无需监控,那就省略了充气装置和止回阀,这并不影响系统的主要功能和特点。
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有以下3种启动方式: ①、通过联动控制器的电动启动方式:
当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将火灾信号传到消防控制中心后,通过联动控制器启动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预作用阀将水充满管网。
②、不通过联动控制器的自动启动方式: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发现火灾后,直接给预作用阀一个动作信号,使预作用阀动作。
③、不通过控制器的手动启动方式:
当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发生故障时,不能及时报警,消控中心通过其他途径(如电话、人员报警等)接到报警后,工作人员通过手动开启预作用阀,使水充满管网。
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工作原理流程图:
火灾发生 火灾报警探测器动作 证实 手动 末端试验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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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主要特点:
①、与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比较,这种系统在预作用阀以后的管网中平时不充水,而充以加压空气或氮气,或者是空管。只是在发生火灾时,火灾探测系统打开预作用阀,使管道充水变成湿式系统。管网内平时无水,可避免系统破损时而造成水渍损失。另外这种系统有早期报警装置,能在水喷头喷水之前及时报警,以便及时组织补救。相比之下,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必须在喷头喷水后再报警。
②、这种系统具有干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平时管道内无水的优点,适用于冬季结冰和不能采暖的建筑物内,同时它又没有干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必须待喷头动作后,排空气才能喷水灭火,从而延迟了喷头喷水时间的缺点。
③、该系统与雨淋喷火灭火系统比较,虽然都有早期报警装置,但雨淋喷水灭火系统安装的是开式喷头,而且雨淋阀后的管道平时通常为空管,而充气的预作用系统可以配合自动监测装置发现系统中是否有渗漏现象,以提高系统的安全可靠性。
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适用范围:
该系统适用于高级宾馆,重要的办公楼,大型商场等不允许有水渍损失的建筑物、构筑物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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⑯、开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开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又称雨淋喷水灭火系统。包括水幕系统、水喷雾系统等。
雨淋喷水灭火系统的组成及工作原理: 雨淋喷水灭火系统的组成:
雨淋喷水灭火系统,也称作洪水系统。这种系统应用的着眼点在于提供一种整体保护,它工作时系统所有开式喷头同时喷水,可以在瞬间喷出大量的水覆盖或阻隔整个火区,好似倾盆大雨,以对付和控制那种来势凶猛、蔓延迅速的火灾。该系统在设计上、在结构上与预作用喷水灭火系统相似,一般有3部分组成:
① 火灾探测自动控制传动系统; ②自动控制成组作用阀设施; ③带开式喷头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雨淋喷水灭火系统的工作原理: ①、火灾探测控制方式
由于传动管内平时充满水,其水压与供水管内的水压相同,当保护区发生火灾后,探测器发出火灾信号,并通过火灾报警控制箱向电磁阀发出开启阀门的信号,将电磁阀打开,将传动管内的水放掉,使传动管内的水压骤降,此时,水孔阀来不及向传动管网补水,因而雨淋阀成组阀开启,供水管内的水通过雨淋阀进入雨淋管网,开式喷头开始喷水灭火。
②、易熔销封控制方式
当火灾探测器因某种因素故障或失灵时,保护区内发生火灾,当火灾温度达到易熔销封的熔断温度时,易熔销封熔断,打开传动阀门,使传动管内的水外流,传动管内水压骤降,此时水孔阀来不及向传动管内补水,因而雨淋阀开启,供水管内的水通过雨淋阀进入雨淋管网,开式喷头喷水灭火。
③、感温喷头控制方式
由于传动管内平时充满水,其水压与供水管内的水压相同。当保护区内发生火灾后,火焰温度达到闭式感温水喷头的动作温度时,水喷头自动破裂喷水,自动放出传动管内的水,使传动管内的水压骤降,此时,水孔阀来不及向传动管网补水,因而雨淋阀开启,供水管内的水通过雨淋阀进入雨淋管网,开式喷头喷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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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火。
⑰、水幕系统的组成及工作原理:
水幕系统是由水幕喷头,管道系统,控制阀组成。
水幕系统的工作原理与雨淋系统基本相同,所不同的是水幕系统喷出的水为水帘状,而雨淋系统喷出的水为开花射流。由于水幕喷雾将水喷洒成水帘幕状,所以说水幕系统不是直接用来扑灭火灾的,其作用是,冷却简易防火分隔物(如防火卷帘等)。提高其耐火性能;有些情况下是直接用来进行防火分隔的,但应按要求设置水幕带。
⑱、水喷雾灭火系统的组成及工作原理: 水喷雾灭火系统的组成:
水喷雾灭火系统由水源、供水设备、管道、雨淋阀组、过滤器和水雾喷头等组成,向保护对象喷射水雾灭火或防护冷却的灭火系统。
水喷雾灭火系统的作用原理:
水喷雾灭火系统的工作原理与雨淋灭火系统基本相同,所不同的是:水雾喷头喷出的水为雾状水。
水喷雾灭火系统的适用范围:
水喷雾灭火系统主要用于补救闪电高于60℃液体火灾。它可以是装置,也可以与其他灭火装置并用。
水喷雾灭火系统还可以用于固体火灾和电气火灾的灭火,如油浸变压器,燃油锅炉房和机器房。
水喷雾灭火系统也可用于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生产储存装置或装卸设施的防护冷却,如对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储罐或油罐的水喷雾隔离冷却防护,以防止火灾蔓延。
另外,水喷雾灭火系统还可以设置在:
①、地下室包括地下商业街,人防工程,电缆隧道等。 ②、构作物包括卸油浅桥等。
③、石化炼油厂中的反应釜 、塔、储罐区,设备平台等。电厂中的油浸变 压器、电缆等。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使用的一百多年历史,一直在不断研究开发新技术、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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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与新材料,并获得持续发展和水平的不断提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建筑业迅速发展,兴建了一大批高层建筑、大空间建筑及地下建筑等内部空间条件复杂和功能多样的建筑物,使系统的设计不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只有积极合理地吸收新技术、新设备与新材料,才能使系统的设计技术适应社会进步与发展的需求。系统采用的新技术、新设备与新材料,不仅要具备足够的成熟程度,同时还要符合可靠适用、经济合理,并与系统相配套、与规范合理衔接等条件,以避免出现偏差或错误。
英、美等国常用的系统类型 国家 英国 常用的系统类型 湿式系统、干式系统、干湿式系统、尾端干湿式或尾端干式系统、预作用系统、雨淋系统等 湿式系统、干式系统、预作用系统、干式--预作用联合系统、闭美国 路循环系统(与非消防用水设施连接,平时利用共用管道供给采暖或冷却用水,水不排出,循环使用)、防冻系统(用防冻液充满系统管网,火灾时,防冻液喷出 后,随即喷水)、雨淋系统等 同时规范要求一个报警阀组控制的喷头数应符合:在湿式系统、预作用系统不宜超过800只;干式系统不宜超过500只。当配水支管同时安装保护吊顶上方和下方空间的喷头时,应只将数量较多一侧的喷头计入报警阀组控制的喷头总数。
每个报警阀组供水的最高与最低位置喷头,其高程差不宜大于50米。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通常由喷头、报警阀组、水流报警装置(水流指示器或压力开关)等组件,以及管道、供水设施等组成。
(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主要组件: 1)洒水喷头:
洒水喷头是指在热的作用下,在预定的温度范围内自行启动,或根据火灾信号由控制设备启动,并按设计的洒水形状和流量洒水的一种喷水装置。
洒水喷头的分类:
⑪、按结构形式,可分为闭式喷头与开式喷头两类。闭式喷头具有释放机构,它是由热敏感元件(易熔合金和玻璃球等)、密封件等零件所组成的机构。平时喷头出水口用释放机构封闭住,灭火时释放机构自动脱落,喷头开启喷水;开式喷头没有释放机构,出水口处不装感温元件,处于常开状态。
⑫、根据热敏感元件,可分为易熔元件喷头和玻璃球喷头。闭式喷头的公称动作温度宜高于环境最高温度30℃。常见的闭式玻璃球喷头公称动作温度可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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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工作液色标加以区分,如红色玻璃球代表公称动作温度为68℃,易熔元件喷头则以轭臂色标大致对应其公称动作温度,常用的见表6—2。
表6—2 闭式洒水喷头的公称动作温度和色标 玻 璃 球 喷 头 公称动作温度(℃) 57 68 79 93 头和边墙型喷头。
①通用型喷头
通用型喷头又称普通型喷头。既可直立安装,上向喷布水,又可下垂安装,下向喷布水,并且布水曲线相同。可适用于各危险级场所。
②直立型喷头
直立型喷头是喷头开口竖直向上安装,上向喷布水。可适用于各危险级场所。在下列条件下需采用直立型喷头:干式系统、预作用系统、湿式系统吊顶上方的闷顶空间或房间无吊顶且配水管走在梁下等。
③下垂型喷头
下垂型喷头是喷头开口竖直向下安装,下向喷布水。可适用于湿式系统各危险级场所。这是使用最广泛的一种喷头。
④边墙型喷头
边墙型喷头按设置形式可分为边墙直立型喷头和边墙水平型喷头。 边墙直立型喷头直立式安装,竖直喷侧向布水。只适用于轻危险级和规范指定的中危险级、并且无障碍物的场所。
边墙水平型喷头垂直于墙面安装,水平喷侧向布水。与边墙直立型喷头相比,喷射的距离远,半径大。只适用于轻危险级和规范指定的中危险级、并且无障碍物的场所。喷头的连接管水平穿越墙体,与配水支管相连。此类喷头的管道不在被防护的房间内敷设,故适用于下列场所:房间内无法敷设管道;顶棚太低无法布置下垂喷头;房间顶部不能敷设管道或布置喷头等。
⑭、按喷头灵敏度,可分为标准响应喷头、快速响应喷头和特殊响应喷头。 ⑮、)除上述喷头以外,还有其他特殊类型的喷头,如隐蔽型喷头、干式自立喷头、齐平式喷头、嵌入式喷头等。
