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申诉案件(即时)调解书
工商消调字【2011】******号
申诉人: 李** 电话 158****60471 住址或工作单位: ****************************147弄19号单位宿舍1号
楼B座1单元1001室
被申诉人: ****省*********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舒**** 电话 62*****
委托代理人(须具有授权委托书): 申诉请求和主要事实: 申诉人于2011年1月20日通过被申诉人与饶**就*********147弄19号单位宿舍1号楼B座1单元1001室房屋签定了房屋买卖中介合同,合同到期未履行,要求工商部门依法维护申诉人合法权益,督促被申诉人履行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赔偿申诉人人民币壹万元整)。申诉人于2011年03月15日11时30分向******市工商局12315投诉举报中心申诉,由******工商局12315投诉举报中心分派该申诉到我分局。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本局(分局)主持调解,由于双方无法达成协议,调解终止。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
申诉人(签名) 调解人(签名)
被申诉人(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申诉人,一份送达被申诉人,一份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