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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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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等

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公布日期】2019.05.25

• 【字 号】鄂发改价格[2019]175 • 【施行日期】2019.05.25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 正文

湖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等有关事

项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发展改革委,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842号)精神,结合有序推进电价分类改革要求,现将我省进一步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7月1日起,降低我省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销售电价、输配电价0.067元/千瓦时,并同步将降价后的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和大工业用电类别合并为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执行单一制电价及两部制电价(具体价格标准见附件)。

二、自2019年7月1日起,进一步优化销售电价。原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中变压器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的电力用户可选择执行两部制电价或单一制电价,在315千伏安以下的电力用户执行单一制电价。原大工业用电类别用户保持两部制电价水平不变。执行两部制电价的电力用户应当同时执行我省峰谷分时电价,功率因数考核标准执行原大工业用电类别标准,执行单一制电价的电力

用户可选择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电力用户选择执行两部制电价、峰谷分时电价的,需提前15日向电网企业提出申请,每次执行时间不得低于半年。

三、各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电网企业要精心组织、广泛宣传、周密安排、认真落实,确保本次电价调整执行到位。要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认真清理规范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写字楼等转供电环节不合理收费、不及时传导等问题,切实将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红利传导至终端用户。如遇重大问题或情况,请及时报送我委。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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