隐蔽式喷头是带有装饰盖板的嵌入式喷头,安装时它整体嵌入天花板中,又称为吊顶装饰型喷头。吊顶隐蔽型喷头为下垂式安装,护盖与喷头焊接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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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 熔 合 金 喷 头 公称动作温度(℃) 57~77 80~107 121~149 163~191 轭臂色标 无色 白 蓝 红 工作液色标 橙 红 黄 绿 ⑬、根据安装位置和水的分布,可分为通用型喷头、直立型喷头、下垂型喷
安装时紧贴在天花板下方。火灾发生时,盖板的易熔合金吸收热量。当温度上升至动作温度时,易熔合金熔化,护盖脱落,此时洒水喷头自动降下,不再被遮挡,当洒水喷头处温度达到玻璃球公称动作温度时,玻璃球动作,洒水喷头出水扑灭火灾。吊顶隐蔽型喷头一般用于对美观要求较高的公共场所。
洒水喷头的选型:
⑪、对于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在吊顶下布置喷头时,应采用下垂型或吊顶隐蔽型喷头;
⑫、顶板为水平面的轻危险级、中危险级I级居室和办公室,可采用边墙型喷头;
⑬、易受碰撞的部位,应采用带保护罩的喷头或吊顶隐蔽型喷头; ⑭、在不作吊顶的场所内设置喷头,当配水支管布置在梁下时,应采用直立型喷头。
⑮、对于干式系统和预作用系统,应采用直立型喷头或下垂型喷头。 ⑯、对于水幕系统,防火分隔水幕应采用开式洒水喷头或水幕喷头,防护冷却水幕应采用水幕喷头。
2)报警阀组:
报警阀组根据其构造和功能分为:湿式报警阀组、干式报警阀组、干湿式报警阀组、雨淋报警阀组和预作用报警阀组等。这里简单介绍常见的湿式报警阀组。
湿式报警阀组(简称湿式阀组)是只允许水流入湿式喷水灭火系统,并在规定压力、流量下驱动配套部件报警,并启动消防泵的一种单向阀组。主要由湿式报警阀、水力警铃、压力开关、延迟器、补偿器、控制阀、压力表等组件组成,其构造如图6—5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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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6-5 湿式报警阀组
报警阀组的主要作用:
⑪、自动控制系统用水。在管网平时不充水的系统中,如干式系统、预作用系统、雨淋系统等,报警阀组自动控制供水平时不进入管网,只在需要消防灭火时进入管网。在湿式系统中,报警阀组控制管网中的水不倒流。
⑫、自动报警及启动消防喷淋泵。一旦有喷头喷水,同一分区的水流指示器动作,并将信号反馈至消防控制中心,同时,水力警铃发出声响报警,当管网内水压降至压力开关设定启泵压力值时,压力开关给出指令信号,启动喷淋泵。
组件: ⑪、报警阀:
报警阀主要结构形式有两种:隔板座圈型见图6—6和导阀型见图 6—7。 隔板座圈型湿式报警阀上设有进水口、报警口、测试口、检修口和出水口,阀内部设有阀瓣、阀座等阀瓣组件,是控制水流方向的主要可动密封件。阀瓣铰接在阀体上。在平时准工作状态,阀瓣上下充满水,水压近似相等。由于阀瓣上面与水接触的面积大于下面的水接触面积,阀瓣受到的水压合力向下。在水压力及自重的作用下,阀瓣坐落在阀座上,处于关闭状态。闭式喷头喷水灭火时,阀瓣上面的水压下降,当下降到使下腔的水压足以开启阀瓣时,下腔的水便向洒水管网及动作喷头供水,水流同时沿着报警阀的环形槽进入报警口,流向延迟器和水力警铃,水力警铃发出声响报警,水压下降到压力开关动作压力时,压力开关给出电接点信号报警,并启动喷淋泵。
导阀型湿式报警阀的阀芯(或阀瓣)装有导向杆,水通过导向杆中的水压平衡小孔保持阀瓣上下的水压平衡。喷头喷水灭火时,由于水压平衡小孔来不及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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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阀瓣上面的水压下降,导致阀瓣开启,报警阀组转入工作状态。
图 6-6隔板座圈型湿式报警阀 图 6-7导阀型湿式报警阀 ⑫、水力警铃:
水力警铃是能发出声响的水力驱动机械报警装置,作用就是报警,提醒着火现场的人员尽快疏散离开火场,并通知消防人员。直接安装于报警阀组的报警管路上,当报警阀的阀瓣或阀芯打开后,阀腔中便有水流经报警连接管流向警铃中的水力马达,再由一个喷嘴加速形成一股高速射流,冲击水轮带动铃锤快速旋转,敲击铃盖发出报警声音。水力警铃的声响标示着水喷淋系统灭火正在进行中。它发出警报,不受人为因素影响,因此不得由电动报警器取代。水力警铃的构造如图 6-8 所示。
图 6- 8 水力警铃构造图
⑬、压力开关:
湿式报警阀组的压力开关(见图 6 -9)是一种压力型水流探测开关,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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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延迟器和水力警铃之间的报警管路上。当报警阀开启后,报警管路中充水,并流向水力警铃,当系统水压降低到压力开关设定最低压力值时,给电触点信号,自动启动消防喷淋水泵,并向消防控制中心发出火警信号。
⑭、延迟器:
延迟器(见图 6 - 10 )是一种可最大限度地减少因水源压力波动或冲击而造成误报警的容积式装置,安装在湿式报警阀和压力开关之间。当报警阀短时开启时,水流首先进入延迟器。这时由于进入延迟器的水量很少,不会进入到水力警铃或作用到压力开关,从而起到防止误报警的作用。进入的水会很快经延迟器底部的节流孔排出。只有当湿式报警阀保持其开启状态,经过其报警通道的水不断地进入延迟器,把延迟器注满,由其顶部的出口流向水力警铃和压力开关时,才会发出声、电报警。
湿式报警阀一关闭就不会再有水流入延迟器,而原来存在于延迟器中的水,经过一段时间之后便被自动排空。平时从环形槽漏入报警管的水也通过延迟器排除。
一般的水压波动,使用单个延迟器即可消除水力警铃或压力开关的误报警。当正常工作状况下供水压力波动过大,注水量已超出单个延迟器的容量时,可再串接一个延迟器。
图 6- 9 压力开关 图 6-10 延迟器
3)、控制阀:
控制阀是具有明显开闭标志的阀门或专用于消防的信号阀,安装在报警阀的入口处,下端与进水主管连接,用以切断管网的供水水源,以便系统水排空检修管网及更换喷头等。控制阀应保持常开位置,保证系统时刻处于备用状态。使用信号阀时,其启闭状态应能反馈到消防控制中心;使用普通阀门时,须用锁具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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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阀板位置。
4)、试警铃阀(试验球阀):
试警铃阀用于人工试验检查报警设备。打开该阀,报警阀阀瓣上方的水从测试口(或泄水口)流出,阀瓣自动开启,水流经报警管进入延迟器,充满后流向水力警铃,压力开关及警铃动作报警。
5)、放水阀(排水球阀):
放水阀用于排空报警阀上方管网中的水,以便管网检修和更换喷头。放水阀打开,管网中的水经报警阀上的泄水口(测试口)流出,进入排水设施。放水时应和控制阀联合使用。
6)、警铃管阀门及过滤器:
警铃管阀门用于检修报警设备。阀门关闭后,可对水力警铃、压力开关、延迟器和过滤器进行更换和检修。该阀门必须保证处于常开状态。
过滤器用于过滤水中杂质,安装在延迟器前。 7)、水流指示器:
水流指示器是用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中将水流信号转换成电信号的一种报警装置。水流指示器动作后向消防控制中心报警,说明该区域有水流通过,系统进入工作状态,从而可以得知该控制区域发生了火灾(不讨论误报警情况)。水流指示器最大工作压力为1.2MPa。见图6—11。
图 6- 11 桨片式水流指示器
1—桨片;2—法兰底座;3—螺栓;
4—本体;5—接线孔;6—喷水管道
分类:
⑪、按叶片形状,可分为叶片式和阀板式。 ⑫、按安装基座,可分为管式、法兰式和鞍座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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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件及工作原理:
水流指示器的主要构成组件是:叶片、法兰、本体和电气线路等。叶片与水流方向垂直。工作原理主要是采用浆片或膜片感知水流的作用力而带动动作杆动作,触发微动开关发出信号。发生火灾时,洒水喷头动作喷水,管道中的水开始往该喷头方向流动,冲击叶片向水流方向偏移倾斜,动作杆挤压微动开关,延时电路接通,延时器开始计时。等到达延时设定时间,叶片仍向水流方向偏转无法回位,电触点闭合,向消防控制中心发出报警信号。当水流停止时,叶片和动作杆复位,微动开关触点断开,报警信号消除。
8)、末端试水装置:
每个报警阀组控制的最不利点喷头处,应设末端试水装置,其他防火分区、楼层均应设置25mm的试水阀。末端试水装置和试水阀应便于操作,且应有足够排水能力的排水设施。
末端试水装置的作用主要有:一是检验系统的可靠性,测试系统能否在开放一只喷头的最不利条件下可靠报警并正常工作。测试的内容包括水流指示器、报警阀、压力开关、水力警铃的动作是否正常,配水管道是否畅通,以及最不利点处的喷头压力等。二是测试干式系统和预作用系统的充水时间。三是清洗管道,保证水质良好。
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用:
(1)、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工作原理:
火灾发生时,高温火焰或高温气流使洒水喷头的热敏感元件动作,喷水灭火。此时,管网中的水由静止变为流动,水流指示器向消防控制中心发送报警信号,在火灾报警控制器上显示某一区域已在喷水。持续喷水造成湿式报警阀的上部水压低于下部水压,压力差达到一定值时,原来处于关闭状态的阀瓣自动开启。此时,压力水通过湿式报警阀流向干管和配水管,同时,水流经报警管进入延迟器,充满后流向水力警铃,警铃动作,发出声响报警,同时,压力开关动作启动消防喷淋泵。此外,根据水流指示器和压力开关的信号,火灾报警控制器也能联动启动消防水泵向管网加压供水,达到持续自动喷水灭火。见图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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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6-1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示意图
1—水池;2—水泵;3—闸阀;4—止回阀;5—水泵接合器;6—消防水箱;7—湿式报警阀组;8—配水干管;9—水流指示器;10—配水管;11—末端试水装置;12—配水支管;13—闭式洒水喷头;14—报警控制器;P—压力表;L—水流指示器;S-信号阀;M-自动电气控制器。
(2)、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适用范围
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适用于环境温度不低于4℃且不高于70℃的场所。当环境温度低于4℃时,亦可采用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但报警阀后的管道应采取防冻措施。而环境温度大于70℃的场所不能采用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得用于扑救遇水发生化学反应造成燃烧、爆炸的火灾,以及水对保护对象会造成严重破坏的火灾。怕水渍损失的场所,可考虑采用预作用系统。
