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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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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为强化学校管理,进一步明确安全责任,做到责任事故处理有制可依,有章可循,特制定本制度。

一、责任追究原则

1、领导:谁主管,谁负责;2、教师:有工作岗位就有安全责任;3、上课:谁上课,谁负责;4、活动:谁组织,谁负责。

二、责任追究程序

1、校内一般事故责任由学校负责人调查处理;2、较为严重的事故由中心校处理;3、极为严重的责任事故由中心校行政联合职代会处理;4、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司法部门处理。

三、责任追究形式

1、口头批评;2、责令书面检查;3、全乡通报批评;4、承担经济责任或处罚;5、取消当年晋级评优资格及年终考核不合格;6、惩罚性调动;7、引咎辞职或免职;8、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待岗;9、移交司法机关另行处理。

四、责任追究制范围 (一)行风责任追究制:

1、私自向学生和家长代购、推销学习用具、教辅资料或其他生活用品、保险等或向家长索要或变相索要财物的。

2、私自收费办班、补课;随意调停课、提前放学、留守学生、私自放假等造成学生伤害事故或社会不良影响的.

3、在对学生管理中,有过激言行,影响学生的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有家长来校或电话反映经调查属实的.

4、在与家长交换意见时,语言过激,与家长发生纠纷,反映到学校,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

5、不服从领导工作安排的.

6、在与同事交往、共事中,因工作关系发生口角或动手,造成不良影响的。 7、在与邻里交往中,不能和睦相处,有问题不能妥善处理且有邻里反映到学校,影响学校正常工作的.

8、酒后上课,上课期间随便接听电话的。 9、煽动、鼓惑他人、聚众滋事的。

10、不按时完成规定任务或者不正确贯彻上级会议通知精神的。 11、拒收学生和不正当劝告学生休学、转学的.

12、在质量检测工作、阅卷工作中失职造成不良影响。 13、没有正确贯彻执行国家“两免一补”的. 14、在工作检查过程中不能按要求出示相应材料的。 15、其它

(二)安全责任追究制:

1、发现有损害学校或师生人身财物行为而不及时报告、制止或逃离现场,造成或扩大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的.

2、岗位责任人擅离岗位、私自调停课、私自放假、提前放学、滞留学生等或由于管理不善,导致学生失踪、溺水等校内外伤害或财物损失的.

3、安全工作制度、救援预案(演练)和组织机构不健全,未按要求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和定期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的,发生较大安全事故隐瞒或不及时报告的.

4、对学生进行体罚或变相体罚,造成学生不同程度伤害的. 5、没有严格执行学生课前缺勤清查报告制度的。 6、责任人对食堂管理不善造成食物中毒等事故的。

7、实验室所用的危险物品,保管人员没有妥善保管丢失、被盗而造成其它安全伤害事故的。

8、教职工,尤其是班主任应经常关心学生身心健康,如遇学生中出现各类传染病,集体发热等病症不及时报告并采取控制措施导致事态扩大的。

9、体育课、课外活动,学生实验操作等实践性强的各类活动,有关老师不事先向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活动中不注意学生动向而引发人身伤害或仪器损坏的.

10、学校工程建设中监管不到位,工作疏忽造成经济损失的。 11、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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