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边缘、中低收入、因病支出型贫困
医疗救助对象认定标准
一、
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标准
月收入为低保标准的1. 5倍以下。金融资产认定标准根底 值:家庭人均金融资产不超过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48 倍。金融资产认定标准根据家庭共同生活成员数量,依据根底 值适度调节:
1人户,按根底值增加20%;
2人户,按根底值计算;
3人户,每人按根底值降低10%;
4至5人户,每人按根底值降低20%;
6人及以上户,每人按根底值降低30%。
不能有车辆。
其他认定条件参照青岛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城乡最 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方法》的通知(青民局规〔2017) 3号) 执行。
二、 中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
家庭当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申请救助之日起前1年)在当地 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 下,且家庭财产总额(主要是指房产、机动车辆、存款、证券等,
不含家庭居住的唯一房产)不超过20万元。
三、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认定标准 家庭当年可支配收入(申请救助之日起前1年)扣除当年家
庭成员个人自负医疗费用(符合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经社会 医疗保险支付后的费用)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低保边 缘家庭收入标准,且家庭财产(主要是指房产、机动车辆、存款、 证券等,不含家庭居住的唯一房产)不超过20万元。
中低收入家庭、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身份认定参照低保家
庭的认定程序。
本市办理居住证满1年、就业或创业并缴纳社会保险满1 年、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非青岛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符合中 低收入家庭或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认定条件的,可以申请 医疗救助。
在本市缴纳社会医疗保险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非青岛 户籍在校学生,符合中低收入家庭或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 认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医疗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