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可采用任何形式的闭式喷头,以及快速反应喷头、ESFR喷头等。NFPAl3规定ESFR喷头仅适用于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原因是ESFR喷头为快速反应喷头,采用干式或预作用系统因管道系统要首先排气,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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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喷水延迟,采用ESFR喷头就达不到快速喷水灭火的目的。对于快速反应喷头,也有类似的规定。
目前美国住宅也大量应用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英国准备在住宅中推广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发达国家已把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作为基本消防设施。
(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选型原则及应用范围: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选型原则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选型,应根据被保护场所的火灾特点、环境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
⑪.环境温度不低于4℃且不高于70℃的场所,应采用湿式系统。 ⑫.环境温度低于4℃或高于70℃的场所,应采用干式系统;严禁系统误喷和管道漏水的场所,应采用预作用系统。
⑬.灭火后必须及时停止喷水的场所,应采用重复启闭预作用系统。 ⑭.火灾水平蔓延速度快,闭式喷头的开放不能及时使喷水有效覆盖着火区域,或净空高度超过国家消防技术规范的规定且必须扑灭初期火灾的建筑,以及严重危险级II级的建筑,应采用雨淋系统。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应用范围
⑪.《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下列场所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①、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除游泳池、溜冰场、建筑面积小于5.00 m2的卫生间、不设集中空调且户门为甲级防火门的住宅的户内用房和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均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②、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一类高层建筑及其裙房,除游泳池、溜冰场、建筑面积小于5.00 m2的卫生间、普通住宅、设集中空调的住宅的户内用房和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均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③、)二类高层公共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公共活动用房, 走道、办公室和旅馆的客房,自动扶梯底部,可燃物品库房。
④、高层建筑中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空调机房、公共餐厅、公共厨房以及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半地下室房间等,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⑫.《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下列场所应设自动灭火系统,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①、大于等于50000纱锭的棉纺厂的开包、清花车间;大于等于5000锭的麻纺厂的分级、梳麻车间;火柴厂的烤梗、筛选部位;泡沫塑料厂的预发、成型、切片、压花部位;占地面积大于1500 m2的木器厂房;占地面积大于1500 m2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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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 m2的单层、多层制鞋、制衣、玩具及电子等厂房;高层丙类厂房;飞机发动机试验台的准备部位;建筑面积大于500 m2的丙类地下厂房;
②、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 m2的棉、毛、丝、麻、化纤、毛皮及其制品的仓库;每座占地面积大于600 m2的火柴仓库;邮政楼中建筑面积大于500 m2的空邮袋库;建筑面积大于500 m2的可燃物品地下仓库;可燃、难燃物品的高架仓库和高层仓库(冷库除外);
③、特等、甲等或超过1500个座位的其它等级的剧院;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或礼堂;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5000人的体育场的室内人员休息室与器材间等;
④、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 m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 m 的展览建筑、商店、旅馆建筑,以及医院中同样建筑规模的病房楼、门诊楼、手术部;建筑面积大于500 m2的地下商店;
⑤、设置有送回风道(管)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 m2
的办公楼等;
⑥、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或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或设置在建筑的首层、二层和三层且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 m2的地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游泳场所除外);
⑦、藏书量超过50万册的图书馆。 (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检查方法 外观检查
⑪.报警阀组检查
①、检查报警阀组是否有注明系统名称和保护区域的标志牌,压力表显示是否符合设定值;
②、检查报警阀组的水源控制阀和通向延迟器、压力开关、水力警铃的管道上阀门是否处于全开启状态,采用信号阀时,反馈信号应正确;
③、干式报警阀组、配有充气装置的预作用报警阀组、采用气压传动管的雨淋报警阀组,其空气压缩机和气压控制装置状态应正常;
④、打开手动试水阀或电磁阀时,雨淋阀组动作应可靠;
⑤、检查水力警铃的设置位置是否正确,同时应注意消防水箱的出水管是否连接在报警阀前。未安装延迟器的报警阀组,系统侧放水后15s内,水力警铃应动作;安装延迟器的报警阀组,系统侧放水后5s-90s内,水力警铃应动作;
⑥、报警阀组要安装在明显且易于操作的地点,距地高宜1.2m,两侧距墙≥0.5m,正面距墙≥1.2m,室内地面有排水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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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每个湿式和预作用报警阀控制喷头数宜≤800只。 ⑫.系统管网检查
①、检查管道的材质、管径、接头、连接方式及采取的防腐、防冻措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②、管道涂红色或红色环圈,管道一般应采用内外壁热镀锌钢管; ③、检查管网不同部位安装的报警阀组、闸阀、止回阀、电磁阀、信号阀、水流指示器、减压孔板、节流管、减压阀、柔性接头、排水管、排气阀、泄压阀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④、检查报警阀后的管道上是否安装其他用途的支管或水龙头; ⑤、短立管及末端试水管装置的连接管,其管径不应小于25mm; ⑥、配水支管喷头数≤8(轻中危险级)/6(严重危险级)只/根; ⑦、合用水系统在报警阀前分开设置。 ⑬.喷头检查
①、检查喷头的规格、型号、公称动作温度、响应时间指数(RTI)是否与设置场所相适应,边墙型洒水喷头还应表明水流方向;
②、检查喷头的安装间距,喷头与楼板、墙、梁等障碍物的距离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③、检查喷头外表是否有明显的磕碰伤痕及变形,表面涂、镀层是否完整,是否有附着物、悬挂物和被遮挡的情况;
④、检查有腐蚀性气体的环境和有冰冻危险场所安装的喷头是否采取防护措施,有碰撞危险场所安装的喷头是否加设防护罩;
⑤、除吊顶型喷头及吊顶下安装喷头外,直立型、下垂型标准喷头,其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应75~150mm 。应注意装设通透性吊顶的场所,喷头应布置在顶板下,特别是不能通过设置集热挡水板来放宽喷头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
⑥、净空高度大于800 mm的闷顶和技术夹层内有可燃物时,应设置喷头; ⑦、当梁、通风管道、成排布置的管道、桥架等障碍物的宽度大于1.2m时,其下方应增设喷头;
⑧、开启末端试水装置后,湿式系统出水压力不应低于0.05MPa。 ⑭.末端试水装置和试水阀检查
①、检查末端试水装置和试水阀的设置位置是否便于试验; ②、是否有相应的排水能力和排水设施;
③、末端试水装置的出水应采用孔口出流的方式排入排水管道; ④、在试水阀后是否设有压力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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⑮、湿式系统模拟火灾动作检查
进行模拟火灾试验前,稳压设施正常工作,系统管道内有保持一定压力的水。消防控制中心联动主机在联动状态,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配电柜开关打在自动上。开启末端试水装置的试水阀,系统出水压力不应低于0.05MPa,报警阀、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应动作;报警阀动作后,水力警铃应鸣响,距水力警铃3m远处的声压级不应低于70dB;压力开关动作后,应自动启动喷淋泵,稳压设施停止工作;消防控制中心的联动控制设备应显示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及喷淋泵的反馈信号,并能直接手动启停喷淋泵(消防控制中心内操作启、停泵1~3次,)。并对喷淋泵进行故障切换。
在湿式系统火灾模拟动作完成后在消防控制中心(盘)应能显示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信号阀、消防泵以及电源和备用动力等所有动作及状态的反馈信号。
(5)、检测时应注意的相关事项:
1)、湿式报警阀:
⑪、报警阀及其组件外观应完整无损,密封性好;铭牌、规格、型号符合要求。
⑫、湿式报警阀的安装(检查要点):
①报警阀组应安装在便于操作的明显位置,水流方向与标志相符。 ②距离内地面高度宜为1.2米;两侧与墙的距离不应小于0.5米;正面与墙的距离不应小于1.2米。报警阀组凸出部位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5米。
