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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公寓租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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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公寓租用管理办法

录入:柳青友 日期:2005-04-28 阅读:473 次

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入,由单位自建职工住房的历史将告结束,职工住房需求将通过提高职工收入等货币化的方式,最终由职工个人以按揭贷款等形式,向社会购买商品房或经济适用住房而得以解决。根据我校的实际情况,可售住房均已按出售给职工个人,校内不可能再建新的中转用房,现有教师公寓将长期作为中转用房提供给新职工短期过渡使用。为加强对教师公寓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师公寓的范围

纳入教师公寓管理的住房一般应是整幢或整单元的公有房屋,现东院17、33、34、35、36(套房部分)幢均为教师公寓,今后将根据公寓需求和住房调整变化情况,适当增加教师公寓的范围。博士后公寓和单身教师公寓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二、管理机构与职责

后勤管理处住宅管理科是我校教师公寓的管理职能部门,负责教师公寓的租赁、管理和维护;职能部门应向租住教师提供基本功能齐备、功能设施完好的成套住宅;并会同计划财务处,做好房屋租金的收缴工作,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租金收入。管理职能部门应严格执行学校有关住房问题的各项规定,公正、公平、公开、合理地对教师公寓进行全面管理,维护学校教职工的整体利益,维护合法住户的权益,不得利用职权为本人或他人谋取私利。

三、入住条件及申请

凡我校新进硕士及其以上毕业生、校内副高及其以上青年教师,符合校内分房条件者,可向住宅管理科申请租用教师公寓。管理职能部门一般应根据综合分高低、教师优先等基本原则、结合房源情况及时作出合理安排。

四、租金标准及租用期限

租金收取标准及租金标准的调整,严格按照成都市、市房改办的统一规定执行,租金的调整应以公告的方式告知住户。教师公寓的租用期限为三年。

说明:目前已入住人员的期限,均从发文之日起计算租期。

五、入住规定

租用教师公寓的教职工,必须自觉服从学校关于教师公寓管理的各项规定,爱护室内设施,按时缴纳住房租金、住房保证金和水电气等费;不得私自对房屋进行装修改造,不能改变其居住用途,不能向他人租借或与他人调换;租用期满,必须自动腾空所租房屋并办理退房手续;退房时须确保原有设施的齐备与完好,若有人为损坏,须照价赔偿。

六、违规惩处

为确保教师公寓的正常合理使用,住户应严格遵守入住规定,对违反入住规定者,学校将给与严厉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其中:

1、改变住房居住用途或将住房租借他人或私自与他人调换者,学校将收回该住房,勒令违规当事人限期搬出,并不能另享受临时住房补贴,其居住问题自行解决。若违规当事人拒不搬出,按私自占房、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给予警告以上行政处分,并按市场租金的三至五倍直接从工资中加扣房租。

2、租用期期满后,无故或借故不退房者,按私自占房、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给予警告以上行政处分,并按市场租金的三至五倍直接从工资中加扣房租。

七、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相关文件及公告与本文件不一致者,按本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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