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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收集的基本方法分析
作者:龙阳
来源:《经营管理者·上旬刊》2016年第12期
摘 要:电子证据的收集应当注意公民隐私权的保护,检察机关要扩充网络队伍,建立网警培训机制,利用多种手段推动电子证据收集工作的顺利开展。本文从法律层面和技术层面对电子证据的收集方法展开论述,旨在为提高司法机关的侦办效率提供参考。 关键词:电子证据 证据收集 法律保护
随着高科技、高智商犯罪的增加,高精技术证据成为了侦办案件的重要依据。电子证据作为信息技术发展的产物近年来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日益增多,然而,电子证据由于具有高隐蔽性、高智能性、高技术性等特点,其在证据收集方面存在一些困难,这就为案件侦破、打击犯罪带来了不便。本文拟对电子证据的收集方法进行探讨,以资有益于司法实践。 一、电子证据收集的基本方法——法律层面
电子证据从形式上理解就是以电子形式存在的、被用作证据的材料及其派生物。依据各国立法实践,电子证据的收集方法可从两个层面入手:一是法律层面的收集方法,即针对犯罪行为进行法律意义上的电子证据收集。二是技术层面收集,即从专业型角度对电子证据进行收集。从法律层面讲,电子证据的收集方法包含以下几方面:
1.搜查和扣押。侦查机关可通过对犯罪嫌疑人的计算机系统、机房、原始计算机资料存储场所进行搜查来获取电子证据并扣押与案件相关的电子资料。从国际上来看,搜查与扣押是各国收集电子证据的主要方法,英国《与形式证据法》19条第4款规定:有合理理由相信该信息同正在侦破的案件或其他任何犯罪有关,即可获取存储在计算机之中的任何信息;为防止犯罪取得的证据被藏匿、遗失、毁灭,可将其制成有形的、能够被带走的形式予以扣押;第20条规定:已经进入该场所的有权对计算机内的信息进行检查,且以可见、易读的形式展现出来。在美国,电子证据获取的法律依据有两个:一是联邦第四修正案关于搜查扣押制度的依据;二是《美国法典》中关于隐私权的成文法规定,其中第2701~2712条为《电子通讯隐私保》,第3121~3127条为《禁用笔式拨号信息记录器及通讯信号捕获追踪设备法案》。上述法案对电子证据的搜查与扣押进行了法律层面的规范。我国刑事诉讼法对电子证据的搜查与扣押也做了相关规定:侦查人员为了查获犯罪嫌疑人、收集犯罪证据可对犯罪嫌疑人的住所、身体、物品及其他可能藏匿最烦或犯罪证据的场所进行搜查,一旦发现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的物品或文件,应当予以扣押。《机关办理形式案件程序规定》第197条规定:对于犯罪现场进算计的搜查,应保护计算机及相关设备,立即停止应用,复制电子数据;第215条规定:对于电子资料的扣押,需经由县级以上机关批签发扣押通知书,由当地邮电机关或网络运营机构检交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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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运用技术侦查手段截取电子信息。侦查机关可以利用电子监听、电子跟踪、网络监控、电子邮件审查、卫星定位等技术手段对电子信息进行截留。具体来讲,司法实践中常用的电子信息截留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在信息发送者或接收者同意的情况下截取信息,另一种是未经信息接收人与发送人同意便对信息进行截留。国际上很多国家对于电子信息的截取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英国,《通讯截获法》规定:在接到内政大臣依法签发的令状后,情报司和警方可以对案件相关电子信息进行截留。在法国,1991年第91~6号法律规定:预审法官有权在必要的情况下录制、截留、抄录电讯渠道传播的信息,每一项截留应当录制活动笔录。在我国《法》第10条规定:机关可依法对个人或组织的电子通信工具、器材进行查验。《人民法》第16条规定:机关处于办案需要,经由严格审批后可采取技术侦查手段。
3.要求有关单位或个人协助电子证据的收集.侦查过程中,侦查机关有权要求有关单位或个人协助电子信息的收集工作,这在很多国家的立法中也有体现。在德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追诉机关对与案件相关的特定人员进行排查时,数据存储部门、服务部门应当提供排查所需数据。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0条规定:机关及人有权要求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规定:互联网服务单位应当接受机关的监督、检查,协助机关查处网络违法犯罪行为,提供相关信息、资料。《关于执行 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信息数据做了界定:一是,用户注册的账号、IP及其使用与变更情况;二是,网页栏目的变更、设置及负责人情况;三是,网络服务功能设置及其他网络安全相关情况。 二、电子证据收集的基本方法——技术层面
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电子证据收集面临着越来越多的困难,以往,大多数电子证据的收集在技术上都采用的是静态方法,但这种方法具有被动性、事后性等弊端,不利于保证证据的有效性。目前,电子证据的收集逐渐向动态方向发展,形成了以动态取证为主、静态取证为辅的总体格局。
1.技术层面电子证据搜集与扣押的原则。搜查视野不限定于计算机,包括该场所的所有电子产品;2. 收集软、硬件使用说明,便于侦查人员使用;3. 现场计算机处于工作状态时,应用摄像、照相方法记录屏幕状态;4. 应用数字签名、信息摘要的方式来复制数据;5. 标注信息提取的时间、提取过程、提取人员及使用方法;6. 及时切断计算机同外界的联系,防止他人通过网络篡改计算机。
2.对整个计算机硬件的扣押。1. 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决定是否停止计算机运行;2. 采用备用操作系统重启计算机,提取内部存储信息;3. 在对计算机进行扣押之前,应采用摄像、照相等方式对计算机在现场的位置、外观、运行情况予以记录,并用图示方式对当时计算机端口的连接情况进行标明;4. 用胶带将计算机相应外部设备进行捆绑,张贴警示条以免他人开机,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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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保证运输过程中不被丢失;5. 注意保存环境的温度、湿度、磁场、重压等条件,避免硬件损坏。
3.对计算机内数据的提取。1. 中止计算机运行;2. 通过镜像复制的方式对计算机内部数据进行复制;3. 记录数据复制的时间、提取人、内容等;4. 做好信息摘要和数字签名;5. 编写技术报告。
三、电子数据收集的完善
1.对电子证据收集在立法上做出更细致、明确的规定。一是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做法,制定专门的电子证据相关法律,但就目前来看,电子证据的立法难度仍然很大;二是由高检、高法联合、部对电子证据的认定、收集出台解释性文件,这一方案立法难度较小,但法律效力位阶较低;三是在当前刑事诉讼法基础上增加有关电子证据的法条,这一方案相比于上述两种来讲更加现实可行,法律效力也更高。
2.建立一支优秀的电子队伍。壮大电子队伍,培养一批具有专业素质的优秀电子是提高电子证据收集能力的重要措施。司法机关要建立起电子培训机制,定期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让他们及时了解最新的电子证据收集方法,知悉最新的法条变动情况,同时开展犯罪学、证据学、侦查学等方面的培训,提高他们的综合能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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