③安装报警阀处的地面应有相应的排水措施。
④水源控制阀、报警阀与配水干管的连接应与水流方向一致。
⑬、在报警阀与压力开关之间安装延迟器,滤水器应安装在延迟器之前。 ⑭、水力警铃应安装在公共通道或值班室附近的外墙上,并应安装检修、测试用阀门;在报警阀附近,与报警阀有连接的管道应采用镀锌钢管,管径应为20mm,其总长度不宜大于20m。安装后的水力警铃启动时,使用声击计应距水力警铃3米远处;警铃声强不应小于70dB(分贝)。(水力警铃的检测要点)。
⑮、供水总控制阀宜采用信号阀,或设置可靠的锁定措施;开、关应灵活可靠,开、关状态应有明确标志。
⑯、压力开关应安装在延迟器与水力警铃之间,连接管应牢固可靠。 ⑰、采用闭式喷头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每个报警阀,控制喷头数量不宜超过下列规定:湿式和预作用喷水灭火系统为800个;干式喷水灭火系统为500个;每个报警阀组供水的最高与最低位置喷头,其高程差不宜大于50m。
⑱、安装延迟器的湿式报警阀组,系统放水后5~90s内水力警铃应开始连续报警。且启动压力不小于0.05MPa,距警铃3m远处报警铃声声强应大于70dB。
⑲、延迟器应能自动排水,最大排水时间不应超过5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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⑳、报警阀组功能测试时压力开关应动作,控制器应显示,消防泵应启动。 2)、干式报警阀:
⑪、在报警阀内气室应注入高度为50~100mm清水,以保证密封。
⑫)、安装调整好空压机等气源设备,管道中自动充有压缩气体;充气连接管的直径应不小于15mm,应在干式阀充注水位以上部位接入系统。充气连接管上应安装止回阀、截止阀。
⑬、气源设备的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⑭、在空压机与干式阀之间应安装安全排气阀,且应靠近报警阀。 ⑮、加速排气装置应安装在靠近报警阀的位置,且应有防止水进入加速排气装置的措施。
⑯、干式阀及供水管道应具有防止冰冻及机械损伤措施。在系统的结冰区段上应安装低气压预报警装置。低气压预报警装置应安装在配水干管一侧。
⑰、在下列部位应安装压力表:干式阀充水一侧和充气一侧;空压机的气泵和储气罐上;排气阀和加速排气装置。
3)、雨淋阀:
1)、雨淋阀安装时在雨淋阀水源一侧应安装压力表,其配套观测仪表和操作阀门,应便于观测和操作。
2)、雨淋阀之后的管道若平时充气,参照干式阀安装有关要求执行。
3)、雨淋阀的开启无论是电动,还是传导管启动或手动,其传导管网的安装均参照湿式系统。
4)、雨淋阀的手动开启装置宜设在安全位置且能保证火灾时安全开启,并便于操作。
5)、雨淋阀的自动控制方式,可采用电动、液(水)动或气动。当采用液(水)动控制时,应确保闭式喷头与雨淋阀之间的高程差。
4)、水流指示器
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流指示器的信号阀应安装在水流指示器前的管道上,与水流指示器间的距离不应小于300mm。水流指示器外观不得有碰伤、污损。
2)、应安装在分区配水干管的水平管道上,动作方向和水流方向一致,浆片、膜片应动作灵活。
3)、水流信号应转换为电信号,并送至控制中心报警控制器指示火灾区域。 4)、布线应有穿管保护。 5)、末端试水装置
1)、末端试水装置应符合:
①、在每个报警阀组控制的最不利点喷头处均应设置末端试水装置,其他防火分区、楼层的最不利点喷头处,均应设直径为25mm的试水阀;且应有足够排水能力的排水设施。对充气设备,末端应设排气阀。
②、未端试水装置和试水阀安装处应便于操作,末端试水装置由测试水阀、压力表以及试水接头组成。试水接头出水口的流量系数,应与同楼层或防火分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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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的最小流量系数的喷头相同。
③、末端试水装置的出水,应采取孔口出流的方式排入排水管道。 ④、应在开启末端试水装置后5min内自动启动消防水泵。 6)、管道连接
系统管道的连接,应采用沟槽式连接件(卡箍),或丝扣、法兰连接。报警阀前采用内壁不防腐钢管时,可焊接连接;焊接后需进行二次镀锌安装。
1)、管道应采用镀锌钢管或镀锌无缝钢管。在报警阀以后的管路上不应有其他用水设施。
2)、所有配水管或配水支管的直径不应小于25mm。短立管及末端试水装置的连接管,其管径不应小于25mm。
3)、直径等于或大于100mm的管道,应分段采用法兰或沟槽式连接件(卡箍)连接。水平管道上法兰间的管道长度不宜大于20m;立管上法兰间的距离不应跨越2个及以上楼层。净空高度大于5m的场所内的立管上应有法兰。
4)、管道变径时,丝扣连接应采用异径管零件,避免采用补芯,如需补芯不得在弯头上使用。三通零件上只允许用1个,四通零件上不超过2个。螺纹连接的密封填料应均匀附在管道和螺纹部分,拧紧螺纹时,不得将密封的材料挤入管内,连接后应将外部清理干净。
5)、水平安装的管道宜有坡度,并应坡向泄水阀。充水管道的坡度不宜大于2‟,准工作状态不充水管道的坡度不宜小于4‟。
6)、管道穿墙、过楼板应加套管,管道焊缝不应置于套管内,穿墙套管长度不得小于墙厚。
7) 、室内消防水管安装应做到:
①、竖直安装的消防配水管应在每层距地面或楼面的距离为1.5—1.8米处安装一个固定防晃支架,净空大于5米高度的;在顶板下来1.3—1.5米处再增设一个固定防晃支架。
②、水平安装的消防配水管应在其始端和终端及转弯处、三通处设立防晃固定支架,在二个喷头之间,在直线段不大于3. 6 米处均应设置固定支架且防晃支架的间距不大于15米。
③、管道支架,吊架与喷头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是300毫米;与未端喷头之间距离不宜大于是750毫米。
④、消防配水于管,配水管应做红色或红色环圈标志,色环圈标志,宽度不应小于是20毫米,间隔不宜大于4米,且在一个的单元内环圈不宜少于2处。为区分消火栓与喷淋不同灭火系统,将喷淋管的大红油漆外加刷黄色环圈;同时也可在消防水管上增设方字,箭头标识。
8)、配水支管、配水管控制的标准喷头数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水管两侧每根配水支管控制的标准喷头数,轻危险级、中危险级场所不应超过8只,同时在吊顶上、下安装喷头的配水支管,上、下侧均不应超过8只。严重危险级及仓库危险级场所均不应超过6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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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轻危险级、中危险级场所中配水支管、配水管控制的标准喷头数,不应超过表6-2的规定:
轻危险级、中危险级场所中配水支管、配水管控制的标准喷头数 表6-2 公称直径(mm) 25 32 40 50 控制的标准喷头数(只) 公称直径(mm) 轻危险级 中危险级 1 3 5 10 1 3 4 8 65 80 100 控制的标准喷头数(只) 轻危险级 18 48 - 中危险级 12 32 9)、管道中心与梁、柱、楼板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6-3的规定。
管道中心与梁、柱、楼板的最小距离 表6-3 公称直径(mm) 25 距离(mm) 40 32 40 40 50 50 60 70 70 80 80 100 125 150 200 100 125 150 200
10)、管道上的减压设施 ○1管道的直径应经水力计算确定。配水管道的布置,应使配水管入口的压力均衡。轻危险级、中危险级场所中各配水管入口的压力不宜在于0.4MPa。
○2配水管道的工作压力不应大于1.2MPa,并不应设置其他用水设施。 ○3减压阀应设在报警阀组入口前;入口前应设过滤器;当连接2个及以上报警阀组时,应设有备用减压阀;垂直安装的减压阀,水流方向宜向下。
11)、消防配水干管、配水管道应涂以消防红色或间距为1m的消防红色环记,以区别其他管道。
7)、喷头 1)、喷头外观
①、型号、规格应符合技术要求,各种标志、商标、型号、公称动作温度及制造厂、生产年月和喷头合格证应齐全。
○2、外观应无加工缺陷和机械损坏,喷头的螺纹密封面应完整、光滑、不得有伤痕、毛刺、缺陷、断丝等现象。
③、喷头安装要整齐、牢固、美观,无污损现象。不得对喷头进行拆装、改动,并严禁给喷头附加任何装饰性涂层或悬挂物品。
2)、喷头安装的最大间距 直立型下垂喷头的布置,包括同一根配水管上喷头间距及相邻配水支管的间距,应根据系统的喷水强度、喷头的流量系数和工作压力确定,并不应大于表GB50084-2001(2005年)表6-4的规定,且不宜小于2.4m。
喷头安装的最大间距表 表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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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只喷头的喷水强度 正方形布置的形布置的长边边喷头与端墙的最大保护面(L/min² m2) 边长(m) 长 最大距离(m) 积(m2) (m) 4 6 8 ≥12 4.4 3.6 3.4 3.0 4.5 4.0 3.6 3.6 20.0 12.5 11.5 9.0 2.2 1.8 1.7 1.5 矩形或平行四边3)、喷头溅水盘顶板的距离
1、除吊顶型喷头及吊顶下安装的喷头外,直立型、下垂型标准喷头,其溅○
水盘与顶板的距离,不应小于75mm,且不应大于150mm。
2、装设通透性吊顶的场所,喷头应布置在顶板下。装设网格、栅板类通透○
性吊顶的场所,系统的喷水应按GB50084-2001(2005)6-5表的规定值。
4)、喷头与障碍物距离
1、直立型、下垂型喷头与梁、通风管道的距离宜符合表6-5的规定 ○
喷头与梁、通风管道的水平距离表 表6-5 喷头溅水盘与梁或通风管道的底面的最大垂直距离b(m) 标准喷头 0 0.06 0.14 0.24 0.35 0.45 >0.45 其他喷头 0 0.04 0.14 0.25 0.38 0.55 >0.55 喷头与梁通风管道的水平距离a(m) a<0.3 0.3≤a<0.6 0.6≤a<0.9 0.9≤a<1.2 1.2≤a<1.5 1.5≤a<1.8 a=1.8 2、直立型、下垂型标准喷头的溅水盘以下0.45m、其他直立型、下垂型喷○
头的溅水盘以下0.9m范围内,如有屋架等间断障碍物或管道时,喷头邻近障碍物的最小水平距离宜符合表GB50084-2001(2005)1-6的规定。
喷头与邻近障碍物的最小水平距离表 表6-6
喷头与邻近障碍物的最小水平距离a(m)
c、e或d≤0.2 3c或3e(c与e取最大值)或3d c、e或d>0.2 0.6 注:c为障碍物高;e为障碍物宽;d为管道直径
3、当梁、通风管道、排管、桥架等障碍物的宽度大于1.2m时,其下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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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设喷头(下喷)
4、直立型、○下垂型喷头到顶隔壁的水平距离不得大于喷头溅水盘到顶隔墙顶面垂直距离的2倍。
5、直立型、下垂型喷头与靠墙障碍物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
A、障碍物横截面边长小于750mm时,喷头与障碍的的距离,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a≥(e-200)+b (6-1)
式中 a——喷头与障碍物的水平距离;
e——障碍物横截面的边长(mm),e<750;
b——喷头溅水盘与障碍物底面的垂直距离(mm)。 B、横截面边长等于或大于750mm或上式的计算值大于表6-4中喷头与端墙距离的规定时,应在靠墙障碍物下增设喷头。 5)、当局部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与相邻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场所连通的走道或连通开口的外侧,应设喷头。
6)、边墙型喷头的设置
1、边墙型标准喷头的最大保护跨度与间距,应符合表6-7的规定。 ○
边墙型标准喷头的最大保护跨度与间距 GB50084 表6-7 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 配水支管上喷头的最大间距(m) 单排喷头的最大保护跨度(m) 两排相对喷头的最大保护跨度(m) 轻危险级 3.6 3.6 7.2 中危险级I级 3.0 3.0 6.0 注:1、两排相对喷头应交错布置;
2、室内跨度大于两排相对喷头的最大保护跨度时,应在两排相对喷头
中间增设一排喷头。
2、边墙型扩展覆盖喷头的最大保护跨度、配水支管上的喷头间距、喷头与○
两侧端墙的距离,应按喷头工作压力下能够喷湿对面墙和邻近端墙、距溅水盘1.2m高度以下的墙面确定,且保护面积内的喷水强度应符合表6-4规定。
3、直立式边墙型喷头,其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不应小于100mm,且不宜大○
于150mm,与背墙距离不应小于50mm,并不应大于100mm。水平式边墙型喷头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不应小于150mm,且不应大于300mm。
4、边墙型喷头的两侧1m及正前方2m范围内,顶板或吊顶下不应有阻挡喷○
水的障碍物。
7)、斜面上喷头的布置
1、顶板或吊顶为斜面时,喷头应垂直于斜面,并应按斜面距离确定喷头间○
距。尖屋顶的屋脊处应设一排喷头。
2、喷头溅水盘至屋脊的垂直距离,屋顶坡度>1/3时,不应大于0.8m;屋○
顶坡度<1/3时,水应大于0.6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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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系统联动功能
1)、出水口的水色透明度与入口处一致,并无杂质。 2)、测试关闭,压力表读数应等于或大于0.05MPa。 3)、阀打开,压力表读数应等于或大于0.05Mpa。 4)、水流指示器动作后应准确输出报警电信号。 5)、水力警铃应准确发出报警信号。
6)、湿式系统的联动试验,启动1只喷头或以0.94 ~ 1.5L/S的流量从末端试水装置处放水时,水流指示器、报警阀、压力开关、水力警铃和消防水泵等应及时动作,并发出相应信号。
湿式报警阀测试时,在试水装置处放水,当湿式报警阀进口水压力大于0.14MPa、放水流量大于1L/s时,报警阀应及时启动;带延迟器的水力警铃应在5~90s内发出警报铃声,不带延迟器的水力警铃应在15s内发出警报铃声;压力开关应及时动作,并反馈信号。
6、水喷雾灭火系统 (1)、水雾喷头
1)、安装应牢固,且无污损。
2)、喷头位置应使水雾直接射向燃烧物质或需冷却的表面。
3)、喷头与保护对象之间的距离,不得大于水雾喷头的有效射程。
4)、当用于灭火时,喷头工作压力不应小于0.35MPa当用于防护冷却时,喷头工作压力不应小于0.20MPa。
5)、水雾喷头数量应符合《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219—1995的规定。
(2)、雨淋阀
1)、雨淋阀应安装在环境温度不低于4℃,并有排水设施的室内。安装位置靠近保护对象,并安装在便于操作的地点。
2)、雨淋阀前后压力表指示正常。
3)、雨淋阀可接收电控信号电动开启雨淋阀,或接收传动管信号液动或气动开启雨淋阀。并应能显示雨淋阀的启闭状态,应设有手动应急操作阀。
4)、雨淋阀应能驱动水力警铃,并报警。 (3)、过滤器 1)、雨淋阀前的管道应设置过滤器。当水雾喷头无滤网时,雨淋阀后的管道应设过滤器。
2)、过滤器应采用耐腐蚀金属材料,滤网的孔径应为4.0~4.7目/cm2。 (4)、管道
1)、水喷雾系统的管道应采用内外镀锌,且宜采用丝扣连接。
2)、雨淋阀的管道上不应设置其他用水设施。 3)、应设排水阀、排污器。
4)、应涂以消防红色或间距为1m的消防红色环记,以区别其他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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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消防用水量应符合《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219--1995的规定。 (6)、雨淋阀测试宜利用试验管道进行,自动或手动方式启动的雨淋阀,应在15s之内启动;公称直径大于200mm的雨淋阀测试时,应在60s之内启动。雨淋阀测试时,当报警水压为0.05MPa,水力警铃应发出报警铃声。
7、水幕、雨淋系统 (1)、湿式系统、干式系统的喷头动作后,应由压力开关直接连锁自动启动供水泵。预作用系统、雨淋系统及自动控制的水幕系统,应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报警后,立即自动向配水管道供水。
(2)、预作用系统、雨淋系统和自动控制的水幕系统,应同时具备下列三种启动供水泵和开启雨淋阀的控制方式:自动控制;消防控制室(盘)手动遥控;水泵房现场应急操作。
(3)、雨淋阀和自动控制方式,可采用电动、液(水)动或气动。当雨淋阀采用充液(水)传动管自动控制时,闭式喷头与雨淋阀之间的高程差,应根据雨淋阀的性能确定。
8、消防炮灭火系统 (1)、消防炮、消防泵组等专用系统组件必须采用通过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验验测试机构检测合格的产品。
(2)、安装在防爆区内的消防炮秃其他系统组件应满足该防爆区相应的防爆要求。
(3)、室内配置的消防水炮的俯角和水平回转角应满足使用要求,且消防水炮宜具有直流-喷雾的无级转换功能。
9、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检测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每个报警阀组供水的最高与最低位置喷头,其高程差不宜大于50米。 (2)、除吊顶型喷头及吊顶下安装的喷头外,直立型、下垂型标准喷头、其测水盘与顶板的距离:不应小于75毫米,不应大于150毫米。
(3)、当梁、通风管道,成排布置的管道,桥架等障碍物的宽度大于1.2米时,其下方应增设喷头;增设喷头的上方如有缝隙时,应设集热板。
(4)、信号阀应安装在水流指示器前的管道上,与水流指示器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300毫米。
(5)、排气阀的安装应在配水管顶部,配水的末端;且应确保无渗漏。 (6)、一个报警阀组控制的喷头数应符合:在湿式系统、预作用系统不宜超过800只;干式系统不宜超过500只。当配水支管同时安装保护吊顶上方和下方空间的喷头时,应只将数量较多一侧的喷头计入报警阀组控制的喷头总数。
(7)、水喷雾灭火系统的响应时间,当用于灭火时不应大于45s;当用于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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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气生产,储存装置或装卸设施防护冷却时不应小于60s,用于其他设施防护冷却时不应大于300s。
(8)、水雾喷头的工作压力,当用于灭火时 不应小于0.35MPa ;用于防护冷却时不应小于0.2MPa 。
(9)、简述水喷雾灭火系统的系统功能技术要求和检测方法: 技术要求:
①、应能自动和手动启动消防水泵和雨淋阀。
②、当采用传动管控制的系统时,传动管泄压后,应联动消防水泵和雨淋阀。 ③、压力开关应动作,距水力警铃3m远处的声压级不得低于70dB。 ④、消防控制设备应显示电磁阀、消防水泵与压力开头的反馈信号。 ⑤、并联设置多台雨淋阀组的系统,逻辑控制关系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测方法:
①、并联设置多台雨淋阀的系统,核对控制雨淋阀的逻辑关系。
②、先后触发防护区内两个火灾探测器或为传动管泄压,查看电磁阀、消防水泵及压力开头的动作情况及反馈信号。
③、用声级计测量水力警铃声强值。
④、不宜进行实际喷水的场所,应在试验前关严雨淋阀出口控制阀。 ⑤、系统恢复正常。
五、检测方法(掌握):
1.室内消火栓系统最不利点消火栓性能检测方法:用压力表测量最不利点消火栓栓口处的静水压、动水压,观察水充实水柱长度或计算、查表对照是否符合技术要求。
2.消防水泵性能检测方法:远距离启动消防水泵,观察是否灵敏;用钳形电流表测试水泵的实际工作电流是否符合技术要求。
3.室内消火栓栓口最大压力检测方法:用压力表在室内消火栓系统分区的最低一层消火栓处进行静、出水压力测试。
4.湿式报警阀组功能的检测方法:打开报警阀试水阀门放水,查看延迟器是否出水,将延迟器充满水后由排水口排出,用秒表记录排水时间;观察控制盘压力开关动作显示与否,消防泵是否启动;关闭报警阀试水阀门,观察水力警铃是否停止报警,压力开关是否停止动作,延迟器是否停止出水,报警阀上下压力表是否正常。并用声级计检查水力警铃的报警声强。
5.系统联动功能检测方法:测试装置应设在每个分区最不利处。将末端测试装置连接到管路系统远端或最不利处,打开系统的末端泄水阀,使水流进入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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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管路,在0~1.0MPa压力表上观察压力值,然后打开通径25mm快开测试阀,再观察压力表的压力值,同时水流指示器、水力警铃应报警,压力开关动作并应能及时启动喷淋泵。用精度1.5级流量计计量末端试水流量。
6.雨淋阀的检测方法:分别用手动、自动和应急操作三种方式对雨淋阀组进行操作,检查雨淋阀的开启是否正常,水力警铃是否报警,以及雨淋阀的前后压力表指示是否正常。
7、消防水炮的检测方法:触发启泵按纽,查看消防泵启动和信号显示,记录炮入口压力表数值。具有自动或远程控制功能的消防炮,根据设计要求检测消防炮的回转与定位控制。
六、检测记录(掌握)
检测结果应填写到现场消防水系统检测记录上,填写时应注明时间、地点、部位、测试的方法、过程及产生的数据或结果的现象(可用文字描述)。
七、检测设备(掌握)
1.0~1.6MPa压力表(包括消火栓、喷淋试验装置);
2.钳形电流表; 3.1.5级流量计; 4.卷尺; 5.声强计; 6.秒表。
八、附录二:原始记录表式(掌握) 九、附录一:检测计划(熟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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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二:原始记录(仅供参考)
记录编号 总 页 数
建筑消防设施
检测原始记录
新捡: 年检: 其他: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委托单位:
杭州某某消防检测有限公司
记录日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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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某某消防检测有限公司
受检工程基本情况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检测类别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委托检测项目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天气: 湿度: 气温 °C 联系人 建筑高度 建筑层数 建筑面积 建筑类别 使用性质 检测依据 电话 陪同人员签名及意见 检测人员签名 记录人员签字 检测范围 检测设备 第 页 共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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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检查部位 检查情况记录 记录时间: 年 月 日 午 第 页 共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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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一:检测计划(仅供参考)
某某大酒店消防设施检测计划
一、检测依据:
1、委托消防设施检测合同; 2、建设工程施工图建审意见书,(复印件) 3、消防设施安装施工图;(竣工图) 4、消防设施安装的隐蔽记录;(复印件)
5、消防设施主要设备、材料的质保书、合格证、检测报告等复印件; 6、现行的国家、地方的法律、法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规定等标准; 7、检测机构的各项验测制度规定;
8、现场踏勘的情况(该消防设施安装工程已具备完工并经调试合格转入正常运行状态的条件)。
二、工程概况:
1、某某国际度假酒店位于某某文化村,该工程建筑面积84067.39平米。总建筑高度82.65米(室外地面到女儿墙高度),地下室二层,地上26层,标准层层高3.7米。底层为门厅、酒吧、茶座、商场;二~三层为餐馆;四~六层为KTV、桑拿、足浴等休闲场所;七~二十五层为客房;顶层为自助式餐厅;地下一层为设备用房、洗衣房及员工食堂、自行车停车场;地下二层为汽车停车库。
2、消防设施安装有以下几个系统: ⑪、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系统; ⑫、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⑬、消火栓给水系统; ⑭、水喷雾灭火系统; ⑮、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 ⑯、防排烟系统; ⑰、气体灭火系统; ⑱、泡沫灭火系统; 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 ⑳、火灾应急广播系统; ⑴、消防专用电话系统; ⑵、防火分隔设施; ⑶、电梯消防功能; ⑷、消防配电; ⑸、灭火器配置。 ⑹、细水雾灭火系统 ⑺、干粉灭火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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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抽检设施的名称、数量、部位: 一、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系统 1、消防主机及配电、环境 2、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纽 数 量 全数检查 1200³50%=600(个) 一层消控中心 一层门厅、酒吧、茶座、商场位置各抽3个 部 位 „„ 二层走道、包厢处分开抽取30个 „„ 地下一层设备用房、洗衣房及员工食堂、自行车停车场共抽32个 „„ „„ 3、楼层火灾报警控制器 4、联动控制系统 全数28个检查 一层 每个系统均应按照各系统要求进行联动试验 按系统测试要求分系统进行 二层 „„ 地下一层 „„ „„ „„ 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消防给水系统 全数检查 备 水泵、水泵接合器 管道„„ 消防水池、水箱 气压给水没2、报警阀组 全数检查9个 地下一层披警阀组室 „„ 3、末端试水装置 28³30%=8<10应抽查10个 一层 二层 地下二层 „„ 4、喷头 7159³25%=1790(个) 一层在不同位置抽取总数60 二层在不同位置抽取总数65 三层在不同位置抽取总数69 „„ 5、系统联动测试 6、室内消火栓 9³30%=3(次) 336³20%=67(个) 一层 二十六层 地下二层 „„ 一层查4个 二层查4人 地下二层查六个 „„ 7、室内消火栓手动报警按钮 336³20%=67(个) 8、室外消火栓 8个全查 一层查4个 二层查4人 地下二层查六个 „„ 室外建筑物四周 „„ 9、消火栓给水综合性能 应按高、低区分别进行1~3次试验 屋面(3次) 底层(2次) 十三层(3次) „„ „„„十一、消防电话„„ 38³50%=19(部)„„ 一层1部„„ 三层1部„„ 地下一层3部 电梯6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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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计划进场使用的检测设备名称、规格、数量: (略)
五、计划进场检测的人员名单及分工情况: (略)
六、计划进场检测的时间安排:
³³³³年³³月³³日至³³³³年³³月³³日止完成。 七、进场检测应注意的相关事项:
例如检测人员的着装、检测行为、言行的规范和安全检测的要求等。(略)
编制人:³³³(签名) 时间:³³³³年³³月³³日 审核人:³³³(签名) 时间:³³³³年³³月³³日 批淮人:³³³(签名) 时间:³³³³年³³月³³日
★有关报告中应注意的问题:
根据国家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有关检测结果报告中要求规定: 5.8 结果报告
5.8.1 实验室应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或者标准要求和规定的程序,及时出具检测和/或校准数据和结果,并保证数据和结果准确、客观、真实。报告应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5.8.2检测和/或校准报告应至少包括下列信息: a) 标题;
b) 实验室的名称和地址,以及与实验室地址不同的检测和/或校准的地点; c) 检测和/或校准报告的唯一性标识(如系列号)和每一页上的标识,以及报告结束的清晰标识;
d) 客户的名称和地址(必要时); e) 所用标准或方法的识别; f) 样品的状态描述和标识;
g) 样品接收日期和进行检测和/或校准的日期(必要时); h) 如与结果的有效性或应用相关时,所用抽样计划的说明; i) 检测和/或校准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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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检测和/或校准人员及其报告批准人签字或等效的标识; k) 必要时,结果仅与被检测和/或校准样品有关的声明。
5.8.3 需对检测和/或校准结果做出说明的,报告中还可包括下列内容: a) 对检测和/或校准方法的偏离、增添或删节,以及特定检测和/或校准条件信息;
b) 符合(或不符合)要求和/或规范的声明;
c)当不确定度与检测和/或校准结果的有效性或应用有关,或客户有要求,或不确定度影响到对结果符合性的判定时,报告中还需要包括不确定度的信息;
d) 特定方法、客户或客户群体要求的附加信息。 5.8.4 对含抽样的检测报告,还应包括下列内容: a) 抽样日期;
b) 与抽样方法或程序有关的标准或规范,以及对这些规范的偏离、增添或删节;
c) 抽样位置,包括任何简图、草图或照片; d) 抽样人;
e)列出所用的抽样计划;
f)抽样过程中可能影响检测结果解释的环境条件的详细信息。
5.8.5检测报告中含分包结果的,这些结果应予清晰标明。分包方应以书面或电子方式报告结果。
5.8.6 当用电话、电传、传真或其他电子/电磁方式传送检测和/或校准结果时,应满足本准则的要求。
5.8.7对已发出报告的实质性修改,应以追加文件或更换报告的形式实施;并应包括如下声明:“对报告的补充,系列号„„(或其他标识)”,或其他等效的文字形式。报告修改应满足本准则的所有要求,若有必要发新报告时,应有唯一性标识,并注明所替代的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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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 76 号
《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理》已于 2007年9月28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7年12月1日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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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
(2007年9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检验机构的管理,规范检验服务行为,维护检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检验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检验机构计量认证、检验服务、监督检验以及相关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法律、行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检验机构,是指向社会提供检验服务的技术服务组织及其分支机构。
本条例所称检验服务,是指按照有关标准、程序和技术方法,确定所给定产品、材料、设备、生物体、物理现象、工艺过程等的性能、状况或者其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并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数据和结果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监督检验,是指检验机构根据法律、行规授权或者受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组织委托,所实施的为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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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行政管理事项服务的检验活动。
第四条 从事检验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客观、公正、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除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组织按照法律、行规规定设立检验机构外,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组织不得与检验机构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六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交通、建设、、环境保护、农业、水利、气象等部门(以下统称检验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检验机构及其检验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鼓励检验机构开展国内外机构间的技术交流与合作。
第二章 计量认证
第 检验机构从事检验服务活动,应当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合格;未经计量认证合格,不得从事检验服务活动。
第九条 检验机构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计量认证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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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或者其分支机构; (二)有规范的名称;
(三)有明确的检验服务项目;
(四)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管理人员、检验人员; (五)有检验服务活动所必需的场所、工作环境和设施、仪器设备;
(六)有与检验服务活动相适应的管理体系; (七)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检验机构申请计量认证的,应当向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条件提交有关材料。
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计量认证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组织评审;评审合格的,应当在评审报告完成后十个工作日内颁发计量认证合格证书;评审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法律、行规规定应当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计量认证的,检验机构应当直接向其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应当载明编号、检验机构的名称和住所、检验服务项目及有效期限。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将计量认证合格的检验机构名录向社会公告。
第十二条 检验机构新增检验服务项目或者其管理体系、适用的检验标准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就其新增检验服务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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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申请计量认证,或者就其发生实质性变化的事项重新申请计量认证。
第十三条 检验机构从事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国际标准的新的检验服务项目,其检验能力及方法经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专业机构或者人员评估和确认,符合通行技术规则并能够满足检验需要的,视为计量认证合格。
第十四条 检验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向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检验机构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代表处、办事处等机构,可以从事与其检验服务相关的推广活动,但不得直接开展检验服务活动。
第十六条 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 检验机构应当在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内向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复查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由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注销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第十七条 禁止伪造、涂改、转让、出租或者出借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第十 计量认证评审应当遵守国家和省规定的计量认证基本规范、评审准则,确保评审公开、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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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建立计量认证评审专家库,其成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并经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考核、聘任。
计量认证评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从专家库中产生。计量认证评审人员应当保持、客观和公正,不得参与对与其所在单位具有业务竞争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的检验机构的评审;评审期间,不得与所评审的检验机构发生任何业务关系。
第三章 检验服务
第二十条 检验机构应当按照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核定的检验服务项目从事检验服务活动,不得超越检验服务项目范围。
第二十一条 检验机构从事检验服务活动,应当符合有关标准、程序和技术方法。
检验机构与委托人可以对检验标准、程序和技术方法作出约定,但不得违反国家和省有关检验标准、程序和技术方法的强制性规定。
第二十二条 检验机构接受委托对送检样品检验的,其检验数据和结果只对送检样品负责,样品的代表性由委托人负责。
第二十三条 检验机构对检验结束后的样品应当按照与委托人的约定处理;未约定的,按照检验机构的规定处理,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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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与国家规定相抵触。
第二十四条 检验机构应当在与委托人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检验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出具检验报告,应当由授权签字人签署,并标注计量认证标志。
禁止伪造、变造检验报告或者其数据、结果。
第二十五条 经签署的检验报告不得更改。经发现确有差错和失误需要更改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技术方法更改,并作出相应的标识或者说明。
第二十六条 未经委托人同意,检验机构不得将检验业务全部或者部分转委托给其他检验机构。
第二十七条 检验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检验服务档案,记录和保存有关检验服务的完整的原始文件、资料。
第二十 检验机构收取检验费用不得违反国家和省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未经委托人同意,检验机构不得擅自公开检验报告或者其数据、结果。
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守在检验服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三十条 检验机构不得向社会推荐或者参与推荐产品,不得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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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监督检验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委托经计量认证合格的检验机构承担监督检验任务。
第三十二条 承担监督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法律、行规规定应当事先经省有关检验监督管理部门确认(含考核、核准,下同)并取得监督检验确认证书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省有关检验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确认的条件和程序向社会公开,并应当自受理检验机构书面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与否的决定。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委托监督检验任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委托监督检验,应当向受委托的检验机构出具委托检验任务书,明确检验事项、检验要求等内容。
第三十五条 监督检验的抽样工作应当由行政机关承担。确需委托检验机构抽样的,行政机关应当向受委托的检验机构出具委托抽样任务书,明确抽样数量、抽样要求等内容。
第三十六条 实施监督检验的抽样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能力,不得少于二人。
抽样人员应当向被检验人出示抽样身份证明。受委托检验机构的抽样人员还应当出示委托抽样任务书。
抽样人员不得参与所抽样品的检验活动,但因现场抽检确需参与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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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监督检验的抽样技术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
抽样单位应当自行承担样品的运送责任。
第三十 被检验人对监督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监督检验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委托监督检验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检。受理复检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指定其他检验机构复检,但因客观条件必须指定原检验机构复检的除外。不具备复检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被检验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复检的,可以在障碍消除后七日内申请复检。
被检验人应当向复验机构预先支付检验费用。复验结论与原检验结论不一致的,复验检验费用由原检验机构承担。
第三十九条 检验机构实施监督检验,其检验费用由委托监督检验的行政机关承担,不得向被检验人收费,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收费的除外。
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被检验人索取或者收受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四十条 检验机构实施监督检验,被检验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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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检验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及时制止和处理检验机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检验机构违法从事检验服务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检验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
检验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调查处理结果应当告知投诉人、举报人。
对不属于本部门调查处理权限的投诉、举报,检验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投诉、举报直接移送有权机关处理或者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向有权机关投诉、举报。
第四十三条 检验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处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时,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检验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向检验机构工作人员、委托人等有关单位和人员询问检验活动的有关情况;
(三)查阅、复制检验档案、合同、、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必要时,可以依法予以登记保存。
第四十四条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检验机构已不符合计量认证条件的,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责令其整改。整改合格前,检验机构不得从事检验服务活动。
第四十五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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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健全检验机构信用信息征集发布制度,并通过网站、大众传媒等向社会发布有关信用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查询检验机构信用信息。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 检验机构违反本条例第规定,未经计量认证合格从事检验服务活动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对检验机构处以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三年内不得从事检验服务活动。
第四十 检验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未就其新增检验服务项目申请计量认证,或者未就其发生实质性变化的事项重新申请计量认证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代表处、办事处等机构直接开展检验服务活动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超越检验服务项目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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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检验服务活动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未经整改合格从事检验服务活动的。
第四十九条 检验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未办理相应变更手续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检验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并处吊销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三年内不得从事检验服务活动: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伪造、涂改、转让、出租或者出借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未按照有关标准、程序和技术方法从事检验服务活动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伪造、变造检验报告或者其数据、结果,或者检验报告有重大失误的。
第五十一条 计量认证评审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参与对与其所在单位具有业务竞争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的检验机构的评审或者评审期间与所评审检验机构发生业务关系的,由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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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聘任,并在三年内不得再被聘任。
第五十二条 检验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出具检验报告未经授权签字人签署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未按照规定程序和技术方法更改检验报告,或者更改后未作出相应的标识、说明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未经委托人同意将检验服务转委托给其他检验机构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建立检验服务档案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擅自公开检验报告或者其数据、结果,或者泄露在检验服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向社会推荐或者参与推荐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第五十三条 检验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检验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吊销监督检验确认证书: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抽样人员人数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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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未向被检验人出示抽样身份证明、委托抽样任务书,或者参与所抽样品检验活动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抽样技术方法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抽取样品的数量超过检验合理需要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向被检验人收取检验费用,索取、收受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规定的吊销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监督检验确认证书的行政处理,由核发证书的行政机关作出决定。
第五十五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有关行政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条件的检验机构不予计量认证合格,或者对不符合条件的检验机构予以计量认证合格的;
(二)对依法应当吊销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合格证书而不予吊销的;
(三)对符合条件的检验机构不予监督检验确认,或者对不符合条件的检验机构予以监督检验确认的;
(四)对依法应当吊销检验机构监督检验确认证书而不予吊销的;
(五)委托未经计量认证合格的检验机构承担监督检验任务的;
(六)未依法履行对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调查处理等职责的;
(七)有其他违法行政行为的。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被检验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在本省从事检验服务活动的外省及境外检验机构的检验服务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五十 本条例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2002年4月26日浙江省发布的《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送:“、省,省高级人民、省人民,省级
各部门,各市、县(区)、常委会、,在浙全国,省。
浙江省常务委会 2007年9月30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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